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果殼活性炭和您一起看:環保稅稅額標準體現稅負平移立法原則。 經安徽省十二屆人大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批準,安徽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的稅額標準按《環保稅法》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即安徽省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暫定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暫定為每污染當量1.4元。 安徽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方案的制定,體現了稅負平移的立法原則,以及“費改稅”平穩過渡的要求,并與全國多數省份稅費平移的確定原則基本相當。 此次開征環境保護稅采取費改稅方式,征稅對象和范圍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和范圍基本相同,均為直接向環境排放的大氣、水、固體和噪聲等污染物。今后根據新情況、新形勢,還可以對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進行調整。環境保護稅法這一名稱符合稅制改革的方向,可以為未來擴大征稅范圍和整體稅制改革留出空間。 業內專家指出,環境保護稅的收入規模并不大,排污費改稅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稅收杠桿,安徽省果殼活性炭引導排污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財稅領域的重大舉措,環境保護稅的開征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其環保意義遠遠大于財政收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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