消防規則章
總則
消防規則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消防規則第二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本著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管理和科學管理。
消防規則第三條
做好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個職工和居住人員應盡的責任。
消防規則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賓館、飯店、醫院以及辦公樓、廣播樓、電信樓、商業樓、教學樓、科研樓等。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產部門參照本規則實施消防管理。
本規則不適用于高層工業建筑。
消防規則第五條
本規則由高層建筑的設計、施工、經營或使用單位貫徹實施,各級消防監督機關實施監督。
消防規則第二章
管理責任
消防規則第六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各單位把預防火災作為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部門,使防火工作經?;?,制度化。
消防規則第七條
高層建筑的施工、經營或使單位,必須確定一名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工作。
多家經營或使用的高層建筑,由當地消防監督機關與各方協商確定一家牽頭,成立有關單位防火負責人參加的防火小組,統一管理消防工作。
消防規則第八條
高層建筑的經營或使用單位,應設置消防安全機構,或配備防火專職干部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工程技術人員。
消防規則第九條
高層建筑的施工、經營或使用單位,應建立義務消防隊,并經常訓練,定期考核。
消防規則第十條
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一)消防安全機構,貫徹執行消防法規;
(二)組織制定、修訂各項消防規章制度;
(三)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并定期向當地消防監督機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五)對職工群眾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六)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七)組織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器材;
(八)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九)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
(十)調查火警事故,協助消防監督機關調查火災原因。
消防規則第三章
防火設計與施工
消防規則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的要求。
消防規則第十二條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圖紙,必須經當地消防監督機關審核批準,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當地消防監督機關核準。
消防規則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
訂管理合同,并報當地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消防規則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的高級賓館、飯店和醫院病房樓的室內裝修,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消防規則第十五條
高層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設施必須經當地消防監督機關檢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使用。
消防規則第十六條
高層建筑的經營或使用單位,如改變建筑的使用性質,或進行內部裝修時,應事先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關審批。凡增添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構配件,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規則第十七條
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頒發前建造的高層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設施和火險隱患,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消防規則第四章
火災預防
消防規則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由經營或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機構批準。動火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
消防規則第十九條
餐廳、舞廳、酒巴間以及游樂場、禮堂、影劇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必須按照額定人數售票,場內不準超員。
消防規則第二十條
建筑物內禁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必須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可按不超過一周的使用量儲存,并定人、定點、 定措施
、 予以妥善保管。
消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居住賓館、飯店的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帶入建筑物內。
建筑物內嚴禁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爆竹。嚴格吸煙、用火、用電管理,防止引起火災。
消防規則第二十二條
賓館、飯店的客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在客房內不得安裝復印機、電傳打字機等辦公設備。 確因工作需要的, 應經消防安全機構審批。
消防規則第二十三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的職工,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內外的疏散路線。
消防規則第二十四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要按照有關電力技術規范的規定,定期對電氣設備、開關、線路和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
消防規則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內煤氣管道系統的儀表、閥門和法蘭接頭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檢查維修。
消防規則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要經常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疏散標志和指示燈,要保 證完整好用。
消防規則第五章
火災撲救
消防規則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內的報警報話及其他報警設備必須保證靈敏好用。
高級賓館和飯店要設有與附近消防隊直通的火警電話。
消防規則第二十八條
消防控制室應設專人晝夜值班,隨時觀察、記錄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消防規則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內的所有人員,一旦發現火警、必須及時報警,并迅速采取 撲救措施。
消防規則第三十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的和消防安全機構的負責人以及義務消防隊員、職工,聞警后必須及時趕赴火場,撲救火災。
消防規則第三十一條
賓館、飯店各樓層服務臺的值班人員,在火災緊急情況下,必須負責引導住客迅速安合轉移。
客房內應有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
消防規則第六章
消防設備
消防規則第三十二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的規定,設置固定消防設施。
建筑物內的下列部位應當配置相應種類的輕便滅火器材:
(一)餐廳、觀眾廳、舞臺等公共活動場所;
(二)各樓層服務臺、電梯前室、走道;
(三)配電室、消防控制室、計算機房、發電機房、圖書室、 燃油燃氣鍋爐房和廚房;
(四)車庫、可燃物品庫房等重要部位。
消防規則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內的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卷簾和消火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損壞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好用。
消防規則第三十四條
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
消防規則第三十五條
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維修時,必須經消防監督機關批準。
消防規則第三十六條
賓館、飯店的各樓層宜配備供住客自救用的安全繩或緩降器、軟梯、救生袋等避難救生器具。
消防規則第三十七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人員,對設備要認真管理和維護,并建立檔案,記錄每次檢查情況。
消防規則第七章
獎懲
消防規則第三十八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應定期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對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消防規則第三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或集體,可由本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訓練,成績優秀、工作表現突出的;
(二)執行防火制度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預防火災工作中做出貢獻的;
(三)積極參加滅火戰斗,搶救國家財產和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表現突出的;
(四)積極鉆研消防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表現突出的;
(六)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
消防規則第四十條
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由經營或使用單位給予經濟處
罰、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作他用或損壞的;
(二)違反消防法規和制度的;
(三)對存在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五)貫徹消防法規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火災事故的單位人。
消防規則第八章
附則
消防規則第四十一條
高層建筑的經營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當地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消防規則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