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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J16—2008

2025年04月23日 08:59:42      來源:安邦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進入該公司展臺      閱讀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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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16—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800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 16—92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8年1月31日
 
前言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設城建、建工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E20023 84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 16—92進行了修訂。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代號;3.供配電系統;4.配變電所;5.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6.自備應急電源;7.低壓配電;8.配電線路布線系統;9.常用設備電氣裝置;10.電氣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場所的安全防護;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15.有線電視和接收系統;16.廣播、擴聲與會議系統;17.呼應信號及信息顯示;18.建筑設備監控系統;19.計算機網絡系統;20.通信網絡系統;21.綜合布線系統;22.電磁兼容與電磁環境衛生;23.電子信息設備機房;24.鍋爐房熱工檢測與控制。
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取消了室外架空線路、電力設備防雷和聲、像節目制作3章;2.增加了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綜合布線系統、電磁兼容與電磁環境衛生和電子信息設備機房4章;3.對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術內容也進行了補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翩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地址:沈陽市和平區光榮街65號郵編:110003)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參編單位: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研究院
哈爾濱工業大學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施耐德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ABB(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廣東偉雄集團
浙江泰科熱控湖州有限公司
國際銅業協會(中國)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 洪元頤 溫伯銀(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序)
尹秀偉 王東林 王可崇 劉希清 劉迪先 孫蘭 成彥 張文才 張漢武 李炳華 李雪佩 李朝棟 楊守權 楊德才汪猛 陳漢民 陳眾勵 陳建飚 施滬生 胡又新 趙義堂 徐鐘芳 郭曉巖 熊江 潘硯海 瞿二瀾
 
目次
1總則
2術語代號
3供配電系統
3.1一般規定
3.2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
3.3電源及供配電系統
3.4電壓選擇和電能質量
3.5負荷計算
3.6無功補償
4配變電所
4.1一般規定
4.2所址選擇
4.3配電變壓器選擇
4.4主接線及電器選擇
4.5配變電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配電裝置
4.7低壓配電裝置
4.8電力電容器裝置
4.9對土建專業的要求
5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
5.1一般規定
5.2繼電保護
5.3電氣測量
5.4二次回路及信號裝置
5.5控制方式、所用電源及操作電源
6自備應急電源
6.1自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
6.2應急電源裝置(EPS)
6.3不間斷電源裝置(UPS)
7低壓配電
7.1一般規定
7.2低壓配電系統
7.3特低電壓配電
7.4導體選擇
7.5低壓電器的選擇
7.6低壓配電線路的保護
8配電線路布線系統
8.1一般規定
8.2直敷布線
8.3金屬導管布線
8.4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布線
8.5金屬線槽布線
8.6剛性塑料導管(槽)布線
8.7電力電纜布線
8.8預制分支電纜布線
8.9礦物絕緣(MI)電纜布線
8.10電纜橋架布線
8.11封閉式母線布線
8.12電氣豎井內布線
9常用設備電氣裝置
9.1一般規定
9.2電動機
9.3傳輸系統
9.4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9.5自動門和電動卷簾門
9.6舞臺用電設備
9.7設備
9.8體育場館設備
10電氣照明
10.1一般規定
10.2照明質量
10.3照明方式與種類
10.4照明光源與燈具
10.5照度水平
10.6照明節能
10.7照明供電
10.8各類建筑照明設計要求
10.9建筑景觀照明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規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類
11.3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5其他防雷保護措施
11.6接閃器
11.7引下線
11.8接地網
11.9防雷擊電磁脈沖
12接地和特殊場所的安全防護
12.1一般規定
12.2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3保護接地范圍
12.4接地要求和接地電阻
12.5接地網
12.6通用電力設備接地及等電位聯結
12.7電子設備、計算機接地
12.8醫療場所的安全防護
12.9特殊場所的安全防護
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3.1一般規定
13.2系統保護對象分級與報警、探測區域的劃分
13.3系統設計
13.4消防聯動控制
13.5火災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的選擇與設置
13.6火災應急廣播和 火災警報
13.7消防專用電話
13.8火災應急照明
13.9系統供電
13.10導線選擇及敷設
13.11消防值班室與消防控制室
13.12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1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14.1一般規定
14.2入侵報警系統
14.3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14.4出入口控制系統
14.5電子巡查系統
14.6停車庫(場)管理系統
14.7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
14.8管線敷設
14.9監控中心
14.10聯動控制和系統集成
15有線電視和接收系統
15.1一般規定
15.2有線電視系統設計原則
15.3接收天線
15.4自設前端
15.5傳輸與分配網絡
15.6接收系統
15.7線路敷設
15.8供電、防雷與接地
16廣播、擴聲與會議系統
16.1一般規定
16.2廣播系統
16.3擴聲系統
16.4會議系統
16.5設備選擇
16.6設備布置
16.7線路敷設
16.8控制室
16.9電源與接地
17呼應信號及信息顯示
17.1一般規定
17.2呼應信號系統設計
17.3信息顯示系統設計
17.4信息顯示裝置的控制
17.5時鐘系統
17.6設備選擇、線路敷設及機房158
17.7供電、防雷及接地
18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18.1一般規定
18.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網絡結構
18.3管理網絡層(管理工作站)
18.4控制網絡層(分站)
18.5現場網絡層
18.6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軟件
18.7現場儀表的選擇
18.8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
18.10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系統
18.11生活給水、中水和排水系統
18.12供配電系統
18.13公共照明系統
18.14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
18.15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節能設計
18.16監控表
18.17機房工程及防雷接地
19計算機網絡系統
19.1一般規定
19.2網絡設計原則
19.3網絡拓撲結構與傳輸介質的選擇
19.4網絡連接部件的配置
19.5操作系統軟件與網絡安全
19.6廣域網連接
19.7網絡應用
20通信網絡系統
20.1一般規定
20.2數字程控用戶電話交換機系統
20.3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系統
20.4會議電視系統
20.5無線通信系統
20.6多媒體現代教學系統
20.7通信配線與管道
21綜合布線系統
21.1一般規定
21.2系統設計
21.3系統配置
21.4系統指標
21.5設備間及電信間
21.6工作區設備
21.7纜線選擇和敷設
21.8電氣防護和接地
22電磁兼容與電磁環境衛生
22.1一般規定
22.2電磁環境衛生
22.3供配電系統的諧波防治
22.4電子信息系統的電磁兼容設計
22.5電源干擾的防護
22.6信號線路的過電壓保護
22.7管線設計
22.8接地與等電位聯結
23電子信息設備機房
23.1一般規定351
23.2機房的選址、設計與設備布置
23.3環境條件和對相關專業的要求
23.4機房供電、接地及防靜電
23.5消防與安全
24鍋爐房熱工檢測與控制
24.1一般規定
24.2自動化儀表的選擇
24.3熱工檢測與控制
24.4自動報警與連鎖控制
24.5供電
24.6儀表盤、臺
24.7儀表控制室
24.8取源部件、導管及防護
24.9纜線選擇與敷設
24.10接地
24.11鍋爐房計算機監控系統
附錄A民用建筑中各類建筑物的主要用電負荷分級
附錄B部分場所照明標準值
附錄C建筑物、人戶設施年預計雷擊次數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擊次數的計算
附錄D浴室區域的劃分
附錄E游泳池和戲水池區域的劃分
附錄F噴水池區域的劃分
附錄G聲壓級及揚聲器所需功率計算
附錄H各類建筑物的混響時問推薦值及纜線規格計算與選擇
附錄J建筑設備監控系統DDC監控表
附錄K BAS監控點一覽表
附錄L綜合布線系統信道及鏈路的各項指標
本規范用詞說明
 
第1章總則
1.0.1為在民用建筑電氣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整體美觀、維護管理方便,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筑的電氣設計,不適用于人防工程、燃氣加壓站、汽車加油站的電氣設計。
1.0.3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對電磁污染、聲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綜合治理,達到環境保護相關標準的要求,確保人居環境安全。
1.0.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的裝備水平,應與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質相適應。
1.0.5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應采用成熟、有效的節能措施,降低電能消耗。
1.0.6應選擇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產品。嚴禁使用已被國家淘汰的產品。
1.0.7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應采取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1.0.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代號

2.1術語

2.1.1備用電源standbyelectricalsource當正常電源斷電時,由于非安全原因用來維持電氣裝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電源。

2.1.2應急電源electricsourceforsafetvservices用作應急供電系統組成部分的電源。

2.1.3導體conductor用于承載規定電流的導電部分。

2.1.4中性導體neutralconductor(N)電氣上與中性點連接并能用于配電的導體。

2.1.5保護導體protectiveconductor(PE)為了安全目的,如電擊防護而設置的導體。

2.1.6保護接地中性導體protectiveandneutralconductor(PEN)

兼有保護接地導體和中性導體功能的導體,簡稱PEN導體。

2.1.7剩余電流residualcurrent同一時刻,在電氣裝置中的電氣回路給定點處的所有帶電體電流值的代數和。

2.1.8特低電壓extra—lowvoltage(ELV)不超過《建筑物電氣裝置的電壓區段》GB/T18379/IEC60449規定的有關工類電壓限值的電壓。

2.1.9安全特低電壓系統safetyextra-10wvoitage(SELV)system

在正常條件下不接地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簡稱SELV系統。

2.1.10保護特低電壓系統protectiveextra-lowVoltage(PELV)system

在正常條件下接地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簡稱PELV系統。

2.1.11外露可導電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設備上能觸及到的可導電部分,在正常情況下不帶電,但在基本絕緣損壞時會帶電。

2.1.12外界可導電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e-part非電氣裝置的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電位的可導電部分,該電位通常為局部地電位。

2.1.13保護接地protectiveearthingprotectivegrounding為了電氣安全,將一個系統、裝置或設備的一點或多點接地。

2.1.14功能接地functionalearthing;functionalgrounding出于電氣安全之外的目的,將系統、裝置或設備的一點或多點接地。

2.1.15接地故障earthfault;groundfault帶電導體和大地之間意外出現導電通路。

2.1.16接地配置earthing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系統、裝置和設備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電氣連接和器件。也稱接地系統(earthingsystem)。

2.1.17接地極earthelectrode;groundelectrode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導電介質中、與大地有電接觸的可導電部分。

2.1.18接地導體earthconductor;earthingconductor;groundingconductor

在系統、裝置或設備的給定點與接地極或接地網之間提供導電通路或部分導電通路的導體。

2.1.19接地網earth_electrode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接地配置的組成部分,僅包括接地極及其相互連接部分。

2.1.211等電位聯結equipotentialbonding為達到等電位,多個可導電部分問的電連接。

2.1.21防雷裝置lightningprotecttem接閃器、引下線、接地網、浪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合。

2.L22雷電波侵入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rvices由于雷電對架空線路或金屬管道的作用,雷電波可能沿著這些管線侵入屋內,危及人身安全或損壞設備。

2.1.23雷擊電磁脈沖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作為干擾源的雷電流及雷電電磁場產生的電磁場效應。

2.1.24雷電防護區lightningprotectionzone需要規定和控制雷電電磁環境的區域。

2.1.25防護區protectionarea允許公眾出入的、防護目標所在的區域或部位。

2.1.26restrictedarea不允許未人員出入(或窺視)的防護區域或部位。

2.1.27盲區blindzone在警戒范圍內,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蓋的區域。

2.1.28縱深防護longitudinal-depthprotection根據被防護對象所處的環境條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對整個

防護區域實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層層設防的防護措施,分為整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兩種類型。

2.1.29聲壓級maximumsoundpressurelevel擴聲系統在聽眾席產生的穩態聲壓級。

2.1.30傳輸頻率特性transmissionfrequencycharacteristic廳堂內各測點處穩態聲壓級的平均值,相對于擴聲系統傳聲器處聲壓級或擴聲設備輸入端電壓的幅頻響應。

2.1.31傳聲增益soundtransmissiongain擴聲系統達到可用增益時,聲場內各測量點處穩態聲壓級的平均值與擴聲系統傳聲器處聲壓級的差值。

2.1.32聲場不均勻度soundfieldnonuniformity擴聲時,廳內各測量點處得到的穩態聲壓級的極大值和極小值的差值,以分貝(dB)表示。

2.1.3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building automattem將建筑物(群)內的電力、照明、空調、給水排水等機電設備或系統進行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綜合系統。通常為分散控制與集中監視、管理的計算機控制系統。

2.1.34分布計算機系統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由多個分散的計算機經互聯網絡構成的統一計算機系統。分布計算機系統是多種計算機系統的一種新形式。它強調資源、任務、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

2.1.35現場總線fieldbus安裝在制造或過程區域的現場裝置與控制室內的自動控制裝

置之間的數字式、串行、多點通信數據總線稱為現場總線。

2.1.36綜合布線系統genericcabling system建筑物或建筑群內部之間的信息傳輸網絡,它既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內部的語言、數據通信設備、信息交換設備和信息管理系統彼此相聯,也能使建筑物內通信網絡設備與外部的通信網絡相聯。

2•1•37電磁環境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存在于給定場所的所有電磁現象的總和。

2•1•38電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該環境中的其他設備和系統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

2.1.39電.磁干擾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電磁騷擾引起的設備、傳輸通道或系統性能的下降。

2.1.40電磁輻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電磁波形式由源發射到空間的現象和能量以電磁波形式在空間傳播。

2.1.41電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由導電材料制成的,用以減弱變化的電磁場透入給定區域的屏蔽。

2.1.42電子信息系統electronic informattem由計算機、有(無)線通信設備、處理設備、控制設備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含網絡)等的電子設備構成的,按照一定應用目的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2.1.43阻塞流chokedflow閥入口壓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壓力,當增加壓差不能進一步增大流量,即流量增加到一個的極限值,此時的流動狀態稱為阻塞流。

2.1.44流量系數K,flowcoefficient給定行程下,閥兩端壓差為102kPa時,溫度為5~40℃的水,每小時流經調節閥的體積,以立方米(m3)表示。

2.1.45管件形狀修正系數Fppiping correction factor考慮閥門兩端裝有漸縮管接頭等管件對流量系數造成的影響,而對流量系數值公式加以修正的系數。

2.1.46雷諾數修正系數Reoreynokls number factor考慮流體的非湍流狀態對流量系數造成的影響,而對流量系數值加以修正的系數。

2.2代號

ATM一異步傳輸模式

BAS——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BMS——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BD——建筑物配線設備

CD——建筑群配線設備

CP——集合點

DDN——數字數據網

DDC一直接數字控制器

FAS——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FD——樓層配線設備

HUB——集線器

ISDN——綜合業務數字網

I/O一輸入/輸出

PSTN——公用電話網

PL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

SAS一安全防范系統

SW一交換機

TCP/IP——傳輸控制協議/網際協議

TO——­信息插座

TE——終端設備

VLAN——虛擬局域網

VSAT——甚小口徑衛星通信系統


 
3 供配電系統

3.1一般規定

3.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電系統的設計。

3.1.2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按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系統規模和發展規劃以及當地供電條件,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3.1.3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保障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和經濟合理。

3.1.4供配電系統的構成應簡單明確,減少電能損失,并便于管理和維護。

3.1.5供配電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有關規定。

3.2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

3.2.1用電負荷應根據供電可靠性及中斷供電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的程度,分為一級負荷、二級負荷及三級負荷。各級負荷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為一級負荷:

1)中斷供電將造成人身傷亡;

2)中斷供電將造成重大影響或重大損失;

3)中斷供電將破壞有重大影響的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例如:重要通信樞紐、重要交通樞紐、重要的經濟信息中心、特級或體育建筑、國賓館、承擔重大國事活動的會堂、經常用于重要國際活動的大量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等的重要用電負荷。

在一級負荷中,當中斷供電將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別重要場所的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應為特別重要的負荷。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為二級負荷:

1)中斷供電將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2)中斷供電將影響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3不屬于一級和二級的用電負荷應為三級負荷。

3.2.2民用建筑中各類建筑物的主要用電負荷的分級,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2.3民用建筑中消防用電的負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裝置、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防煙及排煙設施、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水泵、消防電梯及其排水泵、電動的防火卷簾及門窗以及閥門等消防用電應為一級負荷,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的上述消防用電應為二級負荷;

2特、甲等劇場,本條1款所列的消防用電應為一級負荷,乙、丙等劇場應為二級負荷;

3特級體育場館的應急照明為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

體育場館的應急照明應為一級負荷。

3.2.4當主體建筑中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時,直接影響其運行的空調用電應為一級負荷;當主體建筑中有大量一級負荷時,直接影響其運行的空調用電應為二級負荷。

3.2.5重要電信機房的交流電源,其負荷級別應與該建筑工程中等級的用電負荷相同。

3.2.6區域性的生活給水泵房、采暖鍋爐房及換熱站的用電負應根據工程規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確定負荷等級,且不應低于二級。

3.2.7有特殊要求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3.2.8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3.2.9對于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

3.2.10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宜由兩回線路供電。在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或電纜供電。當采用架空線時,可為一回路架空線供電;當采用電纜線路時,應采用兩根電纜組成的線路供電,其每根電纜應能承受100%的二級負荷。

3.2.11三級負荷可按約定供電。

3.3電源及供配電系統

3.3.1電源及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10(6)kV供電線路宜深入負荷中心。根據負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變電所及變壓器靠近建筑物用電負荷中心。

2同時供電的兩路及以上供配電線路中,其中一路中斷供電時,其余線路應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

3在設計供配電系統時,除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外,不應按一個電源系統檢修或發生故障的同時,另一電源又發生故障進行設計。

4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用電單位宜設置自備電源:

1)一級負荷中含有特別重要負荷;

2)設置自備電源比從電力系統取得第二電源經濟合理或第二電源不能滿足一級負荷要求;

3)所在地區偏僻且遠離電力系統,設置自備電源作為主電源經濟合理。

5需要兩回電源線路的用電單位,宜采用同級電壓供電。

根據各級負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區供電條件,也可采用不同電壓610(6)kV系統的配電級數不宜多于兩級。

710(6)kV配電系統宜采用放射式。根據變壓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環境等情況,亦可采用樹干式或環式。

3.3.2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必須采取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

3.3.3下列電源可作為應急電源:

1供電網絡中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

2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

3蓄電池。

3.3.4根據允許中斷供電的時問,可分別選擇下列應急電源:

1快速自動啟動的應急發電機組,適用于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15~30s的供電;

2帶有自動投入裝置的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

適用于允許中斷供電時間大于電源切換時間的供電;

3不間斷電源裝置(UPS),適用于要求連續供電或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毫秒級的供電;

4應急電源裝置(EPS),適用于允許中斷供電時問為毫秒級的應急照明供電。

3.3.5住宅(小區)的供配電系統,宜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小區)的10(6)kV供電系統宜采用環網方式;

2高層住宅宜在底層或地下一層設置10(6)/0.4kV戶內變電所或預裝式變電站;

3多層住宅小區、別墅群宜分區設置10(6)/0.4kV預裝式變電站。

3.4電壓選擇和電能質量

3.4.1用電單位的供電電壓應根據用電負荷容量、設備特征、供電距離、當地公共電網現狀及其發展規劃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3.4.2當用電設備總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時,宜以10(6)kV供由當用電設備總容量在250kW以下或變壓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時,可由低壓供電。

3.4.3對大型公共建筑,應根據空調冷水機組的容量以及地區供電條件,合理確定機組的額定電壓和用電單位的供電電壓,并應考慮大容量電動機啟動時對變壓器的影響。

3.4.4用電單位受電端供電電壓的偏差允許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kV及以下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應為標稱系統電壓的±7%;

2、220V單相供電電壓允許偏差應為標稱系統電壓的+7%、-10%;

3、對供電電壓允許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電單位,應與供電企業協議確定。

3•4•5正常運行情況下,用電設備端子處的電壓偏差允許值(以標稱系統電壓的百分數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照明,室內場所宜為±5%;對于遠離變電所的小面積一般工作場所,難以滿足上述要求時,可為+5%、-10%;應急照明、景觀照明、道路照明和警衛照明宜為+5%、-10%;

2一般用途電動機宜為±5%;

3電梯電動機宜為±7%;

4其他用電設備,當無特殊規定時宜為±5%。

3.4.6為減少電壓偏差,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正確選擇變壓器的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

2應降低系統阻抗;

3應采取無功補償措施;

4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3.4.7 10(6)kV配電變壓器不宜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但在當地10(6)kV電源電壓偏差不能滿足要求,且用電單位有對電壓質量要求嚴格的設備,單獨設置調壓裝置技術經濟不合理時,也可采用10(6)kV有載調壓變壓器。

3.4.8對沖擊性低壓負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采用專線供電;

2與其他負荷共用配電線路時,宜降低配電線路阻抗;

3較大功率的沖擊性負荷、沖擊性負荷群,不宜與電壓波動、閃變敏感的負荷接在同一變壓器上。

3.4.9為降低三相低壓配電系統的不對稱度,設計低壓配電系統時宜采取下列措施:

1220V或380V單相用電設備接人220/380V三相系統時,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2由地區公共低壓電網供電的220V照明負荷,線路電流小于或等于40A時,宜采用220V單相供電;大于40A時,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電。

3.4.10宜采取抑制措施,將用電單位供配電系統的諧波限在規定范圍內。

3.5負荷計算

3.5.1負荷計算應包括下列內容和用途:

1負荷計算•可作為按發熱條件選擇變壓器、導體及電器的依據,并用來計算電壓損失和功率損耗;也可作為電能消耗及無功功率補償的計算依據;

2尖峰電流,可用以校驗電壓波動和選擇保護電器;

3一級、二級負荷,可用以確定備用電源或應急電源及其容量;

4季節性負荷,可以確定變壓器的容量和臺數及經濟運行方式。

3.5.2方案設計階段可采用單位指標法;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宜采用需要系數法。

3.5.3當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大于火災時切除的非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時,應按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加上火災時未切除的非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進行計算。

當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小于火災時切除的非消防設備的計算負荷時,可不計人消防負荷。

3.5.4應急發電機的負荷計算應滿足下列要求:

1當應急發電機僅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供電時,應以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計算容量,作為選用應急發電機容量的依據;

2當應急發電機為消防用電設備及一級負荷供電時,應將兩者計算負荷之和作為選用應急發電機容量的依據;

3當自備發電機作為第二電源,且尚有第三電源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供電時,以及當向消防負荷、非消防一級負荷及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供電時,應以三者的計算負荷之和作為選用自備發電機容量的依據。

3.5.5單相負荷應均衡分配到三相上,當單相負荷的總計算容量小于計算范圍內三相對稱負荷總計算容量的15%o時,應全部按三相對稱負荷計算;當超過15%時,應將單相負荷換算為等效三相負荷,再與三相負荷相加。

3.6無功補償

3.6.1應合理選擇變壓器容量、線纜及敷設方式等措施,減少線路感抗以提高用戶的自然功率因數。當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數措施后仍達不到要求時,應進行無功補償。

3.6.210(6)kV及以下無功補償宜在配電變壓器低壓側集中補償,且功率因數不宜低于0.9。高壓側的功率因數指標,應符合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

3.6.3補償基本無功功率的電容器組,宜在配變電所內集中補償。容量較大、負荷平穩且經常使用的用電設備的無功功率宜單獨就地補償。

3.6.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手動投切的無功補償裝置:

1補償低壓基本無功功率的電容器組;

2常年穩定的無功功率;

3經常投入運行的變壓器或配、變電所內投切次數較少的10kV電容器組。

3.6.5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無功自動補償裝置:

1避免過補償,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在經濟上合理時;

2避免在輕載時電壓過高,而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在經濟不合理時;

3應滿足在所有負荷情況下都能保持電壓水平基本穩定,只有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才能達到要求時。

3.6.6無功自動補償宜采用功率因數調節原則,并應滿足電壓調整率的要求。

3.6.7電容器分組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分組電容器投切時,不應產生諧振;

2適當減少分組數量和加大分組容量;

3應與配套設備的技術參數相適應;

4應滿足電壓偏差的允許范圍。

3.6.8接在電動機控制設備負荷側的電容器容量,不應超過為提高電動機空載功率因數到0.9所需的數值,其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按電動機一電容器組的電流來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動機仍在繼續運轉并產生相當大的反電勢時,不應再啟動。

2不應采用星一三角啟動器;

3對電梯等經常出現負力下放處于發電運行狀態的機械設備電動機,不應采用電容器單獨就地補償。

3.6.9  10(6)kV電容器組宜串聯適當參數的電抗器。有諧波源的用戶在裝設低壓電容器時,宜采取措施,避免諧波污染。


 
4 配變電所

4.1一般規定

4.1.l本章適用于交流電壓為10(6)kV及以下的配變電所設計。

4.1.2配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負荷性質、用電容量、所址環境、供電條件和節約電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設計方案,并適當考慮發展的可能性。

4.1.3地震基本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配變電所的設計和電氣設備的安裝應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4配變電所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的規定。

4.2所址選擇

4.2.1配變電所位置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綜合確定:

1深入或接近負荷中心;2進出線方便;3接近電源側;4設備吊裝、運輸方便;5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有爆炸危險介質的場所;6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的下風側;7不應設在廁所、浴室、廚房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貼鄰。如果貼鄰,相鄰隔墻應做無滲漏、無結露等防水處理;8配變電所為獨立建筑物時,不應設置在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4.2.2配變電所可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層,但不宜設置在層。配變電所設置在建筑物地下層時,應根據環境要求加設機械通風、去濕設備或空氣調節設備。當地下只有一層時,尚府采取預防洪水、消防水或積水從其他渠道淹漬配變電所的措施。

4.2.3民用建筑宜集中設置配變電所,當供電負荷較大,供電半徑較長時,也可分散設置;高層建筑可分設在避難層、設備層及屋頂層等處。

4.2.4住宅小區可設獨立式配變電所,也可附設在建筑物內或選用戶外預裝式變電所。

4.3配電變壓器選擇

4.3.1配電變壓器選擇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和負荷情況、環境條件確定,并應選用節能型變壓器。

4.3.2配電變壓器的長期工作負載率不宜大于85%。

4.3.3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專用變壓器:

1電力和照明采用共用變壓器將嚴重影響照明質量及光源壽命時,可設照明專用變壓器;

2季節性負荷容量較大或沖擊性負荷嚴重影響電能質量時,設專用變壓器;

3單相負荷容量較大,由于不平衡負荷引起中性導體電流超過變壓器低壓繞組額定電流的25%時,或只有單相負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時,可設置單相變壓器;

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設備,可設專用變壓器;

5在電源系統不接地或經高阻抗接地,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壓系統中(IT系統),照明系統應設專用變壓器。

4.3.4供電系統中,配電變壓器宜選用D,ynll接線組別的變壓器。

4.3.5設置在民用建筑中的變壓器,應選擇干式、氣體絕緣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的變壓器。當單臺變壓器油量為100kg及以上時,應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

4.3.6變壓器低壓側電壓為0.4kV時,單臺變壓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預裝式變電所變壓器,單臺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4.4主接線及電器選擇

4.4.1配變電所電壓為10(6)kV及0.4kV的母線,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形式。

4.4.2配變電所10(6)kV電源進線開關宜采用斷路器或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當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且供電容量較小、出線回路數少、無需帶負荷操作時,也可采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4.4.3配變電所電壓為10(6)kV的母線分段處,宜裝設與電源進線開關相同型號的斷路器,但系統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只裝設隔離電器:

1事故時手動切換電源能滿足要求;

2不需要帶負荷操作;

3對母線分段開關無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要求。

4.4.4采用電壓為10(6)kV固定式配電裝置時,應在電源側裝設隔離電器;在架空出線回路或有反饋可能的電纜出線回路中,尚應在出線側裝設隔離電器。

4.4.5電壓為10(6)kV的配出回路開關的出線側,應裝設與該回路開關電器有機械連鎖的接地開關電器和電源指示燈或電壓監視器。

4.4.6兩個配變電所之間的電氣聯絡線路,當聯絡容量較大時,應在供電側的配變電所裝設斷路器,另一側配變電所裝設隔離電器。當兩側供電可能性相同時,應在兩側均裝設斷路器。當聯絡容量較小,且手動聯絡能滿足要求時,亦可采用帶保護的負荷開關電器。

4.4.7當同一用電單位由總配變電所以放射式向分配變電所供電時,分配變電所的電源進線開關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源進線開關宜采用能帶負荷操作的開關電器,當有繼電保護要求時,應采用斷路器;

2總配變電所和分配變電所相鄰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內,兩所之間無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當無繼電保護要求時,分配變電所的進線可不設開關電器。

4.4.8向10(6)kV并聯電容器組供電的出線開關,應選用適合電容器組使用類別的斷路器。

4.4.910(6)kV母線上的避雷器和電壓互感器,可合用一組隔離電器。

4.4.10用電單位的10(6)kV電源進線處,可根據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裝設或預留計量用的電壓、電流互感器。

4.4.11當10(6)kV的開關設備選用真空斷路器時,應設有浪涌保護電器。

4.4.12對于電壓為0.4kV系統,開關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壓器低壓側電源開關宜采用斷路器;

2當低壓母線分段開關采用自動投切方式時,應采用斷路器,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裝設“自投自復”、“白投手復”、“白投停用”三種狀態的位置選擇開關;

2)低壓母聯斷路器自投時應有一定的延時,當電源主斷路器因過載或短路故障分閘時,母聯斷路器不得自動合閘;

3)電源主斷路器與母聯斷路器之間應有電氣連鎖。

3低壓系統采用固定式配電裝置時,其中的斷路器等開關設備的電源側,應裝設隔離電器或同時具有隔離功能的開關電器。當母線為雙電源時,其電源或變壓器的低壓出線斷路器和母線聯絡斷路器的兩側均應裝設隔離電器。與外部配變電所低壓聯絡電源線路斷路器的兩側,亦均應裝設隔離電器。

4.4.13當自備電源接人配變電所相同電壓等級的配電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入開關與供電電源網絡之間應有機械連鎖,防止并網運行;

2應避免與供電電源網絡的計費混淆;

3接線應有一定的靈活性,并應滿足在特殊情況下,相對重要負荷的用電;

4與配變電所變壓器中性點接地形式不同時,電源接人開關的選擇應滿足切換條件。

4.5配變電所形式和布置

4.5.1配變電所的形式應根據建筑物(群)分布、周圍環境條件和用電負荷的密度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層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設室內配變電所;

2多層住宅小區宜設戶外預裝式變電所,有條件時也可設置室內或外附式配變電所。

4.5.2建筑物室內配變電所,不宜設置裸露帶電導體或裝置,不宜設置帶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和變壓器,其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帶可燃油的10(6)kV配電裝置、低壓配電裝置和干式變壓器等可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具有符合IP3X防護等級外殼的不帶可燃性油的10(6)kV配電裝置、低壓配電裝置和干式變壓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電壓為10(6)kV可燃性油浸電力電容器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

4.5.3內設可燃性油浸變壓器的獨立配變電所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壓器應分別設置在單獨的房間內,配變電所宜為單層建筑,當為兩層布置時,變壓器應設置在底層;

2變壓器在正常運行時應能方便和安全地對油位、油溫等進行觀察,并易于抽取油樣;

3變壓器的進線可采用電纜,出線可采用封閉式母線或電纜;

4變壓器室門應向外開啟;變壓器室內可不考慮吊芯檢修,但門前應有運輸通道;

5變壓器室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4.5.4對于內設不帶可燃性油變壓器的獨立配變電所,其電氣設備選擇應與建筑物室內配變電所規定相同。

4.5.5由同一配變電所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兩回路電源的配電裝置宜分列設置,當不能分列設置時,其母線分段處應設置防火隔板或隔墻。

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兩回路電纜不宜敷設在同一電纜溝內。

當無法分開時,宜采用耐火類電纜。當采用絕緣和護套均為非延燃性材料的電纜時,應分別設置在電纜溝的兩側支架上。

4.5.6電壓為10(6)kv和0.4kV配電裝置室內,宜留有適當數量的相應配電裝置的備用位置。0.4kV的配電裝置,尚應留有適當數量的備用回路。

4.5.7戶外預裝式變電所的進、出線宜采用電纜。

4.5.8有人值班的配變電所應設單獨的值班室。值班室應能直通或經過走道與10(6)kV配電裝置室和相應的配電裝置室相通,并應有門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當配變電所設有低壓配電裝置時,值班室可與低壓配電裝置室合并,且值班人員工作的一端,配電裝置與墻的凈距不應小于3m。

4.5.9變壓器外廓(防護外殼)與變壓器室墻壁和門的凈距不小于表4.5.9的規定。

4.5.10多臺干式變壓器布置在同一房問內時,變壓器防護外殼I司的凈距不應小于表4.5.10及圖4.5.10-1和圖4.5.10-2的規定。

表4.5.9變壓器外廓(防護外殼)與變壓器室墻壁和門的最小凈距(m)
變壓器容量(KVA)
項目 100~~2500
油浸變壓器外廓與后壁、側壁凈距 0.6 0.8
油浸變壓器外廓與門凈距 0.8 1.0
干式變壓器帶有IP2X及以上防護等級金屬外殼與后壁、側壁凈距 0.6 0.8
干式變壓器帶有IP2X及以上防護等級金屬外殼與門凈距 0.8 1.0

注:表中各值不適用于制造廠的成套產品。

表4.5.10變壓器防護外殼問的最小凈距(m)
變壓器容量(KVA)
項目 100~~2500
變壓器側面具有IP2X防護等級及以上的金屬外殼 A 0.6 0.8
變壓器側面具有IP3X防護等級及以上的金屬外殼 A 可貼鄰布置 可貼鄰布置
考慮變壓器外殼之間有一臺變壓器拉出防護外殼 B① 變壓器寬度6+0.6 變壓器寬度6+0.6
不考慮變壓器外殼之間有一臺變壓器拉出防護外殼 B 1.0 1.2

注:①當變壓器外殼的門為不可拆卸式時,其B值應是門扇的寬度c加變壓器寬度b之和再加0.3m。
 

4.6 10(6)kV配電裝置

4.6.1配電裝置的布置和導體、電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電裝置的布置和導體、電器的選擇,應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圍設備安全,并應滿足在正常運行、檢修、短路和過電壓情況下的要求;

2配電裝置的布置,應便于設備的操作、搬運、檢修和試驗,并應考慮電纜或架空線進出線方便;

3配電裝置的絕緣等級,應和電網的標稱電壓相配合;

4配電裝置間相鄰帶電部分的額定電壓不同時,應按較高的額定電壓確定其安全凈距。

4.6.2配電裝置室內各種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表4.6.2的規定。

表4.6.2配電裝置室內各種通道的最小凈寬(m)
開關柜布置方式 柜后維護通道 柜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手車式
單排布置 0.8 1.5 單車長度+1.2
叉排面對面布置 0.8 2.0 雙車長度+0.9
叉排背對背布置 1.0 1.5 單車長度+1.2

注:1固定式開關柜為靠墻布置時,柜后與墻凈距應大于0.05m,側面與墻凈距應大于0.2m;

2通道寬度在建筑物的墻面遇有柱類局部凸出時,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0.2rn。

4.6.3屋內配電裝置距頂板的距離不宜小于0.8m,當有梁時,距梁底不宜小于0.6m。

4.7低壓配電裝置

4.7.1選擇低壓配電裝置時,除應滿足所在電網的標稱電壓、頻率及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外,尚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熱穩定要求。對于要求斷開短路電流的保護電器,其極限通斷能力應大于系統運行方式的短路電流。

4.7.2配電裝置的布置,應考慮設備的操作、搬運、檢修和試驗的方便。

4.7.3當成排布置的配電屏長度大于6m時,屏后面的通道應設有兩個出口。當兩出口之間的距離大于15m時,應增加出口。

4.7.4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表4.7.4的規定。
表4.7.4配電屏前后的通道凈寬(m)
布置方式
裝置種類 單排布置 雙排對面布置 雙排背對背布置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固定式 1.5 1.0 2.0 1.0 1.5 1.5
抽屜式 1.8 1.0 2.3 1.0 1.8 1.0
控制屏(柜) 1.5 0.8 2.0 0.8 - -
注:1 當建筑物墻面遇有柱類局部凸出時,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0.2m;
2 各種布置方式,屏端通道不應小于0.8m。

4.7.5同一配電室內向一級負荷供電的兩段母線,在母線分段處應有防火隔斷措施。

4.8電力電容器裝置

4.8.1本節適用于電壓為10(6)kV及以下和單組容量為1000kvar及以下并聯補償用的電力電容器裝置設計。

4.8.2電容器組應裝設單獨的控制和保護裝置。為提高單臺用電設備功率因數而選用的電容器組,可與該設備共用控制和保護裝置。

4.8.3當電容器回路的高次諧波含量超過規定允許值時,應在回路中設置抑制諧波的串聯電抗器。

4.8.4成套電容器柜單列布置時,柜正面與墻面距離不應小于1.5m;當雙列布置時,柜面之間距離不應小于2m。

4.8.5設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壓電容器應采用非可燃性油浸式電.容器或干式電容器。

4.9對土建專業的要求

4.9.1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電壓為10(6)kV的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低壓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4.9.2配變電所的門應為防火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變電所位于高層主體建筑(或裙房)內時,通向其他相鄰房間的門應為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2配變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二層或更高層時,通向其他相鄰房間的門應為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配變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一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4配變電所位于地下層或下面有地下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防火門;

5配變電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車庫的門應為防火門:

6配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

4.9.3配變電所的通風窗,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4.9.4配電裝置室及變壓器室門的寬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覓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高度加0.5m。

4.9.5當配變電所設置在建筑物內時,應向結構專業提出荷載要求并應設有運輸通道。當其通道為吊裝孔或吊裝平臺時,其吊裝孔和平臺的尺寸應滿足吊裝設備的需要,吊鉤與吊裝孔的垂直距離應滿足吊裝設備的需要。

4.9.6當配變電所與上、下或貼鄰的居住、辦公房間僅有一層樓板或墻體相隔時,配變電所內應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9.7電壓為10(6)kV的配電室和電容器室,宜裝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臨街的一面不宜開設窗戶。

4.9.8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并應裝鎖。相鄰配電室之間設門時,門應向低電壓配電室開啟。

4.9.9配變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含有酸、堿、蒸汽、粉塵和噪聲嚴重的場所。

4.9.10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進入屋內的設施。

4.9.11長度大于7m的配電裝置室應設兩個出El,并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

當配變電所采用雙層布置時,位于樓上的配電裝置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臺或通道的出口。

4.9.12配變電所的電纜溝和電纜室,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當配變電所設置在地下層時,其進出地下層的電纜口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9.13電氣專業箱體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墻內側嵌入式安裝,當受配置條件限制需嵌入安裝時,箱體預留-TL多'F墻側應加保溫或隔熱層。

4.10對暖通及給水排水專業的要求

4.10.1地上配變電所內的變壓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風,地下配變電所的變壓器室應設機械送排風系統,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于45℃,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于15℃。

4.10.2電容器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通風量應根據電容器溫度類別按夏季排風溫度不超過電容器所允許的環境空氣溫度計算。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排熱要求時,可增設機械排風。

電容器室內應有反映室內溫度的指示裝置。

4.10.3當變壓器室、電容器室采用機械通風或配變電所位于地下層時,其專用通風管道應采用菲燃燒材料制作。當周圍環境污穢時,宜在進風口處加空氣過濾器。

4.10.4在采暖地區,控制室(值班室)應采暖,采暖計算溫度為18℃。在嚴寒地區,當配電室內溫度影響電氣設備元件和儀表正常運行時,應設采暖裝置。

控制室和配電裝置室內的采暖裝置,應采取防止滲漏措施,不應有法蘭、螺紋接頭和閥門等。

4.10.s位于炎熱地區的配變電所,屋面應有隔熱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慮通風、除濕,有技術要求時,可接入空調系統。

4.10.6位于地下層的配變電所,其控制室(值班室)應保證運行的衛生條件,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裝設通風系統或空調裝置。在高潮濕環境地區尚應設置吸濕機或在裝置內加裝去濕電加熱器;在地下層應有排水和防進水措施。

4.10.7變壓器室、電容器室、配電裝置室、控制室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通過。

4.10.8裝有六氟化硫(SF6)設備的配電裝置的房問,其排風系統應考慮有底部排風口。

4.10.9有人值班的配變電所,宜設衛生間及上、下水設施。


 
5 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

5.1一般規定

5.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電力設備和線路的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

5.1.2繼電保護裝置應滿足可靠性、選擇性、靈敏性和速動性的要求。

5.1.3重要的配變電所可根據需求采用智能化保護裝置或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

5.1.4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的設計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和《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50063的有關規定。

5.2繼電保護

5.2.1繼電保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力設備和線路應裝設短路故障和異常運行保護裝置。

電力設備和線路短路故障的保護應有主保護和后備保護,必要時可增設輔助保護。

2繼電保護裝置的接線應簡單可靠,并應具有必要的檢測、閉鎖等措施。保護裝置應便于整定、調試和運行維護。

3為保證繼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性,對相鄰設備和線路有配合要求的保護和同一保護內有配合要求的兩元件,其上下兩級之間的靈敏性及動作時間應相互配合。

當必須加速切除短路時,可使保護裝置無選擇性動作,但應利用自動重合閘或備用電源自動投人裝置,縮小停電范圍。

4保護裝置應具有必要的靈敏性。各類短路保護裝置的靈敏系數不宜低于表5.2.1的規定。

表5.2.1短路保護的最小靈敏系數
保護分類 保護類型 組成元件 最小靈敏系數 備注
主保護 變壓器、線路的電流速斷保護 電流元件 2.0 按保護安裝處短路計算
 電流保護、電壓保護 電流、電壓元件 1.5 按保護區末端計算
 10kV供配電系統中單相接地保護 電流、電壓元件 1.5
后備保護 近后備保護 電流、電壓元件 1.3 按線路末端短路計算
輔助保護 電流速斷保護 ---- 1.2 按正常運行方式下
保護安裝處短路計算

 

注;靈敏系數應根據小利的正常運行方式(含正常檢修)和不利的故障類型計算。

5保護裝置與測量儀表不宜共用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線圈。

保護用電流互感器(包括中問電流互感器)的穩態比誤差不應大于10%。

6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當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斷線或其他故障能使保護裝置誤動作時,應裝設斷線閉鎖或采取其他措施,將保護裝置解除工作并發出信號;當保護裝置不致誤動作時,應設有電壓回路斷線信號。

7在保護裝置內應設置由信號繼電器或其他元件等構成的指示信號,且應在直流電壓消失時不自動復歸,或在直流恢復時仍能維持原動作狀態,并能分別顯示各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

8為了便于分別校驗保護裝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護和后備保護宜做到回路彼此獨立。

9當用戶10(6)kV斷路器臺數較多、負荷等級較高時,應采用直流操作。

10當采用蓄電池組作直流電源時,由浮充電設備引起的波紋系數不應大于5%,電壓波動范圍不應大于額定電壓的±5%,放電末期直流母線電壓下限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5%,充電后期直流母線電壓上限不應高于額定電壓的115%。

11當采用交流操作的保護裝置時,短路保護可由被保護電力設備或線路的電壓互感器取得操作電源。變壓器的瓦斯保護,可由電壓互感器或變電所所用變壓器取得操作電源。

12交流整流電源作為繼電保護直流電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直流母線電壓,在負荷時保護動作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電壓不應超過額定電壓的115%,并應采取穩壓、限幅和濾波的措施;電壓允許波動應控制在額定電壓的±5%范圍內,波紋系數不應大于5%;2)當采用復式整流時,應保證在各種運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點和不同相別短路時,保護裝置均能可靠動作。

13交流操作繼電保護應采用電流互感器二次側去分流跳閘的間接動作方式。

14 10(6)kV系統采用中性點經小電阻接地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零序速斷保護;2)零序保護裝置動作于跳閘,其信號應接人事故信號回路。

5.2.2變壓器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變壓器下列故障及異常運行方式,應裝設相應的保護:

1)繞組及其引出線的相間短路和在中性點直接接地側的單相接地短路;2)繞組的匝間短路;3)外部相間短路起的過電流;4)干式變壓器防護外殼接地短路;5)過負荷;6)變壓器溫度升高;7)油浸式變壓器油面降低;8)密閉油浸式變壓器壓力升高;9)氣體絕緣變壓器氣體壓力升高;10)氣體絕緣變壓器氣體密度降低。

2 400kVA及以上的建筑物室內可燃性油浸式變壓器均應裝設瓦斯保護。當因殼內故障產生輕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時,應瞬時動作于信號;當產生大量瓦斯時,應動作于斷開變壓器各側斷路器;當變壓器電源側無斷路器時,可作用于信號。

3對于密閉油浸式變壓器,當殼內故障壓力偏高時應瞬時動作于信號;當壓力過高時,應動作于斷開變壓器各側斷路器;

當變壓器電源側無斷路器時,可作用于信號。

4變壓器引出線及內部的短路故障應裝設相應的保護裝置。

當過電流保護時限大于0.5s時,應裝設電流速斷保護,且應瞬時動作于斷開變壓器的各側斷路器。

5由外部相間短路引起的變壓器過電流,可采用過電流保護作為后備保護。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考慮事故時可能出現的過負荷,并應帶時限動作于跳閘。

6變壓器高壓側過電流保護應與低壓側主斷路器短延時保護相配合。

7對于400kVA及以上、線圈為三角一星形聯結、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當低壓側單相接地短路且靈敏性符合要求時,可利用高壓側的過電流保護,保護裝置應帶時限動作于跳閘。

8對于400kVA及以上,線圈為三角一星形聯結的變壓器,可采用兩相三繼電器式的過電流保護。保護裝置應動作于斷開變速器的各側斷路器。

9對于400kVA及以上變壓器,當數臺并列運行或單獨運行并作為其他負荷的備用電源時,應根據可能過負荷的情況裝設過負荷保護。

過負荷保護可采用單相式,且應帶時限動作于信號。在無經常值班人員的變電所,過負荷保護可動作于跳閘或斷開部分負荷。

10對變壓器溫度及油壓升高故障,應按現行電力變壓器標準的要求,裝設可作用于信號或動作于跳閘的保護裝置。

11對于氣體絕緣變壓器氣體密度降低、壓力升高,應裝設可作用于信號或動作于跳閘的保護裝置。

5.2.3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的供電線路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l線路的下列故障或異常運行,應裝設相應的保護裝置:

1)相間短路;2)過負荷;3)單相接地。

2線路的相間短路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保護裝置由電流繼電器構成時,應接于兩相電流互感器上;對于同一供配電系統的所有線路,電流互感器應接在相同的兩相上;

2)當線路短路使配變電所母線電壓低于標稱系統電壓的50%~60%,以及線路導線截面過小,不允許帶時限切除短路時,應陜速切除短路;

3)當過電流保護動作時限不大于0.5~0.7s,且沒有本款第2項所列的情況或沒有配合上的要求時,可不裝設瞬動的電流速斷保護。

3對單側電源線路可裝設兩段過電流保護,段應為不帶時限的電流速斷保護,第二段應為帶時限的過電流保護,可采用定時限或反時限特性的繼電器。保護裝置應裝在線路的電源側。

4對10(6)kV變電所的電源進線,可采用帶時限的電流速斷保護。

5對單相接地故障,應裝設接地保護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配電所母線上應裝設接地監視裝置,并動作于信號;

2)對于有條件安裝零序電流互感器的線路,當單相接地電流能滿足保護的選擇性和靈敏性要求時,應裝。設動作于信號的單相接地保護;

3)當不能安裝零序電流互感器,而單相接地保護能夠躲過電流回路中不平衡電流的影響時,也可將保護裝置接于三相電流互感器構成的零序回路中。

6對可能過負荷的電纜線路,應裝設過負荷保護。保護裝置宜帶時限動作于信號,當危及設備安全時可動作于跳閘。

5.2.4并聯電容器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10(6)kV的并聯補償電容器組的下列故障及異常運行方式,應裝設相應的保護裝置:

1)電容器內部故障及其引出線短路;

2)電容器組和斷路器之間連接線短路;

3)電容器組中某一故障電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過電壓;

4)電容器組的單相接地;

5)電容器組過電壓;

6)所連接的母線失電壓。

2對電容器組和斷路器之間連接線的短路,可裝設帶有短時限的電流速斷和過電流保護,并動作于跳閘。速斷保護的動作電流,應按最小運行方式下,電容器端部引線發生兩相短路時,有足夠靈敏系數整定。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電流,應按躲過電容器組長期允許的工作電流整定。

3對電容器內部故障及其引出線的短路,宜對每臺電容器分別裝設專用的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可為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5~2.0倍。

4當電容器組中故障電容器切除到一定數量,引起電容器端電壓超過110%額定電壓時,保護應將整組電容器斷開。對不同接線的電容器組可采用下列保護:

1)單星形接線的電容器組可采用中性導體對地電壓不平衡保護;

2)多段串聯單星形接線的電容器組,可采用段間電壓差動或橋式差電流保護;

3)雙星形接線的電容器組,可采用中性導體不平衡電壓或不平衡電流保護。

5對電容器組的單相接地故障,可按本規范第5.2.3條第3款的規定裝設保護,但安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組,可不再裝設單相接地保護。

6電容器組應裝設過電壓保護,帶時限動作于信號或跳閘。

7電容器裝置應設置失電壓保護,當母線失電壓時,應帶時限動作于信號或跳閘。

8當供配電系統有高次諧波,并可能使電容器過負荷時,

電容器組宜裝設過負荷保護,并應帶時限動作于信號或跳閘。

5.2.510(6)kV分段母線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變電所分段母線宜在分段斷路器處裝設下列保護裝置:

1)電流速斷保護;2)過電流保護。

2分段斷路器電流速斷保護僅在合閘瞬間投入,并應在合閘后自動解除。

3分段斷路器過電流保護應比出線回路的過電流保護增大一級時限。

5.2.6備用電源和備用設備的自動投入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備用電源或備用設備的自動投入裝置,可在下列情況之一時裝設:

1)由雙電源供電的變電所和配電所,其中一個電源經常斷開作為備用;

2)變電所和配電所內有互為備用的母線段;

3)變電所內有備用變壓器;

4)變電所內有兩臺所用變壓器;

5)運行過程中某些重要機組有備用機組。

2自動投入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能保證在工作電源或設備斷開后才投入備用電源或設備;

2)工作電源或設備上的電壓消失時,自動投入裝置應延時動作;

3)自動投入裝置保證只動作一次;

4)當備用電源或設備投入到故障上時,自動投入裝置應使其保護加速動作;

5)手動斷開工作電源或設備時,自動投入裝置不應啟動;

6)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中,可設置工作電源的電流閉鎖回路。

3民用建筑中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多級設置時,上下級之間的動作應相互配合。

5.2.7繼電保護可根據需要采用智能化保護裝置或采用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并宜采用開放式和分布式系統。

5.2.8當所在的建筑物設有建筑設備監控(BA)系統時,繼電保護裝置應設置與BA系統相匹配的通信接口。

5.3電氣測量

5.3.1測量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條適用于固定安裝的指示儀表、記錄儀表、數字儀表、儀表配用的互感器及采用與計算機監控和管理系統相配套的自動化儀表等器件。

2測量儀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能正確反映被測量回路的運行參數;

2)應能隨時監測被監測回路的絕緣狀況。

3測量儀表的準確度等級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諧波測量儀表外,交流回路的儀表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2.5級;

2)直流回路的儀表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1.5級;

3)電量變送器輸出側的儀表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1.0級。

4測量儀表配用的互感器準確度等級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1.5級及2.5級的測量儀表,應配用不低于1.0級的互感器;

2)電量變送器應配用不低于0.5級的電流互感器。

5直流儀表配用的外附分流器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0.5級。

6電量變送器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0.5級。

7儀表的測量范圍和電流互感器變比的選擇,宜滿足當被測量回路以額定值的條件運行時,儀表的指示在滿量程的70%。

8對多個同類型回路參數的測量,宜采用以電量變送器組成的選測系統。選測參數的種類及數量,可根據運行監測的需要確定。

9下列電力裝置回路應測量交流電流:

1)配電變壓器回路;2)無功補償裝置;3)10(6)kV和lkV及以下的供配電干線;4)母線聯絡和母線分段斷路器回路;5)55kW及以上的電動機;6)根據使用要求,需監測交流電流的其他回路。

10三相電流基本平衡的回路,可采用一只電流表測量其中一相電流。下列裝置及回路應采用三只電流表分別測量三相電流:

1)無功補償裝置;2)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總電流;3)三相負荷不平衡幅度較大的lkV及以下的配電線路。

11下列裝置及回路應測量直流電流:

1)直流發電機;2)直流電動機;3)蓄電池組;4)充電回路;5)整流裝置;6)根據使用要求,需監測直流電流的其他裝置及回路。

12交流系統的各段母線,應測量交流電壓。

13下列裝置及圈路應測量直流電壓:

1)直流發電機;2)直流系統的各段母線;3)蓄電池組;4)充電回路;5)整流裝置;6)發電機的勵磁回路;

7)根據使用要求,需監測直流電壓的其他裝置及回路。

14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系統的各段母線,應監測交流系統的絕緣。

15根據使用要求,需監測有功功率的裝囂及圃路,應測量有功功率。

16下列裝置及回路應測量無功功率:

1)1kV及以上的無功補償裝置;2)根據使用要求,需監測無功功率的其他裝置及回路。

17在諧波監測點,宜裝設諧波電壓、電流的測量儀表。

5.3.2電能計量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列裝置及回路應裝設有功電能表:

1)10(6)kV供配電線路;

2)用電單位的有功電量計量點;

3)需要進行技術經濟考核的電動機;

4)根據技術經濟考核和節能管理的要求,需計量有功電量的其他裝置及回路。

2下列裝置及回路,應裝設無功電能表:

1)無功補償裝置;

2)用電單位的無功電量計量點;

3)根據技術經濟考核和節能管理的要求,需計量無功電量的其他裝置及回路。

3計費用的專用電能計量裝置,宜設置在供用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并應按供電企業對不同計費方式的規定確定。

4雙向送、受電的回路,應分別計量送、受電的電量。當以兩只電能表分別計量送、受電量時,應采用具有止逆器的電能表。

5.4二次回路及信號裝置

5.4.1繼電保護的二次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二次回路的工作電壓不應超過500V。

2互感器二次回路連接的負荷,不應超過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工作準確等級所規定的負荷范圍。

3配變電所及其他重要的或有專門規定的二次回路,應采用銅芯控制電纜或絕緣電線。在絕緣可能受到油侵蝕的場所,應采用耐油的絕緣電線或電纜。

4計量單元的電流回路銅芯導線截面不應小于4mm2;電壓回路銅芯導線截面不應小于2.5 mm2;輔助單元的控制、信號等導線截面不應小于1.5 mm2。電纜及電線截面的選擇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電流回路,電流互感器的工作準確等級應符合

本規范第5.2.1條第5款的規定;當無可靠根據時,可按斷路器的斷流容量確定短路電流;

2)對于電壓回路,當全部保護裝置和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時,電壓互感器至保護和自動裝置屏的電纜壓降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3%;

3)對于操作回路,在負荷下,操作母線至設備的電壓降不應超過10%標稱電壓;

4)數字化儀表回路的電纜、電線截面應滿足回路傳導要求。

5屏(臺)內與屏(臺)外回路的連接、某些同名回路的連接、同一屏(臺)內各安裝單位的連接,均應經過端子排連接。

屏(臺)內同一安裝單位各設備之間的連接,電纜與互感器、單獨設備的連接,可不經過端子排。

對于電流回路,需要接入試驗設備的回路、試驗時需要斷開的電壓和操作電源回路以及在運行中需要停用或投入的保護裝置,應裝設必要的試驗端子、試驗端鈕(或試驗盒)、連接片或切換片,其安裝位置應便于操作。

屬于不同安裝單位或裝置的端子,宜分別組成單獨的端子排。

6在安裝各種設備、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連鎖接點、端子排和接地導體時,應在不斷開一次線路的情況下,保證在二次回路端子排上安全工作。

7電壓互感器一次側隔離開關斷開后,其二次回路應有防止電壓反饋的措施。

8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應有一個接地點,并應在配電裝置附近經端子排接地。

9電壓互感器的二次側中性點或線圈引出端之一應接地,且二次回路只允許有一處接地,接地點宜設在控制室內,并應牢固焊接在接地小母線上。

10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開口三角繞組和有專門規正者外,應裝設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

在接地導體上不應裝設開關電器。當采用一相接地時,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應裝在繞組引出端與接地點之間。

電壓互感器開口三角繞組的試驗用引出線上,應裝設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

1l各獨立安裝單位二次回路的操作電源,應經過專用的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

在變電所中,每一安裝單位的保護回路和斷路器控制回路,可合用一組單獨的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

12配變電所中重要設備和線路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應有經常監視操作電源的裝置。斷路器的分閘回路、重要設備和線路斷路器的合閘回路,應裝設監視回路完整性的監視裝置。

13二次回路中的繼電器可根據需要采用組合式繼電器。

5.4.2信號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在配變電所控制(值班)室內設信號裝置。信號裝置應由事故信號和預告信號組成。預告信號可分為瞬時和延時兩種。

2信號接線應簡單、可靠。信號裝置應具備下列功能:

1)對音響監視接線能實現亮屏或暗屏運行;

2)斷路器事故跳閘時,能瞬時發出音響信號,同時相應的位置指示燈閃光;

3)發生故障時,能瞬時或延時發出預告音響,并以光字牌顯示故障性質;

4)能進行事故和預告信號及光字牌完好性的試驗;

5)能手動或自動復歸音響,而保留光字牌信號;

6)試驗遙信事故信號時,能解除遙信回路。

3配變電所的事故及預告信號裝置,宜能重復動作、延時自動或手動復歸音響。當主接線簡單時,事故信號可不重復動作。

4配電裝置就地控制的元件,應按各母線段、組別,分別發送總的事故和預告音響及光字牌信號。

5宜設“信號未復歸”小母線,并發送光字牌信號。

6事故信號的所有設備宜集中裝設在信號屏上。

7小型配變電所可設簡易信號裝置,并應具備發生故障時能發出總的事故和預告音響及燈光信號的功能。

8可根據需求采用智能化保護裝置或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由具有數字顯示的電子聲光集中報警裝置組成信號裝置。

9當采用智能化保護裝置或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時,可不設置或適當簡化信號模擬屏。

5.5控制方式、所用電源及操作電源

5.5.1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10(6)kV電源線路及母線分段斷路器等,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在控制室內集中控制或在配電裝置室內就地控制;

2對于10(6)kV配出回路的斷路器,當出線數量在15回路及以上時,可在控制室內集中控制;當出線數量在15回路以下時,可在配電裝置室內就地控制。

5.5.2所用電源及操作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變電所220/380V所用電源可引自就近的配電變壓器。當配變電所規模較大時,宜另設所用變壓器,其容量不宜超過50kVA。當有兩路所用電源時,宜裝設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

2在采用交流操作的配變電所中,當有兩路10(6)kV電源進線時,宜分別裝設兩臺所用變壓器。當能從配變所外引入一個可靠的備用所用電源時,可只裝設一臺所用變壓器。當能引入兩個可靠的所用電源時,可不裝設所用變壓器。當配變電所只有一路10(6)kV電源進線時,可只在電源進線上裝設一臺所用變壓器。

3采用交流操作且容量能滿足時,供操作、控制、保護、信號等的所用電源宜引自電壓互感器。

4采用電磁操動機構且僅有一路所用電源時,應專設所用變壓器作為所用電源,并應接在電源進線開關的進線端。

5重要的配變電所宜采用220V或110V免維護蓄電池組作為合、分閘直流操作電源。

6小型配變電所宜采用彈簧儲能操動機構合閘和去分流分閘的全交流操作。


 
6 自備應急電源

6.1自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

6.1.1本節適用于發電機額定電壓為230/400V,機組容量為2000kW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備應急低壓柴油發電機組的設計。自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設自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

1)為保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用電時;

2)用電負荷為一級負荷,但從市電取得第二電源有困難或技術經濟不合理時。

2機組宜靠近一級負荷或配變電所設置。柴油發電機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層、地下一層或地下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當布置在地下層時,應有通風、防潮、機組的排煙、消聲和減振等措施并滿足環保要求。

3機房宜設有發電機間、控制及配電室、儲油間、備品備件儲藏間等。設計時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進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4當機組需遙控時,應設有機房與控制室聯系的信號裝置。

當有要求時,控制柜內宜留有通信接口,并可通過BAS系統對其實時監控。

5當電源系統發生故障停電時,對不需要機組供電的配電回路應自動切除。

6發電機間、控制室及配電室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或貼鄰。

7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除高層建筑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為一級和二級的建筑物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移動式或固定式滅火裝置。

6.1.2柴油發電機組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組容量與臺數應根據應急負荷大小和投入順序以及單臺電動機啟動容量等因素綜合確定。當應急負荷較大時,可采用多機并列運行,機組臺數宜為2~4臺。當受并列條件限制,可實施分區供電。當用電負荷諧波較大時,應考慮其對發電機的影響。

2在方案及初步設計階段,柴油發電機容量可按配電變壓器總容量的10%~20%進行估算。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可根據一級負荷、消防負荷以及某些重要二級負荷的容量,按下列方法計算的容量確定:

1)按穩定負荷計算發電機容量;

2)按的單臺電動機或成組電動機啟動的需要,計算發電機容量;

3)按啟動電動機時,發電機母線允許電壓降計算發電機容量。

3當有電梯負荷時,在全電壓啟動容量籠型電動機情況下,發電機母線電壓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當無電梯負荷時,其母線電壓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75%。當條件允許時,電動機可采用降壓啟動方式。

4多臺機組時,應選擇型號、規格和特性相同的機組和配套設備。

5宜選用高速柴油發電機組和無刷勵磁交流同步發電機,配自動電壓調整裝置。選用的機組應裝設快速自啟動裝置和電源自動切換裝置。

6.1.3機房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設備布置應符合機組運行工藝要求,力求緊湊、保證安全及便于維護、檢修。

2機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組宜橫向布置,當受建筑場地限制時,也可縱向布置;

2)機房與控制室、配電室貼鄰布置時,發電機出線端與電纜溝宜布置在靠控制室、配電室側;

3)機組之間、機組外廊至墻的凈距應滿足設備運輸、就地操作、維護檢修或布置輔助設備的需要,并不應小于表6.1.3-1及圖6.1.3的規定。

表6.1.3-1機組之間及機組外廓與墻壁的凈距(m)
容量(KW)
項目 64以下 75~150 200~400 500~~2000
機組操作面 a 1.5 1.5 1.5 1.5~2.0 2.0~2.5
機組背面 b 1.5 1.5 l.5 1.8 2.0
柴油機端 c 0.7 0.7 1.0 1.0~1.5 1.5
機組間距 d 1.5 1.5 1.5 1.5~2.0 2.5
發電機端 e 1.5 1.5 1.5 1.8 2.0~2.5
機房凈高 f 2.5 3.0 3.0 4.0~5.0 5.0~7.0
注:當機組按水冷卻方式設計時,柴油機端距離可適當縮小;當機組需要做消聲工程時,尺寸應另外考慮。


圖6.1.3機組布置圖

3輔助設備宜布置在柴油機側或靠機房側墻,蓄電池宜靠近所屬柴油機。

4機房設置在高層建筑物內時,機房內應有足夠的新風進口及合理的排煙道位置。機房排煙應避開居民敏感區,排煙口宜內置排煙道至屋頂。當排煙口設置在裙房屋頂時,宜將煙氣處理后再行排放。

5機組熱風管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熱風出口宜靠近且正對柴油機散熱器;

2)熱風管與柴油機散熱器連接處,應采用軟接頭;

3)熱風出口的面積不宜小于柴油機散熱器面積的1.5倍;

4)熱風出口不宜設在主導風向一側,當有困難時,應增設擋風墻;

5)當機組設在地下層,熱風管無法平直敷設需拐彎引出時,其熱風管彎頭不宜超過兩處。

6機房進風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進風口宜設在正對發電機端或發電機端兩側;

2)進風口面積不宜小于柴油機散熱器面積的1.6倍;

3)當周圍對環境噪聲要求高時,進風口宜做消聲處理。

7機組排煙管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臺柴油機的排煙管應單獨引至排煙道,宜架空敷設,也可敷設在地溝中。排煙管彎頭不宜過多,并應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設的排煙管宜設坡外排煙道0.3%~0.5%的坡度,并應在排煙管點裝排污閥;

2)機房內的排煙管采用架空敷設時,室內部分應敷設

隔熱保護層;

3)機組的排煙阻力不應超過柴油機的背壓要求,當排煙管較長時,應采用自然補償段,并加大排煙管直徑。當無條件設置自然補償段時,應裝設補償器;4)排煙管與柴油機排煙口連接處應裝設彈性波紋管;

5)排煙管穿墻應加保護套,伸出屋面時,出口端應加防雨帽;

6)非增壓柴油機應在排煙管裝設消聲設備。兩臺柴油機不應共用一個消聲設備,消聲設備應單獨固定。

8機房設計時應采取機組消聲及機房隔聲綜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環境噪聲不宜超過表6.1.3-2的規定。

表6.I.3.2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dBA)
類別 適用區域 晝間 夜間
0 療養、高級別墅、高級賓館區 50 40
1 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55 45
2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60 50
3 工業區 65 55
4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 70 55


6.1.4設于地下層的柴油發電機組,其控制屏及其他電氣設備宜選擇防潮型產品。

6.1.5機房配電線纜選擇及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儲油間宜按多油污、潮濕環境選擇電力電纜或絕緣電線;

2發電機配電屏的引出線宜采用耐火型銅芯電纜、耐火型封閉式母線或礦物絕緣電纜;

3控制線路、測量線路、勵磁線路應選擇銅芯控制電纜或銅芯電線;

4控制線路、勵磁線路和電力配線宜穿鋼導管埋地敷設或采用電纜沿電纜溝敷設;

5當設電纜溝時,溝內應有排水和排油措施。

6.1.6附屬設備的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附屬設備電動機的控制方式應與機組控制方式一致;

2柴油機冷卻水泵宜采用就地控制和隨機組運行聯動控制;

3高位油箱供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或液位控制器進行自動控制。

6.1.7控制室的電氣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機容量小于或等于500kW的裝集式單臺機組可不設控制室;單機容量大于500kW的多臺機組宜設控制室。

2控制室的位置應便于觀察、操作和調度,通風、采光應良好,進出線應方便。

3控制室內不應有油、水等管道通過,不應安裝無關設備。

4控制室內的控制屏(臺)的安裝距離和通道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屏正面操作寬度,單列布置時,不宜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宜小于2.0m;

2)離墻安裝時,屏后維護通道不宜小于0.8m。

5當控制室的長度大于7m時,應設有兩個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兩端。控制室的門應向外開啟。

6當不需設控制室時,控制屏和配電屏宜布置在發電機端或發電機側,其操作維護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屏前距發電機端不宜小于2.0m;2)屏前距發電機側不宜小于1.5m。

6.1.8發電機組的自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組應處于常備啟動狀態。一類高層建筑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為一級建筑物的發電機組,應設有自動啟動裝置,當市電中斷時,機組應立即啟動,并應在30s內供電。

當采用自動啟動有困難時,二類高層建筑及二級保護對象建筑物的發電機組,可采用手動啟動裝置。

機組應與市電連鎖,不得與其并列運行。當市電恢復時,機組應自動退出工作,并延時停機。

2為了避免防災用電設備的電動機同時啟動而造成柴油發電機組熄火停機,用電設備應具有不同延時,錯開啟動時間。重要性相同時,宜先啟動容量大的負荷。

3自啟動機組的操作電源、機組預熱系統、燃料油、潤滑油、冷卻水以及室內環境溫度等均應保證機組隨時啟動。水源及能源必須具有獨立性,不得受市電停電的影響。

4自備應急柴}由發電機組自啟動宜采用電啟動方式,電啟動設備應按下列要求設置:

1)電啟動用蓄電池組電壓宜為12V或24V,容量應按柴油機連續啟動不少于6次確定;

2)蓄電池組宜靠近啟動電機設置,并應防止油、水浸入;

3)應設置整流充電設備,其輸出電壓宜高于蓄電池組的電動勢50%,輸出電流不小于蓄電池10h放電率電流。

6.1.9發電機組的中性點工作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電機中性點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只有單臺機組時,發電機中性點應直接接地,機組的接地形式宜與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形式一致;

2)當兩臺機組并列運行時,機組的中性點應經刀開關接地;當兩臺機組的中性導體存在環流時,應只將其中一臺發電機的中性點接地;

3)當兩臺機組并列運行時,兩臺機組的中性點可經限流電抗器接地。

2發電機中性導體上的接地刀開關,可根據發電機允許的不對稱負荷電流及中性導體上可能出現的零序電流選擇。

3采用電抗器限制中性導體環流時,電抗器的額定電流可投發電機額定電流的25%選擇,阻抗值可按通過額定電流時其零電壓小于10V選擇。

6.l.10柴油發電機組的自動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l機組與電力系統電源不應并網運行,并應設置可靠連鎖。

2選擇自啟動機組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市電中斷供電時,單臺機組應能自啟動,并應在30s內向負荷供電;2)當市電恢復供電后,應自動切換并延時停機;3)當連續三次自啟動失敗,應發出報警信號;4)應自動控制負荷的投入和切除;5)應自動控制附屬設備及自動轉換冷卻方式和通風方式。

3機組并列運行時,宜采用手動準同期。當兩臺自啟動機組需并車時,應采用自動同期,并應在機組間同期后再向負荷供電。

6.1.11儲油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燃油來源及運輸不便時,宜在建筑物主體外設置40~64h耗油量的儲油設施;

2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h的燃油量,并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3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1:3宜高于柴油機的高壓射油泵;

4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應裝設電動和手動各一臺,其容量應按卸油量或供油量確定。

6.1.12柴油發電機房的照明、接地與通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各房間的照度應符合表6.1.12的規定;

表6.1.12機房各房間的照度
房間名稱 照度值(lx) 規定照度的平面
發電機間 ≥200 地面
控制與配電室 ≥300 距地面0.75m
值班室 ≥300 距地面0.75m
儲油間 ≥100 地面
檢修間(檢修場地) ≥200 地面

2發電機間、控制及配電室應設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表6.1.12的規定,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h;

3機房內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4燃油系統的設備與管道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

5控制室與值班室應設通信電話,并應設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6.1.13當設計柴油發電機房時,給水排水、暖通和土建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給水排水:

1)柴油機的冷卻水水質,應符合機組運行技術條件要求;

2)柴油機采用閉式循環冷卻系統時,應設置膨脹水箱,其裝設位置應高于柴油機冷卻水的水位;

3)冷卻水泵應為一機一泵,當柴油機自帶水泵時,宜設1臺備用泵;

4)機房內應設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滌槽。

2暖通:

1)宜利用自然通風排除發電機問內的余熱,當不能滿足溫度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2)當機房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地下層時,應設置防煙、排煙、防潮及補充新風的設施;

3)機房各房間溫濕度要求宜符合表6.1.13—1的規定;

表6.1.13-1機房各房間溫濕度要求
房間名稱 冬季 夏季
 溫度(℃) 相對濕度(%) 溫度(℃) 相對濕度(%)
機房(就地操作) 15~30 30~60 30~35 40~75
機房(隔室操作、自動化) 5~30 30~60 32~37 ≤75
控制及配電室 16~18 ≤75 28~30 ≤75
值班室 16~20 ≤75 ≤28 ≤75

4)安裝自啟動機組的機房,應滿足自啟動溫度要求。

當環境溫度達不到啟動要求時,應采用局部或整機預熱措施。在濕度較高的地區,應考慮防結露措施。

3土建:

1)機房應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風;

2)發電機間宜有兩個出入口,其中一個應滿足搬運機組的需要。門應為防火門,并應采取隔聲措施,向外開啟;發電機間與控制室、配電室之間的門和觀察窗應采取防火、隔聲措施,門應為防火門,并應開向發電機間;

3)儲油問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防火門;

4)當機房噪聲控制達不到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的規定時,應做消聲、隔聲處理;

5)機組基礎應采取減振措施,當機組設置在主體建筑內或地下層時,應防止與房屋產生共振;

6)柴油機基礎宜采取防油浸的設施,可設置排油污溝槽,機房內管溝和電纜溝內應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7)機房各工作房間的耐火等級與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符合表6.1.13-2的規定。

表6.1.13-2機房各工作房間耐火等級與火災危險性類別
名稱 火災危險性類別 耐火等級
發電機間 丙 一級
控制與配電室 戊 二級
儲油間 丙 一級

6.2應急電源裝置(EPS)

6.2.1本節適用于應急電源裝置(EPS)用作應急照明系統備用電源時的選擇和配電設計。

6.2.2EPS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EPS裝置應按負荷性質、負荷容量及備用供電時間等要求選擇。

2EPS裝置可分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電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負荷宜選用交流制式;純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負荷宜選用直流制式。

3EPS的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小于所連接的應急照明負荷總容量的1.3倍。

4EPS的蓄電池初裝容量應保證備用時間不小于90min。

5EPS裝置的切換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電源裝置時,不應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電源裝置時,不應大于5s;

3)用作備用照明電源裝置時,不應大于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不應大于1.5s。

6.2.3當EPS裝置容量較大時,宜在電源側采取高次諧波的治理措施。

6.2.4EPS配電系統的各級保護裝置之間應有選擇性配合。

6.2.5EPS裝置的交流輸入電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EPS宜采用兩路電源供電,交流輸入電源的總相對諧波含量不宜超過10%。

2EPS系統的交流電源,不宜與其他沖擊性負荷由同一變壓器及母線段供電。

6.3不間斷電源裝置(UPS)

6.3.1本節適用于不間斷電源裝置(UPS)的選擇和配電設計。

6.3.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設置UPS裝置:

l當用電負荷不允許中斷供電時;

2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毫秒級的重要場所的應急備用電源。

6.3.3UPS裝置的選擇,應按負荷性質、負荷容量、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等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UPS裝置,宜用于電容性和電阻性負荷;

2對電子計算機供電時,UPS裝置的額定輸出功率應大于計算機各設備額定功率總和的1.2倍,對其他用電設備供電時,其額定輸出功率應為計算負荷的1.3倍;

3蓄電池組容量應由用戶根據具體工程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選定;

4不間斷電源裝置的工作制,宜按連續工作制考慮。

6.3.4當UPS裝置容量較大時,宜在電源側采取高次諧波的治理措施。

6.3.5UPS配電系統各級保護裝置之間,應有選擇性配合。

6.3.6UPS系統的交流輸入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在TN—S供電系統中,UPS裝置的交流輸入端宜設置隔離變壓器或專用變壓器;當UPS輸出端的隔離變壓器為TN-S、TT接地形式時,中性點應接地。

 
7 低壓配電

7.1一般規定

7.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工頻交流電壓1000V及以下的低壓配電設計。

7.1.2低壓配電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工程的種類、規模、負荷性質、容量及可能的發展等因素綜合確定。

7.1.3確定低壓配電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供電可靠和保證電能質量要求;

2系統接線簡單可靠并具有一定靈活性;

3保證人身、財產、操作安全及檢修方便;

4節省有色金屬,減少電能損耗;

5經濟合理,技術。

7.1.4低壓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壓器二次側至用電設備之間的低壓配電級數不宜超過三級;

2各級低壓配電屏或低壓配電箱宜根據發展的可能留有備用回路;

3由市電引入的低壓電源線路,應在電源箱的受電端設置具有隔離作用和保護作用的電器;

4由本單位配變電所引入的專用回路,在受電端可裝設不帶保護的開關電器;對于樹干式供電系統的配電回路,各受電端均應裝設帶保護的開關電器。

7.1.5低壓配電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規定。

7.2低壓配電系統

7.2.1多層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壓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照明、電力、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負荷,應分別自成配電系統;

2電源可采用電纜埋地或架空進線,進線處應設置電源箱,

箱內應設置總開關電器;電源箱宜設在室內,當設在室外時,應選用室外型箱體;

3當用電負荷容量較大或用電負荷較重要時,應設置低壓配電室,對容量較大和較重要的用電負荷宜從低壓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

4由低壓配電室至各層配電箱或分配電箱,宜采用樹干式或放射與樹干相結合的混合式配電;

5多層住宅的垂直配電干線,宜采用三相配電系統。

7.2.2高層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壓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層公共建筑的低壓配電系統,應將照明、電力、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負荷分別自成系統。

2對于容量較大的用電負荷或重要用電負荷,宜從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

3高層公共建筑的垂直供電干線,可根據負荷重要程度、負荷大小及分布情況,采用下列方式供電:

1)可采用封閉式母線槽供電的樹干式配電;

2)可采用電纜干線供電的放射式或樹干式配電;當為樹干式配電時,宜采用電纜T接端子方式或預制分支電纜引至各層配電箱;

3)可采用分區樹干式配電。

4高層公共建筑配電箱的設置和配電回路的劃分,應根據防火分區、負荷性質和密度、管理維護方便等條件綜合確定;

5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設施的供電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有關規定;

6高層住宅的垂直配電干線,應采用三相配電系統。

7.3特低電壓配電

7.3.1特低電壓(ELV)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交流50V。特低電壓可分為安全特低電壓(SELV)及保護特低電壓(PELV)。

7.3.2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設備,可作為特低電壓電源:

1一次繞組和二次繞組之間采用加強絕緣層或接地簾尾愀衾肟陌踩衾氡溲蠱鰲?/P>

2安全等級相當于安全隔離變壓器的電源。

3電化電源或與電壓較高回路無關的其他電源。

4符合相應標準的某些電子設備。這些電子設備已經采取了措施,可以保障即使發生內部故障,引出端子的電壓也不超過交流50V;或允許引出端子上出現大于交流50V的規定電壓,但能保證在直接接觸或間接接觸情況下,引出端子上的電壓立即降至不大于交流50V。

7.3.3特低電壓配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SELV和PELV的回路應滿足下列要求:

1)ELV回路的帶電部分與其他回路之間應具有基本絕緣;ELV回路與有較高電壓回路的帶電部分之間可采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作保護隔離,也可采用基本絕緣加隔板;

2)SELV回路的帶電部分應與地之間具有基本絕緣;

3)PELV回路和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應接地。

2ELV系統的回路導線至少應具有基本絕緣,并應與其他常電回路的導線實行物理隔離,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SELV和PELV的回路導線除應具有基本絕緣外,并應封閉在非金屬護套內或在基本絕緣外加護套;2)ELV與較高電壓回路的導體,應以接地的金屬屏蔽層或接地的金屬護套分隔開;3)ELV回路導體可與不同電壓回路導體共用一根多芯電纜或導體組內,但ELV回路導體的絕緣水平,應按其他回路電壓確定。

3ELV系統的插頭及插座應符合下列要求:

1)插頭必須不可能插入其他電壓系統的插座內;

2)插座必須不可能被其他電壓系統的插頭插入;

3)SELV系統的插頭和插座不得設置保護導體觸頭。

4安全特低電壓回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SELV回路的帶電部分嚴禁與大地、其他回路的帶電部分及保護導體相連接;

2)SELV回路的用電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不應與大地、其他回路的保護導體、用電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界可導電部分相連接。

7.3.4ELV系統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SELV回路由安全隔離變壓器供電且無分支回路時,其線路的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可由變壓器一次側的保護電器完成。

2當具有兩個及以上SELV分支回路時,每一個分支回路的首端應設有保護電器。

3當SELV超過交流25V或設備浸在水中時,SELV和PELV回路應具有下列基本防護:

1)帶電部分應由絕緣層覆蓋,且該絕緣層應只有采取破壞性手段才能除去;

2)帶電部分必須設在防護等級不低于IP2X的遮欄后面或外護物里面,其頂部水平面柵欄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4X;

3)設備絕緣應符合電力設備標準的有關規定。

4在正常干燥的情況下,下列情況可不設基本防護:

1)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25V的SELV系統;

2)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25V的PELV系統,并且外露可導電部分或帶電部分由保護導體連接至總接地端子;

3)標稱電壓不超過12V的其他任何情況。

7.3.5ELV宜應用在下列場所及范圍:

1潮濕場所(如噴水池、游泳池)內的照明設備;2狹窄的可導電場所;3正常環境條件使用的移動式手持局部照明;4電纜隧道內照明。

7.4導體選擇

7.4.1低壓配電導體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電線可選用銅芯或鋁芯,民用建筑宜采用銅芯電纜或電線;下列場所應選用銅芯電纜或電線:

1)易燃、易爆場所;

2)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3)特別潮濕場所和對鋁有腐蝕的場所;

4)人員聚集較多的場所;

5)重要的資料室、計算機房、重要的庫房;

6)移動設備或有劇烈振動的場所;

7)有特殊規定的其他場所。

2導體的絕緣類型應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一般工程中,在室內正常條件下,可選用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的電纜或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有條件時,可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纜和電線;

2)消防設備供電線路的選用,應符合本規范第13.10節的規定;

3)對一類高層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場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應采用阻燃低煙無鹵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纜、電線或無煙無鹵電力電纜、電線。

3絕緣導體應符合工作電壓的要求,室內敷設塑料絕緣電線不應低于0.45/0.75kV,電力電纜不應低于0.6/1kV;

7.4.2低壓配電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設方式、環境條件確定的導體截面,其導體載流量不應小于預期負荷的計算電流和按保護條件所確定的電流;

2)線路電壓損失不應超過允許值;

3)導體應滿足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4)導體最小截面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配電線路每一相導體截面不應小于表7.4.2的規定。

表7.4.2導體最小允許截面
布線系統形式 線路用途 導體最小截面(mm2)
  銅 鋁
固定敷設的
電纜和絕緣電線 電力和照明線路 1.5 2.5
 信號和控制線路 0.5 ----
固定敷設的裸導體 電力(供電)線路 10 16
 信號和控制線路 4 ----
用絕緣電線和電纜的柔性連接 任何用途 0.75 ----
 特殊用途的特低壓電路 0.75 ----

7.4.3導體敷設的環境溫度與載流量校正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沿敷設路徑各部分的散熱條件不相同時,電纜載流量應按最不利的部分選取。

2導體敷設處的環境溫度,應滿足下列規定:

1)對于直接敷設在土壤中的電纜,應采用埋深處歷年最熱月的平均地溫;

2)敷設在室外空氣中或電纜溝中時,應采用敷設地區最熱月的日溫度平均值;

3)敷設在室內空氣中時,應采用敷設地點最熱月的日溫度平均值,有機械誦風的應按通風設計溫度:

4)敷設在室內電纜溝中時,應采用敷設地點最熱月的日溫度平均值加5℃。

3導體的允許載流量,應根據敷設處的環境溫度進行校正,

校正系數應符合表7.4.3—1和表7.4.3—2的規定。

表7.4.3-1環境空氣溫度不等于30℃時的校正系數
環境溫度
(℃) 絕緣
 PVC XLPE或EPR 礦物絕緣+
   PVC外護層和易于
接觸的裸護套70℃ 不允許接觸的
裸護套105℃
10 1.22 1.15 1.26 1.14
15 1.17 1.12 1.20 1.11
20 1.12 1.08 1.14 1.07
25 1.06 1.04 1.07 1.04
35 0.94 0.96 0.93 0.96
40 0.87 0.91 0.85 0.92
45 0.79 0.87 0.77 0.88
50 0.71 0.82 0.67 0.84
55 0.61 0.76 0.57 0.80
60 0.50 0.71 0.45 0.75
65 ---- 0.65 ---- 0.70
70 ---- 0.58 ---- 0.65
75 ---- 0.50 ---- 0.60
80 ---- 0.41 ---- 0.54
85 ---- ---- ---- 0.47
90 ---- ---- ---- 0.40
95 ---- ---- ---- 0.32
注:1 用于敷設在空氣中的電纜載流量校正;
    2 更高的環境溫度,與制造廠協商解決;
3 PVC_聚氯乙烯、XLPE_交聯聚乙烯、EPR-乙丙橡膠。

表7.4.3-2地下溫度不等于20℃的電纜載流量的校正系數
埋地環境溫度(℃) 絕緣
 PVC XLPE和EPR
10 1.10 1.07
15 1.05 1.04
25 0.95 0.96
30 0.89 0.93
35 0.84 0.89
40 0.77 0.85
45 0.71 0.80
50 0.63 0.76
55 0.55 0.71
60 0.45 0.65
65 ---- 0.60
70 ---- 0.53
75 ---- 0.46
80 ---- 0.88

注:用于敷設于地下管道中的電纜載流量校正。

4當土壤熱阻系數與載流量對應的熱阻系數不同時,敷設在土壤中的電纜的載流量應進行校正,其校正系數應符合表7.4.3-3的規定。

表7.4.3-3土壤熱阻系數不同于2.5K‘m/W時電纜的載流量校正系數
熱阻系數K•m/W 1 1.5 2 2.5 3
校正系數 1.18 1.10 1.05 1.00 0.96
注:1此校正系數適用于埋地管道中的電纜,管道埋設深度不大于0.8m;
2對于直埋電纜,當土壤熱阻系數小于2.5K•m/W時,此校正系數可提高。

7.4.4電線、電纜在不同敷設方式時,其載流量的校正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回路或多根多芯電纜成束敷設的載流量校正系數應符合表7.4.4—1的規定;

表7.4.4-1多回路或多根多芯電纜成束敷設的校正系數

目 排列(電纜相互接觸) 回路數或多芯電纜數
  1 2 3 4 5 6 7 8 9 12 16 20
1 嵌入式或封閉式成束敷設
在空氣中的一個表面上 1.00 0.80 0.70 0.65 0.60 0.57 0.54 0.52 0.50 0.45 0.41 0.88
2 單層敷設在墻、地板或無孔托盤上 1.00 0.85 0.79 0.75 0.73 0.72 0.72 0.71 0.70 多于9個回路
或9根多芯電纜不再減小
校正系數
3 單層直接固定在木質頂棚下 0.95 0.81 0.72 0.68 0.66 0.64 0.63 0.62 0.61
4 單層敷設在水平或
垂直的有孔托盤上 1.00 0.88 0.82 0.77 0.75 0.73 0.73 0.79 0.72
5 單層敷設在梯架或夾板上 1.00 0.87 0.82 0.80 0.80 0.79 0.79 0.78 0.7

注:1適用于尺寸和負荷相同的電纜束。
2相鄰電纜水平間距超過了2倍電纜外徑時,可不校正。
3下列情況可使用同一系數:——由2根或3根單芯電纜組成的電纜束;——多芯電纜。
4當系統中同時有2芯和3芯電纜時,應以電纜總數作為回路數,2芯電纜應作為2根帶負荷導體,3芯電纜應作為3根帶負荷導體查取表中相應系數。
5當電纜束中含有n根單芯電纜時,可作為n/2回路(2根負荷導體回路)或n/8回路(3根負荷導體回路)。

2多回路直埋電纜的載流量校正系數,應符合表7.4.4—2的規定;
表7.4.4-2多回路直埋電纜的校正系數
回路數 電纜間的間距a
 無間距(電纜相互接觸) 一根電纜外徑 0.125m 0.25m 0.5m
2 0.75 0.80 0.85 0.90 0.90
3 0.65 0.70 0.75 0.80 0.85
4 0.60 0.60 0.70 0.75 0.80
5 0.55 0.55 0.65 0.70 0.80
6 0.50 0.55 0.60 0.70 0.80
電纜排列圖略
注:適于埋地深度0.7m,土壤熱阻系數為2.5K•m/W。


3當線路中存在高次諧波時,在選擇導體截面時應對載流量加以校正,校正系數應符合表7.4.4-3的規定。當預計中性導體電流高于相導體電流時,電纜截面應按中性導體電流來選撣。

當中性導體電流大于相電流135%且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電纜截面時,電纜的載流量可不校正。當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電纜截面,而中性導體電流不高于相電流時,應按表7.4.4-3選用校正系數。

表7.4.4-34芯和5芯電纜存在高次諧波的校正系數
相電流中三次諧波 降低系數
分量(%) 按相電流選擇截面 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截面
0~15 1.00 ----
15~33 0.86 ----
33~45 ---- 0.86
>45 ---- 1.00
注:此表所給的校正系數僅適用于4芯或5芯電纜內中性導體與相導體有相同的絕緣和相等的截面。當預計有顯著(大于10%)的9次、12次等高次諧波存在時,可用一個較小的校正系數。當在相與相之間存在大于50%的不平衡電流時,可使用一個更小的校正系數。

7.4.5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下列情況時,中性導體應和相導體具有相同截面:

1)任何截面的單相兩線制電路;

2)三相四線和單相三線電路中,相導體截面不大于16mm2(銅)或25mm2(鋁)。

2三相四線制電路中,相導體截面大于16mm2(銅)或25mm2(鋁)且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中性導體截面可小于相導體截面:

1)在正常工作時,中性導體預期電流不大于減小了的中性導體截面的允許載流量。

2)對TT或TN系統,在中性導體截面小于相導體截面的地方,中性導體上需裝設相應于該導體截面的過電流保護,該保護應使相導體斷電但不必斷開中性導體。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則中性導體上不需要裝設過電流保護:

——回路相導體的保護裝置已能保護中性導體;

——在正常工作時可能通過中性導體上的電流明顯小于該導體的載流量。

3)中性導體截面不小于16mm2(銅)或25mm2(鋁)。

3保護導體必須有足夠的截面,其截面可用下列方法之一確定:

1)當切斷時間在0.1~5s時,保護導體的截面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S——截面積(mm2);

I——發生了阻抗可以忽略的故障時的故障電流(方均根值)(A);

t——保護電器自動切斷供電的時間(s);

K——取決于保護導體、絕緣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溫度和最終溫度的系數,可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接地配置、保護導體和保護聯結導體》GB16895.3計算和選取。

對常用的不同導體材料和絕緣的保護導體的K值可按表7.4.5-1選取。

表7.4.5-1不同導體材料和絕緣的K值
絕緣
材料 導體絕緣
 70℃PVC 90℃PVC 85℃橡膠 60℃橡膠 礦物質
     帶PVC 裸的
初始溫度(℃) 70 90 85 60 70 105
最終溫度(℃) 160/140 160/140 220 200 160 250
導體材料 銅 115/]03 100/86 134 141 115 135
 鋁 16/68 66/57 89 93 ---- ----

當計算所得截面尺寸是非標準尺寸時,應采用較大標準截面的導體。

2)當保護導體與相導體使用相同材料時,保護導體截面不應小于表7.4.5-2的規定。

表7.4.5—2保護導體的最小截面(mm2)
相導體的截面S 相應保護導體的最小截面S
S≤16 S
16S>35 s/2
在任何情況下,供電電纜外護物或電纜組成部分以外的每根保護導體的截面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有防機械損傷保護時,銅導體不得小于2.5 mm2;鋁導體不得小于16 mm2;

——無防機械損傷保護時,銅導體不得小于4 mm2;鋁導體不得小于16 mm2。

4TN—C、TN-C-S系統中的PEN導體應滿足下列要求:

1)必須有耐受電壓的絕緣;

2)TN-C-S系統中的PEN導體從某點分為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后,不得再將這些導體互相連接。

7.4.6外界可導電部分,嚴禁用作PEN導體。

7.5低壓電器的選擇

7.5.1低壓電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選用的電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器的額定電壓、額定頻率應與所在回路標稱電壓及標稱頻率相適應;

2)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

3)電器應適應所在場所的環境條件;

4)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用于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

2當維護測試和檢修設備需要斷開電源時,應設置隔離電器。隔離電器應具有將電氣裝置從供電電源隔離開的功能,并應采取措施,防止任何設備無意地通電。

3隔離電器可采用下列器件:

1)多極、單極隔離開關或隔離器;2)插頭和插座;3)熔斷器;4)連接片;5)不需要拆除導線的特殊端子;6)具有隔離功能的斷路器。

4嚴禁將半導體電器作隔離電器。

5功能性開關電器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功能性開關電器應能適合于可能有的最繁重的工作制;

2)功能性開關電器可僅控制電流而不必斷開負載;

3)不應將斷開器件、熔斷器和隔離器用作功能性開關電器。

6功能性開關電器可采用下列器件:

1)開關;2)半導體通斷器件;3)斷路器;4)接觸器;5)繼電器;6)16A及以下的插頭和插座。

7多極電器所有極上的動觸頭應機械聯動,并應可靠地同時閉合和斷開,僅用于中性導體的觸頭應在其他觸頭閉合之前先閉合,在其他觸頭斷開之后才斷開。

8當多個低壓斷路器同時裝入密閉箱體內時,應根據環境溫度、散熱條件及斷路器的數量、特性等因素,確定降容系數。

7.5.2在TN-C系統中,嚴禁斷開PEN導體,不得裝設斷開PEN導體的電器。

7.5.3三相四線制系統中四極開關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證電源轉換的功能性開關電器應作用于所有帶電導體,均不得使這些電源并聯;

2TN—C-S、TN—S系統中的電源轉換開關,應采用切斷相導體和中性導體的四極開關;

3正常供電電源與備用發電機之間,其電源轉換開關應采用四極開關;

4TT系統的電源進線開關應采用四級開關;

5IT系統中當有中性導體時應采用四極開關。

7.5.4自動轉換開關電器(ATSE)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配電系統的要求,選擇高可靠性的ATSE電器,其特性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GB/T14048.11的有關規定;

2ATSE的轉換動作時間,應滿足負荷允許的斷電時間的要求;

3當采用PC級自動轉換開關電器時,應能耐受回路的預期短路電流,且ATSE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回路計算電流的125%;

4當采用CB-ATSE為消防負荷供電時,應采用僅具短路保護的斷路器組成的ATSE,其保護選擇性應與上下級保護電器相配合;

5所選用的ATSE宜具有檢修隔離功能;當ATSE本體沒有檢修隔離功能時,設計上應采取隔離措施;

6ATSE的切換時問應與供配電系統繼電保護時間相配合,并應避免連續切換;

7ATSE為大容量電動機負荷供電時,應適當調整轉換時間,在先斷后合的轉換過程中保證安全可靠切換。

7.6低壓配電線路的保護

7.6.1低壓配電線路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配電線路應根據不同故障類別和具體工程要求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接地故障保護、過電壓及欠電壓保護,作用于切斷供電電源或發出報警信號;

2配電線路采用的上下級保護電器,其動作應具有選擇性,各級之間應能協調配合;對于非重要負荷的保護電器,可采用無選擇性切斷;

3對電動機、電梯等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的保護,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有關規定。

7.6.2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應在短路電流對導體和連接件產生的熱效應和機械力造成危險之前切斷短路電流。

7.6.3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短路保護電器的分斷能力不應小于保護電器安裝處的預期短路電流。當供電側已裝設具有所需的分斷能力的其他保護電器時,短路保護電器的分斷能力可小于預期短路電流,但兩個保護電器的特性必須配合。

2絕緣導體的熱穩定校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短路持續時問不大于5s時,絕緣導體的熱穩定應按下式進行校驗:

式中S——絕緣導體的線芯截面(mm2);

I——短路電流有效值(方均根值)(A);

t一一在已達到正常運行時的允許溫度的導體上升限溫度的時間(s);

K——不同絕緣、不同線芯材料的K值,應符合表7.4.5-1的規定。

2)當短路持續時間小于0.1s時,應計入短路電流非周期分量的影響;當短路持續時間大于5s時應計入散熱影響。

3低壓斷路器的靈敏度應按下式校驗:

式中KLz——低壓斷路器動作靈敏系數;

Imin——被保護線路預期短路電流中的最小電流(A),在TN、TT系統中為單相短路電流;

Im一一低壓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A)。

7.6.4配電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在過負荷電流引起的導體溫升對導體的絕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前切斷負荷電流。對于突然斷電比過負荷造成的損失更大的線路,該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作用于信號而不應切斷電路。

7.6.5配電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過負荷保護電器宜采用反時限特性的保護電器,其分斷能力可低于電器安裝處的短路電流值,但應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并應符合本規范第7.6.3條第1款的要求。

2過負荷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IB≤In≤Iz   (7.6.5-1)

I≤1.45Iz   (7.6.5-2)

式中IB——線路的計算負荷電流(A);

L——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額定電流或整定電流(A);

Iz——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A);

I2——保證保護電器在約定時間內可靠動作的電流(A)。

當保護電器為低壓斷路器時,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當為熔斷器時,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熔斷電流。

3對于多根并聯導體組成的線路,當采用一臺保護電器保護所有導體時,其線路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工。)應為每根并聯導體的允許持續載流量之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體的材質、截面、長度和敷設方式均應相同;

2)線路全長內應無分支線路引出。

7.6.6配電線路的過電壓及欠電壓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電線路的大氣過電壓保護應符合本規范第1l章的有關規定;

2當電壓下降或失壓以及隨后電壓恢復會對人員和財產造成危險時,或電壓下降能造成電氣裝置和用電設備的嚴重損壞時,應裝設欠電壓保護;

3當被保護用電設備的運行方式允許短暫斷電或短暫失壓而不出現危險時,欠電壓保護器可延時動作。

7.6.7建筑物的電源進線或配電干線分支處的接地故障報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器;

2醫院及療養院,影、劇院等大型娛樂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大型文化場所,商場、超市等大型場所及地下汽車停車場等宜設置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器。

7.6.8保護電器的裝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配電線路的導線截面積減少或其特征、安裝方式及結構改變時,應在分支或被改變的線路與電源線路的連接處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電器。

2當分支或被改變的線路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時,在與電源線路的連接處,可不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電器:

1)當截面減少或被改變處的供電側已按本規范第7.6.2~7.6.5條的規定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電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護位于負荷側的線路時;

2)該段線路應采取措施將短路危險減至最小;

3)該段線路不應靠近可燃物。

3短路保護電器應裝設在低壓配電線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極)上,但對于中性點不接地且N導體不引出的三相三線配電系統,可只在二相(或極)上裝設保護電器。

4在TT或TN—S系統中,當N導體的截面與相導體相同,或雖小于相導體但能被相導體上的保護電器所保護時,N導體上可不裝設保護。當N導體不能被相導體保護電器所保護時,應另在N導體上裝設保護電器保護,并應將相應相導體電路斷再。可不必斷開N導體。

7.7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擊防護

7.7.1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擊防護可采取下列三種措施:

1直接接觸防護,適用于正常工作時的電擊防護或基本防護;

2間接接觸防護,適用于故障情況下的電擊防護;

3直接接觸及間接接觸兩者兼有的防護。

7.7.2直接接觸防護可采用下列方式:

1可將帶電體進行絕緣。被絕緣的設備應符合該電氣設備國家現行的絕緣標準。

2可采用遮欄和外護物的防護。遮欄和外護物在技術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氣裝置電擊防護》GB/T14821.1的有關規定。

3可采用阻擋物進行防護。阻擋物應滿足下列規定:

1)應防止身體無意識地接近帶電部分;

2)應防止設備運行期中無意識地觸及帶電部分。

4應使設備置于伸臂范圍以外的防護。能同時觸及不同電位的兩個帶電部位間的距離,嚴禁在伸臂范圍以內。計算伸臂范圍時,必須將手持較大尺寸的導電物件計算在內。

5可采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系統供電。

6可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作為附加保護。

7.7.3間接接觸防護可采用下列方式:

1可采用自動切斷電源的保護(包括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2可將電氣設備安裝在非導電場所內;

3可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保護;

4可采用等電位聯結的保護;

5可采用電氣隔離;

6采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系統供電。

7.7.4接地故障保護(間接接觸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地故障保護的設置應防止人身間接電擊以及電氣火災、線路損壞等事故;接地故障保護電器的選擇,應根據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移動式、手持式或固定式電氣設備的區別以及導體截面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本節接地故障保護措施只適用于防電擊保護分類為I類的電氣設備,設備所在的環境為正常環境,人身電擊安全電壓限值為50V;

3采用接地故障保護時,建筑物內應作總等電位聯結,并符合本規范第12.6節的規定;

4當電氣裝置或電氣裝置某一部分的自動切斷電源保護不能滿足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要求時,應在局部范圍內作輔助等電位聯結。

當難以確定輔助等電位聯結的有效性時,可采用下式進行校驗:R≤50/Ia    (7.7.4)

式中R——可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外界外可導電部分之間的電阻(Ω);

Ia——保護電器的動作電流(對過電流保護器,應是5s以內的動作電流;對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應是額定剩余動作電流)(A)。

7.7.5對于相導體對地標稱電壓為220V的TN系統配電線路的接地故障保護,其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配電線路或僅供給固定式電氣設備用電的末端線路,不應大于5s;

2對于供電給手持式電氣設備和移動式電氣設備末端線路或插座回路,不應大于0.4s。

7.7.6TN系統的接地故障保護(間接接觸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TN系統接地故障保護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要求:

五•L≤Uo(7.7.6)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電源內阻、電源至故障點之間的帶電導體及故障點至電源之間的保護導體的阻抗在內的阻抗)(Ω);

Ia——保護電器在按表7.7.6規定的與標稱電壓相對應的時間內,或滿足本規范7.7.5條第1款的規定時,

在不超過5s的時間內自動切斷電源的動作電流(A);

U0——對地標稱交流電壓(方均根值)(V)。

2對直接向I類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供電的末端回路,其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不宜大于表7.7.6的規定。

表7.7.6 TN系統的最長切斷時間
U0(V) 切斷時間(s)
220 0.4
380 0.2
>380 0.1

3下列回路的切斷時間可超過表7.7.6的規定,但不應超過5s:

1)配電線路;

2)供電給固定式設備的末端回路,且在給該回路供電的配電箱內不宜有直接向I類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供電的末端回路;

3)供電給固定式設備的末端回路,當在給該回路供電的配電箱內接有按表7.7.6規定的切斷時間進行切斷的直接向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供電的末端回路時,

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配電箱與總等電位聯結的接點之間的保護導體阻抗不應大于

——應在配電箱處作等電位聯結;聯結范圍應符合本規范第12.6節的規定。

4TN系統配電線路應采用下列接地故障保護:

1)當采用過電流保護能滿足本規范7.7.5條和本條第1~3款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要求時,宜采用過電流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

2)當采用過電流保護不能滿足本規范7.7.5條和本條第1~3款要求時,宜實行輔助等電位聯結,也可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7.7.7 TT系統的接地故障保護(間接接觸防護)應符合下列TT系統接地故障保護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要求:RA•Ia≤50V    (7.7.7)

式中RA——接地極和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導體電阻之和;

Ia——保證保護電器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A)。當采用過電流保護電器時,反時限特性過電流保護電器的L應為保證在5s內切斷的電流;采用瞬時動作特性過電流保護電器的L應為保證瞬時動作的最小電流。當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時,Ia應為其額定剩余動作電流。

2在TT系統中,由同一接地故障保護電器保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采用PE導體連接。

3當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的要求時,應采用輔助等電位聯結。

7.7.8IT系統的接地故障保護(間接接觸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IT系統中,當發生次接地故障時,應由絕緣監視器發出音響或燈光信號,其動作電流應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7.7.8-1)

毋申RA——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電阻(Ω);

Id——相導體與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出現阻抗可忽略不計的次故障時的故障電流(A),應計及電氣裝置的泄漏電流和總接地阻抗值的影響。

2IT系統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可共用同一接地網接地,亦可單獨地或成組地接地。

對于外露可導電部分為單獨接地或成組接地的IT系統發生第二次異相接地故障時,其故障回路的切斷應符合本規范第7.7.7條TT系統的要求。

對于外露可導電部分為共用接地的IT系統發生第二次異相接地故障時,其故障回路的切斷應符合本規范第7.7.6條TN系統的要求。

3   IT系統中發生第二次異相接地故障時,應由過電流保護電器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切斷故障電路,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IT系統不引出N導體,且線路標稱電壓為220/380V時,保護電器應在0.4s內切斷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包括相導體和PE導體在內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護電器在規定時間內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A);

Uo——相導體與中性導體之間的標稱交流電壓(方均根值)(V)。

2)當IT系統引出N導體,線路標稱電壓為220/380V時,保護電器應在0.8s內切斷故障回路,并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包括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在內的故障回路阻抗(Ω)。

4IT系統不宜引出N導體。

7.7.9電擊防護裝設的低壓電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TN系統采用的保護電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采用過電流動作保護電器;

2)TN-S系統可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

3)TN-C-S系統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時,PEN導體不得接在其負荷側,保護導體與PEN導體的連接應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電源側進行;

4)TN-C系統中不得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2下T系統可采用下列保護電器:

1)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2)過電流動作保護器,適用于接地極和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導體的電阻的和很小時。

3IT系統可采用下列監示器或保護電器:

1)絕緣監視器;2)過電流動作保護電器;3)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7.7.10剩余電流動作保護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列設備的配電線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1)手持式及移動式用電設備;

2)室外工作場所的用電設備;

3)環境特別惡劣或潮濕場所的電氣設備;

4)家用電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由TT系統供電的用電設備;

6)醫療電氣設備,急救和手術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宜作用于報警。

2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動作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用作直接接觸防護的附加保護或間接接觸防護時,剩余動作電流不應超過30mA;

2)電氣布線系統中接地故障電流的額定剩余電流動作值不應超過500mA。

3PE導體嚴禁穿過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中電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4TN系統配電線路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時,可選用下列接線方式之一:

1)可將被保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與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電源側的PE導體相連接,并應符合本規范公式(7.7.6)的要求;

2)當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保護的線路和設備的接地形式按局部TT系統處理時,可將被保護線路及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接至專用的接地極上,并應符合本規范公式(7.7.7)的要求。

5IT系統中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切斷第二次異相接地故障時,保護器額定不動作電流應大于次接地故障時的相導體內流過的接地故障電流。

6對于多級裝設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其時限和剩余電流動作值應有選擇性配合。

7當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時,應能將其所保護的回路所有帶電導體斷開。

8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選擇和回路劃分,應做到在主要回路所接的負荷正常運行時,其預期可能出現的任何對地泄漏電蕊均不致引起保護電器的誤動作。

9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電子信息設備、醫療電氣設備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應采用電磁式;

2)用于一般電氣設備或家用電器回路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宜采用電磁式或電子式。


 
8 配電線路布線系統

8.1一般規定

8.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10kV及以下室內、外電纜線路及室內絕緣電線、封閉式母線等配電線路布線系統的選擇和敷設。

8.1.2布線系統的敷設方法應根據建筑物構造、環境特征、使用要求、用電設備分布等條件及所選用導體的類型等因素綜合確定。

8.1.3布線系統的選擇和敷設,應避免因環境溫度、外部熱源、浸水、灰塵聚集及腐蝕性或污染物質等外部影響對布線系統帶來的損害,并應防止在敷設和使用過程中因受撞擊、振動、電線或電纜自重和建筑物的變形等各種機械應力作用而帶來的損害。

8.1.4金屬導管、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剛性塑料導管(槽)及金屬線槽等布線,應采用絕緣電線和電纜。在同一根導管或線槽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回路時,所有絕緣電線和電纜均應具有與標稱電壓回路絕緣相同的絕緣等級。

8.1.5布線用塑料導管、線槽及附件應采用非火焰蔓延類制品。

8.1.6敷設在鋼筋混凝土現澆樓板內的電線導管的外徑不宜大于板厚的1/3。

8.1.7布線系統中的所有金屬導管、金屬構架的接地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2章的有關規定。

8.1.8布線用各種電纜、電纜橋架、金屬線槽及封閉式母線在穿越防火分區樓板、隔墻時,其空隙應采用相當于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8.2直敷布線

8.2.1直敷布線可用于正常環境室內場所和挑檐下的室外場所。

8.2.2建筑物頂棚內、墻體及頂棚的抹灰層、保溫層及裝飾面梔內,嚴禁采用直敷布線。

8.2.3直敷布線應采用護套絕緣電線,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8.2.4直敷布線的護套絕緣電線,應采用線卡沿墻體、頂棚或建筑物構件表面直接敷設。

8.2.5直敷布線在室內敷設時,電線水平敷設至地面的距離不麻小于2.5m,垂直敷設至地面低于1.8m部分應穿導管保護。

8.2.6護套絕緣電線與接地導體及不發熱的管道緊貼交叉時,宜加絕緣導管保護,敷設在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應用鋼導管保護。

8.3金屬導管布線

8.3.1金屬導管布線宜用于室內、外場所,不宜用于對金屬導管有嚴重腐蝕的場所。

8.3.2明敷于潮濕場所或埋地敷設的金屬導管,應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鋼導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場所的金屬導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電線管。

8.3.3穿導管的絕緣電線(兩外),其總截面積(包括外護層)不應超過導管內截面積的40%。

8.3.4穿金屬導管的交流線路,應將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導體和中性導體穿于同一根導管內。

8.3.5除下列情況外,不同回路的線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屬導管內:

1標稱電壓為50V及以下的回路;

2同一設備或同一聯動系統設備的主回路和無電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燈具的幾個回路。

8.3.6當電線管與熱水管、蒸汽管同側敷設時,宜敷設在熱水管、蒸汽管的下面;當有困難時,也可敷設在其上面。相互間的凈距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電線管路平行敷設在熱水管下面時,凈距不宜小于200mm;當電線管路平行敷設在熱水管上面時,凈距不宜小于300mm;交叉敷設時,凈距不宜小于100mm;

2當電線管路敷設在蒸汽管下面時凈距不宜小于500mrn.當電線管路敷設在蒸汽管上面時,凈距不宜小于1000mm;交叉敷設時,凈距不宜小于300mm。

當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隔熱措施。當蒸汽管有保溫措施時,電線管與蒸汽管間的凈距可減至200mm。電線管與其他管道(不包括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管道)的平行凈距不應小于100mm;交叉凈距不應小于50mm。

8.3.7當金屬導管布線的管路較長或轉彎較多時,宜加裝拉線盒(箱),也可加大管徑。

8.3.8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過設備基礎,當穿過建筑物基礎時,應加保護管保護;當穿過建筑物變形縫時,應設補償裝置。

8.3.9絕緣電線不宜穿金屬導管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設。必要時,對于次要負荷且線路長度小于15m的,可采用穿金屬導管敷設,但應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鋼導管并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蝕措施。

8.4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布線

8.4.1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布線宜用于室內、外場所,也可用于建筑物頂棚內。

8.4.2明敷或暗敷于建筑物頂棚內正常環境的室內場所時,可采用雙層金屬層的基本型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明敷于潮濕場所或暗敷于墻體、混凝土地面、樓板墊層或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內或直埋地下時,應采用雙層金屬層外覆聚氯乙烯護套的防水型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

8.4.3對于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布線,其管內配線應符合本規范第8.3.3~8.3.5條的規定。

8.4.4對于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布線,其管路與熱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設要求與平行、交叉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8.3.6條的規定。

8.4.5當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布線的線路較長或轉彎較多時應符合本規范第8.3 .7條的規定。

8.4.6對于暗敷于建筑物、構筑物內的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其與建筑物、構筑物表面的外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

8.4.7對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有可能承受重物壓力或明顯機械沖擊的部位,應采取保護措施。

8.4.8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布線,其套管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

8.4.9暗敷于地下的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的管路不應穿過設備基礎。當穿過建筑物基礎時,應加保護管保護;當穿過建筑物變形縫時,應設補償裝置。

8.4.10可撓金屬電線保護套管之間及其與盒、箱或鋼導管連接時,應采用專用附件。

8.5金屬線槽布線

8.5.1金屬線槽布線宜用于正常環境的室內場所明敷,有嚴重腐蝕的場所不宜采用金屬線槽。

具有槽蓋的封閉式金屬線槽,可在建筑頂棚內敷設。

8.5.2同一配電回路的所有相導體和中性導體,應敷設在同一金屬線槽內。

8.5.3同~路徑無電磁兼容要求的配電線路,可敷設于同一金屬線槽內。線槽內電線或電纜的總截面(包括外護層)不應超過線槽內截面的20%,載流導體不宜超過30根。

控制和信號線路的電線或電纜的總截面不應超過線槽內截面的50%,電線或電纜根數不限。

有電磁兼容要求的線路與其他線路敷設于同一金屬線稽內時,應用金屬隔板隔離或采用屏蔽電線、電纜。

注:1控制、信號等線路可視為非載流導體;

2三根以上載流電線或電纜在線槽內敷設,當乘以本規范第7章所規定的載流量校正系數時,可不限電線或電纜根數,其在線槽內的總截面不應超過線槽內截面的20%。

8.5.4電線或電纜在金屬線槽內不應有接頭。當在線槽內有分支時,其分支接頭應設在便于安裝、檢查的部位。電線、電纜和分支接頭的總截面(包括外護層)不應超過該點線槽內截面的75%。

8.5.5金屬線槽布線的線路連接、轉角、分支及終端處應采用專用的附件。

8.5.6金屬線槽不宜敷設在腐蝕性氣體管道和熱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蝕性液體管道的下方,當有困難時,應采取防腐、隔熱措施。

8.5.7金屬線槽布線與各種管道平行或交叉時,其最小凈距應符合表8.5.7的規定。

表8.5.7金屬線槽和電纜橋架與各種管道的最小凈距(m)
管道類別 平行凈距 交叉凈距
一般工藝管道 0.4 0.3
具有腐蝕性氣體管道 0.5 0.5
熱力管道 有保溫層 0.5 0.3
 無保溫層 1.0 0.5

8.5.8金屬線槽垂直或大于45°傾斜敷設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電線或電纜在線槽內滑動。

8.5.9金屬線槽敷設時,宜在下列部位設置吊架或支架:

1直線段不大于2m及線槽接頭處;2線槽首端、終端及進出接線盒0.5m處;3線槽轉角處。

8.5.10金屬線槽不得在穿過樓板或墻體等處進行連接。

8.5.11金屬線槽及其支架應可靠接地,且全長不應少于2處與接地干線(PE)相連。

8.5.12金屬線槽布線的直線段長度超過30m時,宜設置伸縮節;跨越建筑物變形縫處宜設置補償裝置。

8.6剛性塑料導管(槽)布線

8.6.1剛性塑料導管(槽)布線宜用于室內場所和有酸堿腐蝕性介質的場所,在高溫和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不宜采用明敷設。

8.6.2暗敷于墻內或混凝土內的剛性塑料導管,應選用中型及以上管材。

8.6.3當采用剛性塑料導管布線時,絕緣電線總截面積與導管內截面積的比值,應符合本規范第8.3.3條的規定。

8.6.4同一路徑的無電磁兼容要求的配電線路,可敷設于同一線槽內。線槽內電線或電纜的總截面積及根數應符合本規范第8.5.3條的規定。

8.6.5不同回路的線路不宜穿于同一根剛性塑料導管內,當符合本規范第8.3.5條第1~3款的規定時,可除外。

8.6.6電線、電纜在塑料線槽內不得有接頭,分支接頭應在接線盒內進行。

8.6.7剛性塑料導管暗敷或埋地敷設時,引出地(樓)面的管路應采取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

8.6.8當剛性塑料導管布線的管路較長或轉彎較多時,宜加裝拉線盒(箱)或加大管徑。

8.6.9沿建筑的表面或在支架上敷設的剛性塑料導管(槽),宜在線路直線段部分每隔30m加裝伸縮接頭或其他溫度補償裝置。

8.6.10剛性塑料導管(槽)在穿過建筑物變形縫時,應裝設補償裝置。

8.6.11剛性塑料導管(槽)布線,在線路連接、轉角、分支及終端處應采用專用附件。

8.7電力電纜布線

8.7.1電力電纜布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布線的敷設方式應根據工程條件、環境特點、電纜類型和數量等因素,按滿足運行可靠、便于維護和技術、經濟合理等原則綜合確定。

2電纜路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2)應便于敷設、維護;

3)應避開場地規劃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設用地;

4)應在滿足安全條件下,使電纜路徑最短。

3電纜在室內、電纜溝、電纜隧道和電氣豎井內明敷時,不應采用易延燃的外護層。

4電纜不宜在有熱力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

5電纜敷設時,任何彎曲部位都應滿足允許彎曲半徑的要求。電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不應小于表8.7.1的規定。

表8.7.1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
電纜種類 最小允許彎曲半徑
無鉛包和鋼鎧護套的橡皮絕緣電力電纜 10d
有鋼鎧護套的橡皮絕緣電力電纜 20d
聚氯乙烯絕緣電力電纜 10d
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纜 15d
控制電纜 10d
注:d為電纜外徑


6電纜支架采用鋼制材料時,應采取熱鍍鋅防腐。

7每根電力電纜宜在進戶處、接頭、電纜終端頭等處留有一定余量。

8.7.2電纜埋地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沿同一路徑敷設的室外電纜小于或等于8根且場地有條件時,宜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城鎮較易翻修的人行道下或道路邊,也可采用電纜直埋敷設。

2埋地敷設的電纜宜采用有外護層的鎧裝電纜。在無機械損傷可能的場所,也可采用無鎧裝塑料護套電纜。在流沙層、回填土地帶等可能發生位移的土壤中,應采用鋼絲鎧裝電纜。

3在有化學腐蝕或雜散電流腐蝕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設電纜。

4電纜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設時,電纜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應小于0.7m,并應在電纜上下分別均勻鋪設100mm厚的細砂或軟土,并覆蓋混凝土保護板或類似的保護層。

在寒冷地區,電纜宜埋設于凍土層以下。當無法深埋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電纜受到損傷。

5電纜通過有振動和承受壓力的下列各地段應穿導管保護,保護管的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1)電纜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基礎、樓板和穿過墻體等處;

2)電纜通過道路和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等地段;

3)電纜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處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觸使電纜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的地方。

6埋地敷設的電纜嚴禁平行敷設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電纜與電纜及各種設施平行或交叉的凈距離,不應小于表8.7.2的規定。

表8.7.2電纜與電纜或其他設施相互間容許最小凈距(m)
項目 敷設條件
 平行 交叉
建筑物、構筑物基礎
電桿
喬木
灌木叢 0.5
0.6
1.0
0.5 ----
----
----
----
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之間,以及與控制電纜之間
不同部門使用的電纜
熱力管溝
上、下水管道
油管及可燃氣體管道
公路
排水明溝 0.1
0.5(0.1)
2.0(1.0)
0.5
1.0
1.5(與路邊)
1.0(與溝邊) 0.5(0.25)
0.5(0.25)
0.5(0.25)
0.5(0.25)
0.5(0.25)
(1.0)(與路面)
(0.5)(與溝底)
注:1 表中所列凈距,應自各種設施(包括防護外層)的外緣算起;
2 路燈電纜與道路灌木叢平行距離不限
3 表中括號內數字是指局部地段電纜穿導管、加隔板保護或加隔熱層保護后允許的最小凈距。

7電纜與建筑物平行敷設時,電纜應埋設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電纜進出建筑物時,所穿保護管應超出建筑物散水坡zOOmm,且應對管口實施阻水堵塞。

8.7.3電纜在電纜溝或隧道內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電纜與地下管網交叉不多、地下水位較低或道路開挖不便且電纜需分期敷設的地段,當同一路徑的電纜根數小于或等于18根時,宜采用電纜溝布線。當電纜多于18根時,宜采用電纜隧道布線。

2電纜在電纜溝和電纜隧道內敷設時,其支架層問垂直距

離和通道凈寬不應小于表8.7.3—1和表8.7.3—2的規定。
表8.7.3-1  電纜支架層間垂直距離的允許最小值(mm)
電纜電壓級和類型,敷設特征 普通支架、吊架 橋架
控制電纜明敷 120 200
電力電纜明敷 10kV及以下,但6~l0kV交聯聚乙烯電纜除外 150~200 250
 6~10kV交聯聚乙烯 200~250 300
電纜敷設在槽盒中 h+80 h+100

表8.7.3-2   電纜溝、隧道中通道凈寬允許最小值(mm)
電纜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 電纜溝溝深 電纜隧道
 <600 600~1000 >1000
兩側支架間凈通道 300 500 700 1000
單列支架與壁間通道 300 450 600 900

3電纜水平敷設時,最上層支架距電纜溝頂板或梁底的凈距,應滿足電纜引接至上側柜盤時的允許彎曲半徑要求。

4電纜在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內敷設時,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距離不應大于表8.7.3-3的規定。

表8.7.3-3電纜支架問或固定點問的距離(mm)
電纜特征 敷設方式
 水平 垂直
未含金屬套、鎧裝的全塑小截面電纜 400* 1000
除上述情況外的10kV及以下電纜 800 1500
控制電纜 800 1000
注:*能維持電纜平直時,該值可增加1倍。

5電纜支架的長度,在電纜溝內不宜大于0.35m;在隧道內不宜大于0.50m。在鹽霧地區或化學氣體腐蝕地區,電纜支架應涂防腐漆、熱鍍鋅或采用耐腐蝕剛性材料制作。

6電纜溝和電纜隧道應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應做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積水可經逆止閥直接接人排水管道或經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7在多層支架上敷設電力電纜時,電力電纜宜放在控制電纜的上層。lkV及以下的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可并列敷設。

當兩側均有支架時,lkV及以下的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宜與lkV以上的電力電纜分別敷設在不同側支架上。

8電纜溝在進入建筑物處應設防火墻。電纜隧道進入建筑物及配變電所處,應設帶門的防火墻,此門應為防火門并應裝鎖。

9隧道內采用電纜橋架、托盤敷設時,應符合本規范第8.10節的有關規定。

10電纜溝蓋板應滿足可能承受荷載和適合環境且經久耐用的要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蓋板或鋼蓋板,可開啟的地溝蓋板的單塊重量不宜超過50kg。

11電纜隧道的凈高不宜低于1.9m,局部或與管道交叉處凈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內應有通風設施,宜采取自然通風。

12電纜隧道應每隔不大于75m的距離設安全孔(人孔);

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過5m。安全孔的直徑不得小于0.7m;

13電纜隧道內應設照明,其電壓不宜超過36V,當照明電壓超過36V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14與電纜隧道無關的其他管線不宜穿過電纜隧道。

8.7.4電纜在排管內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排管內敷設方式宜用于電纜根數不超過12根,不宜采用直埋或電纜溝敷設的地段。

2電纜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混凝土管塊、玻璃鋼電纜保護管及聚氯乙烯管等。

3敷設在排管內的電纜宜采用塑料護套電纜。

4電纜排管管孔數量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并應根據發展預留備用管孔。備用管孔不宜小于實際需要管孔數的10%。

5當地面上均勻荷載超過100kN/m2時,必須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機械損傷。

6排管孔的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且電力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于90mm,控制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于75mm。

7電纜排管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管安裝時,應有傾向人(手)孔井側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必要時可采用人字坡,并在人(手)孔井內設集水坑;

2)排管頂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7m,位于人行道下面的排管距地面不應小于0.5m;

3)排管溝底部應墊平夯實,并應鋪設不少于80mm厚的}昆凝土墊層。

8當在線路轉角、分支或變更敷設方式時,應設電纜人(手)孔井,在直線段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電纜人(手)孔井,人(手)孔井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00m。

9電纜人孔井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徑不應小于0.7m。

8.7.5電纜在室內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l室內電纜敷設應包括電纜在室內沿墻及建筑構件明敷設、電纜穿金屬導管埋地暗敷設。

2無鎧裝的電纜在室內明敷時,水平敷設至地面的距離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設至地面的距離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電氣專用房間外,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有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

3相同電壓的電纜并列明敷時,電纜的凈距不應小于35mm,且不應小于電纜外徑。

1kV及以下電力電纜及控制電纜與lkV以上電力電纜宜分開敷設。當并列明敷設時,其凈距不應小于150mm。

4電纜明敷設時,電纜支架間或固定點問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表8.7.3-3的規定。

5電纜明敷設時,電纜與熱力管道的凈距不宜小于lm。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隔熱措施。電纜與非熱力管道的凈距不宜小于0.5m,當其凈距小于0.5m時,應在與管道接近的電纜段上以及由接近段兩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內的電纜段上,采取防止電纜受機械損傷的措施。

6在有腐蝕性介質的房屋內明敷的電纜,宜采用塑料護套電纜。

7電纜水平懸掛在鋼索上時固定點的間距,電力電纜不府大于0.75m,控制電纜不應大于0.6m。

8電纜在室內埋地穿導管敷設或電纜通過墻、樓板穿導管時,穿導管的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8.8預制分支電纜布線

8.8.1預制分支電纜布線宜用于高層、多層及大型公共建筑物室內低壓樹干式配電系統。

8.8.2預制分支電纜應根據使用場所的環境特征及功能要求,選用具有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交聯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或聚烯烴護套的普通、阻燃或耐火型的單芯或多芯預制分支電纜。

在敷設環境和安裝條件允許時,宜選用單芯預制分支電纜。

8.8.3預制分支電纜布線,宜在室內及電氣豎井內沿建筑物表面以支架或電纜橋架(梯架)等構件明敷設。預制分支電纜垂直敷設時,應根據主干電纜直徑預留穿越樓板的洞口,同時尚應在主干電纜最頂端的樓板上預留吊鉤。

8.8.4預制分支電纜布線,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根據預制分支電纜布線所采取的不同敷設方法,分別符合本規范第8.7.1~8.7.5條中相應敷設方法的相關規定。

8.8.5當預制分支電纜的主電纜采用單芯電纜用在交流電路時,電纜的固定用夾具應選用專用附件。嚴禁使用封閉導磁金屬夾具。

8.8.6預制分支電纜布線,應防止在電纜敷設和使用過程中,因電纜自重和敷設過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機械應力作用而帶來的.

8.9礦物絕緣(MI)電纜布線

8.9.1礦物絕緣(MI)電纜布線宜用于民用建筑中高溫或有耐火要求的場所。

8.9.2礦物絕緣電纜應根據使用要求和敷設條件,選擇電纜沿電纜橋架敷設、電纜在電纜溝或隧道內敷設、電纜沿支架敷設或電纜穿導管敷設等方式。

8.9.3下列情況應采用帶塑料護套的礦物絕緣電纜:

1電纜明敷在有美觀要求的場所;

2穿金屬導管敷設的多芯電纜;

3對銅有強腐蝕作用的化學環境;

4電纜溫度超過70℃但低于90℃,同其他塑料護套電纜敷設在同一橋架、電纜溝、電纜隧道時,或人可能觸及的場所。

8.9.4礦物絕緣電纜應根據電纜敷設環境,確定電纜使用溫度,合理選擇相應的電纜載流量,確定電纜規格。

8.9.5應根據線路實際長度及電纜交貨長度,合理確定礦物絕緣電纜規格,宜避免中間接頭。

8.9.6電纜敷設時,電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不應小于表8.9.6的規定。

表8.9.6礦物絕緣(MI)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
電纜外徑d(mm) d<7 7≤d<12 12≤d<15 d≥15
電纜內側最小允許
彎曲半徑R 2d 3d 4d 6d

8.9.7電纜在下列場所敷設時,應將電纜敷設成“S”或“Ω”

形彎,其彎曲半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6倍:

1在溫度變化大的場所;2有振動源場所的布線;3建筑物變形縫。

8.9.8除支架敷設在支架處固定外,電纜敷設時,其固定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表8.9.8的規定。

表8.9.8礦物絕緣(MI)電纜固定點或支架間的距離
電纜外徑d(mm) d<9 9≤d<15 15≤d≤20 d>20
固定點間的
距離
(mm) 水平 600 900
 垂直 800 2500

8.9.9單芯礦物絕緣電纜在進出配柜(箱)處及支承電纜的橋架、支架及固定卡具,均應采取分隔磁路的措施。

8.9.10多根單芯電纜敷設時,應選擇減少渦流影響的排列方式。

8.9.11電纜在穿過墻、樓板時,應防止電纜遭受機械損傷,單芯電纜的鋼質保護導管、槽,應采取分隔磁路措施。

8.9.12電纜敷設時,其終端、中間聯結器(接頭)、敷設配件應選用配套產品。

8.9.13礦物絕緣電纜的銅外套及金屬配件應可靠接地。

8.10電纜橋架布線

8.10.1電纜橋架布線適用于電纜數量較多或較集中的場所。

8.10.2在有腐蝕或特別潮濕的場所采用電纜橋架布線時,應根據腐蝕介質的不同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宜選用塑料護套電纜。

8.10.3電纜橋架水平敷設時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設時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8m。除敷設在電氣專用房間內外,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加金屬蓋板保護。

8.10.4電纜橋架水平敷設時,宜按荷載曲線選取跨距進行支撐,跨距宜為1.5~3m。垂直敷設時,其固定點間距不宜大于2m。

8.10.5電纜橋架多層敷設時,其層間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力電纜橋架間不應小于0.3m;

2電信電纜與電力電纜橋架間不宜小于0.5m,當有屏蔽蓋板時可減少到0.3m;

3控制電纜橋架間不應小于0.2m;

4橋架上部距頂棚、樓板或梁等障礙物不宜小于0.3m。

8.10.6當兩組或兩組以上電纜橋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或上下平行敷設時,各相鄰電纜橋架間應預留維護、檢修距離。

8.10.7在電纜托盤上可無問距敷設電纜。電纜總截面積與托盤內橫斷面積的比值,電力電纜不應大于40%;控制電纜不應大于50%。

8.10.8下列不同電壓、不同用途的電纜,不宜敷設在同一層橋架上:

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電纜;

2向同一負荷供電的兩回路電源電纜;

3應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電纜;

4電力和電信電纜。

當受條件限制需安裝在同一層橋架上時,應用隔板隔開。

8.10.9電纜橋架不宜敷設在腐蝕性氣體管道和熱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蝕性液體管道的下方。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腐、隔熱措施。

8.10.10電纜橋架與各種管道平行或交叉時,其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表8.5.7的規定。

8.10.11電纜橋架轉彎處的彎曲半徑,不應小于橋架內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的值。各種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不應小于本規范表8.7.1的規定。

8.10.12電纜橋架不得在穿過樓板或墻壁處進行連接。

8.10.13鋼制電纜橋架直線段長度超過30m、鋁合金或玻璃鋼制電纜橋架長度超過15m時,宜設置伸縮節。電纜橋架跨越建筑物變形縫處,應設置補償裝置。

8.10.14金屬電纜橋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電纜的金屬導管應可靠接地,全長不應少于2處與接地保護導體(PE)相連。

8.11封閉式母線布線

8.11.1封閉式母線布線適用于干燥和無腐蝕性氣體的室內場所。

8.11.2封閉式母線水平敷設時,底邊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2.2m。除敷設在電氣專用房間內外,垂直敷設時,距地面1.8m以下部分應采取防止機械損傷措施。

8.11.3封閉式母線不宜敷設在腐蝕氣體管道和熱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蝕性液體管道下方。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腐、隔熱措施。

8.11.4封閉式母線布線與各種管道平行或交叉時,其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表8.5.7的規定。

8.11.5封閉式母線水平敷設的支持點間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設時,應在通過樓板處采用專用附件支撐并以支架沿墻支持,支持點間距不宜大于2m。

當進線盒及末端懸空時,垂直敷設的封閉式母線應采用支架。

8.11.6封閉式母線終端無引出線時,端頭應封閉。

8.11.7當封閉式母線直線敷設長度超過80m時,每50~60m宜設置膨脹節。

8.11.8封閉式母線的插接分支點,應設在安全及安裝維護方便的地方。

8.11.9封閉式母線的連接不應在穿過樓板或墻壁處進行。

8.11.10多根封閉式母線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設時,各相鄰封閉母線間應預留維護、檢修距離。

8.11.11封閉式母線外殼及支架應可靠接地,全長不應少于2處與接地保護導體(PE)相連。

8.11.12封閉式母線隨線路長度的增加和負荷的減少而需要變截面時,應采用變容量接頭。

8.12電氣豎井內布線

8.12.1電氣豎井內布線適用于多層和高層建筑內強電及弱電垂;干線的敷設。可采用金屬導管、金屬線槽、電纜、電纜橋架及磊閉式母線等布線方式。

8.12.2豎井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建筑物規模、用電負荷性質、各支線供電半徑及建筑物的變形縫位置和防火分區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靠近用電負荷中心;

2不應和電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豎井;

3鄰近不應有煙道、熱力管道及其他散熱量大或潮濕的設施;

4在條件允許時宜避免與電梯井及樓梯間相鄰。

8.12.3電纜在豎井內敷設時,不應采用易延燃的外護層。

8.12.4豎井的井壁應是耐火極限不低于lh的非燃燒體。豎井在每層樓應設維護檢修門并應開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丙級。樓層問鋼筋}昆凝土樓板或鋼結構樓板應做防火密封隔離,線纜穿過樓板應進行防火封堵。。

8.12.5豎井大小除應滿足布線間隔及端子箱、配電箱布置所必需尺寸外,宜在箱體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維護距離,當建筑平面受限制時,可利用公共走道滿足操作、維護距離的要求。

8.12.6豎井內垂直布線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頂部變位和層問變位對干線的影響;

2電線、電纜及金屬保護導管、罩等自重所帶來的荷重影響及其固定方式;

3垂直干線與分支干線的連接方法。

8.12.7豎井內高壓、低壓和應急電源的電氣線路之間應保持不小于0.3m的距離或采取隔離措施,并且高壓線路應設有明顯標志。

8.12.8電力和電信線路,宜分別設置豎井。當受條件限制必細合用時,電力與電信線路應分別布置在豎井兩側或采取隔離措施。

8.12.9豎井內應設電氣照明及單相三孔電源插座。

8.12.10豎井內應敷有接地干線和接地端子。

8.12.11豎井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等通過。

8.12.12豎井內各類布線應分別符合本章各節的有關規定。

 
9 常用設備電氣裝置

9.1一般規定

9.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設備電氣裝置的配電設計。

9.1.2常用設備電氣裝置的配電設計應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的電氣產品。

9.2電動機

9.2.1本節適用于額定功率0.55kW及以上、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一般用途電動機。

9.2.2電動機的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動機啟動時,其端子電壓應保證機械要求的啟動轉矩,且在配電系統中引起的電壓波動不應妨礙其他用電設備的工作。交流電動機啟動時,其配電母線上的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動機頻繁啟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90%;電動機不頻繁啟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85%;

2)當電動機不與照明或其他對電壓波動敏感的負荷合用變壓器,且不頻繁啟動時,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

3)當電動機由單獨的變壓器供電時,其允許值應按機械要求的啟動轉矩確定。

對于低壓電動機,除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保證接觸器線圈的電壓不低于釋放電壓。

2當符合下列條件時,籠型電動機應全壓啟動:

1)機械能承受電動機全壓啟動時的沖擊轉矩;

2)電動機啟動時,配電母線的電壓應符合本條第l款的規定;

3)電動機啟動時,不應影響其他負荷的正常運行。

3當不符合全壓啟動條件時,籠型電動機應降壓啟動。

4當機械有調速要求時,籠型電動機的啟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

5繞線轉子電動機啟動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啟動電流的平均值不應超過額定電流的2倍;

2)啟動轉矩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3)當機械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啟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

繞線轉子電動機宜采用在轉子回路中接人頻敏變阻器的方式啟動。對在低速運行和啟動力矩大的傳動裝置,其電動機不宜采用頻敏變阻器啟動,宜采用電阻器啟動。

6直流電動機宜采用調節電源電壓或電阻器降壓啟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啟動電流不應超過電動機的允許電流;

2)啟動轉矩和調速特性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9.2.3低壓電動機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流電動機應裝設相問短路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并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裝設過負荷、斷相或低電壓保護。

2交流電動機的相間短路保護應按下列規定裝設:

1)每臺電動機宜單獨裝設相問短路保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相間短路保護

電器:

——總計算電流不超過20A,且允許無選擇地切斷不重要負荷時;

——根據工藝要求,必須同時啟停的一組電動機,不同時切斷將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時。

2)短路保護電器宜采用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的瞬動過電流脫扣器,必要時可采用帶瞬動元件的過電流繼電器。保護器件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時,應在每個相導體上裝設;

——僅作相間短路保護時,熔斷器應在每個相導體上裝設,過電流脫扣器或繼電器應至少在兩相上裝設;

——當只在兩相上裝設時,在有直接電氣聯系的同一網絡中,保護器件應裝設在相同的兩相上。

3當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啟動或自啟動時,短路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正確選擇保護電器的使用類別,熔斷器、低壓斷.路器和過電流繼電器,宜選用保護電動機型;

2)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根據其安秒特性曲線計及偏差后略高于電動機啟動電流和啟動時間的交點來選取,

并不得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當電動機頻繁啟動和制動時,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再加大1~2級;

3)瞬動過電流脫扣器或過電流繼電器瞬動元件的整定電流,應取電動機啟動電流的2~2.5倍。

4交流電動機的接地故障保護應按下列規定裝設:

1)間接接觸保護采用自動斷電法時,每臺電動機宜單獨裝設接地故障保護;當數臺電動機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時,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護器件;

2)當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滿足接地故障保護要求時,應采用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

5交流電動機的過負荷保護應按下列規定裝設:

1)對于運行中容易過負荷的和連續運行的電動機以及啟動或白啟動條件嚴酷而要求限制啟動時間的電動

機,應裝設過負荷保護,過負荷保護宜動作于斷開電源。

2)對于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可不裝設過負荷保護;當運行中可能堵轉時,應裝設堵轉保護,其時限應保證電動機啟動時不動作。

3)對于突然斷電將導致比過負荷損失更大的電動機,不宜裝設過負荷保護;當裝設過負荷保護時,可使過負荷保護作用于報警信號。

4)過負荷保護器件宜采用熱繼電器或過負荷繼電器,熱繼電器宜采用電子式的;對容量較大的電動機,

可采用反時限的過電流繼電器,有條件時,也可采用溫度保護裝置。

5)過負荷保護器件的動作特性應與電動機的過負荷特性相配合;當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啟動或自啟動

時,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熱繼電器或過負荷繼電器的整定電流,應接近并不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

——過負荷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值應按下式確定:

Izd=KkKjkIed/Khn   (9.2.3)

式中Izd——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電流(A);

Kk——可靠系數,動作于斷電時取1.2,作用于信號時取1.05;

Kjk——接線系數,接于相電流時取1.0,接于相電流差時取1.73;、

Ied——電動機的額定電流(A);

Kh——繼電器的返回系數,取0.85;

n——電流互感器變比。

必要時,可在啟動過程的一定時限內短接或切除過負荷保護器件。

6)過負荷保護器件應根據機械的特點選擇合適的類型,標準的過負荷保護器件通電時的動作電流應符合表

9.2.3的規定。

表9.2.3過負荷保護器件通電時的動作電流
類別 1.05Ie時的
脫扣時間 1.2Ie時的
脫扣時間 1.5Ie時的
脫扣時間 7.2Ie時的
脫扣時間
10A >2h <2h <2min 2~10s
10 >2h <2h <4min 4~10s
20 >2h <2h <8min 6~20s
30 >2h <2h <12min 9~30s
注:電磁式、熱式無空氣溫度補償(+40℃為1.0Ie;熱式有空氣溫度補償(+20℃)為1.05 Ie。


當電動機啟動時間超過30s時,應向廠家訂購與電動機過負荷特性相配合的非標準過負荷保護器件,或采用本款第5項的措施。

7)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與機械的運行特性相配合,輕載負荷應選用10A或10類過負荷保護電器,中載負荷宜選用20類過負荷保護電器,重載負荷宜選用30類過負荷保護電器。

6交流電動機的斷相保護應按下列規定裝設:

1)當連續運行的三相電動機采用熔斷器保護時,應裝設斷相保護;當采用低壓斷路器保護時,宜裝設斷相保護;

2)對于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或額定功率不超過3kW的電動機,可不裝設斷相保護;

3)斷相保護器件宜采用帶斷相保護的熱繼電器,也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專用的斷相保護裝置。

7交流電動機的低電壓保護應按下列規定裝設:

1)對于按工藝或安全條件不允許自啟動的電動機,應裝設低電壓保護;當電源電壓短時降低或中斷時,

應斷開足夠數量的電動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次要電動機宜裝設瞬時動作的低電壓保護;

——不允許或不需要自啟動的重要電動機應裝設短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宜為0.5~1.5。

2)對于需要自啟動的重要電動機,不宜裝設低電壓保護;當按工藝要求或安全條件在長時間停電后不允許自啟動時,應裝設長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宜為9~20s。

3)低電壓保護器件宜采用低壓斷路器的欠電壓脫扣器或接觸器的電磁線圈,當采用接觸器的電磁線圈作

低電壓保護時,其控制回路宜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

當由其他電源供電且主回路失壓時,應自動斷開控制電源。

4)對于不裝設低電壓保護或裝設延時低電壓保護的重要電動機,當電源電壓中斷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恢復

時,其接觸器應維持吸合狀態或能重新吸合。

8直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并應根據需要裝設過負荷保護、堵轉保護;他勵、并勵、復勵電動機宜裝設弱磁或失磁保護;串勵電動機和機械有超速危險的直流電動機應裝設超速保護。

9.2.4低壓交流電動機的主回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交流電動機的主回路應由隔離電器、短路保護電器、控制電器、過負荷保護電器、附加保護器件和導線等組成。

2隔離電器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臺電動機主回路上宜裝設隔離電器,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隔離電器:

——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的一組電動機;

——由同一配電箱(屏)供電,且允許無選擇性地斷開的一組電動機。

2)隔離電器應把電動機及其控制電器與帶電體有效地隔離;

3)隔離電器宜裝設在控制電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無載開斷的隔離電器應能防止被無意識的開斷。

3隔離電器應采用符合本規范第7.5.1條第3款所規定的帶短路保護電器應與其負荷側的控制電器和過負荷保護電器相配合

1)普通負荷宜采用1類配合①,重要的電動)非重要的電動機負荷宜采用1類配合,重要電機負荷應采用2類配合;注:①1類配合:在短路情況下,接觸器、熱繼電器可損壞,但不應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和不應損壞其他器件;②2類配合:在短路情況下,接觸器、啟動器的觸點可熔化,且應能繼續使用,但不應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和不應損壞其他器件。

2)電動機主回路各保護器件在短路條件下的性能、過負荷繼電器與短路保護電器之間選擇性配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GB/T14048.11的規定;

3)接觸器或啟動器的限制短路電流不應小于安裝處的預期短路電流;短路保護電器宜采用接觸器或啟動器產品標準中規定的形式和規格。

5短路保護電器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保護特性應符合本規范第9.2.3條第2款的規定5兼作接地故障保護時,還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規定;

2)短路保護電器應滿足短路分斷能力的要求。

6控制電器及過負荷保護電器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臺電動機宜分別裝設控制電器,當工藝要求或使用條件許可時,一組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控制電器;

2)控制電器宜采用接觸器、啟動器或其他電動機專用’控制開關;啟動次數較少的電動機,可采用低壓斷路器兼作控制電器;當符合保護和控制要求時3kW及以下電動機可采用封閉式負荷開關;小容量的電動機,可采用組合式保護電器;

3)控制電器應能接通和分斷電動機的堵轉電流,其使用類別和操作頻率應符合電動機的類型和機械的工作制;

4)控制電器宜裝設在電動機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過負荷保護電器宜靠近控制電器或為其

組成部分。

7電線或電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動機主回路電線或電纜的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當電動機為短時或斷續工作時,應使其在短時負載下或斷續負載下的載流量不小于電動機的短時工作電流或標稱負載持續率下的額定電流;

2)電動機主回路的電線或電纜應按機械強度和電壓損失進行校驗;對于必須確保可靠的線路,尚應校驗在短路條件下的熱穩定;

3)繞線轉子電動機轉子回路電線或電纜的載流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啟動后電刷不短接時,不應小于轉子額定電流;

當電動機為斷續工作時,應采用在斷續負載下的載流量;

一一啟動后電刷短接,當機械的啟動靜阻轉矩不超過電動機額定轉矩的35%時,不宜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的35%;當機械的啟動靜阻轉矩為電動機額定轉矩的35%~65%時,不宜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的50%;當機械的啟動靜阻轉矩超過電動機額定轉矩的65%時,不宜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的65%;當電線或電纜的截面小于16mm2時,宜選大一級。

9.2.5低壓交流電動機的控制回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動機的控制回路宜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保護電器。當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另裝設:

1)主回路短路保護電器的額定電流不超過20A時;

2)控制回路接線簡單、線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機械防護時;

3)控制回路斷電會造成嚴重后果時。

2控制回路的電源和接線應安全、可靠,簡單適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TN和TT系統中的控制回路發生接地故障時,控制回路的接線方式應能防止電動機意外啟動和不能停車;必要時,可在控制回路中裝設隔離變壓器;

2)對可靠性要求高的復雜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電源;

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統,并應裝設絕緣監視;

3)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線和布線,應能防止引入較高的電位。

3電動機控制按鈕或控制開關,宜裝設在電動機附近便于操作和觀察的地點。在控制點不能觀察到電動機或所拖動的機械時,應在控制點裝設指示電動機工作狀態的信號和儀表。

4自動控制、連鎖或遠方控制的電動機,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遠方控制的措施,當突然啟動可能危及周圍人員時,應在機旁裝設啟動預告信號和應急斷電開關或自鎖式按鈕。

對于自動控制或連鎖控制的電動機,還應有手動控制和解除,自動控制或連鎖控制的措施。

5對操作頻繁的可逆運轉電動機,正轉接觸器和反轉接觸器之間除應有電氣連鎖外,還應有機械連鎖。

9.2.6電動機的其他保護電器或扈動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l電動機主回路宜采用組合式保護電器,其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與保護開關電器(CPS)宜用于頻繁操作及不頻繁操作的電動機回路。其他類型的組合式保護電器宜用于小容量的電動機回路;

2)組合式保護電器除應按其功能選擇外,尚應符合本節對保護電器的相關要求。

2民用建筑中,大功率的水泵、風機宜采用軟啟動裝置,軟啟動裝置可按下列要求設置:

1)電動機由軟啟動裝置啟動后,宜將軟啟動裝置短接,并由旁路接觸器接通電動機主回路;

2)每臺電動機宜分別裝設軟啟動裝置,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軟啟動裝置:

——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和控制電器的電動機組;

——對具有“使用/備用”的電動機組,軟啟動裝置僅用于啟動電動機時。

3)選用軟啟動裝置時,對電磁兼容的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電磁兼容標準的規定。

3電動機主回路中可采用電動機綜合保護器。電動機綜合保護器應具有過負荷保護、斷相保護、缺相保護、溫度保護、三相不平衡保護等功能。

9.2.7低壓交流電動機應符合下列節能要求:

1電動機宜采用高效能電動機,其能效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18613節能評價值的規定。

2當機械工作在不同工況時,在滿足工藝要求的情況下,電動機宜采用調速裝置,并符合下列規定:

1)當籠型電動機只有2~3個工況時,宜采用變極對數調速;當工況多于3個時,宜采用變頻調速;

2)繞線轉子電動機的調速應符合本規范第9.2.2條的3)調速裝置應符合國家電磁兼容相關標準的規定。

3當控制電器能滿足控制要求時,長時問通電的控制電器宜采用節電型產品。

9.3傳輸系統

9.3.1傳輸系統的電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輸系統宜采用電氣連鎖,連鎖線應滿足使用和安全的要求,并應可靠、簡單。

2傳輸系統啟動和停止的程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運行中任何一臺連鎖機械故障停車時,應使傳來方向的連鎖機械立即停車。

3傳輸系統電動機啟動時,啟動電壓應符合本規范第9.2.2條的規定,當多臺同時啟動而電壓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錯開啟動。

9.3.2傳輸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輸系統連鎖控制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連鎖機械少、獨立性強時,宜在機旁分散控制;

2)當連鎖機械較少或連鎖機械雖多但功能上允許分段控制時,宜按系統或按流程分段就地集中控制;

3)當連鎖機械多、傳輸系統復雜時,宜在控制室內集中控制;

4)重要的工程宜采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或計算機自動控制系統。

2傳輸系統控制箱(屏、臺)面板上的電氣元件,應按控制順序布置,其位置、顏色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工成套裝置中的指示燈顏色和按鈕的顏色》GB/T2682的要求。

3一般控制系統宜設置顯示機組工作狀態的光信號;較復簍的控制系統,宜設置模擬圖;復雜的控制系統宜設置電子顯承器。

4傳輸系統應裝設聯系信號,并應滿足下列安全要求:1)應沿線設置啟動預告信號;2)在值班控制室(點)應設置允許啟動信號、運行信號、事故信號;3)在控制箱(屏、臺)面上應設置事故斷電開關或自鎖式按鈕;4)傳輸系統的巡視通道每隔20~30m或在連鎖機械旁應設置事故斷電開關或自鎖式按鈕。兩個及以上平行的連鎖傳輸線宜合用啟動音響信號,且值班控制室內應設有能區分不同連鎖傳輸線啟動的燈光顯示信號。

5控制室或控制點與有關場所的聯系,宜采用聲光信號;當聯系頻繁時,宜設置通信設備。

9.3.3傳輸系統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的負荷等級應按工藝要求和建筑物等級確定。

2同一傳輸系統的電氣設備,宜由同一電源供電。當傳輸系統很長時,可按工藝分成多段,并由同一電源的多個回路供電。

當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線路或不同電源供電時,應設有連鎖裝置。

9.3.4控制室和控制點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便于觀察、操作和調度;2應通風、采光良好;3應振動小、灰塵少;4應線路短、進出線方便;5其上方及貼鄰應無廁所、浴室等潮濕場所;6應便于設備運輸、安裝。

9.3.5移動式傳輸設備宜采用軟電纜供電。

9.3.6傳輸系統的接地應符合本規范第12章的有關規定。

9.4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9.4.1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負荷分級,應符合本規范第3.2節的規定。消防電梯的供電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3.9節的規定。客梯的供電要求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級負荷的客梯,應由引自兩路獨立電源的專用回路供電;二級負荷的客梯,可由兩回路供電,其中一回路應為專用回路;

2當二類高層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電梯時,其供電應符合本規范第13.9.11條的規定;

3三級負荷的客梯,宜由建筑物低壓配電柜以一路專用回路供電,當有困難時,電源可由同層配電箱接引;

4采用單電源供電的客梯,應具有自動平層功能。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宜為三級負荷,重要場所宜為二級負荷。

9.4.2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供電容量,應按其全部用電負荷確定,向多臺電梯供電,應計入同時系數。

9.4.3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主電源開關和導線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l每臺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裝設單獨的隔離電器和保護電器;

2主電源開關宜采用低壓斷路器;

3低壓斷路器的過負荷保護特性曲線應與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設備的負荷特性曲線相配合;

4選擇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供電導線時,應由其銘牌電流及其相應的工作制確定,導線的連續工作載流量不應小于計算電流,并應對導線電壓損失進行校驗;

5對有機房的電梯,其主電源開關應能從機房入口處方便接近;

6對無機房的電梯,其主電源開關應設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員方便接近的地方,并應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護。

9.4.4機房配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梯機房總電源開關不應切斷下列供電匾路:

1)轎廂、機房和滑輪間的照明和通風;2)轎頂、機房、底坑的電源插座;3)井道照明;4)報警裝置。

2機房內應設有固定的照明,地表面的照度不應低于200lx,機房照明電源應與電梯電源分開,照明開關應設置在機房靠近入口處。

3機房內應至少設置一個單相帶接地的電源插座。

4在氣溫較高地區,當機房的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機械通風。

5電力線和控制線應隔離敷設。

6機房內配線應采用電線導管或電線槽保護,嚴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電線導管或電線槽。

9•4.5井道配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梯井道應為電梯專用,井道內不得裝設與電梯無關的設備、電纜等。

2井道內應設置照明,且照度不應小于501x,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在距井道點和點0.5m以內各裝一盞燈,中間每隔不超過7m的距離應裝設一盞燈,并應分別在機房和底坑設置控制開關;

2)轎頂及井道照明電源宜為36V;當采用220V時,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3)對于井道周圍有足夠照明條件的非封閉式井道,可不設照明裝置。

3在底坑應裝有電源插座。

4井道內敷設的電纜和電線應是阻燃和耐潮濕的,并應使用難燃型電線導管或電線槽保護,嚴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電線導管或電線槽。

5附設在建筑物外側的電梯,其布線材料和方法及所用電器器件均應考慮氣候條件的影響,并應采取防水措施。

9.4.6當高層建筑內的客梯兼作消防電梯時,應符合防災設置標準,并應采用下列相應的應急操作措施:

1客梯應具有防災時工作程序的轉換裝置;

2正常電源轉換為防災系統電源時,消防電梯應能及時投入;

3發現災情后,客梯應能迅速依次停落在首層或轉換層。

9.4.7電梯的控制方式應根據電梯的類別、使用場所條件及配置電梯數量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

9.4.8客梯的轎廂內宜設有與安防控制室及機房的直通電話;

消防電梯應設置與消防控制室的直通電話。

9.4.9電梯機房、井道和轎廂中電氣裝置的間接接觸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建筑物的用電設備采用同一接地形式保護時,可不另設接地網;

2與電梯相關的所有電氣設備及導管、線槽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可靠接地;電梯的金屬構件,應采取等電位聯結;

3當轎廂接地線利用電纜芯線時,電纜芯線不得少于兩根,并應采用銅芯導體,每根芯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

9.5自動門和電動卷簾門

9.5.1對于出入人流較多、探測對象為運動體的場所,其自動門的傳感器宜采用微波傳感器。對于出入人流較少,探測對象為靜止或運動體的場所,其自動門的傳感器宜采用紅外傳感器或超聲波傳感器。

9.5.2傳感器的工作環境宜符合產品規定,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傳感器安裝在室外時,應有防水措施。

9.5.3傳感器宜遠離干擾源,并應安裝在不受振動的地方或采取防乇擾或防振措施。

9.5.4自動門應由就近配電箱(屏)引單獨回路供電,供電回路應裝有過電流保護。

9.5.5在自動門的就地,應對其電源供電回路裝設隔離電器和手動控制開關或按鈕,其位置應選在操作和維護方便且不礙觀瞻的地方。

9.5.6電動卷簾門的配電及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動卷簾門應由就近的配電箱(屏)引單獨回路供電,供電回路應裝有過負荷保護;

2卷簾門控制箱應設置在卷簾門附近,并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在卷簾門的一側或兩側設置手動控制按鈕,其安裝高度宜為中心距地1.4m。

9.5.7用于室外的電動大門的配電線路,宜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9.5.8自動門和卷簾門的所有金屬構件及附屬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可靠接地。

9.6舞臺用電設備

9.6.1舞臺照明每一回路的可載容量,應與所選用的調光設備的回路輸出容量相適應。

9.6.2舞臺照明調光回路數量,應根據劇場等級、規模確定。

9.6.3舞臺照明配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l舞臺照明設備的接電方法,應采用專用接插件連接,接插件額定容量應有足夠的余量;

2由晶閘管調光裝置配出的舞臺照明線路宜采用單相配電。

當采用三相配電時,宜每相分別配置中性導體,當共用中性導體時,中性導體截面不應小于相導體截面的2倍。

9.6.4樂池內譜架燈、化妝室臺燈和觀眾廳座位牌號燈的電源電壓不得大于36V。

9.6.5舞臺調光控制器的選擇及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舞臺照明調光控制器的選型,小型劇場,可選用帶預選裝置的控制器,中型及以上規模的劇場,宜選用帶計算機的控制器。

2舞臺照明調光控制臺宜安裝在觀眾廳池座后部燈控室內,監視窗IZl寬度不應小于1.20m,窗口凈高不應小于0.60m,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舞臺表演區應在燈光控制人員的視野范圍內;

2)燈控人員應能容易地觀察到觀眾席情況;

3)應與舞臺布燈配光聯系方便;

4)調光設備與線路應安裝敷設方便。

9.6.6調光柜和舞臺配電設備應設在靠近舞臺的單獨房間內。

9.6.7調光裝置應采取抑制高次諧波對其他系統產生干擾的措施,除應符合本規范第22.3節規定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調光回路應選用金屬導管、槽敷設,并不宜與電聲等電信線路平行敷設。當調光回路與電信線路平行敷設時,其間距應大于1m;當垂直交叉時,間距應大于0.5m。

2電聲、電視轉播設備的電源不宜接在舞臺照明變壓器上。

9.6.8舞臺照明負荷宜采用需要系數法計算,需要系數宜符合表9.6.8的規定。

表9.6.8需要系數
舞臺照明總負荷(kw) 需要系數Kx
50及以下 1.00
50以上至100 0.75
100以上至200 0.60
200以上至500 0.50
500以上至1000 0.40
超過1000 0.25~0.30

9.6.9舞臺電動懸吊設備的控制,宜選用帶預選裝置的控制器,控制臺的位置可安裝在舞臺左側的一層天橋上,并宜設在封閉的小間內。

9.6.10舞臺電力傳動設備的啟動裝置可就地安裝,控制電器可按需要設在便于觀察機械運行的地方。

9.6.11舞臺設備供電可按下列規定確定:

1舞臺照明或電力設備的變壓器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Ps=KxKyPe    (9.6.11)

式中Ps——變壓器容量;Pe——照明或電力負荷總容量;Kx——照明或電力負荷需用系數;Ky——裕量系數。照明負荷需用系數Kx應按本規范表9.6.8選取,電力負荷需用系數Kx宜取0.4~0.9。裕量系數Ky宜取1.1~1.2。

舞臺電力負荷應包括舞臺各類電動懸吊設備的電力負荷和舞臺的電氣傳動設備的電力負荷。

2當舞臺用電設備的供電系統中接有在演出過程中可能頻繁啟動的交流電動機,且當其啟動沖擊電流引起電源電壓波動超過±3%時,宜與舞臺照明負荷分設變壓器。

9.6.12舞臺監督、調度指揮用的聲、光信號裝置或對講電話、閉路電視系統,應根據劇場等級、規模確定,舞臺口控制宜設在臺口內右側。

9.6•13舞臺用電設備應根據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形式確定采用接地保護措拖。

9.7設備

9.7.1應根據醫院電氣設備工作場所分類要求進行配電系統設計。在醫療用房內禁止采用TN—C系統。備用電源的投入應滿足醫療工藝的要求。

9.7.2根據醫療工作的不同特點,放射線設備的工作制可按下列情況劃分:

1、X射線CT機及ECT機為斷續工作用電設備;

2機、電子加速器及NMR-CT機(核磁共振)為連續工作用電設備。

9.7.3大型醫療設備的供電應從變電所引出單獨的回路,其電源系統應滿足設備對電源內阻的要求。

9.7.4放射科、核醫學科、功能檢查室、檢驗科等部門的醫療裝備的電源,應分別設置切斷電源的總開關。

9.7.5放射線設備的供電線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X射線管的管電流大于或等于400mA的射線機,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

2CT機、電子加速器應不少于兩個回路供電,其中主機部分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

3X射線機不應與其他電力負荷共用同一回路供電;

4多臺單相、兩相射線機,應接于不同的相導體上,并宜三相負荷平衡;

5放射線設備的供電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電線或電纜;

6當為X射線機設置配套的電源開關箱時,電源開關箱應設在便于操作處,并不得設在射線防護墻上。

9.7.6電源開關和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X射線機房裝設的與配套使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裝置,應按不小于X射線機瞬時負荷的50%和長期負荷100%中的較大值進行參數計算,并選擇相應的電源開關和保護電器;

2當電源控制柜隨設備供給時,不應重復設置電源開關和保護電器,其供電線路始端應設隔離電器及保護電器,其規格應比X射線機按第l款規定確定的計算電流大1~2級。

9.7.7X射線機供電線路導線截面,應根據下列條件確定:

1單臺X射線機供電線路導線截面應按滿足X射線機電源內阻要求選用,并應對選用的導線截面進行電壓損失校驗;

2多臺X射線機共用同一條供電線路時,其共用部分的導線截面,應按供電條件要求電源內阻最小值X射線機確定的導線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級。

9.7.8在X射線機室、同位素治療室、電子加速器治療室、CT機掃描室的入口處,應設置紅色工作標志燈。標志燈的開閉應受設備的操縱臺控制。

9.7.9根據設備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療室、電子加速器治療室應設置門、機連鎖控制裝置。

9.7.10NMR-CT機的掃描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室內的電氣管線、器具及其支持構件不得使用鐵磁物質或鐵磁制品;

2進人室內的電源電線、電纜必須進行濾波。

9.8體育場館設備

9.8.1體育場館電氣設備應根據場館規模、級別及體育工藝使用要求設置。

9.8.2體育場館電力負荷分級及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負荷分級應符合本規范表3.2.2的規定。

2體育場館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特級體育場館,除應由兩個電源供電外,還應設置自備發電機組或從市政電網獲得獨立、可靠的第三電源供全部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用電。

3在自備柴油發電機組投入使用前,為保證場地照明不中斷,可采用下列措施:

1)可采用氣體放電燈熱啟動裝置;

2)可采用不問斷電源裝置(UPS);

3)可采用應急電源裝置(EPS),且EPS的切換時間應滿足場地照明高光強氣體放電燈(HID)不熄弧的要求。

9.8.3對于僅在比賽期間才使用的大型用電設備,宜設專用變壓器供電。當電源電壓偏差不能滿足要求時,宜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主要變配電室(間)、發電機房嚴禁設置在觀眾能隨便到達的場所。

9.8.4下列競賽用設備和房間(如終點電子攝影計時器、計時記分、仲裁錄放、數據處理、競賽指揮、計算機及網絡機房、安全防范及控制中心及消防控制室等),除應采用雙電源在末端自動互投供電外,還應采用不問斷電源(UPS)供電。

9.8.5體育場館的競賽場地用電點,宜設置電源井或配電箱,其位置不得有礙于競賽,設置數量及位置,應根據體育工藝確定。

9.8.6對電源井的供電方式宜采用環形系統供電。電源井內不同用途的電氣線路之間應保持規定的距離或采取隔離措施。昔內電氣設備為單側布置時,其維護距離不應小于0.6m;電力裝置和信號裝置分別布置井壁兩側時,其維護距離不應小于0.8m。井內應有防水、排水措施。

9.8.7體育場內競賽場地的電氣線路敷設,宜采用塑料護套電纜穿導管埋地敷設方式。

9.8.8終點電子攝像計時器的專用信號盤,應按體育工藝的要求在100m、200m、300m及終點、終點線跑道內、外側設置。信號線通過管路與終點電子攝像計時機房相連。

9.8.9固定式電子計時計分顯示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計時記分顯示裝置負荷等級應為該工程;

2計時記分控制室與總裁判席、計時記分機房、計算機房和分散于場地的計時記分裝置之問,應有相互連通的信號傳輸通道,并應有余量。

3應根據體育工藝設計在比賽場地設置各類的計時記分裝置;應根據工藝要求在該處或附近預留電源及信號傳輸連接端子。

9.8.10體育館比賽場四周墻壁應按需要設置配電箱和安全型插座,其插座安裝高度不應低于0.3m。


 
10 電氣照明

10.1一般規定

10.1.1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根據視覺要求、作業性質和環境條件,通過對光源、燈具的選擇和配置,使工作區或空間具備合理的照度、顯色性和適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適的視覺環境。

10.1.2在確定照明方案時,應考慮不同類型建筑對照明的特殊要求,并處理好電氣照明與天然采光的關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燈縣與追求照明效果的關系,合理使用建設資金與采用高性能標準光源、燈具等技術經濟效益的關系。

10.1.3在進行電氣照明設計時,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

10.2照明質量

10.2.1普通工作場所內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

10.2.2局部照明與一般照明共用時,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為工作面總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區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區照度的1/3。

10.2.3照明光源的顏色質量取決于光源本身的表觀顏色及其顯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據其相關色溫分為三類,其適用場所可按表10.2.3詵取。
表10.2.3光源的顏色分類
光源顏色分類 相關色溫(K) 顏色特征 適用場所示例
I <3300 暖 居室、餐廳、宴會廳、多功能廳、酒吧、咖啡廳、重點陳列廳
Ⅱ 3300~5300 中間 教室、辦公室、會議室、閱覽室、營業廳、一般休息廳、普通餐廳、洗衣房
Ⅲ >5300 冷 設計室、計算機房、高照度場所

10.2.4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中對不同工作場所光源顯色性的規定,并應協調顯色性要求與設計照度的關系。

10.2.5照明光源的顏色特征與室內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協調,并應形成相應于房問功能的色彩環境。

10.2.6在設計一般照明時,應根據視覺工作環境特點和眩光程度,合理確定對直接眩光限制的質量等級UGR(統一眩光值)。眩光限制的質量等級應符合表10.2.6的規定。
表10.2.6眩光程度與統一眩光值(UGR)對照表
UGR的數值 對應眩光程度的描述 視覺要求和場所示例
<13 沒有眩光 、精細視覺作業
13~16 開始有感覺 使用視頻終端、繪圖室、精品展廳、珠寶柜臺、控制室、顏色檢驗
17~19 引起注意 辦公室、會議室、教室、一般展室、休息廳、閱覽室、病房
20~22 引起輕度不適 門廳、營業廳、候車廳、觀眾廳、廚房、自選商場、餐廳、自動扶梯
23~25 不舒適 檔案室、走廊、泵房、變電所、大件庫房、交通建筑的入口大廳
26~28 很不舒適 售票廳、較短的通道、演播室、停車區

10.2.7室內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應根據光源亮度、光源和燈具的表觀面積、背景亮度以及燈具位置等因素進行綜合確定。

10.2.8對于要求統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場所,

應限制損害對比降低可見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1不得將燈具安裝在干擾區內或可能對處于視覺工作的眼睛形成鏡面反射的區域內;

2可使用發光表面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3可在視覺工作對象和工作房間內采用低光澤度的表面裝飾材料;

4可在視線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燈具或采取間接照明方式;

5可采用混合照明;

6可照亮頂棚和墻面以減小亮度比,并應避免出現光斑。

10.2.9直接型燈具應控制視線內光源平均亮度與遮光角之間的關系,其允許值應符合表10.2.9的規定。

表10.2.9不同亮度燈具的最小遮光角
燈具亮度(cd/m2) 燈具的最小遮光角
1000~20000 10º
20000~50000 15º
50000~500000 20º
≧500000 30º

10.2.10長時間視覺工作場所內亮度與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選定:

1工作區亮度與工作區相鄰環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

工作區亮度與視野周圍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燈的亮度與工作區亮度之比不應大于40;

2當照明燈具采用暗裝時,頂棚的反射比宜大于0.6,且頂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區照度的1/10。

10.2.1l垂直照度(E)與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確定。

0.25≤Ev/Eh≤0.5     (10.2.11)

10.2.12為滿足視覺適應性的要求,視覺工作區周圍0.5m內區域的水平照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中的規定。

10.3照明方式與種類

10.3.1照明方式可分為一般照明、分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僅需要提高房間內某些特定工作區的照度時,宜采用分區一般照明。

2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況中采用:

1)局部需有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擋而使~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圍;

3)視覺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較高的照度;

4)需要減少工作區的反射眩光;

5)為加強某方向光照以增強質感時。

3對于部分作業面照度要求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場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不應單獨使用局部照明。

10.3.2應按下列使用要求確定照明種類:

1室內工作場所均應設置正常照明。

2下列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需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需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需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

3大面積工作場所宜設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務的場所,應根據警戒范圍的要求設置警衛照明。

5城市中的標志性建筑、大型商業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義的構筑物等,宜設置景觀照明。

6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上,應根據航行要求設置障礙照明。

10.3.3備用照明宜裝設在墻面或頂棚部位。安全照明宜根據需要確定裝設部位。疏散照明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有關規定。

10.3.4自機場跑道中點起、沿跑道延長線雙向各15kin、兩側散開角各10 º的區域內,障礙物頂部與跑道端點連線與水平面夾角大于0.57。的障礙物應裝設航空障礙標志燈,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的規定。

航空障礙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的規定,并應具有相關認證。

10.3.5航空障礙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障礙標志燈應裝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部位。當制高點平面面積較大或為建筑群時,除在裝設障礙標志燈外,還應在其外側轉角的頂端分別設置。

2障礙標志燈的水平、垂直距離不宜大于45m。

3障礙標志燈宜采用自動通斷電源的控制裝置,并宜設有變化光強的措施。

4航空障礙標志燈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0.3.5的規定。

表10.3.5航空障礙燈技術要求
障礙標志燈類型 低光強 中光強 高光強
燈光顏色 航空紅色 航空紅色 航空白色 航空白色
控光方式及數據(次/min) 恒定光 閃光20~60 閃光20~60 閃光20~60
有效光強 32.5cd用于夜間 2000cd±25%用于夜間 •2000cd±25%用于夜間
•20000cd±25%用于自晝、黎明或黃昏 •2000cd±25%用于夜間
•20000cd±25%用于黃昏與黎明
•270000cd/140000cd±25%用于白晝
可視范圍 •水平光束擴散角360 º
•垂直光束擴散角≥10 º •水平光束擴散角360 º
•垂直光束擴散角≥3 º •水平光束擴散角360º
•垂直光束擴散角≥3 º •水平光束擴散角90 º或120 º
•垂直光束擴散角3 º~7 º
 光強位于水平仰角4 º~20 º之間 光強位于水平仰角0º
適用高度 •高出地面45m以下全部使用
•高出地面45m以上部分與中光強結合使用 高出地面45m時 高出地面90m時 高出地面153m(500英尺)時
注:夜間對應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2;黃昏與黎明對應的背景亮度小于50~500cd/m2;白晝對應的背景亮度小于500cd/m2。

5障礙標志燈的設置應便于更換光源。

6障礙標志燈電源應按主體建筑中負荷等級要求供電。

10.4照明光源與燈具

10.4.1室內照明光源的確定,應根據使用場所的不同,合理地選擇光源的光效、顯色性、壽命、啟動點燃和再點燃時間等光電特性指標以及環境條件對光源光電參數的影響。

10.4.2室內照明應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燈具。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氣體放電光源的場所,可選用鹵鎢燈或普通白熾燈光源。

10.4.3有顯色性要求的室內場所不宜選用汞燈、鈉燈等作為主要照明光源。

10.4.4當照度低于1001x時,宜采用色溫較低的光源;當照度為100~10001x時,宜采用中色溫光源;當電氣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結合時,宜選用光源色溫在4500~6000K的熒光燈或其他氣體放電光源。

10.4.5室內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類型的光源。當有裝飾性或功能性要求時,亦可采用不同種類的光源。

10.4.6對于需要進行彩色新聞攝影和電視轉播的場所,室內光源的色溫宜為2800~3500K,色溫偏差不應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內的光源色溫宜為4500~6500K,色溫偏差不應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顯色指數不應低于65,要求較高的場所應大于80。

10.4.7在選擇燈具時,應根據環境條件和使用特點,合理地選定燈具的光強分布、效率、遮光角、類型、造型尺度以及燈的表觀顏色等。

10.4.8室內裝修遮光格柵的反射表面應選用難燃材料,其反射比不應低于0.7。

10.4•9對于僅滿足視覺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選用開敞式燈具。

10•4•10在高度較高的空間安裝的燈具宜采用長壽命光源或采取延長光源壽命的措施。

10.4.11筒燈宜采用插拔式單端熒光燈。

10.4.12燈具表面以及燈用附件等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10.4.13在布置燈具時,其間距不應大于該燈具的允許距高比。

10.4.14照明燈具應具備完整的光電參數,其各項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10.5照度水平

10.5.1在選擇照度時,應符合下列分級(1x):0.5、1、3、5、l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

10.5.2各類視覺工作對應的照度范圍宜按表10.5.2選取。

 

 

 


表l0.5.2視覺工作對應的照度范圍值
視覺工作性質 照度范圍(1x) 區域或活動類型 適用場所示例
簡單視覺工作 ≤20 室外交通區,判別方向和巡視 室外道路
 30~75 室外工作區、室內交通區,簡單識別物體表征 客房、臥室、走廊、庫房
一般視覺工作 100~200 非連續工作的場所(大對比大尺寸的視覺作業) 病房、起居室、候機廳
 200~500 連續視覺工作的場所(大對比小尺寸和小對比大尺寸的視覺作業) 辦公室、教室、商場
 300~750 需集中注意力的視覺工作(小對比小尺寸的視覺作業) 營業廳、閱覽室、繪圖室
特殊視覺工作 750~1500 較困難的遠距離視覺工作 一般體育場館
 1000~2000 精細的視覺工作、快速移動的視覺對象 乒乓球、羽毛球
 ≥2000 精密的視覺工作、快速移動的小尺寸視覺對象 、拳擊臺、賽道終點區

10.5.3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應根據建筑性質、建筑規模、等級標準、功能要求和使用條件等確定照度標準值,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當設計文件中未明確時,宜以距地0.75m的參考水平面作為工作面。

10.5.4除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中規定的場所照明照度標準值外。其他場所的照明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10.5.5備用照明工作面上的照度除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10.5.6對于設有較多裝飾照明的場所,其照度標準值可有一個級差的上、下調整。

10.5.7在計算照度時,應計入表10.5.7所規定的維護系數。

表10.5.7照度維護系數表
環境維
護特征 工作房間或場所 燈具最少擦洗
次數(次/年) 維護系數
   白熾燈、熒光燈、金屬鹵化物燈 鹵鎢燈
清 潔 住宅臥室、辦公室、餐廳、閱覽室、繪圖室 2 0.80 0.80
一 般 商店營業廳、候車室、影劇院觀眾廳 2 0.70 0.75
污染嚴重 廚房 3 0.60 0.65

10.5.8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的允許偏差不宜超過±10%。

10.6照明節能

10.6.1根據視覺工作要求,應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燈具和節能器材,并應考慮最初投資與長期運行的綜合經濟效益。

10.6.2一般工作場所宜采用細管徑直管熒光燈和緊湊型熒光燈。高大房間和室外場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高壓鈉燈等高光強氣體放電光源。

10.6.3室內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熾燈。當有特殊需要時,宜選用雙螺旋白熾燈或帶有熱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鹵鎢燈。

10.6.4除有裝飾需要外,應選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燈具。室內用燈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裝有遮光格柵時不應低于60%,室外用燈具效率不宜低于50%。

10.6.5燈具的結構和材質應便于維護清潔和更換光源。

10.6.6應采用功率損耗低、性能穩定的燈用附件。直管形熒光燈應采用節能型鎮流器,當使用電感式鎮流器時,其能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管形熒光燈鎮流器能效限定值和節能評價值》GB17896的規定。

10.6.7照明與室內裝修設計應有機結合。在確保照明質量的前提下,應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10.6.8應根據照明場所的功能要求確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

10.6.9在有集中空調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場所,宜采用照明燈具與空調回風口結合的形式。

10.6.10正確選擇照明方案,并應優先采用分區一般照明方式。

10.6.11室內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飾面材料。

10.6.12對于采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的氣體放電光源,宜采取分散方式進行無功功率補償。

10.6.13應根據環境條件、使用特點合理選擇照明控制方式,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應根據天然光的照度變化控制電氣照明的分區;

2根據照明使用特點,應采取分區控制燈光或適當增加照明開關點;

3公共場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遙控節能管理方式或采用自動光控裝置。

10.6.14應采用定時開關、調光開關、光電自動控制器等節電開關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統等管理措施。

10.6.15低壓照明配電系統設計應便于按經濟核算單位裝表計量。

10.6.16景觀照明宜采取下列節能措施:

1景觀照明應采用長壽命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燈具,并宜采取點燃后適當降低電壓以延長光源壽命的措施;

2景觀照明應設置深夜減光控制方案。

10.7照明供電

10.7.1應根據照明負荷中斷供電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損失,合理地確定負荷等級,并應正確選擇供電方案。

10.7.2當電壓偏差或波動不能保證照明質量或光源壽命時,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可采用有載自動調壓電力變壓器、調壓器或專用變壓器供電。

10.7.3三相照明線路各相負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相負荷電流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o,最小相負荷電流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

10.7.4重要的照明負荷,宜在負荷末級配電盤采用自動切換電源的方式供電,負荷較大時,可采用由兩個專用回路各帶50%的照明燈具的配電方式。

10.7.5備用照明應由兩路電源或兩回路線路供電。

10.7.6備用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時使用時,其配電線路及控制開關應與正常照明分開裝設。備用照明僅在故障情況下使用時,當正常照明因故斷電,備用照明應自動投入工作。

10.7.7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壓斷路器對三個單相分支回路進行控制和保護。

10.7.8照明系統中的每一單相分支回路電流不宜超過16A,光源數量不宜超過25個;大型建筑組合燈具每一單相回路電流不宜超過25A,光源數量不宜超過60個(當采用LED光源時除外)。

10.7.9當插座為單獨回路時,每一回路插座數量不宜超過10個(組);用于計算機電源的插座數量不宜超過5個(組),并應采用A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10.7.10當照明回路采用遙控方式時,應同時具有解除遙控和手動控制的功能。

10.7.11備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應設置插座。

10.7.12對于使用氣體放電燈的照明線路,其中性導體應與相導體規格相同。

10.7.13當采用帶電感鎮流器的氣體放電光源時,宜將同一燈具或不同燈具的相鄰燈管(光源)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線路上。

10.7.14不應將線路敷設在貼近高溫燈具的上部。接入高溫燈具的線路應采用耐熱導線或采取其他隔熱措施。

10.7.15頂棚內設有人行檢修通道的觀眾廳、比賽場地等的照明燈具以及室外照明場所,宜在每盞燈具處設置單獨的保護。

10.8各類建筑照明設計要求

10.8.1住宅(公寓)電氣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公寓)照明宜選用細管徑直管熒光燈或緊湊型熒光燈。當因裝飾需要選用自熾燈時,宜選用雙螺旋白熾燈。

2燈具的選擇應根據具體房問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開啟式燈具,并宜選用節能型燈具。

3起居室的照明宜滿足多功能使用要求,除應設置一般照明外,還宜設置裝飾臺燈、落地燈等。高級公寓的起居廳照明宜采用可調光方式。

4住宅(公寓)的公共走道、走廊、樓梯問應設人工照明,除高層住宅(公寓)的電梯廳和火災應急照明外,均應安裝節能型自熄開關或設帶指示燈(或自發光裝置)的雙控延時開關。

5衛生間、浴室等潮濕且易污場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潔的燈具。

6衛生間的燈具位置應避免安裝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開關宜設于衛生間門外。

7高級住宅(公寓)的客廳、通道和衛生問,宜采用帶指示燈的蹺板式開關:

8每戶住宅(公寓)電源插座的數量不應少于表10.8.1的規定。

表10.8.1每戶電源插座的設置數量
部位
插座類型 起居室(廳) 臥室 廚房 衛生間 洗衣機、冰箱、排風機、空調器等安裝位置
二、三孔雙聯插座(組) 3 2 2 ---- ----
防濺水型二、三孔雙聯插座(組) ---- ---- ---- 1 ----
三孔插座(個) ---- ---- ---- ---- 各1

9住宅內電熱水器、柜式空調宜選用三孔15A插座;空調、排油煙機宜選用三孔10A插座;其他宜選用二、三孔10A插座;洗衣機插座、空調及電熱水器插座宜選用帶開關控制的插座;廚房、衛生間應選用防濺水型插座。

10每戶應配置一塊電能表、一個配電箱(分戶箱)。每戶電能表宜集中安裝于電表箱內(預付費、遠傳計量的電能表可除外),電能表出線端應裝設保護電器。電能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

11住宅配電箱(分戶箱)的進線端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過、欠電壓保護電器。分戶箱宜設在住戶走廊或門廳內便于檢修、維護的地方。

12住宅分戶箱內應配置有過電流保護的照明供電回路、一般電源插座回路、空調插座回路、電炊具及電熱水器等專用電源插座回路。廚房電源插座和衛生問電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除壁掛式空調器的電源插座回路外,其他電源插座回路均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13電源插座底邊距地低于1.8m時,應選用安全型插座。

10.8.2學校電氣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晚問學習的教室的平均照度值宜較普通教室高一級,且照度均勻度不應低于0.7。

2教室照明燈具與課桌面的垂直距離不宜小于1.7m。

3教室設有固定黑板時,應裝設黑板照明,且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值不宜低于教室的平均水平照度值。

4光學實驗室、生物實驗室一般照明照度宜為100~2001x,實驗桌上應設置局部照明。

5教室照明的控制應沿平行外窗方向順序設置開關,黑板照明開關應單獨裝設。走廊照明開關的設置宜在上課后關掉部分燈具。

6在多媒體教學的報告廳、大教室等場所,宜設置供記錄用的照明和非多媒體教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且一般照明宜采用調光方式或采用與電視屏幕平行的分組控制方式。

7演播室的演播區,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01x,文藝演播室的垂直照度可為1000~1500lx。演播用照明的用電功率,初步設計時可按0.3~0.5kW/m2估算。當演播室高度小于或等于7m時,宜采用軌道式布燈,當高度大于7m時,可采用固定式布燈形式。演播室的面積超過200 m2時,應設置疏散照明。

8大閱覽室照明宜采用熒光燈具。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區控制。供長時間閱覽的閱覽室宜設置局部照明。

9書庫照明宜采用窄配光熒光燈具。燈具與圖書等易燃物的距離應大于0.5m。地面宜采用反射比較高的建筑材料。對于珍貴圖書和文物書庫,應選用有過濾紫外線的燈具。

10書庫照明用電源配電箱應有電源指示燈并應設于書庫之外。書庫通道照明應在通道兩端獨立設置雙控開關。書庫照明的控制宜在配電箱分路集中控制。

11存放重要文獻資料和珍貴書籍的圖書館應設應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衛照明。

12圖書館內的公用照明與工作(辦公)區照明宜分開配電和控制。

10.8.3辦公樓電氣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公室、設計繪圖室、計算機室等宜采用直管熒光燈。

對于室內飾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比,頂棚宜為0.7;墻面宜為0.5;地面宜為0.3。

2辦公房間的一般照明宜設計在工作區的兩側,采用熒光燈時宜使燈具縱軸與水平視線相平行。不宜將燈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開間辦公室宜采用與外窗平行的布燈形式。

3出租辦公室的照明燈具和插座,宜按建筑的開間或根據智能大樓辦公室基本單元進行布置。

4在有計算機終端設備的辦公用房,應避免在屏幕上出現人和雜物的映像,宜限制燈具下垂線50º角以上的亮度不應大于200cd/m2。

5宜在會議室、洽談室照明設計時確定調光控制或設置集中控制系統,并設定不同照明方案。

6設有專用主席臺或某一側有明顯背景墻的大型會議廳,宜采用頂燈配以臺前安裝的輔助照明,并應使臺板上1.5m處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1x。

10.8.4商業電氣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照明應選用顯色性高、光效高、紅外輻射低、壽命長的節能光源。

2營業廳照明宜由一般照明、專用照明和重點照明組合而成。不宜把裝飾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營業廳一般照明應滿足水平照度要求,且對布藝、服裝以及貨架上的商品則應確定垂直面上的照度。

4對于玻璃器皿、寶石、貴金屬等類陳列柜臺,應采用高亮度光源;對于布藝、服裝、化妝品等柜臺,宜采用高顯色性光源;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產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1x。

5重點照明的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臺內照明的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6在無確切資料時,導軌燈的容量可每延長米按100W計算。

7櫥窗照明宜采用帶有遮光格柵或漫射型燈具。當采用帶有遮光格柵的燈具安裝在櫥窗頂部距地高度大于3m時,燈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º;當安裝高度低于3m,燈具遮光角宜為45 º以上。

8室外櫥窗照明的設置應避免出現鏡像,陳列品的亮度應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覽櫥窗的照度宜為營業廳照度的2~4倍。

9對貴重物品的營業廳宜設值班照明和備用照明。

營業廳照明不宜采用分散控制方式。

10.8.5飯店電氣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飯店照明宜選用顯色性較好、光效較高的暖色光源。

2大門廳照明應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隨室內照度的變化而調節燈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門廳休息區照明應滿足客人閱讀報刊所需要的照度。

3大宴會廳照明宜采用調光方式,同時宜設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燈光吊桿,燈光控制宜在廳內和燈光控制室兩地操作。應根據彩色電視轉播的要求預留電容量。

4當設有紅外無線同聲傳譯系統的多功能廳的照明采用熱輻射光源時,其照度不宜大于5001x。

5屋頂旋轉廳的照度,在觀景時不宜低于0.51x。

6客房床頭照明宜采用調光方式。

7客房照明應防止不舒適眩光和光幕反射,設置在寫字臺上的燈具應具備合適的遮光角,其亮度不應大于510cd/m2。

8客房穿衣鏡和衛生間內化妝鏡的照明燈具應安裝在視野立體角60°以外,燈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衛生間照明、排風機的控制宜設在衛生間門外。

9客房的進門處宜設有可切斷除冰柜、充電專用插座和通道燈外的電源的節能控制器。當節能控制器切斷電源時,高級客房內的風機盤管,宜轉為低速運行。

10飯店的公共大廳、門廳、休息廳、大樓梯廳、公共走道、客房層走道以及室外庭園等場所的照明,宜在總服務臺或相應層服務臺處進行集中控制,客房層走道照明亦可就地控制。

11飯店的休息廳、餐廳、茶室、咖啡廳、快餐廳等宜設有地面插座及燈光廣告用插座。

12室外網球場或游泳池宜設有正常照明,并應設置殺蟲燈或殺蟲器。

13地下車庫出入口處應設有適應區照明。

10.8.6醫院電氣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醫院照明設計應合理選擇光源和光色,對于診室、檢查室和病房等場所宜采用高顯色光源。

2診療室、護理單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設計,宜避免臥床病人視野內產生直射眩光;高級病房宜采用間接照明方式。

3護理單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關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調光方式。

4護理單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門應設置燈光疏散標志。

5病房的照明宜以床頭照明為主,并宜設置一般照明,燈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m2。當采用熒光燈時宜采用高顯色性光源,精神病房不宜選用熒光燈。

6當在病房的床頭上設有多功能控制板時,其上宜設有床頭照明燈開關、電源插座、呼叫信號、對講電話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7單間病房的衛生間內宜設有緊急呼叫信號裝置。

8病房內宜設有夜間照明。在床頭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兒科病房床頭部位的照度可為1.0lx。

9手術室內除應設有專用外,宜另設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溫應與無影燈光源相適應。手術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調光方式。

10手術專用無影燈的照度應在20x103~100x103lx,胸外科內手術專用無影燈的照度應為60×103~100×103lx。口腔科無影燈的照度可為10×103lx。

11進行神經時,應減少光譜區在800~1000nm的輻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2候診室、傳染病院的診室和廁所、呼吸器科、血庫、穿刺、婦科沖洗、手術室等場所應設置紫外線殺菌燈。當紫外線殺菌燈固定安裝時應避免出現在病人的視野之內或應采取特殊控制方式。

13X線診斷室、加速器治療室、核醫學科掃描室和照相室等的外門上宜設有工作標志燈和防止誤入室內的安全裝置,并應可切斷機組電源。

10.8.7體育場館電氣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體育場地照明光源宜選用高效金屬鹵化物氣體放電燈。

場地用直接配光燈具宜帶有限制眩光的附件,并應附有燈具安裝角度指示器。

2室內比賽場地照明宜滿足多樣性使用功能。宜采用寬配光與窄配光燈具相結合的布燈方式或選用非對稱配光燈具。

3綜合性大型體育場宜采用光帶式布燈或與塔式布燈組成的混合式布燈形式,燈具宜選用窄配光,其1/10峰值光強與峰值光強的夾角不宜大于15°。

4訓練場地的水平照度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徑場地照明可不大于1:3。

5當游泳池內設置水下照明時,水下照明燈具上沿距水面宜為0.3~0.5m;淺水部分燈具間距宜為2.5~3.0m;深水部分燈具間距宜為3.5~4.5m。

10.8.8博展館電氣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博展館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顯色熒光燈、小型金屬鹵化物燈和PAR燈,并應限制紫外線對展品的不利影響。當采用鹵鎢燈時,其燈具應配以抗熱玻璃或濾光層。

2對于壁掛式展示品,在保證必要照度的前提下,應使展示品表面的亮度在25cd/m2以上,并應使展示品表面的照度保持一定的均勻性,照度與照度之比應大于、0.75。

3對于有光澤或放人玻璃鏡柜內的壁掛式展示品,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應避開反射干擾區。

為了防止鏡面映像,應使觀眾面向展示品方向的亮度與展示品表面亮度之比小于0.5。

4對于具有立體造型的展示品,宜在展示品的側前方40°~60°處設置定向聚光燈,其照度宜為一般照度的3~5倍;當展示品為暗色時,其照度應為一般照度的5~10倍。

5陳列櫥柜的照明應注意照明燈具的配置和遮光板的設置,防止直射眩光。

6對于在燈光作用下易變質褪色的展示品,應選擇低照度水平和采用可過濾紫外線輻射的光源;對于機器和雕塑等展品,應有較強的燈光。弱光展示區宜設在強光展示區之前,并應使照度水平不同的展廳之間有適宜的過渡照明。

7展廳燈光宜采用自動調光系統。

8展廳的每層面積超過1500 m2時,應設有備用照明。重要藏品庫房宜設有警衛照明。

9藏品庫房和展廳的照明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暗配線方式。藏品庫房的電源開關應統一設在藏品庫區內的藏品庫房總門之外,并應裝設防火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藏品庫房照明宜分區控制。

10.8.9影劇院電氣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影劇院觀眾廳在演出時的照度宜為3~51x。

2觀眾廳照明應采用平滑調光方式,并應防止不舒適眩光。

當使用熒光燈調光時,光源功率宜選用統一規格。

3觀眾廳照明宜根據使用需要多處控制,并宜設有值班、清掃用照明,其控制開關宜設在前廳值班室。

4觀眾廳及其出口、疏散樓梯間、疏散通道以及演員和工作人員的出口,應設有應急照明。觀眾廳的疏散標志燈宜選用亮度可調式,演出時可減光40%,疏散時不應減光。

5甲、乙等劇場觀眾廳應設置座位排號燈,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V。

6化妝室照明宜選用高顯色性光源,光源的色溫應與舞臺照明光源色溫接近。演員化妝臺宜設有安全特低電壓電源插座。

7門廳、休息廳宜配置備用電源回路。

8影劇院前廳、休息廳、觀眾廳和走廊等場所,其照明控制開關宜集中設在前廳值班室或帶鎖的配電箱內。

10.9建筑景觀照明

10.9.1景觀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景觀照明設計應服從城市景觀照明設計的總體要求。

景觀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應與所在區域整體光環境相協調。

2當景觀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標志等,或將照明設施安裝在公共區域時,應取得相關部門批準。

3景觀照明的設置應表現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特征,并應顯示出建筑藝術立體感。

4對于標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義的構筑物,宜作為區域景觀照明設計方案的重點對象加以突出。

5城市繁華商業街區的景觀照明宜結合店牌與廣告照明、櫥窗照明等進行整體設計。

6城市景觀照明宜與城市街區照明結合設置,應滿足道路照明要求并注意避免對行人、行車視線的干擾以及對正常燈光標志的干擾。

10.9.2照明方式與亮度水平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l建筑物泛光照明應考慮整體效果。光線的主投射方向宜與主視線方向構成30º~70º夾角。不應單獨使用色溫高于6000K的光源。

2應根據受照面的材料表面反射比及顏色選配燈具及確定安裝位置,并應使建筑物上半部的平均亮度高于下半部。當建筑表面反射比低于0.2時,不宜采用投射光照明方式。

3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鄰建筑物上設置燈具的布燈方式或將兩種方式結合,也可將燈具設置在地面綠化帶中。

4在建筑物自身上設置照明燈具時,應使窗墻形成均勻的光幕效果。

5采用投射光照明的被照景物的平均亮度水平宜符合表10.9.2的規定。

表10.9.2被照景物亮度水平
被照景物所處區域 亮度范圍(cd/m2)
城市中心商業區、娛樂區、大型廣場 <15
一般城市街區、邊緣商業區、城鎮中心區、 <10
居住區、城市郊區、較大面積的園林景區 <5

6對體形較大且具有較豐富輪廓線的建筑,可采用輪廓裝飾照明。當同時設置輪廓裝飾照明和投射光照明時,投射光照明應保持在較低的亮度水平。

7對體形高大且具有較大平整立面的建筑,可在立面上設置由多組霓虹燈、彩色熒光燈或彩色LED燈構成的大型燈組。

8采用玻璃幕墻或外墻開窗面積較大的辦公、商業、文化娛樂建筑,宜采用以內透光照明為主的景觀照明方式。

9噴水照明的設置應使燈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噴水端部的水花。當使用彩色濾光片時,應根據不同的透射比正確選擇光源功率。

10當采用安裝于行人水平視線以下位置的照明燈具時,應避免出現眩光。

11景觀照明的燈具安裝位置,應避免在白天對建筑外觀產生不利的影響。

10.9.3供電與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分支線路每一單相回路電流不宜超過16A,室外分支線路每一單相回路電流不宜超過25A。室外單相220V支路線路長度不宜超過100m,220/380V三相四線制線路長度不宜超過300m,并應進行保護靈敏度的校驗。

2除采用LED光源外,建筑物輪廓燈每一單相回路不宜超過100個。

3安裝于建筑內的景觀照明系統應與該建筑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一致。安裝于室外的景觀照明中距建筑外墻20m以內的設施,應與室內系統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墻大于20m宜采用TT接地形式。

4室外分支線路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5景觀照明應集中控制,并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一般、節日、重大慶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規定

11.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民用建筑物的防雷設計。

11.1.2建筑物防雷設計應調查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術、經濟合理。

11.1.3建筑物防雷不應采用裝有放射性物質的接閃器。

11.1.4新建建筑物防雷應根據建筑及結構形式與相關專業配合,宜利用建筑物金屬結構及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鋼筋等導體作11.1.5年平均雷暴日數應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資料確定。

11.1.6建筑物年預計雷擊次數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11.1.7在防雷裝置與其他設施和建筑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筑物,應采取等電位聯結。

11.1.8民用建筑物防雷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建筑物電于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的規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類

11.2.1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進行分類。

11.2.2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民用建筑物應劃分為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在雷電活動頻繁或強雷區,可適當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護.

11.2.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物;

2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

3的會堂、辦公建筑物、檔案館、大型博展建筑物;

特大型、大型鐵路旅客站;國際性的航空港、通信樞紐;國賓館、大型旅游建筑物;國際港口客運站;

4計算中心、通信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省級大型計算中心和裝有重要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319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邊緣高度超過20m的建筑物;

7通過調查確認當地遭受過雷擊災害的類似建筑物;歷雷害事故嚴重地區或雷害事故較多地區的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筑物。

11.3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3.1第二類防雷建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防側擊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11.3.2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閃器宜采用避雷帶(網)、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避雷帶應裝設在建筑物易受雷擊的屋角、屋脊、女兒墻及屋檐等部位,并應在整個屋面上裝設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格。

2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或等效的環形導體相互連接。

3引出屋面的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4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設接閃器,并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5當利用金屬物體或金屬屋面作為接閃器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1.6.4條的要求。

6防直擊雷的引下線應優先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鋼結構柱。當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1.7.7條的要求。

7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的數量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專設引下線時,其根數不應少于2根,間距不應大于18m,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2)當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鋼結構柱作為防雷裝置的引下線時,其根數可不限,間距不應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擊的各個角上的柱子的鋼筋或鋼柱應被利用,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可不作規定。

8防直擊雷的接地網應符合本規范第11.8節的規定。

11.3.3當建筑物高度超過45m時,應采取下列防側擊措施:

1建筑物內鋼構架和鋼筋混凝土的鋼筋應相互連接。

2應利用鋼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子內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結構圈梁中的鋼筋應每三層連成閉合回路,并應同防雷裝置引下線連接。

3應將45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金屬物直接或通過預埋件與防雷裝置相連。

4垂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類似金屬物除應滿足本規范第11.3.6條的規定外,尚應在頂端和底端與防雷裝置連接。

11.3.4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防止雷電波的侵入,進入建筑物的各種線路及金屬管道宜采用全線埋地引入,并應在入戶端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導管及金屬管道與接地網連接。當采用全線埋地電纜確有困難而無法實現時,可采用一段長度不小于2  (m)的鎧裝電纜或穿鋼導管的全塑電纜直接埋地引入,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其人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或鋼導管應與接地網連通。

注:ρ_為埋地電纜處的土壤電阻率(Ω•m)。

2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還應裝設避雷器,并應與電纜的金屬外皮或鋼導管及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3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區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壓架空線直接引人建筑物,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戶端應裝設避雷器,并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網上,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5Ω;

2)人戶端的三基電桿絕緣子鐵腳、金具應接地,靠近建筑物的電桿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其余兩基電桿不應大于20Ω。

4進出建筑物的架空和直接埋地的各種金屬管道應在進出建筑物處與防雷接地網連接。

5當低壓電源采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人時,應在電源引入處的總配電箱裝設浪涌保護器。

6設在建筑物內、外的配電變壓器,宜在高、低壓側的各相裝設避雷器。

11.3.5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網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體、電氣線路、電氣設備和電子信息設備的反擊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條件時,宜將防雷裝置的接閃器和引下線與建筑物內的金屬物體隔開。金屬物體至引下線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3.5-1)至(11.3.5-3)的要求,地下各種金屬管道及其他各種接地網距防雷接地網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且不應小于2m,達不到時應相互連接。

當Lx≥5Ri時 Sa1≥0.075Kc(Ri+Lx)           (11.3.5-1)

當Lx<5Ri時 Sa1≥0.3Kc(Ri+0.1Lx)          (11.3.5-2)

Sa2≥0.075KcLx                          (11.3.5-3)

Sed≥0.3KcRi                              (11.3.5-4)

式中Sa1——當金屬管道的埋地部分未與防雷接地裝置連接時,引下線與金屬物體之間的空氣中距離(m);

Sa2——當金屬管道的埋地部分已與防雷接地裝置連接時,引下線與金屬物體之間的空氣中距離(m);

Ri——防雷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

Lx——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長度(m);

Sed——防雷接地裝置與各種接地裝置或埋地各種電纜和金屬管道間的地下距離(m);

Kc——分流系數,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66,接閃器成閉合環或網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

2當利用建筑物的鋼筋體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筑物的大部分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3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4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有混凝土墻、磚墻隔開時,混凝土墻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相同,磚墻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二分之一。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距離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金屬物或線路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

5對于設有大量電子信息設備的建筑物,其電氣、電信豎井內的接地干線應與每層樓板鋼筋作等電位聯結。一般建筑物的電氣、電信豎井內的接地干線應每三層與樓板鋼筋作等電位聯結。

11.3.6當整個建筑物全部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為磚混結構但有鋼筋混凝土組合柱和圈梁時,應利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內的鋼筋設置局部等電位聯結端子板,并應將建筑物內的各種豎向金屬管道每三層與局部等電位聯結端子板連接一次。

11.3.7當防雷接地網符合本規范第11.8.8條的要求時,應優先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基礎內的鋼筋作為接地網。當為專設接地網時,接地網應圍繞建筑物敷設成~個閉合環路,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11.4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1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防側擊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11.4.2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閃器宜采用避雷帶(網)、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所有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或等效的環形導體相互連接。

2避雷帶應裝設在屋角、屋脊、女兒墻及屋檐等建筑物易受雷擊部位,并應在整個屋面上裝設不大于20mx20m或24mx16m的網格。

3對于平屋面的建筑物,當其寬度不大于20m時,可僅沿周邊敷設一圈避雷帶。

4引出屋面的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5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以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設接閃器,并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6當利用金屬物體或金屬屋面作為接閃器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1.6.4條的要求。

7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應優先利用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但應符合本規范第11.7.7條的要求。

8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的數量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防雷裝置專設引下線時,其引下線數量不應少于兩根,間距不應大于25m,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對第11.2.4條第4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則不宜大于10Ω;

2)當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時,其引下線數量可不受限制,間距不應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擊的幾個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值可不作規定。

9構筑物的防直擊雷裝置引下線可為一根,當其高度超過40m時,應在相對稱的位置上裝設兩根。當符合本規范第11.7.7條的要求時,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構筑物中的鋼筋可作為引下線。

10防直擊雷裝置的接地網宜和電氣設備等接地網共用。進出建筑物的各種金屬管道及電氣設備的接地網,應在進出處與防雷接地網相連。

在共用接地網并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網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當符合本規范第11.8.8條的要求時,應利用基礎和地梁作為環形接地網。

11.4.3當建筑物高度超過60m時,應采取下列防側擊措施:

1建筑物內鋼構架和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及金屬管道等的連接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11.3.3條的規定;

2應將6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直接或通過預埋件與防雷裝置相連。

11.4.4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金屬導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架空線轉換為電纜時,電纜長度不宜小于15m,并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2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并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網上。當多回路蘭苗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浪涌保護器,但絕緣子鐵腳、金具仍應接到接地網上。.

3進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或電氣設備的接地網上或獨自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干30Ω。

11.4.5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網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體、電氣線路、電氣設備和電子信息設備的反擊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條件時,宜將防雷裝置的接閃器和引下線與建筑物內的金屬物體隔開。金屬物體至引下線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4.5-1)或(11.4.5-2)的要求。地下各種金屬管道及其他各種接地網距防雷接地網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但不應小于2m。當達不到時,應相互連接。

當LX≥5Ri時         Sal≥0.05Kc(Ri+LX)            (11.4.5-1)

當LX<5Ri時         Sal≥0.2Kc(Ri+0.1LX)                  (11.4.5-2)

式中Sal——當金屬管道的埋地部分未與防雷接地裝置連接時,引下線與金屬物體之間的空氣中距離(m);

Ri——防雷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

Kc——分流系數,見第11.3.5條1款公式之注釋;

LX——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長度(m)。

2在共用接地網并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其引下線與金屬物之間的空氣中距離應符合公式(11.3.5—3)的要求。

3當利用建筑物的鋼筋體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筑物的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4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有自然地或人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5電氣、電信豎井內的接地干線與樓板鋼筋的等電位聯結應符合本規范第11.3.5條的規定。

11.5其他防雷保護措施

11.5.1微波站、電視差轉臺、衛星通信地球站、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站、雷達雷測試調試場、移動通信基站等建筑物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天線鐵塔上的天線應在避雷針保護范圍內,避雷針可固定在天線鐵塔上,塔身金屬結構可兼作接閃器和引下線。當天線塔位于機房旁邊時,應在塔基四角外敷設鐵塔接地網和閉合環形接地體,天線鐵塔及防雷引下線應與該接地網和閉合環形接地體可靠連通。天線基礎周圍的閉合環形接地體與圍繞機房四周敷設的閉合環形接地體應有兩處以上部位可靠連接。

2天線鐵塔上的天線饋線波導管或同軸傳輸線的金屬外皮及敷線金屬導管,應在塔的上下兩端及超過60m時,還應在其中問部位與塔身金屬結構可靠連接,并應在機房入口處的外側與接地網連通。經走線架上塔的天線饋線,應在其轉彎處上方0.5~1m范圍內可靠接地,室外走線架亦應在始末兩端可靠接地。塔上的天線安裝框架、支持桿、燈具外殼等金屬件,應與塔身金屬結構用螺栓連接或焊接連通。塔頂航空障礙燈及塔上的照明燈電源線應采用帶金屬外皮的電纜或將導線穿人金屬導管,電纜金屬外皮或金屬導管至少應在上下兩端與塔身連接。

3衛星通信地球站天線的防雷,可采用獨立避雷針或在天線口面上沿及副面調整器頂端預留的安裝避雷針處分別安裝相應的避雷針。當天線安裝于地面上時,其防雷引下線應直接引至天線基礎周圍的閉合形接地體。當天線位于機房屋頂時,可利用建筑物結構鋼筋作為其防雷引下線。

4中波無線電廣播臺的桅桿天線塔對地應是絕緣的,宜在塔基設有絕緣子,桅桿天線底部與大地之間安裝球形放電間隙。桅桿天線必須自桅桿中心向外呈輻射狀敷設接地網,地網相鄰導體問夾角應相等。導體的數量及每根導體的長度,應根據發射機輸出功率及波長確定。短波無線電廣播臺的天線塔上應裝設避雷針并將塔體接地。無線電廣播臺發射機房內應設置高頻接地母線及高頻接地極。

5雷達站的天線本身可作為防雷接閃器。當另設避雷針或避雷線作為接閃器以保護雷達天線時,應避免其對雷達工作的影響。

6微波站、電視差轉臺、衛星通信地球站、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測試調試場、移動通信基站等設施的機房屋頂應設避雷網,其網格尺寸不應大于3mx3m,且應與屋頂四周敷設的閉合環形避雷帶焊接連通。機房四周應設雷電流引下線,引下線可利用機房建筑結構柱內的2根以上主鋼筋,并應與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及基礎、樁基內的主鋼筋相互連通。當天線塔直接位于屋頂上時,天線塔四角應在屋頂與雷電流引下線分別就近連通。機房外應圍繞機房敷設閉合環形水平接地體并在四角與機房接地網連通。對于鋼筋混凝土樓板的地面和頂面,其樓板內所有結構鋼筋應可靠連通,并應與閉合環形接地極連成一體。對于非鋼筋混

凝土樓板的地面和頂面,應在樓板構造內敷設不大于1.5m×1.5m的均壓網,并應與閉合環形接地極連成一體。雷達站機房應利用地面、頂面和墻面內鋼筋構成網格不大于200mm×200mm的籠形屏蔽接地體。

7微波站、電視差轉臺、衛星通信地球站、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站、雷達測試調試場、移動通信基站等設施機房及電力室內應在墻面、地槽或走線架上敷設環形:或排形接地匯集線,機房和電力室接地匯集線之間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40mmX4mm熱鍍鋅扁鋼連接導體相互可靠連通,并應對稱各引出2根接地引入導體與機房接地網就近焊接連通。

8微波站、電視差轉臺、衛星通信地球站、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站、雷達測試調試場、移動通信基站等設施的站區內嚴禁布設架空纜線,進出機房的各類纜線均應采用具有金屬外護套的電纜或穿金屬導管埋地敷設,其埋地長度不應小于50m,兩端應與接地網相連接。若其長度大于60m時,中間應接地。電纜在進站房處應將電纜芯線加電浪涌保護器,電纜內的空線應對應接地。

9雷達測試調試場應埋設環形水平接地體,其地面上應預留接地端子,各種專用車輛的功能接地、保護接地、電源電纜的外皮及饋線屏蔽層外皮,均應采用接地導體以最短路徑與接地端子相連。

11.5.2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節日彩燈、航空障礙標志燈及其他用電設備的線路,應采取下列防雷電波侵入措施。

1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應處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2有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應將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

3從配電盤引出的線路應穿鋼導管,鋼導管的一端應與配電盤外露可導電部分相連,另一端應與用電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及保護罩相連,并應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鋼導管因連接設備而在中間斷開時,應設跨接線,鋼導管穿過防雷分區界面時,應在分區界面作等電位聯結。

4在配電盤內,應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裝設浪涌保護器。

11.5.3對于不裝防雷裝置的所有建筑物和構筑物,應在進戶處將絕緣子鐵腳連同鐵橫擔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網上,并應在室內總配電盤裝設浪涌保護器。

11.5.4嚴禁在獨立避雷針、避雷網、引下線和避雷線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和低壓架空線等。

11.5.5屋面露天汽車停車場應采用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作接閃器,且應使屋面車輛和人員處于接閃器保護范圍內。

11.5.6糧、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宜采取防直擊雷措施。當其年計算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時,宜采用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防直擊雷。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保護范圍的滾球半徑h。可取100m。當計算雷擊次數時,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計算,其長度和寬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積的長度和寬度計算。

11.6接閃器

11.6.1不得利用安裝在接收無線電視廣播的共用天線的桿頂上的接閃器保護建筑物。

11.6.2建筑物防雷裝置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帶(網)、屋頂上的性金屬物及金屬屋面作為接閃器。

11.6.3避雷針宜采用圓鋼或焊接鋼管制成,其直徑應符合表11.6.3的規定。

 

表11.6.3避雷針的直徑
材料規格
針長、部位 圓鋼直徑(mm) 鋼管直徑(mm)
lm以下 ≥12 ≥20
1~2m ≥16 ≥25
煙囪頂上 ≥20 ≥40

11.6.4避雷網和避雷帶宜采用圓鋼或扁鋼,其尺寸應符合表11.6.4的規定。

表11.6.4避雷網、避雷帶及煙囪頂上的避雷環規格
材料規格
類別 圓鋼直徑(mm) 扁鋼截面(mm2) 扁管厚度(mm)
避雷網、避雷帶 ≥8 ≥49 ≥4
煙囪上的避雷環 ≥12 ≥100 ≥4

11.6.5對于利用鋼板、銅板、鋁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當符合下列要求時,宜利用其屋面作為接閃器:

l金屬板之間具有持久的貫通連接;

2當金屬板需要防雷擊穿孔時,鋼板厚度不應小于4mm,

銅板厚度不應小于5mm,鋁板厚度不應小于7mm

3當金屬板不需要防雷擊穿孔和金屬板下面元易燃物品時,

鋼板厚度不應小于0.1mm,銅板厚度不應小于0.5mm,鋁板厚度不應小于0.65mm,鋅板厚度不應小于0.7mm;

4金屬板應無絕緣被覆層。

11.6.6層頂上的性金屬物宜作為接閃器,但其所有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通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旗桿、欄桿、裝飾物等,其規格不應小于本規范第11.6.2條和第11.6.3條的規定;

2鋼管、鋼罐的壁厚不應小于2.5 mm,當鋼管、鋼罐一旦被雷擊穿,其介質對周圍環境造成危險時,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11.6.7接閃器應熱鍍鋅,焊接處應涂防腐漆。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還應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1.6.8接閃器的布置及保護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閃器應由下列各形式之一或任意組合而成:

1)獨立避雷針;

2)直接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針、避雷帶或避雷網。

2布置接閃器時應優先采用避雷網、避雷帶或采用避雷針,并應按表11.6.7規定的不同建筑防雷類別的滾球半徑hr,,采用滾球法計算接閃器的保護范圍。

注:滾球法是以hr為半徑的一個球體,沿需要防直擊雷的部位滾動,當球體只觸及接閃器(包括利用作為接閃器的金屬物)或接閃器和地面(包括與大地接觸能承受雷擊的金屬物)而不觸及需要保護的部位時,則該部分就得到接閃器的保護。滾球法確定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附錄的規定。

表11.6.7按建筑物的防雷類別布置接閃器
建筑物防雷類別 滾球半徑hr(m) 避雷網尺寸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45 ≤10mx10m或≤12mx8m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60 ≤20mx20m或≤24mx16m

11.7引下線

11.7.1建筑物防雷裝置宜利用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采用圓鋼、扁鋼作為引下線。

11.7.2引下線宜采用圓鋼或扁鋼。當采用圓鋼時,直徑不應小于8mm。當采用扁鋼時,截面不應小于48mm2,厚度不應小于4mm。

對于裝設在煙囪上的引下線,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2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且厚度不應小于4mm。

11.7.3除利用混凝土中鋼筋作引下線外,引下線應熱鍍鋅,焊接處應涂防腐漆。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還應加大截面或采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11.7.4專設引下線宜沿建筑物外墻明敷設,并應以較短路徑接地,建筑藝術要求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應加大一級。

11.7.5建筑物的金屬構件、金屬煙囪、煙囪的金屬爬梯等可作為引下線,其所有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通路。

11.7.6采用多根專設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距地面1.8m以下處設置斷接卡。

當利用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鋼柱作為引下線并同時利用基礎鋼筋作為接地網時,可不設斷接卡。當利用鋼筋作引下線時,應在室內外適當地點設置連接板,供測量接地、接人工接地體和等電位聯結用。

當僅利用鋼筋混凝土中鋼筋作引下線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在每根引下線的距地面不低于0.5m處設接地體連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設斷接卡,其上端應與連接板或鋼柱焊接。連接板處應有明顯標志。

11.7.7利用建筑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防雷引下線時,其上部應與接閃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lm處宜焊出一根直徑為19mm或40mm×4mm鍍鋅鋼導體,此導體伸出外墻的長度不宜小于1m,作為防雷引下線的鋼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鋼筋直徑大于或等于16mm時,應將兩根鋼筋綁扎或焊接在一起,作為一組引下線;

2當鋼筋直徑大于或等于10mm且小于16mm時,應利用四根鋼筋綁扎或焊接作為一組引下線。

11.7.8當建筑物、構筑物鋼筋混凝土內的鋼筋具有貫通性連接并符合本規范第11.7.7條要求時,豎向鋼筋可作為引下線;當橫向鋼筋與引下線有可靠連接時,橫向鋼筋可作為均壓環。

11.7.9在易受機械損壞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引下線應加保護設施。

11.8接地網

11.8.1民用建筑宜優先利用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防雷接地網,當不具備條件時,宜采用圓鋼、鋼管、角鋼或扁鋼等金屬體作人工接地極。

11.8.2垂直埋設的接地極,宜采用圓鋼、鋼管、角鋼等。水平埋設的接地極宜采用扁鋼、圓鋼等。人工接地極的最小尺寸應符合本規范表12.5.1的規定。

11.8.3接地極及其連接導體應熱鍍鋅,焊接處應涂防腐漆。在腐蝕性較強的土壤中,還應適當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1.8.4垂直接地體的長宜為2.5m。垂直接地極間的距離及水平接地極間的距離宜為5m,當受場所限制時可減小。

11.8.5接地極埋設深度不宜小于0.6m,接地極應遠離由于高溫影響使土壤電阻率升高的地方。

11.8.6當防雷裝置引下線大于或等于兩根時,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均應滿足對該建筑物所規定的防直擊雷沖擊接地電阻值。

11.8.7為降低跨步電壓,防直擊雷的人工接地網距建筑物入口處及人行道不宜小于3m,當小于3m時,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水平接地極局部深埋不應小于1m;

2水平接地極局部應包以絕緣物;

3宜采用瀝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網上面敷設50~80mm瀝青層,其寬度不宜小于接地網兩側各2m。

11.8.8當基礎采用以硅酸鹽為基料的水泥和周圍土壤的含水率不低于4%以及基礎的外表面無防腐層或有瀝青質的防腐層時,鋼筋混凝土基礎內的鋼筋宜作為接地網,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根引下線處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5Ω;

2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每根引下線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鋼筋表面積總和,對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不應少于4.24K2c(m2),對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不應少于1.89 K2c(m2)。

注:K2c為分流系數,取值與本規范第11.3.5條中的取值一致。。

11.8.9當采用敷設在鋼筋混凝土中的單根鋼筋或圓鋼作為防雪裝置時,鋼筋或圓鋼的直徑不應小于10mm。

11.8.10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設成閉合環狀的水平接地體,可理設在建筑物散水以外的基礎槽邊。

11.8.1l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應考慮在雷雨季節,土壤干、濕狀態的影響。

11.8.12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網的接地電阻:

1可采用多支線外引接地網,外引長度不應大于有效長度( );

2可將接地體埋于較深的低電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深鉆式接地極;‘

3可采用降阻劑,降阻劑應符合環保要求;

4可換土;

5可敷設水下接地網。

11.9防雷擊電磁脈沖

11.9.1建筑物防雷擊電磁脈沖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電子信息系統是否需要防雷擊電磁脈沖,應根據防雷區及設備要求進行損失評估及經濟分析綜合考慮,做到安全、適用、經濟。

2對于未裝設防雷裝置的建筑物,當電子信息系統需防雷擊電磁脈沖時,該建筑物宜按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接閃器宜采用避雷帶(網)。

3當工程設計階段不明確電子信息系統的規模和具體設置且預計將設置電子信息系統時,應在設計時將建筑物金屬構架、混凝土鋼筋等自然構件、金屬管道、電氣的保護接地系統等與防雷裝置連成共用接地系統,并應在適當地方預埋等電位聯結板。

4建筑物內電子信息系統應根據所在地雷暴日、設備所在的防雷區及系統對雷擊電磁脈沖的抗擾度,采取相應的屏蔽、接地、等電位聯結及裝設浪涌保護器等防護措施。

5建筑物內電子信息系統應根據所在地雷暴日、設備設置的防雷區,以及系統對雷擊電脈沖的抗擾度采取相應的屏蔽、接地、等電位聯結及裝設電涌保護器等防護措施。

6根據電磁場強度的衰減情況,防雷區劃分為LPZOA、LPZ0B及LPZ1區。分區原則參見國標《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

7建筑電子信息系統應根據信息系統所處環境因素、設備重要性及發生雷擊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將信息系統防雷擊電磁脈沖劃分為A、B、C、D四級,可按公式11.9.1確定或按表11.9.1選擇:

E=1-Nc/N            (11.9.1)

式中E ——防雷裝置的攔截效率;

Nc——直擊雷和雷擊電磁脈沖引起信息系統設備損壞的可接受的年平均雷擊次數(次/a)。

N ——建筑物年預計雷擊次數(次/a)。

當E>0.98時,為;

當0.95

當0.8

當E≤0.8時,為D級。

2)按建筑物電子系統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質確定的防護等級應符合表11.9.1的規定;

表11.9.1雷擊電磁脈沖防護等級
雷擊電磁脈沖
防護等級 設置電子信息系統的建筑物
1大型計算中心、大型通信樞紐、國家金融中心、銀行;
2安全防范系統,如國家文物、檔案館、電視監控和報警系統;
3大型電子醫療設備、五星級賓館
B級 1中型計算中心、中型通信樞紐、移動通信基站、大型體育場館監控系統、證券中心;
2乙級安全防范系統,如省級文物、檔案館的閉路電視監控和報警系統;
3雷達站、微波站、高速公路監控和收費系統;
4中型電子醫療設備;
5四星級賓館
C級 1小型通信樞紐、電信局;
2大中型有線電視系統;
3三星級以下賓館
D級 除上述A、B、C級以外的電子信息設備

3)當采用上述兩種方法確定的防護等級不相同時,宜按較高級別確定。

11.9.2為減少雷擊電磁脈沖的干擾,宜在建筑物和被保護房間的外部設屏蔽、合理選擇敷設線路路徑及線路屏蔽等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金屬屋頂、立面金屬表面、鋼柱、鋼梁、混凝土內鋼筋和金屬門窗框架等大尺寸金屬件,應作等電位聯結并與防雷裝置相連;

2在需要保護的空間內,當采用屏蔽電纜時,其屏蔽層應在兩端及在防雷區交界處作等電位聯結;當系統要求只在一端作等電位聯結時,應采用兩層屏蔽,外層屏蔽按前述要求處理;

3兩個建筑物之間的非屏蔽電纜應敷設在金屬導管內,導管兩端應電氣貫通,并應連接到各自建筑物的等電位聯結帶上;

4當建筑物或房間的大屏蔽空間由金屬框架或鋼筋混凝土的鋼筋等自然構件組成時,穿入該屏蔽空間的各種金屬管道及導電金屬物應就近作等電位聯結;

5每幢建筑物本身應采用共用接地網;當互相鄰近的建筑物之間有電力和通信電纜連通時,宜將其接地網互相連接。

11.9.3穿過各防雷區界面的金屬物和系統,以及在一個防雷區內部的金屬物和系統均應在界面處作等電位聯結,并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進入建筑物的外來導電物均應在LPZOA或LPZO。與LPZl的界面處作等電位聯結;當外來導電物、電力線、通信線在不同地點進入建筑物時,宜分別設置等電位聯結端子箱,并應將其就近連接到接地網;

2建筑物金屬立面、鋼筋等屏蔽構件宜每隔5m與環形接地體或內部環形導體連接一次;

3電子信息系統的各種箱體、殼體、機架等金屬組件應與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網作等電位聯結。

11.9.4低壓配電系統及電子信息系統信號傳輸線路在穿過各防雷區界面處,宜采用浪涌保護器(SPD)保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上級浪涌保護器為開關型SPD,次級SPD采用限壓型SPD時,兩者之間的線路長度應大于10m。當上級與次級浪涌保護器均采用限壓型SPD時,兩者之間的線路長度應大于5m。除采用能量自動控制型組合SPD外,當上級與次級浪涌保護器之問的線路長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加裝退耦裝置。

2浪涌保護器必須能承受預期通過的雷電流,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浪涌保護器應能熄滅在雷電流通過后產生的工頻續流;

2)浪涌保護器的鉗壓加上其兩端引線的感應電壓之和,應與其保護對象所屬系統的基本絕緣水平和設備允許的浪涌電壓相配合,并應小于被保護設備的耐沖擊過電壓值,不宜大于被保護設備耐沖擊過電壓額定值的80%。

當無法獲得設備的耐沖擊過電壓時,220/380V三相配電系統設備的絕緣耐沖擊過電壓額定值可按表11.9.4-1選用。

表11.9.4-1    220/380V三相系統各種設備絕緣耐沖擊過電壓額定值
設備位置 電源處的設備 配電線路和最后
分支線路的設備 用電設備 特殊需要
保護的設備
耐沖擊過電壓類別 Ⅳ類 Ⅲ類 Ⅱ類 I類
耐沖擊電壓額定值kV 6 4 2.5 1.5
注:l I類一需要將瞬態過電壓限制到特定水平的設備;2 Ⅱ類一如家用電器、手提工具和類似負荷;3 Ⅲ類~如配電盤,斷路器,包括電纜、母線、分線盒、開關、插座等的布線系統,以及應用于至固定裝置的固定安裝的電動機等一些其他設備;4 Ⅳ類~如電氣計量儀表、一次線過流保護設備、波紋控制設備。


3 220/380V三相系統中的浪涌保護器的設置,應與接地形式及接線方式一致,且其持續運行電壓U。應符合下列規定:1)TT系統中浪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電流保護器的負荷側時,Uc不應小于1.55Uo;當浪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電流保護器的電源側時,Uc不應小于1.15Uo;2)TN系統中,Uc不應小于1.15Uo;3)IT系統中,Uc不應小于1.15U(U為線間電壓)。注:U0是低壓系統相導體對中性導體的標稱電壓,在220/380V三相系統中,U0=220V。

4配電線路用SPD應根據工程的防護等級和安裝位置對SPD的標稱導通電壓、標稱放電電流、沖擊通流容量、限制電壓、殘壓等參數進行選擇。用于配電線路SPD放電電流參數,應符合表11.9.4-2的規定。

表11.9.4-2配電線路SPD放電電流參數
防護
等級 LPZO與LPZ1交界處 后續防雷區交界處 直流電源標稱放電電流(kA)
 級標稱放電電流(kA) 第二級標稱放電電流(kA) 第三級標稱放電電流(kA) 第四通標稱放電電流(kA)
 (10/350μs) (8/20μs) (8/20μs) (8/20μs) (8/20μs) (8/20μs)
≥20 ≥80 ≥40 ≥20 ≥10 ≥10
B級 ≥25 ≥60 ≥40 ≥20 —— 直流配電系統中根據線路長度和工作電壓選用標稱放電電流≥kA適配的SPD
C級 ≥12.5 ≥50 ≥20 —— ——
D級 ≥12.5 ≥50 ≥10 —— ——

注:配電線路用SPD應具有SPD損壞告警、熱容和過流保護、保險跳閘告警、遙信等功能;SPD的外封裝材料應為阻燃材料。

5信息系統的信號傳輸線路SPD,應根據線路工作頻率、傳輸介質、傳輸速率、工作電壓、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參數,選用電壓駐波比和插入損耗小的適配的產品,并應符合表11.9.4-3、11.9.4-4的規定。

6各種計算機網絡數據線路上的SPD,應根據被保護設備的工作電壓、接口形式、特性阻抗、信號傳輸速率或工作頻率等參數選用插入損耗低的適配的產品,并應符合表11.9.4—3、表11.9.4-4的規定。

11-9-4-2信號線路SPD性能參數
纜線類型
參數要求 非屏蔽雙絞線 屏蔽雙絞線 同軸電纜
標稱導通電壓 ≥1.2Un ≥1.2Un ≥1.2Un
測試波形 (1.2/50μs、8/20μs)混合波 (1.2/50μs、8/20μs)混合波 (1.2/50μs、8/20μs)混合波
標稱放電電流(kA) ≥1 ≥0.5 ≥3
注:Un一一額定工作電壓。

 
表11.9.4-4信號線路、天饋線路SPD性能參數
名稱 插入損耗≤(dB) 電壓駐波比≤ 響應時間≤(ns) 用于收發通信系統的SPD平均功率(kW) 特性阻抗(Ω) 傳輸速率(bps) 工作頻率(MHz) 接口型式
數值 0.5 1.3 10 ≥1.5倍系統平均功率 應滿足系統要求 應滿足系統要求 應滿足系統要求 應滿足系統要求
注:信號線用SPD應滿足信號傳輸速率及帶寬的需要,其接口應與被保護設備兼答。


7應在各防雷區界面處作等電位聯結。當由于工藝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護設備位置不在界面處,且線路能承受所發生的浪涌電壓時,SPD可安裝在被保護設備處,線路的金屬保護層或屏蔽層,宜在界面處作等電位聯結。,

8SPD安裝線路上應有過電流保護器件,該器件應由SPD廠商配套,宜選用有劣化顯示功能的SPD。

9浪涌保護器連接導線應短而直,引線長度不宜超過0.5m。

10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電源嚴禁采用架空線路直接引入。

11.9.5當電子信息系統設備由TN交流配電系統供電時,其配電線路必須采用TN-S系統的接地形式。

 
12 接地和特殊場所的安全防護

12.1一般規定

12.1.1本章適用于交流標稱電壓10kV及以下用電設備的接地配置及特殊場所的安全防護設計。

12.1.2用電設備的接地可分為保護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用電設備保護接地設計,根據工程特點和地質狀況確定合理的系統方案。

12.1.4不同電壓等級用電設備的保護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網;除有特殊要求外,電信及其他電子設備等非電力設備也可采用共用接地網。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設備最小值的要求。

12.1.5每個建筑物均應根據自身特點采取相應的等電位聯結。

12.2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2.1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可分為TN、TT、IT三種系統,其中TN系統又可分為TN—C、TN-S、TN—C-S三種形式。

12.2.2TN系統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在TN系統中,配電變壓器中性點應直接接地。所有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采用保護導體(PE)或保護接地中性導體(PEN)與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相連接。

2保護導體或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在靠近配電變壓器處接地,且應在進入建筑物處接地。對于高層建筑等大型建筑物,為在發生故障時,保護導體的電位靠近地電位,需要均勻地設置附加接地點。附加接地點可采用有等電位效能的人工接地極或自然接地極等外界可導電體。

3保護導體上不應設置保護電器及隔離電器,可設置供測試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斷開的接點。

4保護導體單獨敷設時,應與配電干線敷設在同一橋架上,并應靠近安裝。

12.2.3采用TN-C-S系統時,當保護導體與中性導體從某點分開后不應再合并,且中性導體不應再接地。

12.2.4TT系統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在TT系統中,配電變壓器中性點應直接接地。電氣設

備外露可導電部分所連接的接地極不應與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的接地極相連接。

2TT系統中,所有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宜采用保護導體與共用的接地網或保護接地母線、總接地端子相連。

3TT系統配電線路的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有關規定。

12.2.5IT系統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在IT系統中,所有帶電部分應對地絕緣或配電變壓器中性點應通過足夠大的阻抗接地。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可單獨接地或成組地接地。

2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通過保護導體或保護接地母線、總接地端子與接地極連接。

3IT系統必須裝設絕緣監視及接地故障報警或顯示裝置。

4在無特殊要求的情況下,IT系統不宜引出中性導體。

12.2.6IT系統中包括中性導體在內的任何帶電部分嚴禁直接接地。IT系統中的電源系統對地應保持良好的絕緣狀態。

12.2.7應根據系統安全保護所具備的條件,并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確定系統接地形式。

在同一低壓配電系統中,當全部采用TN系統確有困難時,也可部分采用TT系統接地形式。采用TT系統供電部分均應裝設能自動切除接地故障的裝置(包括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或經由隔離變壓器供電。自動切除故障的時間,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有關規定。

12.3保護接地范圍

12.3.1除另有規定外,下列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接地:

1電機、電器、手持式及移動式電器;

2配電設備、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

3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鋼筋混凝土構架的鋼筋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等;

4電纜的金屬外皮和電力電纜的金屬保護導管、接線盒及終端盒;

5建筑電氣設備的基礎金屬構架;

6I類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

12.3.2對于在使用過程中產生靜電并對正常工作造成影響的場所,宜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

12.3.3除另有規定外,下列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可不接地:

1干燥場所的交流額定電壓50V及以下和直流額定電壓110V及以下的電氣裝置;

2安裝在配電屏、控制屏已接地的金屬框架上的電氣測量儀表、繼電器和其他低壓電器;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框架上的設備;

3當發生絕緣損壞時不會引起危及人身安全的絕緣子底座。

12.3.4下列部分嚴禁保護接地:

1采用設置絕緣場所保護方式的所有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界可導電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電位聯結保護方式的所有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界可導電部分;

3采用電氣隔離保護方式的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界可導電部分;

4在采用雙重絕緣及加強絕緣保護方式中的絕緣外護物里面的可導電部分。

12.3.5當采用金屬接線盒、金屬導管保護或金屬燈具時,交流220V照明配電裝置的線路,宜加穿1根PE保護接地絕緣導線。

12.4接地要求和接地電阻

12.4.1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于小電阻接地系統時,保護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式要求:

R≤2000/I   (12.4.1-1)

式中R——考慮到季節變化的接地電阻Ω;

I——計算用的流經接地網的入地短路電流(A)。

2當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于不接地系統時,電氣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與低壓電氣裝置共用的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宜超過4Ω:

R≤120/I   (12.4.1-2)

2)僅用于高壓電氣裝置的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宜超過10Ω:

R≤250/I   (12.4.1-3)

式中R——考慮到季節變化的接地電阻(Ω);

I——計算用的接地故障電流(A)。

3在中性點經消弧線圈接地的電力網中,當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按本規范公式(12.4.1-2)、(12.4.1-3)計算時,接地故障電流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對裝有消弧線圈的變電所或電氣裝置的接地網,其計算電流應為接在同一接地網中同一電力網各消弧線圈額定電流總和的1.25倍;

2)對不裝消弧線圈的變電所或電氣裝置,計算電流應為電力網中斷開一臺消弧線圈時可能殘余電流,并不得小于30A。

4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當接地網的接地電阻達到上述規定值,技術經濟不合理時,電氣裝置的接地電阻可提高到30Ω,變電所接地網的接地電阻可提高到15Ω,但應符合本規范第12.6.1條的要求。

12.4.2低壓系統中,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高土壤電阻率地區,當達到上述接地電阻值困難時,可采用網格式接地網,但應滿足本規范第12.6.1條的要求。

12.4.3配電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向建筑物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安裝在該建筑物外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電阻接地系統,當該變壓器的保護接地接地網的接地電阻符合公式(12.4.3)要求且不超過4Ω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可與該變壓器保護接地共用接地網。電氣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式要求:

R≤50/I    (12•4•3)

式中R——考慮到季節變化時接地網的接地電阻(Ω);

I——單相接地故障電流;消弧線圈接地系統為故障點殘余電流。

2)低壓電纜和架空線路在引入建筑物處,對于TN-S或TN—C-S系統,保護導體(PE)或保護接地中性導體(PEN)應重復接地,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Ω;

對于TT系統,保護導體(PE)單獨接地,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

3)向低壓系統供電的配電變壓器的高壓側工作于小電阻接地系統時,低壓系統不得與電源配電變壓器的保護接地共用接地網,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應在距該配電變壓器適當的地點設置專用接地網,其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

2向建筑物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安裝在該建筑物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電阻接地系統,當該變壓器保護接地的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Q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可與該變壓器保護接地共用接地網;

2)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于小電阻接地系統,當該變壓器的保護接地網的接地電阻符合本規范公式

(12.4.1—1)的要求且建筑物內采用總等電位聯結時,

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可與該變壓器保護接地共用接地網。

12.4.4保護配電變壓器的避雷器,應與變壓器保護接地共用接地網。

12.4.5保護配電柱上的斷路器、負荷開關和電容器組等的避雷器,其接地導體應與設備外殼相連,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12.4.6TT系統中,當系統接地點和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

已進行總等電位聯結時,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可不另設接地網;當未進行總等電位聯結時,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設保護接地的接地網,其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式要求。

R≤50/Ia     (12.4.6—1)

式中R——考慮到季節變化時接地網的接地電阻(Ω);

Ia——保證保護電器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A)。

當采用剩余動作電流保護器時,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式要求:

R≤25/IΔn            (12.4.6—2)

式中IΔn——剩余動作電流保護器動作電流(mA)。

12.4.7IT系統的各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接地可共用接地網,亦可單個地或成組地用單獨的接地網接地。每個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式要求:

R≤50/Id                (12.4.7)

式中R——考慮到季節變化時接地網的接地電阻(Ω);

Id一相導體和外露可導電部分間次短路故障故障電流(A)。

12.4.8建筑物的各電氣系統的接地宜用同一接地網。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2.4.9架空線和電纜線路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l在低壓TN系統中,架空線路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的PEN導體或PE導體應重復接地。電纜線路和架空線路在每個建筑物的進線處,宜按本規范第12.2.2條的規定作重復接地。在裝有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后的PEN導體不允許設重復接地。除電源中性點外,中性導體(N),不應重復接地。

低壓線路每處重復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在電氣設備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處重復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應超過30Ω,且重復接地不應少于3處。

2在非瀝青地面的居民區內,10(6)kV高壓架空配電線路的鋼筋混凝土電桿宜接地,金屬桿塔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宜超過30Ω。對于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的低壓架空線路和高低壓共桿的線路除出線端裝有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者除外,其鋼筋混凝士電桿的鐵橫擔或鐵桿應與PEN導體連接,鋼筋混凝土電桿的鋼筋宜與PEN導體連接。

3穿金屬導管敷設的電力電纜的兩端金屬外皮均應接地,變電所內電力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主接地網接地。當采用全塑料電纜時,宜沿電纜溝敷設l~2根兩端接地的接地導體。

12.5.接地網

12.5.1接地極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滿足熱穩定條件下,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極應利用自然接地導體。當利用自然接地導體時,應確保接地網的可靠性,禁止利用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供暖管道及自來水管道作保護接地極。

2人工接地極可采用水平敷設的圓鋼、扁鋼,垂直敷設的角鋼、鋼管、圓鋼,也可采用金屬接地板。宜優先采用水平敷設方式的接地極。

按防腐蝕和機械強度要求,對于埋人土壤中的人工接地極的最小尺寸不應小于表12.5.1的規定。

表12.5.1人工接地極最小尺寸(mm)
材料及形狀 最小尺寸
 直徑(mm) 憾面積(mm2) 厚度(nml) 鍍層厚度(mm)
熱鍍鋅扁鋼 ---- 90 3 63
熱浸鋅角鋼 ---- 90 3 63
熱鍍鋅深埋鋼棒接地極 16 ----  63
熱鍍鋅鋼管 25 ---- 2 47
帶狀裸銅 ---- 50 2 ----
裸銅管 20 ---- 2 ----
注:表中所列鋼材尺寸也適用于敷設在混凝土中。


當與防雷接地網合用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的有關規定。

3接地系統的防腐蝕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系統的設計使用年限宜與地面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致;

2)接地系統的防腐蝕設計宜按當地的腐蝕數據進行;

3)敷設在電纜溝的接地導體和敷設在屋面或地面上的接地導體,宜采用熱鍍鋅,對埋入地下的接地極宜采取適合當地條件的防腐蝕措施。接地導體與接地極或接地極之間的焊接點,應涂防腐材料。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應適當加大截面。

12.5.2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鋁導體作接地極或接地導體。

12.5.3固定式電氣裝置的接地導體與保護導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流接地網的接地導體與保護導體的截面應符合熱穩定要求。當保護導體按本規范表7.4.5—2選擇截面時,可不對其進行熱穩定校核。在任何情況下埋人土壤中的接地導體的最小截面均不得小于表12.5.3的規定。

 

表12.5.3埋入土壤中的接地導體最小截面(mm2)
有無防腐蝕保護 有防機械損傷保護 無防機械損傷保護
有防腐蝕保護 銅 2.5 16
 鋼 10 16
無防腐蝕保護 銅 25
 鋼 50

2保護導體宜采用與相導體相同的材料,也可采用電纜金屬外皮、配線用的鋼導管或金屬線槽等金屬導體。

當采用電纜金屬外皮、配線用的鋼導管及金屬線槽作保護導體時,其電氣特性應保證不受機械的、化學的或電化學的損害和侵蝕,其導電性能應滿足本規范表7.4.5-2的規定。

3不得使用可撓金屬電線套管、保溫管的金屬外皮或金屬網作接地導體和保護導體。在電氣裝置需要接地的房間內,可導電的金屬部分應通過保護導體進行接地。

12.5.4包括配線用的鋼導管及金屬線槽在內的外界可導電部分,嚴禁用作PEN導體。PEN導體必須與相導體具有相同的絕緣水平。

12.5.5接地網的連接與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需進行保護接地的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保護導體與保護干線相連或用單獨的接地導體與接地極相連;

2當利用電梯軌道作接地干線時,應將其連成封閉的回路;

3變壓器直接接地或經過消弧線圈接地、柴油發電機的中性點與接地極或接地干線連接時,應采用單獨接地導體。

12.5.6水平或豎直井道內的接地與保護干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纜井道內的接地干線可選用鍍鋅扁鋼或銅排。

2電纜井道內的接地干線截面應按下列要求之一進行確定:

1)宜滿足的預期故障電流及熱穩定;

2)宜根據井道內相導體,并按本規范表7.4.5-2選擇導體的截面。

3電纜井道內的接地干線可兼作等電位聯結干線。

4高層建筑豎向電纜井道內的接地干線,應不大于20m與相近樓板鋼筋作等電位聯結。

12.5.7接地極與接地導體、接地導體與接地導體的連接宜采用焊接,當采用搭接時,其搭接長度不應小于扁鋼寬度的2倍或圓鋼直徑的6倍。

12.6通用電力設備接地及等電位聯結

12.6.1配變電所接地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確定配變電所接地配置的形式和布置時,應采取措施降低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

在小電流接地系統發生單相接地時,可不迅速切除接地故障,配變電所、電氣裝置的接地配置上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Ejm≤50+0.05ρb  (12.6.1-1)

Ekm≤50+0.2ρb    (12.6.1-2)

式中Ejm——接地配置的接觸電動勢(V);

Ejm——接地配置的跨步電動勢(V);

ρb  一一人站立處地表面土壤電阻率(Ω•m)。

在環境條件特別惡劣的場所,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值宜降低。

當接地配置的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較大時,可敷設高電阻率地面結構層或深埋接地網。

2除利用自然接地極外,配變電所的接地網還應敷設人工接地極。但對10kV及以下配變電所利用建筑物基礎作接地極的接地電阻能滿足規定值時,可不另設人工接地極。

3人工接地網外緣宜閉合,外緣各角應做成弧形。對經常有人出入的走道處,應采用高電阻率路面或采取均壓措施。

12.6.2手持式電氣設備應采用專用保護接地芯導體,且該芯導體嚴禁用來通過工作電流。

12.6.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插座上應備有專用的接地插孔。金屬外殼的插座的接地插孔和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

12.6.4移動式電力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l由固定式電源或移動式發電機以TN系統供電時,移動式用電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與電源的接地系統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在中性點不接地的IT系統中,可在移動式用電設備附近設接地網。

2移動式用電設備的接地應符合固定式電氣設備的接地要求。

3移動式用電設備在下列情況可不接地:

1)移動式用電設備的自用發電設備直接放在機械的同一金屬支架上,且不供其他設備用電時;

2)不超過兩臺用電設備由專用的移動發電機供電,用電設備距移動式發電機不超過50m,且發電機和用電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有可靠的電氣連接時。

12.6.5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可按本規范第11.8.12條的規定降低電氣裝置接地電阻值。

12.6.6等電位聯結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總等電位聯結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民用建筑物內電氣裝置應采用總等電位聯結。下列導電部分應采用總等電位聯結導體可靠連接,并應在進入建筑物處接向總等電位聯結端子板:

——PE(PEN)干線;

——電氣裝置中的接地母線;

——建筑物內的水管、燃氣管、采暖和空調管道等金屬管道;

——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屬構件。

2)下列金屬部分不得用作保護導體或保護等電位聯結導體:

——金屬水管;

——含有可燃氣體或液體的金屬管道;

——正常使用中承受機械應力的金屬結構;

——柔性金屬導管或金屬部件;

——支撐線。

3)總等電位聯結導體的截面不應小于裝置的保護導體截面的一半,并不應小于6 mm2。當聯結導體采用銅導體時,其截面不應大于25mm2;當為其他金屬時,其截面應承載與mm2銅導體相當的載流量。

2輔助(局部)等電位聯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一個裝置或裝置的一部分內,當作用于自動切斷供電的間接接觸保護不能滿足本規范第7.7節規定

的條件時,應設置輔助等電位聯結;

2)輔助等電位聯結應包括固定式設備的所有能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外界可導電部分;

3)連接兩個外露可導電部分的輔助等電位導體的截面不應小于接至該兩個外露可導電部分的較小保護導體的截面;

4)連接外露可導電部分與外界可導電部分的輔助等電位聯結導體的截面,不應小于相應保護導體截面的一半。

12.7電子設備、計算機接地

12.7.1電子設備接地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子設備應同時具有信號電路接地(信號地)、電源接地和保護接地等三種接地系統。

2電子設備信號電路接地系統的形式,可根據接地導體長度和電子設備的工作頻率進行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接地導體長度小于或等于0.02A(A為波長),頻率為30kHz及以下時,宜采用單點接地形式;信號電路可以一點作電位參考點,再將該點連接至接地系統;

采用單點接地形式時,宜先將電子設備的信號電路接地、電源接地和保護接地分開敷設的接地導體接至電源室的接地總端子板,再將端予板上的信號電路接地、電源接地和保護接地接在一起,采用一點式(S形)接地;

2)當接地導體長度大于0.02A,頻率大于300kHz時,宜采用多點接地形式;信號電路應采用多條導電通路與接地網或等電位面連接;

多點接地形式宜將信號電路按地、電源接地和保護接地接在一個公用的環狀接地母線上,采用多點式(M形)接地;

3)混合式接地是單點接地和多點接地的組合,頻率為30~300kHz時,宜設置一個等電位接地平面,以滿足高頻信號多點接地的要求,再以單點接地形式連接到同一接地網,以滿足低頻信號的接地要求;

4)接地系統的接地導體長度不得等于A/4或A/4的奇數倍。

3除另有規定外,電子設備接地電阻值不宜大于4Ω。電子設備接地宜與防雷接地系統共用接地網,接地電阻不應大于lΩ。

當電子設備接地與防雷接地系統分開時,兩接地網的距離不宜小于10m。

4電子設備可根據需要采取屏蔽措施。

12.7.2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接地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l電子計算機應同時具有信號電路接地、交流電源功能接地和安全保護接地等三種接地系統;

該三種接地的接地電阻值均不宜大于4Ω。電子計算機的信號系統,不宜采用懸浮接地。

2電子計算機的三種接地系統宜共用接地網。

當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時,其接地電阻應以諸種接地系統中要求接地電阻最小的接地電阻值為依據。當與防雷接地系統共用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Ω。

3計算機系統接地導體的處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計算機信號電路接地不得與交流電源的功能接地導體相短接或混接;

2)交流線路配線不得與信號電路接地導體緊貼或近距離地平行敷設。

4電子計算機房可根據需要采取防靜電措施。

12.8醫療場所的安全防護

12.8.1本節適用于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整容、監測和護理等醫療場所的安全防護設計。

12.8.2醫療場所應按使用接觸部件所接觸的部位及場所分為0、1、2三類,各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0類場所應為不使用接觸部件的醫療場所;

1類場所應為接觸部件接觸軀體外部及除2類場所規定外的接觸部件侵入軀體的任何部分;

2類場所應為將接觸部件用于諸如心內診療術、手術室以及斷電將危及生命的重要治療的醫療場所。

12.8.3醫療場所的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1類和2類的醫療場所內,當采用安全特低電壓系統(SEI.V)、保護特低電壓系統(PEI。V)時,用電設備的標稱供電電壓不應超過交流方均根值25V和無紋波直流60V;

2在1類和2類醫療場所,IT、TN和TT系統的約定接觸電壓均不應大于25V;

3TN系統在故障情況下切斷電源的分斷時間230V應為0.2s,400V應為0.05s。IT系統分斷時間230V應為0.2s。

12.8.4醫療場所采用TN系統供電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TN—C系統嚴禁用于醫療場所的供電系統。

2在1類醫療場所中額定電流不大于32A的終端回路,應采用剩余動作電流為3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作為附加防護。

3在2類醫療場所,當采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作為自動切斷電源的措施時,應只用于下列回路:

1)驅動機構的供電回路;

2)移動式X光機的回路;

3)額定功率大于5kVA的大型設備的回路;

4)非用于維持生命的電氣設備回路。

4應確保多臺設備同時接入同一回路時,不會引起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RCD)誤動作。

12.8.5TT系統要求在所有情況下均應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其他要求應與TN系統相同。

12.8.6醫療場所采用IT系統供電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2類醫療場所內,用于維持生命、和其他位于“患者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和系統的供電回路,均應采用醫療IT系統。

2用途相同且相毗鄰的房間內,至少應設置一回獨立的醫療IT系統。醫療IT系統應配置一個交流內阻抗不少于100Ω的絕緣監測器并滿足下列要求:

1)測試電壓不應大于直流95V;

2)注入電流的峰值不應大于1mA;

3)最遲在絕緣電阻降至50kΩ,時,應發出信號,并應配置試驗此功能的器具。

3每個IT系統應設在醫務人員可以經常監視的地方,并應裝設配備有下列功能組件的聲光報警系統:

1)應以綠燈亮表示工作正常;

2)當絕緣電阻下降到最小整定值時,黃燈應點亮,且應不能消除或斷開該亮燈指示;

3)當絕緣電阻下降到最小整定值時,可音響報警動作,該音響報警可解除;

4)當故障被清除恢復正常后,黃色信號應熄滅。

當只有一臺設備由單臺專用的醫療IT變壓器供電時,該變壓器可不裝設絕緣監測器。

4醫療IT變壓器應裝設過負荷和過熱的監測裝置。

12.8.7醫療及診斷電氣設備,應根據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護接地、功能接地、等電位聯結或不接地等形式。

12.8.8醫療電氣設備的功能接地電阻值應按設備技術要求確定,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當必須采用單獨接地時,醫療電氣設備接地應與醫療場所接地絕緣隔離,兩接地網的地中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12.7.1條的規定。

12.8.9向醫療電氣設備供電的電源插座結構應符合本規范第12.6.2條和第12。6.3條的規定。

12.8.10輔助等電位聯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1類和2類醫療場所內,應安裝輔助等電位聯結導體,并應將其連接到位于“患者區域”內的等電位聯結母線上,實現下列部分之間等電位:1)保護導體;2)外界可導電部分;3)抗電磁場干擾的屏蔽物;4)導電地板網格;5)隔離變壓器的金屬屏蔽層。

2在2類醫療場所內,電源插座的保護導體端子、固定設備的保護導體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導電部分與等電位聯結母線之間的導體的電阻不應超過0.2Ω。

3等電位聯結母線宜位于醫療場所內或靠近醫療場所。在每個配電盤內或在其附近應裝設附加的等電位聯結母線,并應將輔助等電位導體和保護接地導體與該母線相連接。連接的位置應使接頭清晰易見,并便于單獨拆卸。

4當變壓器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供電時,空載時出線繞組測得的對地泄漏電流和外護物的泄漏電流均不應超過0.5mA。

5用于移動式和固定式設備的醫療IT系統應采用單相變壓器,其額定輸出容量不應小于0.5kVA,并不應超過10kVA。

12.8.11醫療電氣設備的保護導體及接地導體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其截面應符合本規范第12.5.3條的規定。

12.8.12手術室及搶救室應根據需要采用防靜電措施。

12.9特殊場所的安全防護

12.9.1本節適用于浴室、游泳池和噴水池及其周圍,由于人身電阻降低和身體接觸地電位而增加電擊危險的安全防護。

12.9.2浴池的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l安全防護應根據所在區域,采取相應的措施。區域的劃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規定。

2建筑物除應采取總等電位聯結外,尚應進行輔助等電位聯結。

輔助等電位聯結應將0、1及2區內所有外界可導電部分與位于這些區內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導體連接起來。

3在0區內,應采用標稱電壓不超過12V的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其安全電源應設于2區以外的地方。

4在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的地方,應采取下列措施實現直接接觸防護:

1)應采用防護等級至少為IP2X的遮欄或外護物;

2)應采用能耐受500V試驗電壓歷時lmin的絕緣。

5不得采取用阻擋物及置于伸臂范圍以外的直接接觸防護措施;也不得采用非導電場所及不接地的等電位聯結的間接接觸防護措施。

6除安裝在2區內的防濺型剃須插座外,各區內所選用的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0區內應至少為IPX7;

2)在1區內應至少為IPX5;

3)在2區內應至少為IPX4(在公共浴池內應為IPX5)。

7在0、1及2區內宜選用加強絕緣的銅芯電線或電纜。

8在0、1及2區內,非本區的配電線路不得通過;也不得在該區內裝設接線盒。

9開關和控制設備的裝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0、1及2區內,不應裝設開關設備及線路附件;當在2區外安裝插座時,其供電應符合下列條件:

——可由隔離變壓器供電;

——可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

——由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保護的線路供電,其額定動作電流值不應大于30mA。

2)開關和插座距預制淋浴間的門口不得小于0.6m。

10當未采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及安全特低電壓用電器具時,在0區內,應采用專用于浴盆的電器;在1區內,只可裝設電熱水器;在2區內,只可裝設電熱水器及Ⅱ類燈具。

12.9.3游泳池的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防護應根據所在區域,采取相應的措施。區域的劃分應符合附錄E的規定。

2建筑物除應采取總等電位聯結外,尚應進行輔助等電位聯結。

輔助等電位聯結,應將0、1及2區內下列所有外界可導電部分及外露可導電部分,用保護導體連接起來,并經過總接地端子與接地網相連:

1)水池構筑物的水池外框,石砌擋墻和跳水臺中的鋼筋等所有金屬部件;

2)所有成型外框;

3)固定在水池構筑物上或水池內的所有金屬配件;

4)與池水循環系統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金屬配件;

5)水下照明燈具的外殼、爬梯、扶手、給水口、排水口及變壓器外殼等;

6)采用性間隔將其與水池區域隔離的所有固定的金屬部件;

7)采用性間隔將其與水池區域隔離的金屬管道和金屬管道系統等。

3在0區內,應用標稱電壓不超過12V的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其安全電源應設在2區以外的地方。

4在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的地方,應采取下列措施實現直接接觸防護:

1)應采用防護等級至少是IP2X的遮欄或外護物;

2)應采用能耐受500V試驗電壓歷時lmin的絕緣。

5不得采取阻擋物及置于伸臂范圍以外的直接接觸防護措施;也不得采用非導電場所及不接地的局部等電位聯結的間接接觸防護措施。

6在各區內所選用的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0區內應至少為IPX8;

2)在1區內應至少為IPX5(但是建筑物內平時不用噴水清洗的游泳池,可采用IPX4);

3)在2區內應至少為:IPX2,室內游泳池時;IPX4,室外游泳池時;IPX5,用于可能用噴水清洗的場所。

7在0、1及2區內宜選用加強絕緣的銅芯電線或電纜。

8在0及1區內,非本區的配電線路不得通過;也不得在該區內裝設接線盒。

9開關、控制設備及其他電氣器具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0及1區內,不應裝設開關設備或控制設備及電源插座。

2)當在2區內如裝設插座時,其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可由隔離變壓器供電;

——可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

——由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保護的線路供電,其額定動作電流值不應大于30mA。

3)在0區內,除采用標稱電壓不超過12V的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外,不得裝設用電器具及照明器。

4)在1區內,用電器具必須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或采用Ⅱ級結構的用電器具。

5)在2區內,用電器具應符合下列要求:

——宜采用Ⅱ類用電器具;

——當采用I類用電器具時,應采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措施,其額定動作電流值不應超過30mA;

一一應采用隔離變壓器供電。

10水下照明燈具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從燈具的上部邊緣至正常水面不低于0.5m。面朝上的玻璃應采取防護措施,防止人體接觸。

11對于浸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燈具,應采取低水位斷電措施。

12.9.4噴水池的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防護應根據所在不同區域,采取相應的措施。區域的劃分應符合附錄F的規定。

2室內噴水池與建筑物除應采取總等電位聯結外,尚應進行輔助等電位聯結;室外噴水池在0、1區域范圍內均應進行等電位聯結。

輔助等電位聯結,應將防護區內下列所有外界可導電部分與位于這些區域內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用保護導體連接,并經過總接地端子與接地網相連:

1)噴水池構筑物的所有外露金屬部件及墻體內的鋼筋;

2)所有成型金屬外框架;

3)固定在池上或池內的所有金屬構件;

4)與噴水池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金屬配件;

5)水下照明燈具的外殼、爬梯、扶手、給水口、排水口、變壓器外殼、金屬穿線管;

6)性的金屬隔離柵欄、金屬網罩等。

3噴水池的0、l區的供電回路的保護,可采用下列任一種方式:

1)對于允許人進入的噴水池,應采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交流電壓不應大于12V;不允許人進入的噴水池,可采用交流電壓不大于50V的安全特低電壓供電;

2)由隔離變壓器供電;

3)由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保護的線路供電,其額定動作電流值不應大于30mA。

4在采用安全特低電壓的地方,應采取下列措施實現直接接觸防護:

1)應采用防護等級至少是IP2X的遮擋或外護物;2)應采用能耐受500V試驗電壓、歷時lmin的絕緣。

5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1)0區內應至少為IPX8;2)1區內應至少為IPX5。


 
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3.1一般規定

13.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

13.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根據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經濟合理、管理維護方便。

13.1.3下列民用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高層建筑:1)有消防聯動控制要求的一、二類高層住宅的公共場所;2)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其他高層民用建筑,以及與其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裙房。

2、多層及單層建筑:

1)9層及9層以下的設有空氣調節系統,建筑裝修標準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單層及多層公共建筑;

3)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影劇院等公共建筑;

4)設有機械排煙的公共建筑;

5)除敞開式汽車庫以外的I類汽車庫,高層汽車庫、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采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口的汽車庫。

3地下民用建筑:1)鐵道、車站、汽車庫(I、Ⅱ類);2)影劇院、禮堂;3)商場、醫院、旅館、展覽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4)重要的實驗室、圖書庫、資料庫、檔案庫。

13.1.4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3.1.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13.2系統保護對象分級與報警、探測區域的劃分

13.2.1民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綜合確定,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13.2.2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及報警、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13.2.3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可按表13.2.3劃分。

表13.2.3民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
等級 保護對象
一級 電子計算中心;
省(市)級檔案館;
省(市)級博展館;
4萬以上座位大型體育場;
星級以上旅游飯店;
大型及以上鐵路旅客站;
省(市)級及重要開放城市的航空港;
一級汽車及碼頭客運站。
二級 大、中型電子計算站;
2萬以上座位體育場。

13.3系統設計

13.3.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13.3.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形式及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區域報警系統,宜用于二級保護對象;

2集中報警系統,宜用于一級和二級保護對象;

3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宜用于特級和一級保護對象。

13.3.3各種形式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13.3.4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除應滿足一類高層建筑的設計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1火災探測器的選擇和設置原則應符合本規范第13.5.1條和第13.5.2條的規定;

2各避難層內的交直流電源,應按避難層分別供給,并能在末端自投;

3各避難層內應設獨立的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線和無線兩種播音信號;

4各避難層與消防控制中心之間應設置獨立的有線和無線呼救通信;

5建筑物中的電纜豎井,宜按避難層上下錯位設置。

13.4消防聯動控制

13.4.1消防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聯動控制對象應包括下列設施:1)各類自動滅火設施;2)通風及防、排煙設施;3)防火卷簾、防火門、水幕;4)電梯;5)非消防電源的斷電控制;6)火災應急廣播、火災警報、火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的控制等。

2消防聯動控制應采取下列控制方式:1)集中控制;2)分散控制與集中控制相結合。

3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聯動信號,其預設邏輯應與各被控制對象相匹配,并應將被控對象的動作信號送至消防控制室。

13.4.2當采用總線控制模塊控制時,對于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13.4.3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動作狀態信號,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13.4.4滅火設施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有消火栓按鈕的消火栓滅火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按鈕直接接于消防水泵控制回路時,應采用50V以下的安全電壓;

2)消防控制室內,對消火栓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消火栓按鈕總線自動控制消防水泵的啟、停;

——直接手動控制消防水泵的啟、停;

——顯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狀態;

——顯示消火栓按鈕的工作部位,當有困難時可按防火分區或樓層顯示。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需早期預報火警時,設有自動噴水滅火噴頭的場所,宜同時設置感煙探測器;

2)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設置的水流指示器,不應作自動啟動噴淋水泵的控制設備;報警閥壓力開關應控制噴淋水泵自動啟動;氣壓罐壓力開關應控制加壓泵自動啟動;

3)消防控制室內,對自動噴淋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監測功能:

一一總線自動控制系統的啟、停;

——直接手動控制噴淋泵的啟、停;

——系統的控制閥開啟狀態;

噴淋水泵電源供應和工作狀況;

——水池、水箱的水位;對于重力式水箱,在嚴寒地區宜安設水溫探測器,當水溫降低達50℃℃以下時,應發出信號報警;

——干式噴水滅火系統的和氣壓;在壓力的下限值時,應啟動空氣壓縮機充氣,并在消防控制室設空氣壓縮機手動啟動和停止按鈕;

一報警閥和水流指示器的動作狀況。

4)設有充氣裝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管網,應將高、低壓力報警信號送至消防控制室;

5)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中,應設置由感煙探測器組成的控制電路,控制管網預作用充水;

6)水噴霧滅火系統中宜設置由感煙、定溫探測器組成的控制電路,控制電磁閥;電磁閥的工作狀態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3二氧化碳氣體自動滅火系統應由氣體滅火控制其工作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有二氧化碳等氣體自動滅火裝置的場所或部位,應設感煙定溫探測器與滅火控制裝置配套組成的火災報警控制系統;

2)管網滅火系統應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無管網滅火裝置應有自動控制

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

3)自動控制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探測器發出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

4)在被保護對象主要出入日門外,應設手動緊急控制按鈕并應有防誤操作措施和特殊標志;

5)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設在貯瓶間或防護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應能在一個地點完成釋放滅火劑的全部動作;

6)應在被保護對象主要出入口外門框上方,設放氣燈并應有明顯標志;

7)被保護對象內,應設有在釋放氣體前30s內人員疏散的聲警報器;

8)被保護區域常開的防火門,應設有門自動釋放器,并應在釋放氣體前能自動關閉;

9)應在釋放氣體前,自動切斷被保護區的送、排風風機和關閉送排風閥門;

10)對于組合分配系統,宜在現場適當部位設置氣體滅火控制室;獨立單元系統可根據系統規模及功能要

求設控制室;無管網滅火裝置宜在現場設控制盤(箱),且裝設位置應接近被保護區,控制盤(箱)應采取誤操作防護措施;

在經常有人的防護區內設置的無管網滅火系統,應設有切斷自動控制系統的手動裝置;

11)氣體滅火控制室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在報警、噴射各階段,控制室應有相應的聲、光報警信號,并能手動切除聲響信號;

——在延時階段,應能自動關閉防火門、通風機和空氣調節系統;

12)氣體滅火系統在報警或釋放滅火劑時,應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有顯示信號;

13)當被保護對象的房間無直接對外窗戶時,氣體釋放滅火后,應有排除有害氣體的設施,且該設施在氣體釋放時應是關閉的。

4滅火控制室對泡沫和干粉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1)在火災危險性較大,且經常沒有人停留場所內的滅火系統,應采用自動控制的啟動方式。在采用自動控制方式的同時,還應設置手動啟動控制環節;

2)在火災危險性較小,有人值班或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防護區宜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滅火系統可采用手動控制方式;

3)在滅火控制室應能做到控制系統的啟、停和顯示系統的工作狀態。

13.4.5電動防火卷簾、電動防火門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動防火卷簾應由電動防火卷簾控制器控制其工作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或防火分隔的電動防火卷簾兩側,宜設置專用的感煙及感溫探測器組、警報裝置及手動控制按鈕,并應有防誤操作措施;

2)疏散通道的電動防火卷簾應采取兩次控制下落方式,次應由感煙探測器控制下落距地1.8m處停止,第二次應由感溫探測器控制下落到底,并應分別將報警及動作信號送至消防控制室;

3)僅用作防火分隔的電動防火卷簾,在相應的感煙探測器報警后,應采取一次下落到底的控制方式;

4)電動防火卷簾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對于采用由探測器組、防火卷簾控制器控制的防火卷簾,亦可就地聯動控制,并應將其工作狀態信號傳送到消防控制室;

5)當電動防火卷簾采用水幕保護時,宜用定溫探測器與防火卷簾到底信號開啟水幕電磁閥,再用水幕電磁閥開啟信號啟動水幕泵。

2電動防火門的控制,宜符合下列要求:

1)門兩側應裝設專用的感煙探測器組成控制裝置,當門任一側的探測器報警時,防火門應自動關閉;

2)電動防火門宜選用平時不耗電的釋放器。

13.4.6防煙、排煙設施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閥、送風口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控制其工作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煙閥、送風口宜由其所在排煙分區內設置的感煙探測器的聯動信號控制開啟;

2)排煙閥動作后應啟動相關的排煙風機;排煙閥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開啟,且不宜多于5個,并應由最后動作的排煙閥發送動作信號;

3)送風口動作后,應啟動相關的正壓送風機。

2設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防火閥在280℃關斷后,應聯動停止排煙風機。

3擋煙垂壁應由其附近的專用感煙探測器組成的電路控制。

4設于空調通風管道出口的防火閥,應采用定溫保護裝置,并應在風溫達到70。C時直接動作閥門關閉。關閉信號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并應停止相關部位空調機。

5消防控制室應能對防煙、、排煙風機進行手動、自動控制。

13.4.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聯動,應符合1火災確認后,應自動打開疏散通道上由門禁系統控制的門,并應自動開啟門廳的電動旋轉門和打開庭院的電動大門。

2火災確認后,應自動打開收費汽車庫的電動柵桿。

3火災確認后,宜開啟相關層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攝像機監視火災現場。

13.4.8疏散照明宜在消防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動、自動控制。

13.4.9非消防電源及電梯的應急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確認后,應在消防控制室自動切除相關區域的非消防電源。

2火災發生后,應根據火情強制所有電梯依次停于首層或電梯轉換層。除消防電梯外,應切斷客梯電源。

13.5火災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的選擇與設置

13.5.1火災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13.5.2大型庫房、大廳、室內廣場等高大空間建筑,宜選用火焰探測器、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吸氣式探測器或其組合。

13.6火災應急廣播與火災警報

13.6.1火災應急廣播與火災警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13.6.2火災應急廣播分路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疏散樓層或報警區域劃分分路配線。各輸出分路,應設有輸出顯示信號和保護、控制裝置。

2當任一分路有故障時,不應影響其他分路的正常廣播。

3火災應急廣播線路,不應和火警信號、聯動控制線路等其他線路同導管或同線槽敷設。

4火災應急廣播用揚聲器不宜加開關。當加開關或設有音量調節器時,應采用三線式配線,強制火災應急廣播開放。

13.6.3火災應急廣播饋線電壓不宜大于110V。

13.6.4火災警報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應設置火災警報裝置。

2在設置火災應急廣播的建筑物內,應同時設置火災警報裝置,并應采用分時播放控制:先鳴警報8~16s;間隔2~3。后播放應急廣播20~40s;再間隔2~3s依次循環進行直至疏散結束。根據需要,可在疏散期間手動停止。

3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一個火災警報裝置,其位置宜設在各樓層走道靠近樓梯出口處。警報裝置宜采用手動或自動控制方式。

13.7消防專用電話

13.7.1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對于特級保護對象,應設置火災報警錄音受警電話,其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13.7.2消防通信系統應采用不間斷電源供電。

13.8火災應急照明

13.8.1火災應急照明應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供消防作業及救援人員繼續工作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2供人員疏散,并為消防人員撤離火災現場的場所,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燈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備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白備電源室、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在火災時仍需要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2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BAS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術用房;

3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避難層及屋頂直升機停機坪。

13.8.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高層公共建筑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宴會廳、會議廳、候車(機)廳、營業廳、辦公大廳和避難層(間)等場所;

3建筑面積超過1500 m2的展廳、營業廳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廳等場所;

4人員密集且面積超過300 m2的地下建筑和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廳等;

5高層居住建筑疏散樓梯問、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對于1~5款所述場所,除應設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應在各安全出口處和疏散走道,分別設置安全出口標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標志;但二類高層居住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可不設疏散指示標志。

13.8.4備用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燈具宜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底邊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宜設置在走道及轉角處離地面1.0 m以下墻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間距不應大于20m。當廳室面積較大,必須裝設在頂棚上時,燈具應明裝,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3.8.5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除符合本規范第13.8.1~13.8.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急照明在正常供電電源停止供電后,其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備用照明不應大于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不應大于1.5s;2)疏散照明不應大于5s。

2除在假日、夜間無人工作而僅由值班或警衛人員負責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時宜處于點亮狀態。

當采用蓄電池作為疏散照明的備用電源時,在非點亮狀態下,不得中斷蓄電池的充電電源。

3首層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標志燈,應安裝在樓梯口的內側上方。

疏散標志燈的設置位置,應符合圖13.8.5的規定。當有無障礙設計要求時,宜同時設有音響指示信號。

圖13.8.5疏散標志燈設置位置

4裝設在地面上的疏散標志燈,應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損壞。

5疏散照明燈的設置,不應影響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圍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擋疏散標志燈的其他標志牌等。

13.8.6備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及照度,應符合表13.8.6的規定。

表13.8.6火災應急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及照度
區域類別 場所舉例 最少持續供電時間(min) 照度(Ix)
  備用照明 疏散照明 備用照明 疏散照明
一般平面疏散區域 第13.8.3條1款所述場所 ---- ≥30 ---- ≥0.5
豎向疏散區域 疏散樓梯 ---- ≥30 ---- ≥5
人員密集流動疏散區
域及地下疏散區域 第13.8.3條2款所述場所 ---- ≥30 ---- ≥5
航空疏散場所 屋頂消防救護用直升機停機坪 ≥6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避難疏散區域 避難層 ≥6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消防工作區域 消防控制室、電話總機房 ≥18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配電室、發電站 ≥18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水泵房、風機房 ≥180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13.9系統供電

13.9.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

13.9.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應采用消防專用電源,直流備用電源宜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專用蓄電池或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當直流備用電源為集中設置的蓄電池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應保證在消防系統處于負載狀態下不影響報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3.9.3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直流電源電壓應采用24V。

13.9.4消防設備供電負荷等級應符合本規范第3.2.3條的規定。

13.9.5建筑物(群)的消防用電設備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一級時,應由主電源和自備電源或城市電網中獨立于主電源的專用回路的雙電源供電;

2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二級時,應由主電源和與主電源不同變電系統,提供應急電源的雙回路電源供電;

3為消防用電設備提供的兩路電源同時供電時,可由任一回路作主電源,當主電源斷電時,另一路電源應自動投入;

4消防系統配電裝置,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電源進線處或配變電所處,其應急電源配電裝置宜與主電源配電裝置分開設置;

當分開設置有困難,需要與主電源并列布置時,其分界處應設防火隔斷。配電裝置應有明顯標志。

13.9.6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及排煙風機等的兩個供電回路,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消防設備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變頻調速器作為控制裝置。

13.9.7當消防應急電源由自備發電機組提供備用電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電負荷為一級時,應設自動啟動裝置,并應在30s內供電;

2當消防用電負荷為二級,且采用自動啟動有困難時,可采用手動啟動裝置;

3主電源與應急電源問,應采用自動切換方式。

13.9.8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系統的分支線路,不應跨越防火分區,分支干線不宜跨越防火分區。

13.9.9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及排煙風機等消防設備外,各防火分區的消防用電設備,應由消防電源中的雙電源或雙回線路電源供電,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電箱應設置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該箱應安裝于所在防火分區內;

2由末端配電箱配出引至相應設備,宜采用放射式供電。

對于作用相同、性質相同且容量較小的消防設備,可視為一組設備并采用一個分支回路供電。每個分支回路所供設備不宜超過5臺,總計容量不宜超過10kW。

13.9.10公共建筑物頂層,除消防電梯外的其他消防設備,可采用一組消防雙電源供電。由末端配電箱引至設備控制箱,應采用放射式供電。

13.9.11當12~18層普通住宅的消防電梯兼作客梯且兩類電梯共用前室時,可由一組消防雙電源供電。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配電箱,應設置在消防電梯機房間,由配電箱至相應設備應采用放射式供電。

13.9.12應急照明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筑物消防用電負荷為一級,且采用交流電源供電時,宜由主電源和應急電源提供雙電源,并以樹干式或放射式供電。

應按防火分區設置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提供該分區內的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電源。

當采用集中蓄電池或燈具內附電池組時,宜由雙電源中的應急電源提供專用回路采用樹干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2當消防用電負荷為二級并采用交流電源供電時,宜采用雙回線路樹干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當采用集中蓄電池或燈具內附電池組時,可由單回線路樹干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3高層建筑樓梯間的應急照明,宜由應急電源提供專用回路,采用樹干式供電。宜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4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由同一分支回路供電,嚴禁在應急照明電源輸出回路中連接插座。

13.9.13各類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最少持續供電時間應符合表13.9.13的規定。

 

表13.9.13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
消防用電設備名稱 持續供電時間(min)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10
人工報警器 ≥10
各種確認、通報手段 ≥10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180
自動噴水系統 >60
水噴霧和泡沫滅火系統 >30
二氧化碳滅火和干粉滅火系統 >30
防、排煙設備 >180
火災應急廣播 ≥20
火災疏散標志照明 ≥30
火災時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 ≥180
避難層備用照明 >60
消防電梯 >180

13.10導線選擇及敷設

13.10.1消防線路的導線選擇及其敷設,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或傳輸信號的需要。所有消防線路,應為銅芯導線或電纜。

13.10.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和50V以下供電的控制線路,應采用耐壓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多股絕緣電線或電纜。采用交流220/380V供電或控制的交流用電設備線路,應采用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電線或電纜。

13.10.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傳輸線路的線芯截面選擇,除應滿足自動報警裝置技術條件的要求外,尚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導線的最小截面積不應小于表13.10.3的規定。

表13.10.3銅芯絕緣電線、電纜線芯的最小截面
類別 線芯的最小截面(mm2)
穿管敷設的絕緣電線 1.00
線槽內敷設的絕緣電線 0.75
多芯電纜 0.50

13.10.4消防設備供電及控制線路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為特級的建筑物,其消防設備供電干線及分支干線,應采用礦物絕緣電纜;

2火災自動報警保護對象分級為一級的建筑物,其消防設備供電干線及分支干線,宜采用礦物絕緣電纜;當線路的敷設保護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時,可采用有機絕緣耐火類電纜;

3火災自動報警保護對象分級為二級的建筑物,其消防設備供電干線及分支干線,應采用有機絕緣耐火類電纜;

4消防設備的分支線路和控制線路,宜選用與消防供電干線或分支干線耐火等級降一類的電線或電纜。

13.10.5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礦物絕緣電纜時,應采用明敷設或在吊頂內敷設;

2難燃型電纜或有機絕緣耐火電纜,在電氣豎井內或電纜溝內敷設時可不穿導管保護,但應采取與非消防用電電纜隔離措施;

3當采用有機絕緣耐火電纜為消防設備供電的線路,采用明敷設、吊頂內敷設或架空地板內敷設時,應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所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應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護措施;

當線路暗敷設時,應穿金屬導管或難燃型剛性塑料導管保護,并應敷設在不燃燒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傳輸線路采用絕緣電線時,應采用穿金屬導管、難燃型剛性塑料管或封閉式線槽保護方式布線;

5消防聯動控制、自動滅火控制、通信、應急照明及應急廣播等線路暗敷設時,應采用穿導管保護,并應暗敷在不燃燒體結構內,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當明敷時,應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并應在金屬導管或金屬線槽上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采用絕緣和護套為難燃性材料的電纜時,可不穿金屬導管保護,但應敷設在電纜豎井內;

6當橫向敷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傳輸線路如采用穿導管布線時,不同防火分區的線路不應穿入同一根導管內;探測器報警線路采用總線制布設時不受此限;

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用的電纜豎井,宜與電力、照明用的電纜豎井分別設置;當受條件限制必須合用時,兩類電纜宜分別布置在豎井的兩側。

13.11消防值班室與消防控制室

13.11.1僅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無消防聯動控制功能時,可設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設在首層主要出入口附近,可與經常有人值班的部門合并設置。

13.11.2設有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建筑物,應設消防控制室。

13.11.3消防系統規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建筑群及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應設消防控制中心。

13.11.4當建筑物內設置有消防炮滅火系統時,其消防控制室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38的有關規定。

13.11.5消防控制中心宜與主體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結合;消防控制也可與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合用控制室。

13.11.6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當設在首層時,應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應大于20m,且均應有明顯標志;

2應設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員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

3應設在發生火災時不易延燃的部位;

4宜與防災監控、廣播、通信設施等用房相鄰近;

5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選擇,尚宜符合本規范第23.2.1條的規定。

13.11.7消防控制室應具有接受火災報警、發出火災信號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及顯示電源運行情況等功能。

13.11.8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應適當設置與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維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其他房間。

13.11.9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控制室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13.11.10消防控制設備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23.2.4條的規定。

13.11.11消防控制室的環境條件和對土建、暖通等相關專業的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23.3節的規定。

13.12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13.12.1為防范電氣火災,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電線路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為特級的建筑物的配電線路,應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2除住宅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為一級的建筑物的配電線路,宜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13.1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為二級的建筑物或住宅,應設接地故障報警并應符合本規范第7.6.5條的規定。

13.12.3采用獨立型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器且點數較少時,可自行組成系統亦可采用編碼模塊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點位號在火災報警器上顯示應區別于火災探測器編號。

13.12.4當采用剩余電流互感器型探測器或總線形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器組成較大系統時,應采用總線式報警系統。當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時,也可采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3.12.5剩余電流檢測點宜設置在樓層配電箱(配電系統第二級開關)進線處,當回路容量較小線路較短時,宜設在變電所低壓柜的出線端。

13.12.6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值宜為500mA。當回路的自然漏電流較大,500mA不能滿足測量要求時,宜采用門檻電平連續可調的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器或分段報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電流的影響。

13.12.7剩余電流火災報警系統的控制器應安裝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統一管理。

13.12.8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的導線選擇、線路敷設、供電電源及接地,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要求相同。

13.13接地

13.13.1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及各種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設備等的接地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23.4.2條的有關規定。

 
14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14.1一般規定

14.1.1本章適用于辦公樓、賓館、商業建筑、文化建筑(文體、會展、娛樂)、住宅(小區)等通用型建筑物及建筑群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

14.1.2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規模、性質、安防管理要求及建設標準,構成安全可靠、技術、經濟適用、靈活有效的安全技術防范體系。

14.1.3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宜由安全管理系統和若干個相關子系統組成。相關子系統宜包括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人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及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等。

14.1.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宜包括下列設防區域及部位:

1周界,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外層周界、樓外廣場、建筑物周邊外墻、建筑物地面層、建筑物頂層等;

2出人口,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周界出人口、建筑物地面層出入口、辦公室門、建筑物內和樓群問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車庫(場)出人口等;

3通道,宜包括周界內主要通道、門廳(大堂)、樓內各樓層內部通道、各樓層電梯廳、自動扶梯口等;

4公共區域,宜包括會客廳、商務中心、購物中心、會議廳、酒吧、咖啡廳、功能轉換層、避難層、停車庫(場)等;

5重要部位,宜包括重要工作室、重要廚房、財務出納室、集中收款處、建筑設備監控中心、信息機房、重要物品庫房、監控中心、管理中心等。

14.1.5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的有關規定。

14.2入侵報警系統

14.2.1建筑物入侵報警系統的設防,應符合下列規定:

1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探測器,形成的警戒線應連續無間斷;一層及頂層宜設置入侵報警探測器;

2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應設置入侵報警探測器;

3重要部位宜設置入侵報警探測器,集中收款處、財務出納室、重要物品庫房應設置入侵報警探測器;財務出納室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

14.2.2入侵報警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入侵報警系統宜由前端探測設備、傳輸部件、控制設備、顯示記錄設備四個主要部分組成;

2應根據總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的原則,分別或綜合設置建筑物(群)周界防護、區域防護、空間防護、重點實物目標防護系統;

3系統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宜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人口控制系統等聯動,宜具有網絡接口、擴展接口;

4根據需要,系統除應具有本地報警功能外,還應具有異地報警的相應接口;

5系統前端設備應根據安防管理需要、安裝環境要求,選擇不同探測原理、不同防護范圍的入侵探測設備,構成點、線、面、空間或其組合的綜合防護系統。

14.2.3入侵探測器的設置與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問的距離不應小于5m;

2入侵探測器的設置宜遠離影響其工作的電磁輻射、熱輻射、光輻射、噪聲、氣象方面等不利環境,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3被動紅外探測器的防護區內,不應有影響探測的障礙物;

4入侵探測器的靈敏度應滿足設防要求,并應可進行調節;

5復合入侵探測器,應被視為一種探測原理的探測裝置;

6采用室外雙束或四束主動紅外探測器時,探測器最遠警戒距離不應大于其射束距離的2/3;

7門磁、窗磁開關應安裝在普通門、窗的內上側;無框門、卷簾門可安裝在門的下側;

8緊急報警按鈕的設置應隱蔽、安全并便于操作,并應具有防誤觸發、觸發報警自鎖、人工復位等功能。

14.2.4系統的信號傳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輸方式的選擇應根據系統規模、系統功能、現場環境和管理方式綜合確定;宜采用專用有線傳輸方式;

2控制信號電纜應采用銅芯,其芯線的截面積在滿足技術要求的前提下,不應小于0.50 mm2;穿導管敷設的電纜,芯線的截面積不應小于0.75mm2;

3電源線所采用的銅芯絕緣電線、電纜芯線的截面積不應小于1.0 mm2,耐壓不應低于300/500V;

4信號傳輸線纜應敷設在接地良好的金屬導管或金屬線槽內。

14.2.5控制、顯示記錄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l系統應顯示和記錄發生的入侵事件、時間和地點;重要部位報警時,系統應對報警現場進行聲音或圖像復核;

2系統宜按時間、區域、部位任意編程設防和撤防;

3在探測器防護區內發生入侵事件時,系統不應產生漏報警,平時宜避免誤報警;

4系統應具有自檢功能及設備防拆報警和故障報警功能;

5現場報警控制器宜安裝在具有安全防護的弱電間內,應配備可靠電源。

14.2.6無線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中,當不宜采用有線傳輸方式或需要以多種手段進行報警時,可采用無線傳輸方式;

2無線報警的發射裝置,應具有防拆報警功能和防止人為破壞。

3的專燃網方式為主的安防系統,應有自檢和對使以無線報警組網方式為主的安防系統,應有自檢和對使用信道監視及報警功能。

14.3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14.3.1建筑物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防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要建筑物周界宜設置監控攝像機;

2地面層出入口、電梯轎廂宜設置監控攝像機;停車庫(場)出人口和停車庫(場)內宜設置監控攝像機;

3重要通道應設置監控攝像機,各樓層通道宜設置監控攝

像機;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宜預留視頻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4集中收款處、重要物品庫房、重要設備機房應設置監控攝像;

5通用型建筑物攝像機的設置部位應符合表14.3.1的通用型建筑物攝像機的設置部位應符合規定。

表14.3.1攝像機的設置部位
建設項目部位 飯店 商場 辦公樓 商住樓 住宅 會議展覽 文化中心 醫院 體育場館 學校
主要出入口 ★ ★ ★ ★ ☆ ★ ★ ★ ★ ☆
主要通道 ★ ★ ★ ★ △ ★ ★ ★ ★ ☆
大堂 ★ ☆ ☆ ☆ ☆ ☆ ☆ ☆ ☆ △
總服務臺 ★ ☆ △ △ ---- ☆ ☆ △ ☆ ----
電梯廳 △ ☆ ☆ △ ---- ☆ ☆ ☆ ☆ △
電梯轎廂 ★ ★ ☆ △ △ ★ ☆ ☆ ☆ △
財務、收銀 ★ ★ ★ ---- ---- ★ ☆ ★ ☆ ☆
卸貨處 ☆ ★ ---- ---- ---- ★ ---- ☆ ---- ----
多功能廳 ☆ △ △ △ ---- ☆ ☆ △ △ △
重要機房或其出入口 ★ ★ ★ ☆ ☆ ★ ★ ★ ★ ☆
避難層 ★ ---- ★ ★ ---- ---- ---- ---- ---- ----
貴重物品處 ★ ★ ☆ ---- ---- ☆ ☆ ☆ ☆ ----
檢票、檢查處 ---- ---- ---- ---- ---- ☆ ☆  ★ △
停車庫(場) ★ ★ ★ ☆ △ ☆ ☆ ☆ ☆ △
室外廣場 ☆ ☆ ☆ △  ☆ ☆ △ ☆ ☆
注:★應設置攝像機的部位;☆宜設置攝像機的部位;A可設置或預埋管線部位。


14.3.2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宜由前端攝像設備、傳輸部件、控制設備、顯示記錄設備四個主要部分組成;

2系統設計應滿足監控區域有效覆蓋、合理布局、圖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3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圖像質量的主觀評價,可采用五級損傷制評定,圖像等級應符合表14.3.2的規定;系統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4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3級;在允許的工作條件下或應急照明情況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3級;

表14.3.2五級損傷制評定圖像等級
圖像等級 圖像質量損傷主觀評價
5 不覺察損傷或干擾
4 稍有覺察損傷或干擾,但不令人討厭
3 有明顯損傷或干擾,令人感到討厭
2 損傷或干擾較嚴重,令人相當討厭
1 損傷或干擾極嚴重,不能觀看


4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制式應與通用的電視制式一致;選用設備、部件的視頻輸入和輸出阻抗以及電纜的特性阻抗均應為75Ω,音頻設備的輸入、輸出阻抗宜為高阻抗;

5沿警戒線設置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宜對沿警戒線5m寬的警戒范圍實現無盲區監控;

6系統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并宜與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攝像機輔助照明裝置聯動;當與入侵報警系統聯動時,系統應對報警現場進行聲音或圖像復核。

14.3.3攝像機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用CCD攝像機。彩色攝像機的水平清晰度應在330TVL以上,黑白攝像機的水平清晰度應在420TVL以上。

2攝像機信噪比不應低于46dB。

3攝像機應安裝在監視目標附近,且不易受外界損傷的地方。攝像機鏡頭應避免強光直射,宜順光源方向對準監視目標。

當必須逆光安裝時,應選用帶背景光處理的攝像機,并應采取措施降低監視區域的明暗對比度。

4監視場所的環境照度,應高于攝像機要求照度(靈敏度)的10倍。

5設置在室外或環境照度較低的彩色攝像機,其靈敏度不應大于1.0lx(F1.4),或選用在低照度時能自動轉換為黑白圖像的彩色攝像機。

6被監視場所照度低于所采用攝像機要求的照度時,應在攝像機防護罩上或附近加裝輔助照明設施。室外安裝的攝像機,宜加裝對大霧透射力強的燈具。

7宜優先選用定焦距、定方向固定安裝的攝像機,必要時可采用變焦鏡頭攝像機。

8應根據攝像機所安裝的環境、監視要求配置適當的云臺、防護罩。安裝在室外的攝像機,必須加裝適當功能的防護罩。

9攝像機安裝距地高度,在室內宜為2.2~5m,在室外宜為3.5~10m。

10攝像機需要隱蔽安裝時,可設置在頂棚或墻壁內。電梯轎廂內設置攝像機,應安裝在電梯廂門左或右側上角。

11電梯轎廂內設置攝像機時,視頻信號電纜應選用屏蔽性能好的電梯專用電纜。

14.3.4攝像機鏡頭的選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鏡頭的焦距應根據視場大小和鏡頭與監視目標的距離確定,可按下式計算:

F=A•L/H    (14.3.4)

式中F——焦距(mm):A——像場高(mm);L——物距(mm);H——視場高(mm)。

監視視野狹長的區域,可選擇視角在40º以內的長焦(望遠)鏡頭;監視目標視距小而視角較大時,可選擇視角在55º以上的廣角鏡頭;景深大、視角范圍廣且被監視目標為移動時,宜選擇變焦距鏡頭;有隱蔽要求或特殊功能要求時,可選擇或棱鏡頭;

2在光照度變化范圍相差100倍以上的場所,應選擇自動或電動光圈鏡頭;

3當有遙控要求時,可選擇具有聚焦、光圈、變焦遙控功能的鏡頭;

4鏡頭接口應與攝像機的工業接口一致;

5鏡頭規格應與攝像機CCD靶面規格一致。

14.3.5系統的信號傳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輸方式的選擇應根據系統規模、系統功能、現場環境和管理方式綜合考慮。宜采用專用有線傳輸方式,必要時可采用無線傳輸方式。

2采用專用有線傳輸方式時,傳輸介質宜選用同軸電纜。

當長距離傳輸或在強電磁干擾環境下傳輸時,應采用光纜。電梯轎廂的視頻電纜應選用電梯專用視頻電纜。

3控制信號電纜應采用銅芯,其芯線的截面積在滿足技術要求的前提下,不應小于0.50 mm2。穿導管敷設的電纜的芯線截面積不應小于0.75mm2;

4電源線所采用的銅芯絕緣電線、電纜芯線的截面積不應小千1.0 mm2,耐壓不應低于300/500V。

5信號傳輸線纜宜敷設在接地良好的金屬導管或金屬線槽內。

14曝~6當采用全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時,宜采用綜合布線對絞電纜,并應符合本規范第21章的相關規定。

14.3.6系統的主控設備應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對攝像機等前端設備的控制;

2圖像顯示任意編程及手動、自動切換;

3圖像顯示應具有攝像機位置編碼、時間、日期等信息;

4對圖像記錄設備的控制;

5支持必要的聯動控制;當報警發生時,應對報警現場的圖像或聲音進行復核,并自動切換到的監視器上顯示和自動實時錄像;

6具有視頻報警功能的監控設備,應具備多路報警顯示和畫面定格功能,并任意設定視頻警戒區域;

7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宜具有多級主機(主控、分控)功能。

14.3.7顯示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l顯示設備可采用專業監視器、電視接收機、大屏幕投影、背投或電視墻;一個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至少應配置一臺顯不設備;

2宜采用12~25in黑白或彩色監視器,視距宜在5~8倍顯示屏尺寸之間;

3宜選用比攝像機清晰度高一檔(100TVL)的監視器;

4顯示設備的配置數量,應滿足現場攝像機數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合理確定視頻輸入、輸出的配比關系;

5電梯轎廂內攝像機的視頻信號,宜與電梯運行樓層字符疊加,實時顯示電梯運行信息;

6當多個連續監視點有長時間錄像要求時,宜選用多畫面處理器(分割器)或數字硬盤錄像設備。當一路視頻信號需要送到多個圖像顯示或記錄設備上時,宜選用視頻分配器。

14.3.8記錄設備的配備與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錄像設備輸入、輸出信號,視、音頻指標均應與整個系統的技術指標相適應;一個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至少應配備一臺錄像設備;

2錄像設備應具有自動錄像功能和報警聯動實時錄像功能,

并可顯示日期、時問及攝像機位置編碼;

3當具有長時間記錄、即時分析等功能要求時,宜選用數字硬盤錄像設備;小規模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可直接以其作為控制主機;

4數字硬盤錄像設備應選用技術成熟、性能穩定可靠的產品,并應具有同步記錄與回放、宕機自動恢復等功能;對于重要場所,每路記錄速度不宜小于25幀/s;對于其他場所,每路記錄速度不應小于6幀/s;

5數字硬盤錄像機硬盤容量可根據錄像質量要求、信號壓縮方式及保存時間確定;

6與入侵報警系統聯動的監控系統,宜單獨配備相應的圖像記錄設備。

14.3.9前端攝像機、等,宜由控制中心專線集中供電。

前端攝像設備距控制中心較遠時,可就地供電。就地供電時,當控制系統采用電源同步方式,應是與主控設備為同相位的可靠。

14.3.10根據需要選用全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時,應滿足圖像的原始完整性和實時眭的要求,并應符合當地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要求。

14.4出入口控制系統

14.4.1出入口控制系統應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建筑物、建筑群出入口、通道門、重要房間門等處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出入口宜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出入口控制系統中宜有非法進入報警裝置;

2重要通道宜設置出人口控制裝置,系統應具有非法進入報警功能;。

3設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裝置,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在緊急情況下應自動釋放出入口控制系統,安全疏散門在出入口控制系統釋放后應能隨時開啟;

4重要工作室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集中收款處、重要物品庫房宜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14.4.2出人口控制系統宜由前端識讀裝置與執行機構、傳輸部件、處理與控制設備、顯示記錄設備四個主要部分組成。

14.4.3系統的受控制方式、識別技術及設備裝置,應根據實際控制需要、管理方式及投資等情況確定。

14.4.4系統前端識讀裝置與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隨、防返傳措施。

14.4.5不同的出入口,應設定不同的出入權限。系統應對設防區域的位置、通行對象及通行時間等進行實時控制和多級程序控制。

14.4.6現場控制器宜安裝在讀卡機附近房間內、弱電間等隱蔽處。讀卡機應安裝在出入口旁,安裝高度距地不宜高于1.5m。

14.4.7系統管理主機宜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自動記錄、打印、存儲,并有防篡改和防銷毀等措施。

14.4.8當系統管理主機發生故障、檢修或通信線路故障時,各出入口現場控制器應脫機正常工作。現場控制器應具有備用電源,當正常供電電源失電時,應可靠工作24h,并保證信息數據記憶不丟失。

14.4.9系統宜獨立組網運行,并宜具有與入侵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電子巡查系統等集成或聯動的功能。

14.4.10系統應具有對強行開門、長時間門不關、通信中斷、設備故障等非正常情況的實時報警功能。

14.4.11系統宜具有納入“一卡通”管理的功能。

14.4.12根據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處設置X射線安檢設備、金屬探測門、爆炸物檢測儀等防爆安檢系統。

14.5電子巡查系統

14.5.1電子巡查系統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功能特點及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要求設置。對巡查實時性要求高的建筑物,宜采用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其他建筑物可采用離線式電子巡查系統。

14.5.2巡查站點應設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樓梯前室、電梯前室、停車庫(場)、重點防范部位附近、主要通道及其他需要設置的地方。巡查站點設置的數量應根據現場情況確定。

14.5.3巡查站點識讀器的安裝位置宜隱蔽,安裝高度距地宜為1.3~1.5m。

14.5.4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應具有在巡查過程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報警的功能。

14.5.5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宜獨立設置,可作為出入口控制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的內置功能模塊而與其聯合設置,配合識讀器或鑰匙開關,達到實時巡查的目的。

14.5.6獨立設置的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應與安全管理系統聯網,并接受安全管理系統的管理與控制。

14.5.7離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應采用信息識讀器或其他方式,對巡查行動、狀態進行監督和記錄。巡查人員應配備可靠的通信工具或緊急報警裝置。

14.5.8巡查管理主機應利用軟件,實現對巡查路線的設置、更改等管理,并對未巡查、未按規定路線巡查、未按時巡查等情況進行記錄、報警。

14.6停車庫(場)管理系統

14.6.1有車輛進出控制及收費管理要求的停車庫(場)宜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

14.6.2系統應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及用戶的實際需求,合理配置下列功能:

1入口處車位信息顯示、出口收費顯示;

2自動控制出入擋車器;,

3車輛出入識別與控制;

4自動計費與收費管理;

5出入口及場內通道行車指示;

6泊位顯示與調度控制;

7保安對講、報警;

8視頻安防監控;

9車牌和車型自動識別、認定;

10多個出入口的聯網與綜合管理;

11分層(區)的車輛統計與車位顯示;

12500輛及以上的停車場(庫)分層(區)的車輛查詢服務。

其中1~4款為基本配置,其他為可選款配置。

14.6.3出、驗票機或讀卡器的選配應根據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確定,短期或臨時用戶宜采用出、驗票機管理方式;長期或固定用戶宜采用讀卡管理方式。當功能暫不明確或兼有的項目宜采用綜合管理方式。

14.6.4停車庫(場)的入口區應設置出票讀卡機,出口區應設置驗票讀卡機。停車庫(場)的收費管理室宜設置在出口區。

14.6.5讀卡器宜與出票(卡)機和驗票(卡)機合放在一起,安裝在車輛出入口安全島上,距柵欄門(擋車器)距離不宜小于2.2m,距地面高度宜為1.2~1.4m。

14.6.6停車場(庫)內所設置的視頻安防監控或入侵報警系統,除在收費管理室控制外,還應在安防控制中心(機房)進行集中管理、聯網監控。攝像機宜安裝在車輛行駛的正前方偏左的位置,攝像機距地面高度宜為2.0~2.5m,距讀卡器的距離宜為3~5m。

14.6.7有快速進出停車庫(場)要求時,宜采用遠距離感應讀卡裝置。有一卡通要求時應與一卡通系統聯網設計。

14.6.8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應具備、靈活、高效等特點,可利用免費卡、計次卡、儲值卡等實行全自動管理,亦可利用臨時卡實行人工收費管理。

14.6.9車輛檢測地感線圈宜為防水密封感應線圈,其他線路不得與地感線圈相交,并應與其保持不少于0.5m的距離。

14.6.10自動收費管理系統可根據停車數量及出人口設置等具體情況,采用出口處收費或庫(場)內收費兩種模式。并應具有對人工干預、手動開閘等違規行為的記錄和報警功能。

14.6.11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宜獨立運行,亦可與安全管理系統聯網。

14.7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

14.7.1住宅(小區)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宜包括周界安防系統、公共區域安防系統、家庭安防系統及監控中心。

14.7.2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配置標準宜符合表14.7.2的規定。

表14.7.2     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配置標準
序號 系統名稱 安防設施 住宅配置標準 別墅配置標準
1 周界安防系統 電子周界防護系統 宜設置 應設置
2 公共區域
安防系統 電子巡查系統 應設置 應設置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可選項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 
3 家庭安防系統 訪客對講系統 應設置 應設置
  緊急求救報警裝置 
  入侵報警系統 可選項
4 監控中心 安全管理系統 各子系統宜聯動設置 各子系統應聯動設置
  可靠通信工具 必須設置 必須設置


14.7.3周界安防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子周界安防系統應預留聯網接口;

2別墅區周界宜設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14.7.4公共區域的安防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子巡查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小區宜采用離線式電子巡查系統,別墅區宜采用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

2)離線式電子巡查系統的信息識讀器安裝高度,宜為1.3~1.5m;

3)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的管線宜采用暗敷。

2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小區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電梯轎廂、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裝監控攝像機;

2)室外攝像機的選型及安裝應采取防水、防曬、防雷等措施;

3)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與監控中心計算機聯網。

3住宅(小區)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14.6節的規定。

14.7.5家庭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訪客對講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別墅宜選用訪客可視對講系統;

2)主機宜安裝在單元人口處防護門上或墻體內,安裝高度宜為1.3~1.5m;室內分機宜安裝在過廳或起居室內,安裝高度宜為1.3~1.5m;

3)訪客對講系統應與監控中心主機聯網。

2緊急求助報警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在起居室、臥室或書房不少于一處,安裝緊急求助報警裝置;

2)緊急求助信號應同時報至監控中心。

3入侵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在住戶室內、戶門、陽臺及外窗等處,選擇性地安裝入侵報警探測裝置;

2)入侵報警系統應預留聯網接口。

14.7.6監控中心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小區安防監控中心應具有自身的安防設施;

2監控中心應對小區內的周界安防系統、公共區域安防系統、家庭安防系統等進行監控和管理;

3監控中心應配置可靠的有線或無線通信工具,并留有與接警中心聯網的接口;

4監控中心可與住宅小區管理中心合用。

14.7.7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尚應符合本章其他各節的有關規定。

14.8管線敷設

14.8.1室內線路布線設計應做到短捷、隱蔽、安全、可靠,減少與其他系統交叉及共用管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線纜選型應根據各系統不同功能要求采用不同類型及規格的線纜;

2線纜保護管宜采用金屬導管、難燃型剛性塑料導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難燃型塑料線槽;

3重要線路應選用阻燃型線纜,采用金屬導管保護,并應暗敷在非燃燒體結構內。當必須明敷時,應采取防火、防破壞等安全保護措施;

4當與其他弱電系統共用線槽時,宜分類加隔板敷設;

5重要場所的布線槽架,應有防火及槽蓋開啟限制措施。

14.8.2交流220V供電線路應單獨穿導管敷設。

14.8.3穿導管線纜的總截面積,直段時不應超過導管內截面積的40%,彎段時不應超過導管內截面積的30%。敷設在線槽內的線纜總截面積,不應超過線槽凈截面積的50%。

14.8.4室外線路敷設宜根據現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設施情況,結合安防系統的具體要求,選擇導管、排管或電纜隧道等敷設方式,并應符合現行國家通信行業標準《通信管道與通信工程設計規范》YD5007的規定。

14.8.5傳輸線路的防護設計,應根據現場實際環境條件和容易遭受損壞或人為破壞等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14.8.6管線敷設,尚應符合本規范第20章的有關規定。

14.9監控中心

14.9.1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監控中心宜設置在建筑物一層,可與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鄰,合用時應有專用工作區。監控中心宜位于防護體系的中心區域。

14.9.2監控中心的使用面積應與安防系統的規模相適應,不宜小于20m2。與值班室合并設置時,其專用工作區面積不宜小于12m2。

14.9.3重要建筑的監控中心,宜設置對講裝置或出人口控制裝置。宜設置值班人員衛生間和空調設備。

14.9.4系統監控中心應設置為,應有保證自身安全的防護措施和進行內外聯絡的通信手段,并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和留有向上一級接處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14.9.5監控中心的設備布置、環境條件及對土建專業的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23.2~23.3節的有關規定。

14.9.6電源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控中心應設置專用配電箱,由專用線路直接供電,并宜采用雙路電源末端自投方式,主電源容量不應小于系統設備額定功率的1.5倍;

2當電源電壓波動較大時,應采用交流凈化穩壓電源,其輸出功率不應小于系統使用功率的1.5倍;

3重要建筑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采用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供電,不間斷電源應保證系統正常工作60min。其他建筑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宜采用不問斷電源供電。

14.9.7防雷與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的電源線、信號傳輸線、天線饋線以及進入監控中心的架空電纜人室端,均應采取防雷電波侵入及過電壓保護措施;

2系統監控中心的接地應符合本規范第23.4.2條的規定;

3室外前端攝像設備宜采取防雷措施。

14.10聯動控制和系統集成

14.10.1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集成設計宜包括子系統集成設計和安全管理系統的集成設計,宜納入建筑設備管理系統(BMS)集成設計。

14.10.2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集成方式和集成范圍,應根據使用者的需求確定。

14.10.3入侵報警系統宜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聯動或集成,發生報警時,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立即啟動攝像、錄音、輔助照明等裝置,并自動進入實時錄像狀態。

14.10.4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相關疏散通道的安全門或預先設定的門。

14.10.5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及入侵報警系統,宜與出入口控制系統聯動,當警情發生時,系統可立即相關通道的門。

14.10.6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宜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在火災情況下,可自動將監視圖像切換至現場畫面,監視火災趨勢,向消防人員提供必要信息。

14.10.7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各子系統可子系統集成自成垂直管理體系,也可通過統一的通信平臺和管理軟件等將各子系統聯網,組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綜合安全管理系統,即集成式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14.10.8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集成,宜在通用標準的軟硬件平臺上,實現互操作、資源共享及綜合管理。

14.10.9集成式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采用、成熟、具有簡體中文界面的應用軟件。系統應具有容錯性、可維修性及維修保障性。

14.10.10當綜合安全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各子系統應能單獨運行。某子系統出現故障,不應影響其他子系統的正常工作。


 
15 有線電視和接收系統

15.1一般規定

15.1.1有線電視系統的設計應符合質量優良、技術、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的原則,并應與城鎮建設規劃和本地有線電視網的發展相適應。

15.1.2系統設計的接收信號場強,宜取自實測數據。當獲取實測數據確有困難時,可采用理論計算的方法計算場強值。

15.1.3在新建和擴建小區的組網設計中,宜以自設前端或子分前端、光纖同軸電纜混合網(HFC)方式組網,或光纖直接人戶(FTTH)。網絡宜具備寬帶、雙向、高速及三網融合功能。

15.1.4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200、《聲音和電視信號的電纜分配系統》GB/T6510及行業標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技術規范》GY/T106的規定。

15.2有線電視系統設計原則

15.2.1有線電視系統規模宜按用戶終端數量分為下列四類:

A類:10000戶以上;B類:2001~10000戶;C類:301~2000戶;D類:300戶以下。

15.2.2建筑物與建筑群光纖同軸電纜混合網(HFC),宜由自設分前端或子分前端、二級光纖鏈路網、同軸電纜分配網及用戶終端四部分組成,典型的網絡拓撲結構宜符合圖15.2.2的規定。

15.2.3系統設計時應明確下列主要條件和技術要求:

1系統規模、用戶分布及功能需求;

圖15.2.2HFC典型網絡拓撲結構

2接入的有線電視網或自設前端的各類信號源和自辦節目的數量、類別;

3城鎮的有線電視系統,應采用雙向傳輸及三網融合技術方案;

4接收天線設置點的實測場強值或理論計算的信號場強值及有線電視網絡信號接口參數;

5接收天線設置點建筑物周圍的地形、地貌以及干擾源、氣象和大氣污染狀況等。

15.2.4系統應滿足下列性能指標:

1載噪比(C/N)應大于或等于44dB;

2交擾調制比(CM)應大于或等于47dB(550MHz系統),可按下式計算:

CM=47+10lg(No/N)  (15.2.4)

式中N0一一系統設計滿頻道數;N一一系統實際傳輸頻道數。

3載波互調比(IM)應大于或等于58dB;

4載波復合二次差拍比(C/CSO)應大于或等于55dB;

5載波復合三次差拍比(C/CTB)應大于或等于55dB。

15.2.5有線電視系統頻段的劃分應采用低分割方式,各種業務信息以及上行和下行頻段劃分應符合表15.2.5的規定。

表15.2.5雙向傳輸系統頻段劃分
頻率范圍(MHz) 調制方式 現行名稱 用途
   模擬為主兼傳數字 全數字信號
5~65 QPSK、m-QAM 低端上行 上行數字業務
65~87  低端隔離帶 在低端隔離上下行通帶
87~108 FIVI 調頻廣播 調頻廣播 數字圖像、聲音、數據及網管、控制
108~111 FSK 系統業務 網管、控制
111~550 AAOVSB 模擬電視 模擬電視
550~862 m-QAM 數字業務 數字圖像、聲音、數據
862~900 ---- 隔離帶 在隔離上下行通帶
900~1000 m-0.AM 上行 預留

15•2•6有線電視系統的信號傳輸方式應根據有線電視網絡的現狀和發展、系統的規模和覆蓋區域進行設計,當全部采用鄰頻傳輸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市中設計有線電視系統時,其信號源應從城市有線電視網接入,可根據需要設置自設分前端。A類、B類及C類系統傳輸上限頻率宜采用862MHz系統,D類系統可根據需要和有線電視網發展規劃選擇上限頻率。

2傳輸頻道數與上限頻率應符合下列對應關系:

1)550MHz系統,可用頻道數60;

2)750MHz系統,除60個模擬頻道外,550MHz~750MHz帶寬可傳送25個數字頻道;

3)862MHz系統,除60個模擬頻道外,550MHz~862MHz帶寬可傳送39個數字頻道。

3城市有線電視系統及HFC網絡,應按雙向傳輸方式設計。

4主干線及部分支干線應使用光纖傳輸,宜采用星形拓撲結構。分配網絡可使用同軸電纜,采用星形為主、星樹形結合的拓撲結構。

15.2.7當小型城鎮不具備有線電視網,采用自設接收天線及前端設備系統時,C類及以下的小系統或干線長度不超過1.5km的系統,可保持原接收頻道的直播。B類及以上的較大系統、干線長度超過1.5km的系統或傳輸頻道超過20套節目的系統,宜采用550MHz及以上傳輸方式。

15.2.8當采用自設接收天線及前端設備系統時,有線電視頻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基本保持原接收頻道的直播;

2強場強廣播電視頻道轉換為其他頻道播出;

3配置受環境電磁場干擾小的頻道。

15.2.9系統輸出口的模擬電視信號輸出電平,宜取(69±6)dBμV。系統相鄰頻道輸出電平差不應大于2dB,任意頻道間的電平差不宜大于12dB。

15.2.10系統數字信號電平應低于模擬電視信號電平,64-QAM應低于10dB,256-QAM應低于6dB。

15.3接收天線

15.3.1接收天線應具有良好電氣性能,其機械性能應適應當地氣象和大氣污染的要求。

15.3.2接收天線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接收VHF段信號時,應采用頻道天線,其頻帶寬度為8MHz。

2當接收uHF段信號時,應采用頻段天線,其帶寬應滿

足系統的設計要求。接收天線各頻道信號的技術參數應滿足系統

前端對輸入信號的質量要求。

3接收天線的最小輸出電平可按公式(15.3.2)計算,當不滿足公式(15.3.2)要求時,應采用高增益天線或加裝低噪聲天線放大器:

Smin≥(C/N)h+Fh+2.4              (15.3.2)

式中Smin——接收天線的最小輸出電平(dB);

Fh ——前端的噪聲系數(dB);

(C/N)h——天線輸出端的載噪比(dB);

2.4—— 75Ω噪聲源內阻上,B=5.75MHz時的等效噪聲電平(dBμV)。

4當某頻道的接收信號場強大于或等于100dBμV/m時,應加裝頻道轉換器或解調器、調制器。

5接收信號的場強較弱或環境反射波復雜,使用普通天線無法保證前端對輸入信號的質量要求時,可采用高增益天線、抗重影天線、組合天線(陣)等特殊形式的天線。

15.3.3當采用寬頻帶組合天線時,天線輸出端或天線放大器輸出端應設置分頻器或接收的電視頻道的帶通濾波器。

15.3.4接收天線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避開或遠離干擾源,接收地點場強宜大于54dBμV/m,天線至前端的饋線應采用聚乙烯外護套、鋁管或四屏蔽外導體的同軸電纜,其長度不宜大于30m。

2天線與發射臺之間,不應有遮擋物和可能的信號反射,

并宜遠離電氣化鐵路及高壓電力線等。天線與機動車道的距離不宜小于20m。

3天線宜架設在較高處,天線與鐵塔平臺、承載建筑物頂面等導電平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天線的工作波長。

4天線位置宜設在有線電視系統的中心部位。

15.3.5獨立塔式接收天線的高度,可由下式計算確定:

hj=                                               (15.3.5)

式中hj ——天線安裝的(m);

λ——該天線接收頻道中心頻率的波長(m);

d ——天線桿塔至電視發射塔之間的距離(m);

hi——電視發射塔的(m)。

15.4自設前端

15.4.1自設前端設備應根據節目源種類、傳輸方式及功能需求設置,并應與當地有線電視網協調。

15.4.2自設前端設施應設在用戶區域的中心部位,宜靠近信號源。

15.4.3在有線電視網覆蓋范圍以外或不接收有線電視網的建筑區域,可自設開路接收天線、衛星接收天線及前端設備。

15.4.4自設前端系統的載噪比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Y/T106規定的相應基本模式的指標分配要求。

15.4.5自設前端輸入電平應滿足前端系統的載噪比要求,自設前端輸入的最小電平可按公式(15.3.2)計算。

15.4.6自設前端系統不宜采用帶放大器的混合器。當采用插入

損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時,其空閑端必須終接75Ω負載電阻。

15.4.7自設前端的上、下行信號均應采用四屏蔽電纜和冷壓連接器連接。

15.4.8當民用建筑只接收當地有線電視網節目信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接收設備宜在分配網絡的中心部位,應設在建筑物首層或地下一層;

2每2000個用戶宜設置一個子分前端;

3每500個用戶宜設置一個光節點,并應留有光節點光電轉換設備間,用電量可按2kW計算。

15.4.9自設前端輸出的系統傳輸信號電平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接饋送給電纜時,應采用低位頻段低電平、高位頻段高電平的電平傾斜方式;

2通過光鏈路饋送給電纜時,下行光發射機的高頻輸入必須采用電平平坦方式。

15.4.10前端放大器應滿足工作頻帶、增益、噪聲系數、非線性失真等指標要求,放大器的類型宜根據其在系統中所處的位置確定。

15.4.11當單頻道接收天線及前端專用頻道需要設置放大器時,應米用單頻道放大器。

前端各頻道的信號電平應基本一致,鄰近頻道的信號電平差不應大于2dB,應采用低增益(18~22dB)、高線性寬帶放大器。

15.5傳輸與分配網絡

15.5.1當有線電視系統規模小(C、D類)、傳輸距離不超過1.5km時,宜采用同軸電纜傳輸方式。

15.5.2當系統規模較大、傳輸距離較遠時,宜采用光纖同軸電纜混合網(HFC)傳輸方式,也可根據需要采用光纖到臺放大器(FTTLA)或光纖到戶(FTTH)的方式。

15.5.3綜合有線電視信息網及HFC網絡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應采用雙向傳輸網絡。

2雙向傳輸系統中,所有設備器件均應具有雙向傳輸功能。

3雙向傳輸分配網絡宜采用星形分配、集中分支方式。

4電纜分配網絡的下行通道和上行通道,均宜采用單位增益法,用戶分配網絡的拓撲結構宜簡單、對稱,以利于上行電平的均等、均衡。

5各類設備、器件、連接器、電纜均應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屏蔽系數應大于或等于100dB。室外設備5/8in-24連接器系列宜選用直通型,室內設備F連接器應選用冷壓型。同軸電纜應采用高屏蔽系數的產品,室外敷設應采用鋁管外導體電纜,室內敷設應采用四屏蔽外導體電纜。

6每一臺雙向分配放大器,必須內配上行寬帶放大器。雙向干線放大器,當線路的實際損耗較大時,宜內配上行寬帶放7HFC網絡內任何有源設備的輸出信號總功率不應超過20dBm。

8一個光節點覆蓋的用戶數宜在500以內,以利于提高上行戶均速率和減少干擾、噪聲。

15.5.4光纖同軸電纜}昆合網的技術指標分配系數,可按同軸電纜的指標分配,并保證光鏈路噪聲失真平衡的基本指標。

15.5.5光纖同軸電纜混合網,由下行光發射機、光分路器、光纖(距離遠時增設中繼站)、光節點(含下行光接收機、上行光發射機)、上行光接收機及電纜分配網絡組成,其系統宜符合圖15.5.5的規.定。

圖15.5.5光纖到節點的典型系統

15.5.6光纖同軸電纜混合網的拓撲結構宜采用“環一星一星樹,,形,即一級光纖鏈路采用環形或雙環形結構,二級光纖鏈路宜采用星形結構,電纜分配網絡采用星樹形結構。

15.5.7有線電視系統一(二)級AM光纖鏈路,應滿足下列指標要求:

1載噪比C/N應大于或等于50(48)dB;

2載波復合二次差拍比c/cso應大于或等于60(58)dB;

3載波復合三次差拍比C/CTB應大于或等于65(63)dB。

15.5.8光纖及光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光纖有線電視網絡應采用G-652單模光纖;

2當光節點較少且傳輸距離不大于30km時,宜采用1310nm波長;

3在遠距離傳輸系統中,宜采用1550nm波長;

4在滿足光傳輸鏈路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宜選擇光輸出功率較小的光發射機;同一前端的光發射機輸出功率宜一致,以便備機;

5一臺下行光發射機通過光分路器可帶2000戶及其相應的光節點。

15.5.9HFC網絡光纖傳輸部分,其上、下行信號宜采用空分復用(SDM)方式。同軸電纜傳輸部分,其上、下行信號宜采用頻分復用(FDM)方式。

15.5.10HFC網絡上、下行傳輸通道主要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下行傳輸通道主要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輸出口電平應為60一-80dBgV;

2)載噪比應大于或等于43dB(B一5.75MHz);

3)載波互調比應大于或等于57dB(對電視頻道的單頻干擾)或54dB(電視頻道內單頻互調干擾);

4)載波復合三次差拍比應大于或等于54dB;

5)載波復合二次互調比應大于或等于54dB;

6)交擾調制比應大于或等于47+1019(No/N)dB;

7)載波交流聲比應小于或等于3%;

8)回波值應小于或等于7%;

9)系統輸出口相互隔離度應大于或等于30dB(VHF)或22dB(其他)。

2上行傳輸通道主要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頻率范圍應為5~65MHz(基本信道);

2)標稱上行端口輸入電平應為100dBbtV(設計標稱值);

3)上行傳輸路由增益差應小于或等于10dB(任意端口上行);

4)上行過載電平應大于或等于112dBIxV;

5)上行通道頻率響應應小于或等于2.5dB(每2MHz);

6)載波/匯集噪聲比應大于或等于22dB(Ra波段)或26dB(Rb、Rc波段);

7)上行通道傳輸延時應小于或等于800Fs;

8)回波值應小于或等于10%;

9)上行通道群延時應小于或等于30ns(任意3.2MHz范圍內);

10)信號交流聲調制比應小于或等于7%。

15.5.11干線放大器在常溫時的輸入電平和輸出電平的設計值,應根據干線長度、選用的干線電纜特性、干線放大器特性和數量等因素,在滿足輸入電平限值及輸出電平限值前提下,留有一定的余量后確定。

對于設有自動電平調節(ALC)電路的干線系統:

Sˊia=Sia+(2~4)(15.5.11-1)

Sˊoa=Soa-(2~4)(15.5.11-2)

對于未設ALC電路的干線系統:

Sˊin=Sia+(5~8)(15.5.11-3)

Sˊoa=Soa-(5~8)(15.5.11-4)

式中Sˊia——干線放大器輸入電平的設計值(dBμV);

Sˊoa——干線放大器輸出電平的設計值(dBμV)。

15.5.12為保證干線傳輸部分的性能指標,宜采用下列措施:

1同一傳輸干線的干線放大器,宜設置在其設計增益等于或略大于(2dB內)前端傳輸損耗的位置;

2宜采用低噪聲、低溫漂、適中增益的干線放3vg:;

3宜采用具有良好帶通特性、較高非線性指標的干線曲大器;

4宜采用低損耗、屏蔽性和穩定性較好的電纜;

5宜采用橋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向用戶群提供分配點;

6宜減少干線傳輸損耗,在線路中少插入或不插入分支器、分配器等;如插入分支器,分支損耗不宜大于12dB,以平衡上行電平;

7干線放大器與分配放大器宜分開設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干線放大器應低增益、中等電平輸出、只級聯、不帶戶;

2)分配放大器應高增益、較高電平輸出、末級單臺、只帶戶。

15.5.13為處理光節點以下電纜分配網絡的噪聲和非線性失真關系,宜采取下列措施:

1干線放大器噪聲失真平衡;

2分配放大器在非線性失真語序的前提下,宜提高輸出電平。

15.5.14當系統有分支信號放大要求時,可選用橋接放大器。

當只放大和補償線路損耗時,可選用延長放大器,延長放大器的級聯不應超過兩級。

15.5.15電纜干線系統的放大器,宜采用輸出交流60V的供電器通過電纜芯線供電,其間的分支分配器應采用電流通過型。

15.5.16電纜傳輸網應按下列程序進行設計:

1按系統規模及干線長度選擇電纜;

2以系統最長干線計算電長度,確定干線系統C/N、CM、C/CTB、C/CSO指標的分配系數;

3按干線的電長度確定干線放大器的增益及級聯數;

4按系統規模、增益、放大器供電方式,選擇放大器的型號;計算確定干線放大器實用的輸入電平和輸出電平;

5設計計算干線放大器供電線路,確定供電器的配置;

6驗算傳輸系統指標。

15.5.17用戶分配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將正向傳輸信號合理地分配給各用戶終端,上行信號工作穩定。

2用戶分配系統宜采用分配~分支、分支一分配、集中分支分配等方式。

3應采用下列均等均衡的分配原則:

1)宜采用星形分配方式,減少串接分支器;

2)應選擇合理的分配方案,使每戶信號功率相似;

3)宜選擇不同規格的電纜及其長度,保證系統的均衡。

4不得將分配線路的終端直接作為用戶終端。

5分配設備的空閑端口和分支器的輸出終端,均應終接75Ω負載電阻。

6系統輸出口宜選用雙向傳輸用戶終端盒。

15.6接收系統

15.6.1接收系統宜由拋物面天線、饋源、高頻頭、功率分配器和衛星接收機組成。設置接收系統時,應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

15.6.2用于接收系統的接收站天線,其主要電性能要求宜符合表15.6.2的規定。

表15.6.2C頻段、Ku頻段天線主要電性能要求
技術參數 C頻段要求 Ku頻段要求 天線直徑、仰角
接收頻段 3.7~4.2GHz 10.9~12.8GHz C頻段≥Φ3m
天線增益 40dB 46dB C頻段≥Φ3m
天線效率 55% 58% C、Ku≥Φ3m
噪聲溫度 ≤48K ≤55K 仰角20º時
駐波系數 ≤1.3 ≤1.35 C頻段≥Φ3m


15.6.3C頻段、Ku頻段高頻頭的主要技術參數,宜符合襲15.6.3的規定。

表15.6.3C頻段、Ku頻段高頻頭主要技術參數
技術參數 C頻段要求 Ku頻段要求 備注
工作頻段 3.7~4.2GHz 11.7~12.2GHz 可擴展
輸出頻率范圍 950~2150MHz ----
功率增益 ≥60dB ≥50dB ----
振幅/頻率特性 ≤3.5dB ±3dB 帶寬500MHz
噪聲溫度 ≤18K 鏡像干擾抑制比 ≥50dB ≥40dB ----
輸出口回波損耗 ≥10dB ≥10dB ----

15.6.4接收機應選用高靈敏、低噪聲的產品設備。

15.6.5接收站站址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選擇在周圍無微波站和雷達站等干擾源處,并應避開同頻干擾;

2應遠離高壓線和飛機主航道;

3應考慮風沙、塵埃及腐蝕性氣體等環境污染因素;

4衛星信號接收方向應保證無遮擋。

15.6.6接收天線應根據所接收衛星采用的轉發器,選用C頻段或Ku頻段拋物面天線。天線增益應滿足接收機對輸入信號質量的要求。

15.6.7當天線直徑小于4.5m時,宜采用前饋式拋物面天線。

當天線直徑大于或等于4.5m,且對其效率及信噪比均有較高要求時,宜采用后饋式拋物面天線。當天線直徑小于或等于1.5m時,特別是Ku頻段電視接收天線宜采用偏饋式拋物面天線。

15.6.8天線直徑大于或等于5m時,宜采用電動跟蹤天線。

15.6.9在建筑物上架設天線,應將天線基礎做法、各類荷載等,提供給結構專業設計人員,確定具體的安裝位置及基礎形式。

15.6.10天線的機械強度應滿足其不同的工作環境要求。沿海地區宜選用玻璃鋼結構天線,風力較大地區宜選用網狀天線。

15.6.11接收站宜與前端合建在一起。室內單元與饋源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30m,信號衰減不應超過12dB。信號線保護導管截面積不應小于饋線截面積的4倍。

15.7線路敷設

15.7.1有線電視系統的信號傳輸線纜,應采用特性阻抗為75Ω的同軸電纜。當選擇光纖作為傳輸介質時,應符合廣播電視短程光纜傳輸的相關規定。重要線路應考慮備用路由。

15.7.2室內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或有內裝飾的改建工程,采用暗導管敷設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內,可采用明敷方式;

2在強場強區,應穿鋼導管并宜沿背對電視發射臺方向的墻面敷設。

15.8供電、防雷與接地

15.8.1有線電視系統應采用單相220V、50Hz交流電源供電,電源配電箱內,宜根據需要安裝浪涌保護器。

15.8.2自設前端供電宜采用UPS電源,其標稱功率不應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5.8.3當干線系統中有源器件采用集中供電時,宜由供電器向光節點和寬帶放大器供電。用戶分配系統不應采用電纜芯線供電。

15.8.4電纜進入建筑物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電纜引人時,在入戶處加裝避雷器,并將電纜金屬外護層及自承鋼索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網上;

2光纜或同軸電纜直接埋地引入時,入戶端應將光纜的加強鋼芯或同軸電纜金屬外皮與接地網相連。

15.8.5天線豎桿(架)上應裝設避雷針。如果另裝獨立的避雷針,其與天線的振子或豎桿邊緣的間距必須大于3m,并應保護全部天線振子。

15.8.6沿天線豎桿(架)引下的同軸電纜,應采用四屏蔽電纜或鋁管電纜。電纜的外導體應與豎桿(或防雷引下線)和建筑物的避雷帶有良好的電氣連接。

15.8.7若天線放大器設置在豎桿上,電纜線必須穿金屬導管敷設,其金屬導管應與豎桿(架)有良好的電氣連接。

15.8.8進入前端的天線饋線,應采取防雷電波侵入及過電壓保護措施。

 
16 廣播、擴聲與會議系統

16.1一般規定

16.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中,廣播、擴聲與會議系統的設計。

16.1.2公共建筑應設置廣播系統,系統的類別應根據建筑規模、使用性質和功能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辦公樓、商業樓、院校、車站、客運碼頭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宜設置業務性廣播,滿足以業務及行政管理為主的廣播要求;

2星級飯店、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建筑物,宜設置服務性廣播,滿足以欣賞性音樂、背景音樂或服務性管理廣播為主的要求;

3火災應急廣播的設置與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規定。

16.1.3擴聲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擴聲系統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設計和建筑聲學設計等因素確定;

2擴聲系統的設計應與建筑設計、建筑聲學設計同時進行,并與其他有關專業密切配合;

3除專用音樂廳、劇院、會議廳外,其他場所的擴聲系統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設置;

4專用的大型舞廳、娛樂廳應根據建筑聲學條件,設置相應的固定擴聲系統;

5下列場所宜設置擴聲系統:

1)聽眾距離講臺大于10m的會議場所;2)廳堂容積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場所;3)要求聲壓級較高的場所。

16.1.4會議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系統應根據會議廳的規模、使用性質和功能要求設置;

2會議廳除設置音頻擴聲系統外,尚宜設置多媒體演示系統;

3需要召開視訊會議的會議廳應設置視頻會議系統;

4有語言翻譯需要的會議廳應設置同聲傳譯系統。

16.2廣播系統

16.2.1廣播系統根據使用要求可分為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16.2.2廣播系統功率饋送制式宜采用單環路式,當廣播線路較長時,宜采用雙環路式。

16.2.3設有廣播系統的公共建筑應設廣播控制室。當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動場所單獨設置擴聲系統時,宜設擴聲控制室。但廣播控制室與擴聲控制室間應設中繼線聯絡或采取用戶線路轉換措施,以實現全系統聯播。

16.2.4廣播系統的分路,應根據用戶類別、播音控制、廣播線路路由等因素確定,可按樓層或按功能區域劃分。

當需要將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合并為一套系統或共用揚聲器和饋送線路時,廣播系統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區設置。

16.2.5廣播系統宜采用定壓輸出,輸出電壓宜采用70V或100V。

16.2.6設有有線電視系統的場所,有線廣播可采用調頻廣播與有線電視信號混頻傳輸,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音樂節目信號、調頻廣播信號與電視信號混合必須保證一定的隔離度,用戶終端輸出處應設分頻網絡和高頻衰減器,以保證獲得電平和避免相互干擾;調頻廣播信號應比有線電視信號低10~15dB;

2各節目信號頻率之間宜有2MHz的間隔;

3系統輸出口應使用具有TV、FM雙向雙輸出口的用戶終端插座。

16.2.7功率饋送回路宜采用二線制。當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合并為一套系統時,饋送回路宜采用三線制。有音量調節裝置的回路應采用三線制。

16.2.8廣播系統中,從功放設備輸出端至線路上最遠揚聲器間的線路衰耗,應滿足下列要求:

1業務性廣播不應大于2dB(1000Hz時);

2服務性廣播不應大于ldB(1000Hz時)。

16.2.9航空港、客運碼頭及鐵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廳等環境噪聲較高的場所設置廣播系統時,應根據噪聲的大小自動調節音量,廣播聲壓級應比環境噪聲高出15dB。應從建筑聲學和廣播系統兩方面采取措施,滿足語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10業務性廣播、服務性廣播與火災應急廣播合用系統,在發生火災時,應將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強制切換至火災應急廣播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僅利用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的饋送線路和揚聲器,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擴聲設備等裝置是專用的。當火災發生時,由消防控制室切換饋送線路,進行火災應急廣播。

2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全部利用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的擴聲設備、饋送線路和揚聲器等裝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設緊急播送裝置。當火災發生時,可遙控業務性廣播系統、服務性廣播系統,強制投入火災應急廣播。并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播音和遙控擴聲設備的開、關,自動或手動控制相應的廣播分路,搔送火災應急廣播,并監視擴聲設備的工作狀態。

3當客房設有床頭柜音樂廣播時,不論床頭柜內揚聲器在火災時處于何種狀態,都應可靠地切換至應急廣播。客房未設床頭柜音樂廣播時,在客房內可設專用的應急廣播揚聲器。

16.3擴聲系統

16.3.1根據使用要求,視聽場所的擴聲系統可分為語言擴聲系統、音樂擴聲系統和語言和音樂兼用的擴聲系統。

16.3.2擴聲系統的技術指標應根據建筑物用途、類別、服務對象等因素確定。

16.3.3擴聲系統設計的聲學特性指標,宜符合表16.3.3的規定。

表16.3.3擴聲系統聲學特性
擴聲系
統類別
分級
聲學特性 音樂擴聲系統一級 音樂擴聲系統二級 語言和音樂兼用擴聲系統一級 語言和音樂兼用擴聲系統二級 語言擴聲系統一級 語言和音樂兼用擴聲系統三級 語言擴聲系統二級
聲壓級(空場穩態準峰值聲壓級)(dB) 0.1~6.3kHz范圍內平均聲壓級≥103dB 0.125~4.000kHz范圍內平均聲壓級≥98dB 0.25~4.00kHz范圍內平均聲壓級≥93dB 0.25~4.00kHz范圍內平均聲壓級≥85dB
傳輸頻率特性 0.05~10.000 kHz,以0.10~6.30kHz平均聲壓級為0dB,則允許偏差為+4dB~-12dB,且在0.10~6.30kHz內允許偏差為±4dB n063~8.000kHz,以125~4.000kHz的平均聲壓級為0 dB,則允許偏差為+4dB~-12dB,且在0.125~4.000kHz內允許偏差為±4dB 0.1~6.3kHz,以0.25~4.00kHz的平均聲壓級為0dB,則允許偏差為+4dB~-10dB,且在0.25~4.00kHz內允許偏差為+4dB~-6dB 0.25~4.00kHz以其平均聲壓級為0dB,則允許偏差為+4dB~-10dB
傳聲增益(dB) 0.1~6.3kHz時的平均值≥-4 (dB)(戲劇演出),≥-8dB(音樂演出) 0.125~4.000m時的平均值≥-8dB 0.25~4.00kHz時的平均值≥-12dB 0.25~4.00kHz時的平均值≥-14dB
聲場不均勻度(dB) 0.IkHz時小于等于10 dB,1.0~6.3kHz時小于或等于8dB 1.0~4.0kHz時小于或等予8dB 1.0~4.0kHz時小于或等于10dB 1.0~4.0kHz時小于或等于8dB 1.0~4.0kHz時小于或等于10dB

 
16.3.4會議廳、報告廳等專用會議場所,應按語言擴聲一級標準設計。

16.3.5室內、外擴聲系統的聲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聲場計算宜采用聲能密度疊加法,計算時應考慮直達聲和混響聲的疊加,宜增大50ms以前的聲能密度,減弱聲反饋,加大清晰度;

2室外擴聲應以直達聲為主,宜控制50ms以后出現的反射聲。

16.3.6擴聲系統的揚聲器系統應采取分頻控制,其分頻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l一般情況下,可選用內帶無源電子分頻器的組合式揚聲器箱的后期分頻控制;

2要求較高的分單元式揚聲器系統,可采用前期分頻控制方式,有源電子分頻器應接在控制臺與功放設備之間;

3分頻頻率可按生產廠家的各類揚聲器選取。

16.3.7擴聲系統的功率饋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廳堂類建筑擴聲系統宜采用定阻輸出,定阻輸出的饋送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戶負載應與功率放大器的額定功率匹配;

2)功率放大設備的輸出阻抗應與負載阻抗匹配;

3)對空閑分路或剩余功率應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負載,假負載的功率不應小于所替代的負載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輸出的廣播系統饋送線路的阻抗,應限制在功放設備額定輸出阻抗的允許偏差范圍內。

2體育場、廣場類建筑擴聲系統,宜采用定壓輸出;

3自功放設備輸出端至最遠揚聲器箱間的線路衰耗,在1000Hz時不應大于0.5dB。

16.3.8擴聲系統的功放單元應根據需要合理配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前期分頻控制的擴聲系統,其分頻功率輸出饋送線路應分別單獨分路配線;

2同一供聲范圍的不同分路揚聲器(或揚聲器系統)不應接至同一功率單元,避免功放設備故障時造成大范圍失聲。

16.3.9擴聲系統兼作火災應急廣播時,應滿足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要求。

16.3.10擴聲系統的廳堂聲壓級、混響時間、揚聲器聲壓、功率計算及導線選擇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H的規定。

16.4會議系統

16.4.1會議系統根據使用要求,可分為會議討論系統、會議表決系統和同聲傳譯系統。

16.4.2根據會議廳的規模,會議討論系統宜采用手動、自動控制方式。

16.4.3會議表決系統的終端,應設有同意、反對、棄權三種可能選擇的按鍵。

16.4.4同聲傳譯系統的信號輸出方式分為有線、無線和兩者混合方式。無線方式可分為感應式和紅外輻射式兩種,具體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固定式座席的場所,宜采用有線式。在聽眾的座席上應設置具有耳機插孔、音量調節和語種選擇開關的收聽盒。

2不設固定座席的場所,宜采用無線式。當采用感應式同聲傳譯設備時,在不影響接收效果的前提下,感應天線宜沿吊頂、裝修墻面敷設,亦可在地面下或無抗靜電措施的地毯下敷設。

3紅外輻射器布置安裝時應有足夠的高度,保證對準聽眾區的直射紅外光暢通無阻,且不宜面對大玻璃門窗安裝。

4特殊需要時,宜采用有線和無線混合方式。

16.4.5同聲傳譯系統具有直接翻譯和二次翻譯兩種形式,其設備及用房宜根據二次翻譯的工作方式設置,同聲傳譯系統語言清晰度應達到良好以上。

16.4.6音頻會議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章的規定,視頻會議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20.4節的規定。

16.5設備選擇

16•5•1廣播系統設備應根據用戶性質、系統功能的要求選擇。

擴聲系統設備應符合設計選定的擴聲系統特性指標的要求。

16.5.2傳聲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l傳聲器的類別應根據使用性質確定,其靈敏度、頻率特性和阻抗等均應與前級設備的要求相匹配;

2在選定傳聲器的頻率響應特性時,應與系統中的其他設備的頻率響應特性相適應;傳聲器阻抗及平衡性應與調音臺或前置增音機相匹配;

3應選擇抑制聲反饋性能好的傳聲器;

4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傳聲器的類別,滿足語言或音樂擴聲的要求;

5當傳聲器的連接線超過lore時,應選擇平衡式、低阻抗傳聲器;

6錄音與擴聲中主傳聲器應選用靈敏度高、頻帶寬、音色好、多指向性的高質量電容傳聲器或立體聲傳聲器。

16.5.3擴聲系統的前級增音機、調音控制臺、擴聲控制臺、傳譯控制臺等前端控制設備,應滿足話路、線路輸入、輸出的數量要求,并具有轉送信號的功能,其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大型較復雜的擴聲系統,前級增音機不應少于2個聲道,各聲道應獨立工作,必要時可合成1個聲道使用;為了保證擴聲不中斷,各聲道應由同時工作的雙通路組成,用一備一;

2在多功能廳堂的擴聲系統中,前級增音宜有3~8路輸入;

3前級增音機輸出端除主通路輸出外,還應考慮線路輸出,供外送節目信號和錄音輸出等用;

4調音臺的輸入路數宜根據廳堂規模確定,一般多功能廳和歌舞廳為8~24路;

5調音臺的聲道輸出應與擴聲系統相對應;

6廳堂、歌舞廳宜采用擴聲調音臺。

16.5.4廣播系統功放設備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計算:

P=Kl•K2•∑Po                       (16.5.4-1)

Po=Ki•Pi(16.5.4-2)

式中P——功放設備輸出總電功率(W);

Po——每分路同時廣播時電功率(W);

Pi——第i支路的用戶設備額定容量(W);

Ki——第i支路的同時需要系數(服務性廣播時,客房節目每套Ki應為0.2~0.4;背景音樂系統Ki應為0.5~0.6;業務性廣播時,Ki應為0.7~0.8;火災應急廣播時,Ki應為1.0);

K1——線路衰耗補償系數(線路衰耗ldB時應為1.26,線路衰耗2dB時應為1.58);

K2一一老化系數,宜為取1.2~1.4。

16.5.5擴聲系統功放設備的配置與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功放設備的單元劃分應滿足負載的分組要求;

2擴聲系統的功放設備應與系統中的其他部分相適應;

3擴聲系統應有功率儲備,語言擴聲應為3~5倍,音樂擴聲應為10倍以上。

16.5.6廣播、擴聲系統功放設備應設置備用單元,其備用數量應根據廣播、擴聲的重要程度等確定。備用單元應設自動或手動投入環節,重要廣播、擴聲系統的備用單元應瞬時投入。

16.5.7揚聲器的選擇除滿足靈敏度、頻響、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公室、生活間、客房等可采用1~3W的揚聲器箱;

2走廊、門廳及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業務廣播等揚聲器箱宜采用3~5W;

3在建筑裝飾和室內凈高允許的情況下,對大空間的場所宜采用聲柱或組合音箱;

4揚聲器提供的聲壓級宜比環境噪聲大10~15dB,但聲壓級不宜超過90dB;

5在噪聲高、潮濕的場所設置揚聲器箱時,應采用號筒揚聲器;

6室外揚聲器應采用防水防塵型。

16.6設備布置

16.6.1傳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l合理布置揚聲器和傳聲器,、兩者之間的間距宜大于臨界距離,并使傳聲器位于揚聲器輻射角之外;

2當室內聲場不均勻時,傳聲器宜避免設在聲壓級高的部位;

3傳聲器應遠離諧波干擾源及其輻射范圍;

4對于會議廳、多功能廳、體育場館等場所,應按需要合理配置不同類型的傳聲器。

16.6.2擴聲系統應采取抑制聲反饋措施,除符合本規范第16.6.1條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選擇指向性強的揚聲器和傳聲器,應避免二者具有同一頻率的共振峰;

2必要時應使用均衡器抑制聲反饋,改善觀眾廳頻率傳輸特性;

3在調音臺和主放大器之間,宜加入移頻器或反饋抑制器來抑制聲反饋;對于一般多功能廳,當移頻2~5Hz時,可提高5~8dB的聲級;

4擴聲系統應有不少于6dB的工作余量;

5室內聲場宜迅速擴散,縮短混響時間;

6當確需多只傳聲器同時使用時,可采用自動混音臺;應控制離傳聲器較近的揚聲器或揚聲器組的功率分配。

16.6.3功放設備機柜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23.2節的有關規定。

16.6.4揚聲器的布置宜分為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及混合布置三種方式,其布置應根據建筑功能、體形、空問高度及觀眾席設置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列情況,揚聲器或揚聲器組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1)當設有舞臺并要求視聽效果一致;

2)當受建筑體形限制不宜分散布置。

集中布置時,應使聽眾區的直達聲較均勻,并減少聲反饋。

2下列情況,揚聲器或揚聲器組,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當建筑物內的大廳凈高較高,縱向距離長或者大廳被分隔成幾部分使用時,不宜集中布置;

2)廳內混響時間長,不宜集中布置。

分散布置時,應控制靠近前臺排揚聲器的功率,減少聲反饋;應防止聽眾區產生雙重聲現象,必要時可在不同分通路采取相對時間延遲措施。

3下列情況,揚聲器或揚聲器組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對眺臺過深或設樓座的劇院,宜在被遮擋的部分布置輔助揚聲器系統;

2)對大型或縱向距離較長的大廳,除集中設置揚聲器系統外,宜分散布置輔助揚聲器系統;

3)對各方向均有觀眾的視聽大廳,混合布置應控制聲程差和限制聲級,必要時應采取延時措施,避免雙重聲。

4重要擴聲場所揚聲器的布置方式應根據建筑聲學實測結果確定。

16.6.5背景音樂揚聲器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揚聲器(箱)的中心間距應根據空間凈高、聲場均勻度要求、揚聲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確定。要求較高的場所,聲場不均勻度不宜大于6dB。

2揚聲器箱在吊頂安裝時,應根據場所按公式(16.6.5—1)~(16.6.5—3)確定其間距;

1)門廳、電梯廳、休息廳內揚聲器箱間距可按下式計算:

L=(2~2.5)H                             (16.6.5—1)

式中L——揚聲器箱安裝問距(m);H——揚聲器箱安裝高度(m)。

2)走道內揚聲器箱間距可按下式計算:

L=(3~3.5)H                              (16.6.5-2)

3)會議廳、多功能廳、餐廳內揚聲器箱間距可按下式計算:

L=2(H-1.3)tanΦ/2                            (16.6.5—3)

式中Φ一揚聲器的輻射角,宜大于或等于90º。

3根據公共場所的使用要求,揚聲器(箱)的輸出宜就地設置音量調節裝置。兼作多種用途的場所,背景音樂揚聲器的分路宜安裝控制開關。

16.6.6體育場擴聲揚聲器組合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周圍環境對體育場的噪聲限制指標要求較高而難以達到時,觀眾席的揚聲器宜分散布置,對運動場地的揚聲器宜集中布置。

2周圍環境對體育場的噪聲限制要求不高時,揚聲器組合設備宜集中設置。集中布置時,應合理控制聲線投射范圍,并宜減少聲外溢,降低對周圍環境的聲干擾。

16.6.7在廳堂類建筑物集中布置揚聲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揚聲器或揚聲器組至最遠聽眾的距離,不應大于臨界距離的3倍;

2揚聲器或揚聲器組與任一只傳聲器之間的距離,宜大于臨界距離;

3揚聲器的軸線不應對準主席臺或其他設有傳聲器之處;

對主席臺上空附近的揚聲器或揚聲器組應單獨控制,以減少聲反饋;

4揚聲器或揚聲器組的位置和聲源的位置宜使視聽效果一致。

16.6.8廣場類室外擴聲揚聲器或揚聲器組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滿足供聲范圍內的聲壓級及聲場均勻度的要求;

2揚聲器或揚聲器組的聲輻射范圍應避開障礙物;

3控制反射聲或因不同揚聲器或揚聲器組的聲程差引起的雙重聲,應在直達聲后50ms內到達聽眾區。

16.7線路敷設

16.7.1室內廣播、擴聲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廣播、擴聲線路宜采用雙絞多股銅芯塑料絕緣軟線穿導管或線槽敷設;

2功放輸出分路應滿足廣播系統分路的要求,不同分路的導線宜采用不同顏色的絕緣線區別;

3廣播、擴聲線路與揚聲器的連接應保持同相位的要求;

4當廣播、擴聲系統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合并為一套系統或共用揚聲器和饋送線路時,廣播、擴聲線路的選用及敷設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有關規定;

5各種節目的信號線應采用屏蔽線并穿鋼導管敷設,并不得與廣播、擴聲饋送線路同槽、同導管敷設。

16.7.2在安裝有晶閘管設備的場所,擴聲線路的敷設應采取下列防干擾措施:

1傳聲器線路宜采用四芯屏蔽絞線穿鋼導管敷設,宜避免與電氣管線平行敷設;

2調音臺或前級控制臺的進出線路均應采用屏蔽線。

16.7.3室外廣播、擴聲線路的敷設路由及方式應根據總體規劃及專業要求確定。可采用電纜直接埋地、地下排管及室外架空敷設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埋電纜路由不應通過預留用地或規劃未定的場所,宜敷設在綠化地下面,當穿越道路時,穿越段應穿鋼導管保護;

2在室外架設的廣播、擴聲饋送線宜采用控制電纜;與路燈照明線路同桿架設時,廣播線應在路燈照明線的下面;

3室外廣播、擴聲饋送線路至建筑物問的架空距離超過10m時,應加裝吊線;

4當采用地下排管敷設時,可與其他弱電纜線共管塊、共管群,但必須采用屏蔽線并單獨穿管,且屏蔽層必須接地;

5對塔鐘的號筒揚聲器組應采用多路交叉配線;塔鐘的直流饋電線、信號線和控制線不應與廣播饋送線同管敷設。

16.8控制室

16.8.1廣播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業務性廣播控制室宜靠近業務主管部門;當與消防值班室合用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3.11節的有關規定;

2服務性廣播宜與有線電視系統合并設置控制室。

16.8.2廣播控制室的技術用房,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確定,并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廣播系統只設置控制室,當錄播音質量要求高或者有噪聲干擾時,應增設錄播室;

2大型廣播系統宜設置機房、錄播室、辦公室和庫房等附屬用房。

16.8.3錄播室與機房問應設觀察窗和聯絡信號。房間面積、噪聲限制及觀察窗的隔聲量等要求,應符合《有線廣播(播音)聲學設計規范和技術房間的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

16.8.4需要接收無線電臺信號的廣播控制室,當接收點信號場強小于lmV/m時,應設置室外接收天線裝置。

16.8.5擴聲控制室的位置,應通過觀察窗直接觀察到舞臺(講臺)活動區和大部分觀眾席,宜設在下列位置:

1劇院類建筑,宜設在觀眾廳后部;

2體育場館類建筑,宜設在主席臺側;

3會議廳、報告廳類建筑,宜設在廳的后部。

當采用視頻監視系統時,擴聲控制室的位置可不受上述限制。

16.8.6擴聲控制室內的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臺宜與觀察窗垂直布置;

2當功放設備較少時,宜布置在控制臺的操作人員能直接監視到的部位;功放設備較多時,應設置功放設備室。

16.8.7同聲傳譯系統宜設專用的譯員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譯員室的位置應靠近會議廳(或觀眾廳),并宜通過觀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臺(或觀眾廳)的主要部分。觀察窗應采用中間有空氣層的雙層玻璃隔聲窗。

2譯員室的室內面積宜并坐兩個譯員;為減少房間共振,房問的三個尺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x2.3m(長×寬×高)。

3譯員室與機房(控制室)之間宜設聯絡信號,室外宜設譯音工作指示信號。

4譯員室應進行吸聲隔聲處理并宜設置帶有聲閘的雙層隔聲門,譯員之間宜設置隔聲間。室內噪聲不應高于NR20,室內應設空調并做好消聲處理。

16.8.8廣播、擴聲及會議系統用房的土建及設施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23.3節的相關規定。

16.9電源與接地

16.9.1廣播、擴聲系統的交流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流電源供電等級應與建筑物供電等級相適應;對重要的廣播、擴聲系統宜由兩路供電,并在末端配電箱處自動切換;

2交流電源的電壓偏移值不應大于10%,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加裝自動穩壓裝置,其功率不應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6.9.2廣播、擴聲系統,當功放設備的容量在250W及以上時,應在廣播、擴聲控制室設電源配電箱。廣播、擴聲設備的功放機柜由單相、放射式供電。

16.9.3廣播、擴聲系統的交流電源容量宜為終期廣播、擴聲設備容量的1.5~2倍。

16.9.4廣播、擴聲設備的供電電源,宜由不帶晶閘管調光設備的變壓器供電。當無法避免時,應對擴聲設備的電源采取下列防干擾措施:

1晶閘管調光設備自身具備抑制干擾波的輸出措施,使于擾程度限制在擴聲設備允許范圍內;

2引至擴聲控制室的供電電源線路不應穿越晶閘管調光設備室;

3引至調音臺或前級控制臺的電源,應經單相隔離變壓器供電。

16.9.5廣播、擴聲系統應設置保護接地和功能接地,并應符合本規范第23.4節的有關規定。
 
 

17 呼應信號及信息顯示

17.1一般規定

17.1.1本章適用于醫院及公共建筑內,呼應信號及信息顯示系統的設計。

17.1.2呼應信號,僅指以找人為目的的聲光提示及應答裝置。

信息顯示,僅指在公共場所以信息傳播為目的的大型計時記分及動態文字、圖形、圖像顯示裝置。

17.1.3呼應信號及信息顯示系統的設計,應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安全可靠、技術、經濟合理、便于管理和維護。

17.2呼應信號系統設計

17.2.1呼應信號系統宜由呼叫分機、主機、信號傳輸、輔助提示等單元組成。

17.2.2醫院病房護理呼應信號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醫院的規模、醫護標準的要求,在醫院病房區宜設置護理呼應信號系統。

2護理呼應信號系統,應按護理區及醫護責任體系劃分成若干信號管理單元,各管理單元的呼叫主機應設在護士站。

3護理呼應信號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隨時接受患者呼叫,準確顯示呼叫患者床位號或房間號;

2)當患者呼叫時,護士站應有明顯的聲、光提示,病房門口應有光提示,走廊宜設置提示顯示屏;

3)應允許多路同時呼叫,對呼叫者逐一記憶、顯示,檢索可杏;

4)特護患者應有優先呼叫權;

5)病房衛生間或公共衛生問廁位的呼叫,應在主機處有緊急呼叫提示;

6)對醫護人員未作臨床處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號應持續保留;

7)具有醫護人員與患者雙向通話功能的系統,宜限定最長通話時間,對通話內容宜錄音、回放;

8)危險病房或隔離病房宜具備現場圖像顯示功能,并可在護士站對分機呼叫復位、清除;

9)宜具有護理信息自動記錄;

10)宜具備故障自檢功能。

17.2.3醫院候診呼應信號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醫院門診區的候診室、檢驗室、放射科、藥局、出入院手續辦理處等,宜設置候診呼應信號。

2具有計算機醫療管理網絡的醫院,候診呼應信號系統宜與其聯網,實現掛號、候診、就診一體化管理和信息統計及數據分析。

3候診呼應信號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就診排隊應以初診、復診、醫生就診等分類錄入,自動排序;

2)隨時接受醫生呼叫,應準確顯示候診者診號及就診診室號;

3)當多路同時呼叫時,宜逐一記憶、記錄,并按錄入排序,分類自動分診;

4)呼叫方式的選取,應保證有效提示和醫療環境的肅靜;

5)診室分機與分診臺主機可雙向通話;分診臺可對候診廳語音提示,音量可調;

6)有特殊醫療工藝要求科室的候診,宜具備圖像顯示功能。

17.2.4大型醫院、中心醫院宜設置醫護人員尋叫呼應信號。尋叫呼應信號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簡單明了地顯示被尋者代號及尋叫者地址;

2固定尋叫顯示裝置應設在門診區、病房區、后勤區等場所的易見處;

3尋叫呼應信號的控制臺宜設在電話站、廣播站內,由值班人員統一管理。

17.2.5大型醫院、賓館、博展館、會展中心、體育場館、演出中心及水、陸、空交通樞紐港站等公共建筑,可根據指揮調度及服務需要,設置無線呼應系統。系統的組成及功能,應視具體業務要求確定。

17.2.6無線呼應系統的發射功率、通信頻率及呼叫覆蓋區域等設計指標,應向當地無線通信管理機構申報,經審批后方可實施設計。

17.2.7老年人公寓和公共建筑內殘疾人使用的設施處,宜設呼應信號。其呼應信號的系統組成及功能,應視具體要求確定或按本規范第17.2.2條護理呼應信號系統的有關規定設計。

17.2.8營業量較大的電信、郵政及銀行營業廳、倉庫貨場提貨處等場所,宜設呼應信號。其呼應信號的系統組成及功能,應視具體業務要求確定或按本規范第17.2.3條候診呼應信號的有關

規定設計。

17.3信息顯示系統設計

17.3.1信息顯示系統宜由顯示、驅動、信號傳輸、計算機控制、輸入輸出及記錄等單元組成。

17.3.2信息顯示裝置的屏面顯示設計,應根據使用要求,在衡量各類顯示器件及顯示方案的光電技術指標、環境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17.3.3信息顯示裝置的屏面規格,應根據顯示裝置的文字及畫面功能確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兼顧有效視距內最小可鑒別細節識別無誤和最近視距像素點識認模糊原則,確定基本像素間距;

2應滿足滿屏文字容量要求,且最小文字規格由最遠視距確定;

3宜滿足圖像級別對像素數的規定;

4應兼顧文字顯示和畫面顯示的要求,確定顯示屏面尺寸;

當文字顯示和畫面顯示對顯示屏面尺寸要求矛盾時,應首先滿足文字顯示要求。多功能顯示屏的長高比宜為16:9或4:3。

17.3.4當顯示屏以小顯示幅面完成大篇幅文字顯示時,應采用文字單行左移或多行上移的顯示方式。

17.3.5設計宜對已確定的顯示方案提出下列部分或全部技術要求:

1光學性能宜提出分辨率、亮度、對比度、白場色溫、閃爍、視角、組字、均勻性等要求;

2電性能宜提出換幀頻率、刷新頻率、灰度等級、信噪比、像素失控率、伴音功率、耗電指標等要求;

3環境條件宜提出照度(主動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動光方案指照度下限)、溫度、相對濕度、氣體腐蝕性等要求;

4機械結構應提出外殼防護等級、模組拼接的平整度、像素中心距精度、水平錯位精度、垂壹錯位精度等要求;

5平均時間等。

17.3.6體育場館信息顯示裝置的類型,應根據比賽級別及使用功能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國際重要比賽的主體育場館,應設置全彩色視頻屏和計時記分矩陣屏(雙屏)或全彩色多功能矩陣顯示屏(單屏);

2國內重要比賽的體育場館,宜設置計時記分多功能矩陣顯示屏或全彩屏;

3球類比賽的體育館,宜在兩側設置同步顯示屏;

4一般比賽的體育場館,宜設置條塊式計時記分顯示屏。

17.3.7體育用信息顯示裝置的成績公布格式及內容,應依照比賽規則確定。

體育公告宜包括國名、隊名、姓名、運動員號碼、比賽項目、道次、名次、成績、紀錄成績等內容。

公告每幅顯示容量,宜為八個名次(道次),不應少干三個。

不同級別的體育場館,可根據使用要求確定顯示裝置的顯示內容及顯示容量。

17.3.8體育用顯示裝置必須具有計時顯示功能。計時顯示可分為下列四種:

1徑賽實時計時顯示;

2游泳比賽實時計時顯示;

3球類專項比賽計時顯示;

4自然時鐘計時顯示。

17.3.9實時計時數字鐘顯示的精確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徑賽實時計時數字顯示鐘,應為六位數字精確到0.01s;

2游泳比賽實時計時數字顯示鐘,應為七位數字精確到0.001s;

3各球類比賽計時鐘的鐘形及計時精確度,應符合裁判規則。

17.3.10計時鐘在顯示屏面上的位置,應按裁判規則設置,宜設在屏面左側。

17.3.11體育場館顯示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裁判規則。其安裝高度,底邊距地不宜低于2m。

17.3.12體育場田賽場地和體育館體操比賽場地,可按單項比賽設置移動式小型記分顯示裝置,并設置與計算機信息網絡聯網的接口和設備工作電源接線點,設置數量按使用要求確定。

17.3.13大型體育場館設置的信息顯示裝置,應接人體育信息計算機網絡體系。當不具備接入條件時,應預留接1:1。

17.3.14大型體育場、游泳館的信息顯示裝置,應設置實時計時外部設備接口,供電子發令槍系統、游泳觸板系統等計時設備接八。

17.3.15對大型媒體使用的信息顯示裝置,應設置圖文、動畫、視頻播放等接口,并宜設置現場實況轉播、慢鏡解析、回放、插播等節目編輯、制作的多通道輸入、輸出接口及有專業要求的數字、模擬設備的接口。

17.3.16民用水、陸、空交通樞紐港站,應設置營運班次動態顯示屏和旅客引導顯示屏。

17.3.17金融、證券、期貨營業廳,應設置動態交易信息顯示屏。

17.3.18對具有信息發布、公共傳媒、廣告宣傳等需求的場所,宜設置全彩色動態矩陣顯示屏或偽彩色動態矩陣顯示屏。

17.3.19重要場所使用的信息顯示裝置,其計算機應按容錯運行配置。

17.3.20信息顯示裝置的屏面及防塵、防腐蝕外罩均須做無反光處理。

17.4信息顯示裝置的控制

17.4.1各類信息顯示裝置宜實行計算機控制。

17.4.2信息顯示裝置應具有可靠的清屏功能。

17.4.3室外設置的主動光信息顯示裝置,應具有晝場、夜場亮度調節功能。

17.4.4民用水、陸、空交通樞紐港站及證券交易廳等場所的動態信息顯示屏,根據其發布信息的查詢特點,可采用列表方式以一頁或數頁顯示信息內容。當采用數頁翻屏顯示信息內容時,應保證每頁所發布的信息有足夠的停留時間且循環周期不致過長。

17.4.5體育場館信息顯示裝置成績發布控制程序,應符合比賽裁判規則。顯示裝置的計算機控制網絡,應以計權控制方式與有關裁判席接通。

17.4.6顯示裝置的比賽時鐘,應在0~59min內任意預置。

17.4.7大型重要媒體顯示裝置的屏幕構造腔或屏后附屬用房

內,應設置工作人員值班室,并應保證值班室與主控室、主席臺的通信聯絡暢通。意外情況下,屏內可手動關機。

17.5時鐘系統

17.5.1下列民用建筑中宜設置時鐘系統:

1中型及以上鐵路旅客站、大型汽車客運站、內河及沿海客運碼頭、國內及國際航空港等;

2國家重要科研基地及其他有準確、統一計時要求的工程。

17•5•2當建設單位要求設置塔鐘時,塔鐘應結合城市規劃及環境空間設計。在涉外或旅游飯店中,宜設置世界鐘系統。

17•5•3母鐘站應選擇兩臺母鐘(一臺主機、一臺備用機),配置分路輸出控制盤,控制盤上每路輸出均應有一面分路顯示子鐘。母鐘宜為電視信號標準時鐘或定位報時衛星(GPS)標準時鐘。

當設置石英鐘作為顯示子鐘時,對于有準確、統一計時要求的工程,應配置母鐘同步校正信號裝置。

17•5•4母鐘站站址宜與電話機房、廣播電視機房及計算機機房等其他通信機房合并設置。

17•5•5母鐘站內設備應安裝在機房的側光或背光面,并遠離散熱器、熱力管道等。母鐘控制屏分路子鐘最下排鐘面中心距地不應小于1.5m,母鐘的正面與其他設備的凈距離不應小于1.5m。

17•5•6時鐘系統的線路可與通信線路合并,不宜獨立組網。時鐘線對應相對集中并加標志。

17•5•7子鐘網絡宜按負荷能力劃分為若干分路,每分路宜合理劃分為若干支路,每支路單面子鐘數不宜超過十面。遠距離子鐘,可采用并接線對或加大線徑的方法來減小線路電壓降。一般不設電鐘轉送站。

17•5•8子鐘的指針式或數字式顯示形式及安裝地點,應根據使用需求確定,并應與建筑環境裝飾協調。子鐘的安裝高度,室內不應低于2m,室外不應低于3.5m。指針式時鐘視距可按表17.5.8選定。

表17.5.8指針式時鐘視距表
子鐘鐘面直徑(cm) 視距(m) 可辨視距(m)
 室內 室外 室內 室外
8~12 3 ---- 6 ----
15 4 ---- 8 ----
20 5 ---- 10 ----
25 6 ---- 12 ----
30 10 ---- 20 ----
40 15 15 30 30
50 25 25 50 50
60 ---- 40 ---- 80
70 ---- 60 ---- 100
80 ---- 100 ---- 150
100 ---- 140 ---- 180

17.6設備選擇、線路敷設及機房

17.6.1呼應信號設備應根據其靈敏度、可靠性、顯示和對講量指標以及操作程式、外觀、維護繁易等擇優選用,不宜片面強調功能齊全。

17.6.2醫院及老年人、殘疾人使用場所的呼應信號裝置,應使用交流50V以下安全特低電壓。

17.6.3在保證設計指標的前提下,信息顯示裝置應選擇低能耗顯示裝置。

17.6.4大型重要比賽中與信息顯示裝置配接的專用計時設備,應選用經國際體育組織、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和裁判規則認可的設備。

17.6.5信息顯示裝置的屏體構造,應便于顯示器件的維護和更換。

17.6.6信息顯示裝置的配電柜(箱)、驅動柜(箱)及其他設備,應貼近屏體安裝,縮短線路敷設長度。

17.6.7呼應信號系統的布線,應采用穿金屬導管(槽)保護,不宜明敷設。

17.6.8信息顯示系統的控制、數據電纜,應采取穿金屬導管(槽)保護,金屬導管(槽)應可靠接地。

17.6.9信息顯示裝置的控制室與設備機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信息顯示裝置的控制室、設備機房,應貼近或鄰近顯示屏設置;

2民用水、陸、空交通樞紐港站的信息顯示裝置的控制室,宜與運行調度室合設或相鄰設置;

3金融、證券、期貨、電信營業廳等場所的信息顯示裝置的控制室,宜與信息處理中心或相關業務室合設或相鄰設置;

4大型體育場館的信息顯示裝置的主控室,宜與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合設,且宜靠近主席臺;當顯示裝置主控室與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分設時,其位置宜直視顯示屏,或通過間接方式監視顯示屏工作狀態;

5信息顯示裝置控制室的設置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23章的有關規定。

17.7供電、防雷及接地

17.7.1信息顯示裝置,當用電負荷不大于8kW時,可采用單相交流電源供電;當用電負荷大于8kW時,可采用三相交流電源供電,并宜做到三相負荷平衡。供電、防雷的接地應滿足所選用設備的要求。

17.7.2信息顯示裝置供電電源的電能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

17.7.3重要場所或重大比賽期間使用的信息顯示裝置,應對其計算機系統配備不問斷電源(UPS)。UPS后備時間不應少于30min。

17.7.4母鐘站需設不間斷電源供電。母鐘站電源及接地系統不宜單設,宜與其他電信機房統一設置。

17.7.5時鐘系統每分路的負荷電流不應大于0.5A。

17.7.6母鐘站直流24V供電回路中,自蓄電池經直流配電盤、控制屏至配線架出線端,電壓損失不應超過0•8V。

17.7.7信息顯示裝置的供電電源,宜采用TN-S或TN-C-S接地形式。

17.7.8信息顯示系統當采用單獨接地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當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網時,應符合本規范第23.4節的有關規定。

17.7.9體育館內同步顯示屏必須共用同一個接地網,不得分設。

17.7.10室外信息顯示裝置的防雷,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的有關規定。


 
18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18.1一般規定

18.1.1本章適用于建筑物(群)所屬建筑設備監控系統(BAS)的設計。BAS可對下列子系統進行設備運行和建筑節能的監測與控制:

1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2熱交換系統;3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系統;4給水與排水系統;5供配電系統;

6公共照明系統;7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

18.1.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支持開放式系統技術,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網絡;

2應選擇、成熟和實用的技術和設備,符合技術發展的方向,并容易擴展、維護和升級;

3選擇的第三方子系統或產品應具備開放性和互操作性;

4應從硬件和軟件兩方面充分確定系統的可集成性;

5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確保系統和信息的安全性;

6應根據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確定采取冗余、容錯等技術。

18.1.3設計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時,應根據監控功能需求設置監控點。監控系統的服務功能應與管理模式相適應。

18.1.4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規模,可按實時數據庫的硬件點和軟件點點數區分,宜符合表18.1.4的規定。

表18.1.4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規模
系統規模 實時數據庫點數
小型系統 999及以下
中型系統 1000~2999
大型系統 3000及以上

18.1.5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具備系統自診斷和故障報警功能。

18.1.6當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且主管部門允許時,BAS應提供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FAS)及安全防范系統(SAS)的通信接口,構成建筑設備管理系統(BMS)。

18.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網絡結構

18.2.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宜采用分布式系統和多層次的網絡結構。并應根據系統的規模、功能要求及選用產品的特點,采用單層、兩層或三層的網絡結構,但不同網絡結構均應滿足分布式系統集中監視操作和分散采集控制(分散危險)的原則。

大型系統宜采用由管理、控制、現場設備三個網絡層構成的三層網絡結構,其網絡結構應符合圖18.2.1的規定。

中型系統宜采用兩層或三層的網絡結構,其中兩層網絡結構宜由管理層和現場設備層構成。

小型系統宜采用以現場設備層為骨干構成的單層網絡結構或兩層網絡結構。各網絡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理網絡層應完成系統集中監控和各種系統的集成;

2控制網絡層應完成建筑設備的自動控制;

3現場設備網絡層應完成末端設備控制和現場儀表設備的信息采集和處理。

18.2.2用于網絡互聯的通信接口設備,應根據各層不同情況,以ISO/OSI開放式系統互聯模型為參照體系,合理選擇中繼器、網橋、路由器、網關等互聯通信接口設備。

圖18.2.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三層網絡系統結構

18.3管理網絡層(管理工作站)

18.3.1管理網絡層應具有下列功能:

1監控系統的運行參數;

2檢測可控的子系統對控制命令的響應隋況;

3顯示和記錄各種測量數據、運行狀態、故障報警等信息;

4數據報表和打印。

18.3.2管理網絡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服務器與工作站之間宜采用客戶機/服務器(Client/Server)或瀏覽器/服務器(Browser/Server)的體系結構。當需要遠程監控時,客戶機/)R務器的體系結構應支持Web服務器。

2應采用符合IEEE802.3的以太網。

3宜采用TCP/IP通信協議。

4服務器應為客戶機(操作站)提供數據庫訪問,并宜采集控制器、微控制器、傳感器、執行器、閥門、風閥、變頻器數椐,采集過程歷史數據,提供服務器配置數據,存儲用戶定義數據的應角信息結構,生成報警和事件記錄、趨勢圖、報表,提供系統狀態信息。

5實時數據庫的監控點數(包括軟件點),應留有余量,不宜少于10%。

6客戶機(操作站)軟件根據需要可安裝在多臺PC機上,宜建立多臺客戶機(操作站)并行工作的局域網系統。

7客戶機(操作站)軟件可以和服務器安裝在一臺PC機上。

8管理網絡層應具有與互聯網(Interned聯網能力,提供互聯網用戶通信接口技術,用戶可通過Web瀏覽器,查看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各種數據或進行遠程操作。

9當管理網絡層的服務器和(或)操作站故障或停止工作時,不應影響控制器、微控制器和現場儀表設備運行,控制網絡層、現場網絡層通信也不應因此而中斷。

18.3.3當不同地理位置上分布有多組相同種類的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時,宜采用DSA(Distributed Server Architecture)分布式服務器結構。每個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服務器管理的數據庫應互相透明,從不同的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客戶機(操作站)均可訪問其他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服務器,與該系統的數據庫進行數據交換,使這些獨立的服務器連接成為邏輯上的一個整體系統。

18.3.4管理網絡層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10BASE-T/100BASE-T方式,選用雙絞線作為傳輸介質;

2服務器與客戶機(操作站)之間的連接宜選用交換式集線器;

3管理網絡層的服務器和至少一個客戶機(操作站)應位于監控中心內;

4在管理體制允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BAS)、火災自動報警系統(FAS)和安全防范系統(SAS)共用一個控制中心或各控制中心相距不遠的情況下,BAS、SAS、FAS可共用同一個管理網絡層,構成建筑管理系統(BMS),但應使三者其余部分的網絡各自保持相對獨立。

18.4控制網絡層(分站)

18.4.1控制網絡層應完成對主控項目的開環控制和閉環控制、監控點邏輯開關表控制和監控點時間表控制。

18.4.2控制網絡層應由通信總線和控制器組成。通信總線的通信協議宜采用TCP/IP、BACnet、LonTalk、MeterBus和ModBus等國際標準。

18.4.3控制網絡層的控制器(分站)宜采用直接數字控制器(DD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或兼有DDC、PLC特性的混合型控制器HC(HybridController)。

18.4.4在民用建筑中,除有特殊要求外,應選用DDC控制器。

18.4.5控制器(分站)的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CPU不宜低于16位;

2MM不宜低于128kB;

3EPROM和(或)Flash—EPROM不宜低于512kB;4MM數據應有72h斷電保護;

5操作系統軟件、應用程序軟件應存儲在EPROM或Flash_EPROM中;

6硬件和軟件宜采用模塊化結構;

7可提供使用現場總線技術的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

構成開放式系統;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應安裝在現場網絡層上;

8應提供至少一個RS232通信接口與計算機在現場連接;

9應提供與控制網絡層通信總線的通信接口,便于控制器與通信總線連接和與其他控制器通信;

10宜提供與現場網絡層通信總線的通信接口,便于控制器與現場網絡通信總線連接并與現場設備通信;

ll控制器(分站)宜提供數字量和模擬量輸入輸出以及高速計數脈沖輸入,并應滿足控制任務優先級別管理和實時性要求;

12控制器(分站)規模以監控點(硬件點)數量區分,每臺不宜超過256點;

13控制器(分站)宜通過圖形化編程工程軟件進行配置和選擇控制應用;

14控制器宜選用掛墻的箱式結構或小型落地柜式結構;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宜采用可直接安裝在建筑設備的控制柜中的導軌式模塊結構;

15應提供控制器典型配置時的平均工作時間(MTBF);

16每個控制器(分站)在管理網絡層故障時應能繼續獨立工作。

18.4.6每臺控制器(分站)的監控點數(硬件點),應留有余量,不宜小于10%。

18.4.7控制網絡層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總線拓撲結構,也可采用環形、星形拓撲結構;用雙絞線作為傳輸介質;

2控制網絡層可包括并行工作的多條通信總線,每條通信總線可通過網絡通信接口與管理網絡層(管理工作站)連接,也可通過管理網絡層服務器的RS232通信接口或內置通信網卡直接與服務器連接;

3當控制器(分站)采用以太網通信接口而與管理網絡層處于同一通信級別時,可采用交換式集線器連接,與管理工作站進行通信;

4控制器(分站)之間通信,應為對等式(peertopeer)直接數據通信;

5控制器(分站)可與現場網絡層的智能現場儀表和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進行通信;

6當控制器(分站)采用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時,可以用軟件配置的方法,把各個輸入、輸出點分配到不同的控制器(分站)中進行監控。

18.5現場網絡層

18.5.1中型及以上系統的現場網絡層,宜由通信總線連接微控制器、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和傳感器、電量變送器、照度變送器、執行器、閥門、風閥、變頻器等智能現場儀表組成。也可使用常規現場儀表和一對一連線。

18.5.2現場網絡層宜采用TCP/IP、BACnet、LonTalk、Me—terBus和ModBus等國際標準通信總線。

18.5.3微控制器應具有對末端設備進行控制的功能,并能獨立于控制器(分站)和管理工作站完成控制操作。

18•5•4微控制器按專業功能可分為下列幾類:

1空調系統的變風量箱微控制器、風機盤管微控制器、吊頂空調微控制器、熱泵微控制器等;

2給水排水系統的給水泵微控制器、中水泵微控制器、排水泵微控制器等;

3變配電微控制器、照明微控制器等。

18.5.5微控制器宜直接安裝在被控設備的控制柜(箱)里,成為控制設備的一部分。

18.5.6作為控制器的組成部分的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應通過通信總線與控制器計算機模塊連接。

18.5.7智能現場儀表應通過通信總線與控制器、微控制器進行通信。

18.5.8控制器、微控制器和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應與常規現場儀表進行一對一的配線連接。

18.5.9現場網絡層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微控制器、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智能現場儀表之間,應為對等式直接數據通信;

2現場網絡層可包括并行工作的多條通信總線,每條通信總線可視為一個現場網絡;

3每個現場網絡可通過網絡通信接VI與管理網絡層(管理工作站)連接,也可通過網絡管理層服務器RS232通信接口或內置通信網卡直接與服務器連接;

4當微控制器和(或)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采用以太網通信接口而與管理網絡層處于同一通信級別時,可采用交換式集線器連接,與管理工作站進行通信;

5智能現場儀表可通過網絡通信接口與控制網絡層控制器(分站)進行通信;

6智能現場儀表宜采用分布式連接,用軟件配置的方法,

可把各種現場設備信息分配到不同的控制器、微控制器中進行處理;

7現場網絡層的配置除應符合本條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18.4.7條1~2款的規定。

18.6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軟件

18.6.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三個網絡層,應具有下列不同的軟件:

1管理網絡層的客戶機和服務器軟件;

2控制網絡層的控制器軟件;

3現場網絡層的微控制器軟件。

18.6.2管理網絡層(管理工作站)應配置服務器軟件、客戶機軟件、用戶工具軟件和可選擇的其他軟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理網絡層軟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支持客戶機和服務器體系結構;

2)應支持互聯網連接;

3)應支持開放系統;

4)應支持建筑管理系統(BMS)的集成。

2服務器軟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Windows2003以上操作系統;

2)應采用TCP/IP通信協議;

3)應采用InternetExplorer6.0SPl以上瀏覽器軟件;

4)實時數據庫冗余配置時應為兩套;

5)關系數據庫冗余配置時應為兩套;

6)不同種類的控制器、微控制器應有不同種類的通信接口軟件;

7)應具有監控點時間表程序、事件存檔程序、報警管理程序、歷史數據采集程序、趨勢圖程序、標準報告生成程序及全局時間表程序;

8)宜有不少于100幅標準畫面。

3客戶機軟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用WindowsXPSPl以上操作系統;

2)應采用TCP/IP通信協議;

3)應采用InternetExplorer6.0SPl以上瀏覽器軟件;

4)應有操作站軟件;

5)應采用Web網頁技術;

6)應有系統密碼保護和操作員操作級別設置軟件。

4用戶工具軟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有建立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網絡和組建數據庫軟件;

2)應有生成操作站顯示圖形軟件。

5工程應用軟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有控制器自動配置軟件;

2)應有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調試軟件。

6當監控系統需要時,可選擇下列軟件:

1)DSA分布式服務器系統軟件;

2)開放式系統接口軟件;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接口軟件;

4)安全防范系統接口軟件;

5)企業資源管理系統接口軟件(包括物業管理系統接El軟件)。

18.6.3控制網絡層(控制器)軟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網絡層軟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器應接受傳感器或控制網絡、現場網絡變化的輸入參數(狀態或數值),通過執行預定的控制算法,把結果輸出到執行器、變頻器或控制網絡、管理網絡;

2)控制器應設定和調整受控設備的相關參數;

3)控制器與控制器之問應進行對等式通信,實現數據共享;

4)控制器應通過網絡上傳管理工作站所要求的數據;

5)控制器應獨立完成對所轄設備的全部控制,無需管理工作站的協助;

6)控制器應具有處理優先級別設置功能;

7)控制器應能通過網絡下載或現場編程輸入更新的程序或改變配置參數。

2控制器操作系統軟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能控制控制器硬件;

2)應為操作員提供控制環境與接口;

3)應執行操作員命令或程序指令;

4)應提供輸入輸出、內存和存儲器、文件和目錄管理,包括歷史數據存儲;

5)應提供對網絡資源訪問;

6)應使控制網絡層、現場網絡層節點之間能夠通信;

7)應響應管理網絡層、控制網絡層上的應用程序或操作員的請求;

8)可以采用計算機操作系統開發控制器操作平臺;

9)可以嵌入Web服務器,支持因特網連接,實現瀏賢器直接訪問控制器。

3控制器編程軟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有數據點描述軟件,具有數值、狀態、限定值、默認值設置,用戶可調用和修改數據點內的信息;

2)應有時間程序軟件,可在任何時間對任何數據點賦予設定值或狀態,包括每日程序、每周程序、每年程序、特殊日列表程序、今日功能程序等;

3)應有事件觸發程序軟件;

4)應有報警處理程序軟件,導致報警信息生成的事件包括超出限定值、維護工作到期、累加器讀數、數據]點狀態改變;

5)應有利用圖形化或文本格式編程工具,或使用預先編好的應用程序樣板,創建任何功能的控制程序應用程序軟件和專用節能管理軟件;

6)應有趨勢圖軟件;

7)應有控制器密碼保護和操作員級別設置軟件。

4應提供獨立運行的控制器仿真調試軟件,檢查控制器模塊、監控點配置是否正確,檢驗控制策略、開關邏輯表、時間程序表等各項內容設計是否滿足控制要求。

18.6.4現場網絡層軟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場層網絡通信協議,宜符合由國家或國際行業協會制定的某種可互操作性規范,以實現設備互操作。

2現場網絡層嵌入式系統設備功能,宜符合由國家或國際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規范文件的功能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微控制器功能宜符合某種末端設備控制器行業規范功能文件的規定,成為該類末端設備的專用控制器,并可以和符合同一行業規范功能文件的第三方廠商生產的微控制器實現互操作;

2)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宜符合某種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數字輸入模塊DI、數字輸出模塊DO、

模擬輸入模塊AI、模擬輸出模塊AO)行業規范功能文件的規定,成為該類模塊的規范化的分布式智能輸人輸出模塊;并可以和符合同一行業規范功能文件的第三方廠商生產的同類分布式智能輸入輸出模塊實現互換;

3)智能儀表宜符合溫度、濕度、流量、壓力、物位、成分、電量、熱能、照度、執行器、變頻器等儀表的行業規范功能文件的規定,成為該類儀表的規范化智能儀表,并可以和任何符合同一行業規范儀表功能文件的第三方廠商生產的智能儀表實現互換。

3每種嵌入式系統均應安裝該種嵌入式系統設備的專用軟件,用于完成該種專用功能。

4嵌入式系統的操作系統軟件應具有系統內核小、內存空間需求少、實時陛強的特點。

5嵌入式系統設備編程軟件,應符合國家或國際行業協會行業標準中的《應用層可互操作性準則》的規定,并宜使用已成為計算機編程標準的《面向對象編程》方法進行編程。

18.7現場儀表的選擇

18.7.1傳感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感器的精度和量程,應滿足系統控制及參數測量的要求;

2溫度傳感器量程應為測點溫度的1.2~1.5倍,管道內溫度傳感器熱響應時間不應大于25s,當在室內或室外安裝時,熱響應時間不應大于150s;

3僅用于一般溫度測量的溫度傳感器,宜采用分度號為Ptl000的B級精度(二線制);當參數參與自動控制和經濟核算時,宜采用分度號為Ptl00的精度(三線制);

4濕度傳感器應安裝在附近沒有熱源、水滴且空氣流通,能反映被測房間或風道空氣狀態的位置,其響應時間不應大于150s;

5壓力(壓差)傳感器的工作壓力(壓差),應大于測點可能出現的壓力(iN差)的1.5倍,量程應為測點壓力(壓差)的1.2~1.3倍;

6流量傳感器量程應為系統流量的1.2~1.3倍,且應耐受管道介質壓力,并具有瞬態輸出;流量傳感器的安裝部位,應滿足上游10D(管徑)、下游5D的直管段要求,當采用電磁流量計、渦輪流量計時,其精度宜為1.5%;

7液位傳感器宜使正常液位處于儀表滿量程的50%;

8成分傳感器的量程應按檢測氣體、濃度進行選擇,一氧化碳氣體宜按0~300ppm或0~500ppm;二氧化碳氣體宜按0~2000ppm或0~10000ppm(ppm=10—6);

9風量傳感器宜采用皮托管風量測量裝置,其測量的風速范圍不宜小于2~16m/s,測量精度不應小于5%;

10智能傳感器應有以太網或現場總線通信接口。

18.7.2調節閥和風閥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管道的兩通閥宜選擇等百分比流量特性;

2蒸汽兩通閥,當壓力損失比大于或等于0.6時,宜選用線性流量特性;小于0.6時,宜選用等百分比流量特性;

3合流三通閥應具有合流后總流量不變的流量特性,其A-AB口宜采用等百分比流量特性,B-AB口宜采用線性流量特性;

分流三通閥應具有分流后總流量不變的流量特性,其AB-A口宜采用等百分比流量特性,AB-B口宜采用線性流量特性;

4調節閥的LI徑應通過計算閥門流通能力確定;

5空調系統宜選擇多葉對開型風閥,風閥面積由風管尺寸決定,并應根據風閥面積選擇風閥執行器,執行器扭矩應能可靠關閉風閥;風閥面積過大時,可選多臺執行器并聯工作。

18.7.3執行器宜選用電動執行器,其輸出的力或扭矩應使閥門或風閥在流體流通壓力時可靠開啟和閉合。

18.7.4水泵、風機變頻器輸出頻率范圍應為1~55Hz,變頻器過載能力不應小于120%額定電流,變頻器外接給定控制信號應包括電壓信號和電流信號,電壓信號為直流0~10V,電流信號為直流4~20mA。

18.7.5現場一次測量儀表、電動執行器及調節閥的選擇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24章的相關規定。

18.8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

18.8.1壓縮式制冷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水機的電機、壓縮機、蒸發器、冷凝器等內部設備的自動控制和安全保護均由機組自帶的控制系統監控,宜由供應商提供數據總線通信接口,直接與建筑設備監控系統交換數據。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的外部水路的參數監測與控制,應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控制器(分站)完成。

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制冷系統啟、停的順序控制;

2)冷凍水供水壓差恒定閉環控制;

3)備用泵投切、冷卻塔風機啟停和冷水機低流量保護的開關量控制;

4)根據冷量需求確定冷水機運行臺數的節能控制;

5)宜對冷水機組出水溫度進行優化設定;

6)冷卻水水溫控制;

7)冷卻塔風機臺數控制或風機調速控制。

中小型工程冷凍水宜采用一次泵系統,系統較大、阻力較高且各環路負荷特性或阻力相差懸殊時,宜采用二次泵系統;二次泵宜選用變頻調速控制。

3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參數監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冷凍水供水、回水溫度測量應設置自動顯示、超限報警、歷史數據記錄、打印及趨勢圖;

2)冷凍水供水流量測量應設置瞬時值顯示、流量積算、超限報警、歷史數據記錄、打印及趨勢圖;

3)應根據冷凍水供回水溫差及流量瞬時值計算冷量和累計冷量消耗;

4)當系統有冷凍水過濾器時,應設置堵塞報警;

5)進、出冷水機的冷卻水水溫測量應設置自動顯示、極限值報警、歷史數據記錄、打印;

6)冷卻塔風機聯動控制,應根據設定的冷卻水溫度上、下限啟停風機;

7)閉式空調水系統宜設高位膨脹水箱或氣體定壓罐定壓;膨脹水箱內水位開關的高低水位或氣體定壓罐內高低壓力越,應報警、歷史數據記錄和打印;

8)系統內的水泵、風機、冷水機組應設置運行時間記錄。

18•8•2溴化鋰吸收式制冷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水機組的高壓發生器、低壓發生器、溶液泵、蒸發器、吸收器(冷凝器)、直燃型的燃燒器等內部設備宜由機組自帶的控制器監控,并宜由供應商提供數據總線通信接口,直接與建筑設備監控系統交換數據。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的外部水路的參數監測與控制及各設備順序控制,應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控制器完成。

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控制功能及工藝參數的監測應符合本規范第18.8.1條2、3款的規定。

3溴化鋰吸收式制冷系統不宜提供低溫冷凍水,冷凍水出口溫度應大于3℃。同時應設置冷卻水溫度低于24℃時的防溴化鋰結晶報警及連鎖控制。

18.8.3冰蓄冷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選用PL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或HC混合型控制器(PLC-+-DCS)。

2應選用可流通Z--醇水溶液的蝶閥和調節閥,閥門工作溫度應滿足工藝要求。

3蓄冰槽進出口乙二醇溶液溫度應設置自動顯示、極限報警、歷史數據記錄、打印及趨勢圖。

4蓄冰槽液位測量應設置自動顯示、極限報警、歷史數據記錄、打印及趨勢圖。宜選用超聲波液位變送器,精度1.5%。

5冰蓄冷系統交換器二次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的監控與壓縮式制冷系統相同,除符合本規范第18.8.1條3款的規定外,尚應增加下列控制:

1)換熱器二次冷媒側應設置防凍開關保護控制;

2)控制器(分站)應有主機蓄冷、主機供冷、融冰供冷、主機和蓄冷設備同時供冷運行模式參數設置;

同時應具有主機優先、融冰優先、固定比例供冷運行模式的自動切換,并應根據數據庫的負荷預測數據進行綜合優化控制。

18.8.4水源熱泵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源熱泵機組均由設備本身自帶的控制盤監控,宜由供應商提供數據通信總線接口。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完成風機、冷卻塔、水泵啟停和循環水溫度控制。

2水源熱泵機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小型機組由回風或室內溫度直接控制壓縮機啟停;

2)大、中型機組宜采用多臺壓縮機分級控制方式;

3)壓縮機宜采用變頻調速控制。

3循環水溫度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循環水溫度Tx大于或等于30℃時,應自動切換為夏季工況,冷卻水系統供電準備投入工作;

2)當循環水溫度Tx小于30℃,大于20℃時,為過渡季節,冷卻水系統及輔助熱源系統自動切除;

3)當循環水溫度Tx小于或等于20℃時,自動切換為冬季工況,輔助熱源系統投入工作。

4循環水溫度可直接控制封閉式冷卻塔運行臺數和冷卻塔風機的轉速。

5循環水泵可采用變速控制,控制循環水溫度在設定值范圍。

6循環水泵溫度低于7℃應報警,低于4℃熱泵應停止工作。

7冷卻塔宜設防凍保護。

8循環水泵系統宜設置水流開關,監測系統運行狀態。循環水泵進出口宜設置壓差開關,當檢測到系統水流量減小時,應自動投入備用水泵,若水流量不能恢復,熱泵應停止工作。

18.9熱交換系統

18.9.1熱交換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交換系統應設置啟、停順序控制;

2自動調節系統應根據二次供水溫度設定值控制一次側溫度調節閥開度,使二次側熱水溫度保持在設定范圍;

3熱交換系統宜設置二次供回水恒定壓差控制;根據設在二次供回水管道上的差壓變送器測量值,調節旁通閥開度或調節熱水泵變頻器的頻率以改變水泵轉速,保持供回水壓差在設定值范圍。

18.9.2熱交換系統的參數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汽一水交換器應監測蒸汽溫度、二次供回水溫度、供回水壓力,并應監測熱水循環泵運行狀態;當溫度、壓力超限及熱水循環泵故障時報警;

2水一水交換器應監測一次供回水溫度、壓力、二次供回水溫度、壓力,并應監測熱水循環泵運行狀態;當溫度、壓力超限及熱水循環泵故障時報警;

3二次水流量測量宜設置瞬時值顯示、流量積算、歷史數據記錄、打印;

4當需要經濟核算時,應根據二次供回水溫差及流量瞬時值計算熱量和累計熱量消耗。

18.10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系統

18.10.1新風機組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風機與新風閥應設連鎖控制;

2新風機啟停控制應設置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

3當發生火災時,應接受消防聯動控制信號連鎖停機;

4在寒冷地區,新風機組應設置防凍開關報警和連鎖控制;

5新風機組應設置送風溫度自動調節系統;

6新風機組宜設置送風濕度自動調節系統;

7新風機組可設置由室內CO2濃度控制送風量的自動調節系統。

18.10.2新風機組的參數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風機組應設置送風溫度、濕度顯示;

2應設置新風過濾器兩側壓差監測、壓差超限報警;

3應設置機組啟停狀態及閥門狀態顯示;

4宜設置室外溫、濕度監測。

18.10.3空調機組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調機組應設置風機、新風閥、回風閥連鎖控制;

2空調機組啟停,應設置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

3當發生火災時,應接受消防聯動控制信號連鎖停機;

4在寒冷地區,空調機組應設置防凍開關報警和連鎖控制;

5在定風量空調系統中,應根據回風或室內溫度設定值,比側、積分連續調節冷水閥或熱水閥開度,保持回風或室內溫度不變;

6在定風量空調系統中,應根據回風或室內濕度設定值,開關量控制或連續調節加濕除濕過程,保持回風或室內濕度不變;

7在定風量系統中,宜設置根據回風或室內C02濃度控制新風量的自動調節系統;

8當采用單回路調節不能滿足系統控制要求時,宜采用串級調節系統;

9在變風量空調機組中,送風量的控制宜采用定靜壓法、變靜壓法或總風量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采用定靜壓法時,應根據送風靜壓設定值控制變速風機轉速;

2)當采用變靜壓法時,為使送風管道靜壓值處于最小狀態,宜使變風量箱風閥均處于85%~99%的開度;

3)當采用總風量法時,應以所有變風量末端裝置實時風量之和,控制風機轉速以改變送風量。

18.10.4空調機組的參數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調機組應設置送、回風溫度顯示和趨勢圖;當有濕度控制要求時,應設置送、回風濕度顯示;

2空氣過濾器應設置兩側壓差的監測、超限報警;

3當有二氧化碳濃度控制要求時,應設置CO2濃度監測,并顯示其瞬時值。

18•10•5風機盤管是與新風機組配套使用的空調末端設備,其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機盤管宜由開關式溫度控制器自動控制電動水閥通斷,手動三速開關控制風機高、中、低三種風速轉換;

2風機啟停應與電動水閥連鎖,兩管制冬夏均運行的風機盤管宜設手動控制冬夏季切換開關;

3控制要求高的場所,宜由專用的風機盤管微控制器控制;

微控制器應提供四管制的熱水閥、冷凍水閥連續調節和風機三速控制,冬夏季自動切換兩管制系統;

4微控制器應提供以太網或現場總線通信接口,構成開放

式現場網絡層。

18.10.6變風量空調系統末端裝置(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選用壓力有關型變風量箱時,采用室內溫度傳感器、

微控制器及電動風閥構成單回路閉環調節系統,其控制器宜選擇一體化微控制器,溫度控制器與風閥電動執行器制成一體,可直接安裝在變風量箱上;

2當選用壓力無關型變風量箱時,采用室內溫度作為主調節參數,變風量箱風閥入口風量或風閥開度作為副調節參數,構成串級調節系統,其控制器宜選擇一體化微控制器,串級控制器與風閥電動執行器制成一體,可直接安裝在變風量箱上。

18.11生活給水、中水與排水系統

18.11.1生活給水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筑物頂部設有生活水箱時,應設置液位計測量水箱液位,其高、低工值宜用作控制給水泵,高、低Ⅱ值用于報警;

2當建筑物采用變頻調速給水系統時,應設置壓力變送器測量給水管壓力,用于調節給水泵轉速以穩定供水壓力;

3應設置給水泵運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

4當生活給水泵故障時,備用泵應自動投入運行;

5宜設置主、備用泵自動輪換工作方式;

6給水系統控制器宜有手動、自動工況轉換。

18.11.2中水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水箱應設置液位計測量水箱液位,其上限信號用于停中水泵,下限信號用于啟動中水泵;

2主泵故障時,備用泵應自動投入運行;

3宜設置主、備用泵自動輪換工作方式;

4中水系統控制器宜有手動、自動工況轉換。

18.11.3排水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筑物內設有污水池時,應設置液位計測量水池水位,其上限信號用于啟動排污泵,下限信號用于停泵;

2應設置污水泵運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

3當污水泵故障時,備用泵應能自動投入;

4排水系統的控制器應設置手動、自動工況轉換。

18.12供配電系統

18.12.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供配電系統下列電氣參數進行監測:

1、10(6)kV進線斷路器、饋線斷路器和聯絡斷路器,應設置分、合閘狀態顯示及故障跳閘報警;

2、10(6)kV進線回路及配出回路,應設置有功功率、無功功率、功率因數、頻率顯示及歷史數據記錄;

3、10(6)kV進出線回路宜設置電流、電壓顯示及趨勢圖和歷史數據記錄;

4、0.4kV進線開關及重要的配出開關應設置分、合閘狀態顯示及故障跳閘報警;

5、0.4kV進出線回路宜設置電流、電壓顯示、趨勢圖及歷史數據記錄;

6、宜設置0.4kV零序電流顯示及歷史數據記錄;

7、宜設置功率因數補償電流顯示及歷史數據記錄;

8、當有經濟核算要求時,應設置用電量累計;

9、上宜設置變壓器線圈溫度顯示、超溫報警、運行時間累計及強制風冷風機運行狀態顯示。

18.12.2柴油發電機組宜設置下列監測功能:

1柴油發電機工作狀態顯示及故障報警;

2日用油箱油位顯示及超高、超低報警;

3蓄電池組電壓顯示及充電器故障報警。

18.13公共照明系統

18.13.1公共照明系統的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照明系統宜采用分布式控制器,當采用第三方專用控制系統時,該系統應有與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網絡連接的通信接口;

2室內照明系統的控制器應有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等功能;

正常工作時,宜采用自動控制,檢修或故障時,宜采用手動控制;

3室內照明宜按分區時間表程序開關控制,室外照明可按時間表程序開關控制,也可采用室外照度傳感器進行控制,室外照度傳感器應考慮設備防雨防塵的防護等級;

4照明控制箱應由分布式控制器與配電箱兩部分組成,可選擇一體的,也可選擇分體的;控制器與其配用的照度傳感器宜選用現場總線連接方式。

18.13.2照明系統節能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18.13.1條3款及第18.15.5、18.15.6條的規定。

18.14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

18.14.1電梯和自動扶梯運行參數的監測宜符合下列規定:

1宜設置電梯、自動扶梯運行狀態顯示及故障報警;

2當監控電梯群組運行時,電梯群宜分組、分時段控制;

3宜對每臺電梯的運行時間進行累計。

18.14.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與火災信號應設有連鎖控制。當系統接收火災信號后,應將全部客梯迫降至首層。

18.15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節能設計

18.15.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節能設計,應在保證分布式系統實現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利用的控制技術和信息集成的優勢,限度地節省能源。

18.15.2當冷凍水、冷卻水、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等系統的負荷變化較大或調節閥(風門)阻力損失較大時,各系統的水泵和風機宜采用變頻調速控制。

18.15.3冷凍水及冷卻水系統的監控宜采用下列節能措施:

1當根據冷量控制冷凍水泵、冷卻水泵、冷卻塔運行臺數時,水泵及冷卻塔風機宜采用調速控制;

2根據制冷機組對冷卻水溫度的要求,監控系統應按與制冷機適配的冷卻水溫度自動調節冷卻塔風機轉速。

18.15.4空調系統的監控宜采用下列節能措施:

l在不影響舒適度的情況下,溫度設定值宜根據晝夜、作息時間、室外溫度等條件自動再設定;

2根據室內外空氣焓值條件,自動調節新風量的節能運行;

3空調設備的啟、停時間控制;

4在建筑物預冷或預熱期間,按照預先設定的自動控制程序停止新風供應。

18.15.5建筑物內照明系統的監控宜采用下列節能措施:

1工作時段設置與工作狀態自動轉換;

2工作分區設置與工作狀態自動轉換;

3在人員活動有規律的場所,采用時間控制和分區控制二種組合控制方式;

4在可利用自然光的場所,采用光電傳感器的調光控制方式。

18.15.6室外照明系統的監控宜采用下列節能措施:

1道路照明、庭院照明宜采用分區、分時段時間表程序開關控制和光電傳感器控制二種組合控制方式;

2建筑物的景觀照明宜采用分時段時間表程序開關控制方式。

18.15.7給水排水系統宜按預置程序在用電低谷時將水箱灌滿,污水池排空。

18.15.8在保證供配電系統安全運行情況下,宜根據用電負荷的大小控制變壓器運行臺數。

18.16監控表

18.16.1為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編制的監控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編制監控表應在各工種設備選擇之后,根據控制系統結構圖,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BAS)的設計人與各工種設計人共同編制,同時核定對監控點實施監控的可行性。

2編制的監控點一覽表宜符合下列要求:

1)為劃分分站、確定分站I/O模塊選型提供依據;

2)為確定系統硬件和應用軟件設置提供依據;

3)為規劃通信信道提供依據;

4)為系統能以簡潔的鍵盤操作命令進行訪問和調用具有標準格式的顯示報告與記錄文件創造前提。

18.16.2為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控制器(DDC)編制的監控表應符合本規范附錄J的規定。

18.16.3為建筑設備監控系統(BAS)編制的監控表應符合本規范附錄K的規定。

18.17機房工程及防雷與接地

18.17.1機房工程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23章的規定。

18.17.2防雷與接地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11、12、23章的有關規定。


 
19 計算機網絡系統

19.1一般規定

19.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物及建筑群中通過硬件和軟件,實現建筑物及建筑群的網絡數據通信及辦公自動化系統等應用的計算機網絡系統設計。

19.1.2計算機網絡系統的設計和配置應標準化,并應具有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擴展性。

19.1.3計算機網絡系統設計前,應進行用戶調查和需求分析,

以滿足用戶的需求。

19.1.4計算機網絡系統的配置應遵循實用性和適用的原則,并宜適度超前。

19.2網絡設計原則

19.2.1計算機網絡系統應在進行用戶調查和需求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網絡邏輯設計和物理設計。

19.2.2用戶調查宜包括用戶的業務性質與網絡的應用類型及數據流量需求、用戶規模及前景、環境要求和投資概算等內容。

19.2.3網絡需求分析應包括功能需求和性能需求兩方面。

網絡功能需求分析用以確定網絡體系結構,內容宜包括網絡拓撲結構與傳輸介質、網絡設備的配置、網絡互聯和廣域網接入。

網絡性能需求分析用以確定整個網絡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擴展性,內容宜包括網絡的傳輸速率、網絡互聯和廣域網接人效率及網絡冗余程度和網絡可管理程度等。

19.2.4網絡邏輯設計應包括確定網絡類型、網絡管理與安全性策略、網絡互聯和廣域IN接口等。

19.2.5網絡物理設計應包含網絡體系結構和網絡拓撲結構的確定、網絡介質的選擇和網絡設備的配置等。

19.2.6局域網宜采用基于服務器/客戶端的網絡,當網絡中用戶少于10個節點時可采用對等網絡。

19.2.7網絡體系結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網絡體系結構宜采用基于銅纜的快速以太網(100Base-T);基于光纜的千兆位以太網(1000Base-SX、1000Base-LX);基于銅纜的千兆位以太網(1000Base-T、1000Base-TX)和基于光纜的萬兆位以太網(10GBase-X);

2在需要傳輸大量視頻和多媒體信號的主干網段,宜采用千習K位(1000Mbit/s)或萬兆位(10Gbit/s)以太網,也可采用19.2.8網絡中使用的服務器應至少能夠處理文件、程序及數據儲存;響應網絡服務請求;網絡應用策略控制;網絡管理及運行網絡后臺應用等一項任務。

19.2.9服務器(如CPU、內存和硬盤等)的配置應能滿足其處理數據的需要,并具有高穩定性和可擴展能力。

19.2.111服務器宜集中設置。當網絡應用有業務分類管理需要時,可分布設置服務器。

19.3網絡拓撲結構與傳輸介質的選擇

19.3.1網絡的結構應根據用戶需求、用戶投資控制、網絡技術的成熟性及可發展性確定。

19.3.2局域網宜采用星形拓撲結構。在有高可靠性要求的網段應采用雙鏈路或網狀結構冗余鏈路。

19.3.3網絡介質的選擇應根據網絡的體系結構、數據流量、安全級別、覆蓋距離和經濟性等方面綜合確定,并符合下列規定:

1對數據安全性和抗干擾性要求不高時,可采用非屏蔽對絞電纜;

2對數據安全性和抗干擾性要求較高時,宜采用屏蔽對絞電纜或光纜;

3在長距離傳輸的網絡中應采用光纜。

19.3.4在下列場所宜采用無線網絡:

1用戶經常移動的區域或流動用戶多的公共區域;

2建筑布局中無法預計變化的場所;

3被障礙物隔離的區域或建筑物;

4布線困難的環境。

19.3.5無線局域網設備應符合IEEE802的相關標準。

19.3.6無線局域網宜采用基于無線接人點(AP)的網絡結構。

19.3.7在布線困難的環境宜通過無線網橋連接同一網絡的兩個網段。

19.4網絡連接部件的配置

19.4.1網絡連接部件應包括網絡適配器(網卡)、交換機(集線器)和路由器。

19.4.2網卡的選擇必須與計算機接口類型相匹配,并與網絡體系結構相適應。

19.4.3網絡交換機的類型必須與網絡的體系結構相適應,在滿足端口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規定配置:

1小型網絡可采用獨立式網絡交換機;

2大、中型網絡宜采用堆疊式或模塊化網絡交換機。

19.4.4當具有下列情況時,應采用路由器或第3層交換機:

1局域網與廣域網的連接;

2兩個局域網的廣域網相連;

3局域網互聯;

4有多個子網的局域網中需要提供較高安全性和遏制廣播風暴時。

19.4.5當局域網與廣域網相連時,可采用支持多協議的路由器。

19.4.6在中大型規模的局域網中宜采用可管理式網絡交換機。

交換機的設置,應根據網絡中數據的流量模式和處理的任務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入層交換機應采用支持VLAN劃分等功能的獨立式或可堆疊式交換機,宜采用第2層交換機;

2匯接層交換機應采用具有鏈路聚合、VLAN路由、組播控制等功能和高速上連端口的交換機,可采用第2層或第3層交換機;

3核心層交換機應采用高速、高帶寬、支持不同網絡協議和容錯結構的機箱式交換機,并應具有較大的背板帶寬。

19.4.7各層交換機鏈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匯接層與接人層交換機之間可采用單鏈路或冗余鏈路連接;

2在容錯網絡結構中,匯接層交換機之問、匯接層與接入層交換機之間應采用冗余鏈路連接,并應生成樹協議阻斷冗余鏈路,防止環路的產生;

3在緊縮核心網絡中,每臺接入層交換機與匯接層交換機之間,宜采用冗余鏈路連接;

4在多核心網絡中,每臺匯接層交換機與每臺核心層交換機之間,宜采用冗余鏈路連接。核心層交換機之間不得鏈接,避免橋接環路。

19.5操作系統軟件與網絡安全

19.5.1網絡中所有客戶端,宜采用能支持相同網絡通信協議的計算機操作系統。

19.5.2服務器操作系統應支持網絡中所有的客戶端的網絡協議,特別是TCP/IP協議。網絡操作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辦公和商務工作的計算機局域網中,宜采用微軟視窗(Windows)操作系統;

2在需要高穩定性、需要支持關鍵任務應用程序運行的網絡服務器端,宜采用Unix或Linux類服務器操作系統或專用服務器操作系統。

19•5•3網絡管理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網絡設備的系統固件管理:對網絡設備的系統軟件進行管理,如升級、卸載等;

2文件管理:對數據、文件和程序的存儲進行有序管理和備份;

3配置管理:對網絡設備進行有關的參數配置、設置網絡策略等;動態監控、動態顯示網絡中各節點及每一設備端口的工作狀態;

4故障管理:對網絡設備和線路發生的故障,網絡管理系統能預設報警功能及措施;

5安全控制:通過身份、密碼、權限等驗證,實現基本的安全性控制;

6性能管理:通過分析工具統計和分析網絡流量、數據包類型及錯誤包比例等信息,進而提供網絡的運行狀態、發展狀態、預期調整措施的分析結果;

7網絡優化:分析和優化網絡性能。

19•5•4網絡安全應具有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及網絡審計等基本要求。

19•5•5網絡安全性設計應具有非訪問、信息泄露或丟失、破壞數據完整性、拒絕服務攻擊和傳播病毒等防范措施。

19•5•6網絡的安全性可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采取傳導防護、輻射防護、電磁兼容環境防護等物理安全策略;

2采用容錯計算機、安全操作系統、安全數據庫、病毒防范等系統安全措施;

3設置包過濾防火墻、代理防火墻、雙宿主機防火墻等類型的防火墻;

4采取入網訪問控制、網絡權限控制、屬性安全控制、網絡服務器安全控制、網絡監測和鎖定控制、網絡端口和節點控制等網絡訪問控制;

5數據加密;

6采取報文保密、報文完整性及互相證明等安全協議;

7采取消息確認、身份確認、數字簽名、數字憑證等信息確認措施。

19.5.7網絡的安全性策略應根據網絡的安全性需求,并按其安全性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19.6廣域網連接

19.6.1廣域網連接是指通過公共通信網絡,將多個局域網或局域網與互聯網之間的相互連接。

19.6.2局域網在下列情況時,應設置廣域網連接:

1當內部用戶有互聯網訪問需求;

2當用戶外出需訪問局域網;

3在分布較廣的區域中擁有多個需網絡連接的局域網;

4當用戶需與物理距離遙遠的另一個局域網共享信息。

19.6.3局域網的廣域網連接應根據帶寬、可靠性和使用價格等因素綜合確定,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用電話交換網;

2綜合業務數字網(窄帶N-ISDN和寬帶B-ISDN);

3幀中繼(FR);

4各類銅纜接入設備(xDSL);

5數字數據網(DDN)或專線;

6以太網。

19.7網絡應用

19.7.1網絡應用應包括單位內部辦公自動化系統、單位內部業務、對外業務、互聯網接人、網絡增值服務等幾種類型。計算機網絡系統的設計,宜符合網絡應用的需求。

19.7.2當網絡有多種應用需求時,宜構建適應各種應用需求的共用網絡,設置相應的服務器,并應采取安全性措施保護內部應用網絡的安全。

19.7.3當內部網絡數據有高度安全性要求時,應采取物理隔離措施隔離內部、外部網絡,并應符合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

19.7.4在子網多而分散,主干和廣域網數據流量大的計算機網絡中,宜采用網絡分段和子網數據駐留的方式控制流經主干上的數據流,提高主干的傳輸速率。

19.7.5服務器應根據其執行的任務而合理配置。在執行辦公自動化系統任務的網絡中宜設置文件和打印服務器、郵件服務器、Web服務器、代理服務器及目錄服務器。

19.7.6當公共建筑物中或建筑物的公共區域符合本規范第19.3.4條規定時,宜采用無線局域網。

19.7.7計算機網絡系統設計,其網絡結構、網絡連接部件的配置及傳輸介質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19.3節和19.4節的要求。

 

 
20 通信網絡系統

20.1一般規定

20.1.1本章包括數字程控用戶電話交換機系統、調度交換機系統、會議電視系統、無線通信系統、VSAT衛星通信系統、多媒體現代教育系統等通信網絡系統及通信配線與管道。

20.1.2通信網絡系統應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擁有者(管理者)及使用者提供便利、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務。

20.1.3通信網絡系統應對來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內、外的信息,進行接收、存儲、處理、交換、傳輸,并提供決策支持的能力。

20.1.4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有線或無線接入網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接入網工程設計規范》YD/T5097的有關規定。

20.2數字程控用戶電話交換機系統

20.2.1數字程控用戶電話交換設備應根據使用需求,設置在行政機關、金融、商場、賓館、文化、醫院、學校等建筑物內。

20.2.2數字程控用戶電話交換設備,應提供普通電話業務、ISDN通信和IP通信等業務。

20.2.3用戶終端應通過數字程控用戶電話交換設備與各公用通信網互通,實現語音、數據、圖像、多媒體通信業務的需求。

20.2.4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戶交換機系統應配置交換機、話務臺、用戶終端、終端適配器等配套設備以及應用軟件。

2用戶交換機應根據工程的需求,以模擬或數字中繼方式,

通過用戶信令、中繼隨路信令或公共信道信令方式與公用電話網相連。

3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的用戶側和中繼側應具有下列基本接口,并符合下列規定:

1)用戶側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用于連接模擬終端的二線模擬Z接口;

——用于連接數字終端的接口(專用數字終端、V24等);

——用于連接IP終端的接口(H.323語音終端、SIP等)。

2)中繼側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用于接人公用PSTN端局的數字A接口或B接口(速率為2048kbit/s或8448kbit/s);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二線模擬C2接EI;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四線模擬C。接口;

——用于接人公用PSTN端局的網絡H.323或SIP接口。

20•2•5ISDN用戶交換機(ISPBX)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ISDN用戶交換機應是公用綜合業務數字網(N—ISDN)中的第二類網絡終端(NT2型)設備。

2ISDN用戶交換機應具有基本的使用功能。

3ISDN用戶交換機的用戶側和中繼側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需求配置下列基本接El,并符合下列規定:

1)用戶側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用于連接數字話機及ISDN標準終端的S接口(2B+D接口);

——用于連接ISDN標準終端的S接口(30B+D接口);

——用于連接網絡終端1(NTl)的U接口(2B+D和30Bq-D接口);

——用于連接模擬終端的Z接口;

——用于連接IP終端的接13(H.323語音終端、SIP等)。

2)中繼側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用于接人公用N-ISDN端局的T(2B4-D)接口;

——用于接人公用N—ISDN端局的T(30B+D)接口;

——用于接人公用PSTN端局(數字程控電話交換端局)的E1數字A接口(速率為2048kbit/s);

——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網絡H.323或SIP接口。

20.2.6支持VOIP業務的ISDN用戶交換機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ISDN用戶交換機基本的和補充業務功能。

2應以IP網關方式與IP局域網或公用IP網絡相連。

3應按工程的實際需求,在用戶側和中繼側配置下列基本接口,并符合下列規定:

1)用戶側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用于連接ISDN用戶交換機具有的基本用戶側

接口;

——用于連接符合H.323標準的VOIP終端接口;

——用于連接符合SIP標準的VOIP終端接口。

2)中繼側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用于接人公用ISDN端局的T接口;

——用于接人公用PSTN端局的E1數字A接口;

——用于接人H.323標準的公用IP網絡的接口(H.323接入網關);

——用于接人SIP標準的公用IP網絡的接口(SIF接入網關)。

20.2.7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戶交換機容量宜按下列要求確定:

1)用戶交換機除應滿足近期容量的需求外,尚應考慮中遠期發展擴容以及新業務功能的應用;

2)用戶交換機的實裝內線分機的容量,不宜超過交換機容量的80%;

3)用戶交換機應根據話務基礎數據,核算交換機內處理機的忙時呼叫處理能力(BHCA)。

2用戶交換機中繼類型及數量宜按下列要求確定:

1)用戶交換機中繼線,宜采用單向(出、人分設)、雙向(Hd、入合設)和單向及雙向混合的三種中繼方式接入公用網;

2)用戶交換機中繼線可按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當用戶交換機容量小于50門時,宜采用2~5條雙向出人中繼線方式;

——當用戶交換機容量為50~500門,中繼線大于5條時,宜采用單向出入或部分單向出入、部分雙向出入中繼線方式;

一一當用戶交換機容量大于500門時,可按實際話務量計算出、入中繼線,宜采用單向出入中繼線方式。

3)中繼線數量的配置,應根據用戶交換機實際容量大小和出入局話務量大小等因素,可按用戶交換機容量的10%~15%確定。

3系統對當地電信業務經營者中繼入網的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中繼入網的方式,應根據用戶交換機的呼入、呼出話務量和本地電信業務經營者所具備的入網條件,以及建筑物(群)擁有者(管理者)所提的要求確定;

2)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進入公用電話網,可采用下列幾種中繼方式:

~~全自動直撥中繼方式(DODt+DID和DOD2+DID中繼方式);

…半自動單向中繼方式(DODl+BID和DOD2+BID中繼方式);

一一半自動雙向中繼方式(DOD2+BID中繼方式);

——混合中繼方式(DODz+BID+DID和DOD,+BID+DID中繼方式);

~一ISPBX中的ISDN終端,對外交換采用全自動的直撥方式(DDI)。

20.2.8程控用戶交換機機房的選址、設計與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宜設置在建筑群內用戶中心通信管線進出方便的位置。可設置在建筑物首層及以上各層,但不應設置在建筑物層。當建筑物有地下多層時,機房可設置在地下一層。

2當建筑物為投資方自用時,機房宜與建筑物內計算機主機房統籌考慮設置。

3機房位置的選擇及機房對環境和土建等專業的要求,尚應符合本規范第23章的有關規定。

4程控用戶交換機機房的布置,應根據交換機的機架、機箱、配線架,以及配套設備配置情況、現場條件和管理要求決定。在交換機及配套設備尚未選型時,機房的使用面積宜符合表20.2.8的規定。

表20.2.8程控用戶交換機機房的使用面積
交換機容量數(門) 交換機機房使用面積(m2) 交換機容量數(門) 交換機機房使用面積(m2)
≤500 ≥30 2001~3000 ≥45
50l~1000 ≥35 3001~4000 ≥55
100l~2000 ≥40 4001~5000 ≥70

注:1表中機房使用面積應包括話務臺或話務員室、配線架(柜)、電源設備和蓄電池的使用面積;2表中機房的使用面積,不包括機房的備品備件維修室、值班室及衛生閱。

5程控用戶交換機機房內設備布置應符合以近期為主、中遠期擴充發展相結合的規定。

6話務臺的布置應使話務員就地或通過話務員室觀察窗正視或側視交換機機柜的正面。

7總配線架或配線機柜室應靠近交換機室,以方便交換機中繼線和用戶線的進出。

8當交換機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門時,總配線架或配線機柜可與交換機機柜毗鄰安裝。’

9機房的毗鄰處可設置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光、電傳輸設備以及寬帶接入等設備的電信機房。

10交換機機柜及配套設備布置,尚應符合本規范第23.2節的規定。

20.2.9程控用戶交換機房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房電源的負荷等級與配置以及供電電源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3.2及3.4節的有關規定。

2當機房內通信設備有交流不問斷和無瞬變供電要求時,應采用UPS不間斷電源供電,其蓄電池組可設一組。

3通信設備的直流供電系統,應由整流配電設備和蓄電池組組成,可采用分散或集中供電方式供電;當直流供電設備安裝在機房內時,宜采用開關型整流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

4通信設備的直流供電電源應采用在線充電方式,并以全浮充制運行。

5通信設備使用直流基礎電源電壓為一48V,其電壓變動范圍和雜音電壓應符合表20.2.9—1的規定。

6當機房的交流電源不可靠或交換機對電源有特殊要求時,應增加蓄電池放電小時數。

7交換機設備的蓄電池的總容量應按下式計算:

Q≥K•I•T/η[1+a(t-25)]                               (20.2.9)

式中Q——蓄電池容量(Ah);

K——安全系數,取1.25;

I——負荷電流(A);

T——放電小時數(h),見表20.2.9-2;

η——放電容量系數,見表20.2.9-2;

t ——實際電池所在地環境溫度數值。所在地有采暖設備時,按15°C考慮,無采暖設備時,按5°C考慮;

a ——電池溫度系數(1/°C),當放電小時率≥10時,取a=0.006;當10>放電小時率≥1時,取a=0.008;當放電小時率<1時,取a=0.01;
 

表20.2.9-1基礎電源電壓變動范圍和雜音電壓要求
標準
電壓(V) 電信設備受電端子上電壓變動范圍(V) 電源雜音電壓
  衡重雜音電壓 峰一峰值雜音電壓 寬頻雜音電壓(有效值) 離散頻率雜音(有效值)
  頻段(kHz) 指標(mV) 頻段(kHz) 指標(mV) 頻段(kHz) 指標(mV) 頻段(kHz) 指標(mV)
48 -40~-57 300~3400 ≤2 0~300         150~200 ≤3
      150~30000 ≤3 200~500 ≤2
        500~30000 ≤1
 
表20.2.9—2蓄電池放電容量系數(η)表
電池放電小時數(h) 0.5 1 2 3 4 6 8 10 ≥20
放電終止電壓(V) 1.70 1.75 1.75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180 ≥1.85
放電容量系數 放酸電池 0.35 0.30 0.50 0.40 0.61 0.75 0,79 0.88 0.94 1.00 1.00
 閥控電池 0.45 0.40 0.55 0.45 0.61 0.75 0.79 0.88 0.94 1.00 1.00

8機房內蓄電池組電池放電小時數,應按機房供電電源銹荷等級確定。

20.2.10防雷與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換機系統的防雷與接地,應符合本規范第11、12、23章的有關規定;

2數字程控交換機系統接地電阻值,應根據該系統產品接地要求確定。

20.3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系統

20.3.1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容量小于或等于60門時,宜采用具有調度軟件功能模塊的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

20.3.2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容量大于60門時,宜設置專用的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設備。

20.3.3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系統應由調度交換機、調度臺、調度分機或終端等配套設備及其應用軟件構成。

2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除應具有調度業務的功能外,尚應同時保留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的基本功能。

3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容量大于128門時,宜采用熱備份結構,并應具備組網與遠端維護功能。

4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的基本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調度呼叫用戶或用戶呼叫調度無鏈路阻塞;

2)應對公用網、專用網及分機用戶電話進行調度和控制復原;

3)應對每個用戶進行等級設置;

4)可設置多個中繼局向,接至公用網或專用網;

5)應能實時同步錄音;

6)應能與無線通信設備聯網;

7)應能與計算機網絡聯網;

8)應有統一的實時時鐘管理。

5調度話務臺的基本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支配權,調度臺話機具有優先權;

2)調度通話應優先,任何用戶在摘機、通話或撥號狀態,調度均可直呼用戶、中繼,用戶、中繼可直呼或熱線呼叫調度臺;

3)應能實現、強插、正在進行內部通話的調度分機;

4)應能將普通電話分機改為調度分機;

5)應具有“功能鍵’’和‘‘用戶鍵”兩大類操作鍵,供調度員使用;

6)應具有單呼、組呼、電話會議功能;

7)應能對調度員的姓名、工號、操作權限口令、操作時間進行核對與記錄。

20.3.4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的用戶側和中繼側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需求,配置下列基本接口,并符合下列規定:

1用戶側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連接模擬終端的二線模擬Z接Id;

2)用于連接數字話機及調度臺的2B+D接口;

3)用于連接符合H.323標準的VOIP終端接口;

4)用于連接符合SIP標準的VOIP終端接口。

2中繼側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2B+D的接口;

2)用于接入公用N—ISDN端局的30B-t-D的接口;

3)用于接人公用PSTN端局的E1數字A接口(速率為2048kbit/s);

4)用于接入公用PSTN端局的二線模擬C接口;

5)用于接人符合H.323標準的公用計算機網絡的接口(H.323接入網關);

6)用于接入符合SIP標準的公用計算機網絡的接口(SIP接入網關)。

20.3.5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進入公用網或專網的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數字中繼方式入網時,調度交換機配置的數字中繼,宜采用30B+DPRA或E1(2048kbit/s)PCM接口接至本地電話網的匯接局或端局交換機上,其信令采用ISDN“Q”信令系統或7號信令系統,并應具備兼容中國1號信令系統的能力;

2當采用二線環路中繼方式入網時,其信令應采用用戶信令系統。

20.3.6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的設備用房、供電及接地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20.2.8~20.2.10條的規定。

20.4會議電視系統

20.4.1會議電視系統應根據使用者的實際需求確定,可采用下列系統:

1大中型會議電視系統;

2小型會議電視系統;

3桌面型會議電視系統。

20.4.2會議電視系統應支持H。320、H.323、H.324、SIP標準協議。

20.4.3會議電視系統的支持傳輸速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H.320標準協議的大中型視頻會議系統,應支持傳輸速盔64kbit/s一--2Mbit/s;

2H.323標準協議的桌面型視頻會議系統,應支持傳輸速率不小于64kbit/s;

3H.320和H.323小型會議視頻系統,應支持傳輸速率128kbit/s;

4H.324標準協議的系統,應支持小于64kbit/s的傳輸速率;

5SIP標準協議的會議視頻系統應符合支持傳輸速率小于128kbit/s。

20.4.4當采用多點控制單元(MCU)設備組網時,會議電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網內任意:會場點均可具備主會場的功能;

2分會場畫面應顯示于主會場的屏幕;

3各會場的主攝像機和全場景攝像機,宜采用廣播級彩色攝像機,輔助攝像機可采用專業級固定彩色攝像機;

4主會場應遠程遙控各分會場的全部受控攝像機,調整畫面的內容和清晰度;

5全部會場畫面應由主會場進行控制;

6主席控制方式,可控制主會場發言模式與分會場發言模式的轉換;

7應在會議監視器畫面上,觀察對方送來幻燈、文件、電子自板的靜止圖像;

8應在會議監視器畫面上,疊加上會場名稱、會議狀態、控制動作名稱的文字說明;

9同一個MCU設備應支持召開不同傳輸速率的電視會議;

10MCU設備軟件應運行在各種嵌入式操作系統上;

n在多個MCU的會議電視網中,應確認一個主MCU,其他均為從MCU;

12會議電視網內應實現時鐘同步管理、計費管理、主持人管理等功能。

20.4.5當采用桌面型會議電視時,會議電視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顯示器窗口上,收看到對方會議的活動圖像,能對窗口尺寸和位置進行調整;

2應設置審視送出圖像的自監窗口;

3應設置專門用于觀察對方送來的幻燈、文件、電子白板的靜止圖像顯示窗口;

4應進行網上交談。

20.4.6會議電視系統的組網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網絡設計應安全可靠,宜采用電纜、光纜、數字微波、衛星等不同傳輸通道,并宜設置備用信道,以保證通信暢通可靠;

2采用MCU組成的點對點或點對多點的組網,應考慮主備用信道與會議電視終端設備的倒換便利;

3采用MCU組網時,應支持多級聯的組網方式。

20•4.7采用寬帶互聯網時,宜采用標準的TCP/IP以太網通信接口方式組網。

20.4.8會議電視系統用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電視室宜按矩形房間設計,使用面積應按參加會議的總人數確定,每個人占用面積不應小于3.0 m2;

2大型會議電視室布置時,應以會議電視室為中心,在相鄰房間可設置與系統設備相關的控制室和傳輸設備室,各用房面積不宜小于15 m2;

3大型會議電視室與控制室之間的墻上宜設置觀察窗,觀察窗不宜小于寬1.2m、高0.8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面0.9m;

4當會議電視設備采用可移動組合式彩色視頻顯示器機柜時,可不設置專用的控制室和傳輸設備室;

5大、中型會議電視室桌椅布置,宜面向投影機幕布作馬蹄形布置,小型會議電視室宜面向彩色視頻顯示器作U形布置;前后排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1.2m;

6會場前排與會人員觀看投影機幕布或彩色視頻顯示器的最小視距,宜按視頻畫面對角線的規格尺寸2~3倍計算;最遠視距宜按視頻畫面對角線的規格尺寸8~9倍計算。

20.4.9會議電視系統用房的設備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場彩色攝像機宜設置在會場正前方或左右兩側,能使參會人員都被納入攝錄視角范圍內;

2會場全景彩色攝像機宜設置在房間后面墻角上,以便獲得全場景或局部放大的特寫鏡頭;

3會場的文本攝像機、白板攝像機、音視頻設備,均應安放在會議室內合適的位置;

4室內投影機幕布或彩色視頻顯示器位置的設置,應使全場參會人員處在良好的視距和視角范圍內;

5大、中型會議電視室內應設置二臺及以上高清晰度、高亮度大屏幕彩色投影機,投影屏幕上視頻畫面對角線的尺寸不宜小于254cm;

6小型會議電視室內應設置二臺及以上高清晰度彩色視頻顯示器,顯示屏幕畫面對角線的尺寸不宜小于74cm;

7話筒和揚聲器的布置宜使話筒置于各揚聲器的指向輻射外,并加設回聲抑制器。

20.4.10會議電視系統供電、照明、防雷、接地及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電源的負荷等級與配置以及供電電源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3.2節及3.4節的有關規定;

2系統中設備需要有交流不問斷和無瞬變要求的供電時,應采用UPS不問斷電源供電;

3音視頻設備應采用同相電源集中供電;

4會議電視室、控制室和傳輸設備室的室內環境及照度,應符合本規范第23.3節的有關規定;

5系統防雷與局部等電位聯結應符合本規范第11、12、23章的有關要求。

20.5無線通信系統

20.5.1無線通信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與建筑群中無線通信系統,應采用固定無線接入技術,系統的配置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需求確定;

2接入系統的設備宜按控制器、基站和用戶終接設備等配置,其系統的控制器宜與基站設備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3無線接入系統應支持電話、傳真、低速數據或高速數據、圖像等綜合業務通信;

4無線接入系統中的控制器設備應根據用戶需求,接入PSTN電話交換網、ISDN交換網、ATM網和以太網等網絡;

5無線接人系統中業務節點的接口,可采用PSTN的V5或VB5接口、N-ISDN BRA或PRA的V、V5或VB5接口、B-IS-DN SDH或ATM的VB5接口,以及100BASE-TX(或T2、或T4)和1000BASE-T等接口方式;

6用戶設備應根據需求,采用單用戶終接設備或多用戶終接設備;

7無線接入系統的工作頻段和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通信行業標準《接入網工程設計規范》YD/T5097的有關規定。

20.5.2移動通信信號室內覆蓋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與建筑群中的移動通信信號室內覆蓋系統,應滿足室內移動通信用戶,利用蜂窩室內分布系統實現語音及數據通信業務;

2移動通信信號室內覆蓋系統所采用的專用頻段,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3系統信號源的引入方式,宜采用基站直接耦合信號方式或采用空間無線耦合信號方式;

4基站直接耦合信號方式,宜用于大型公共建筑、賓館、辦公樓、體育場館等人流量大、話務量不低于8.2Erl的場所;

空間無線耦合方式宜用于基站不易設置、建筑面積小于10000m2且話務量低于8.2Erl的普通公共建筑場所;

5基站直接耦合信號方式的引入信源設備,宜設置在建筑物首層或地下一層的弱電(電信)進線間內或設置在通信專用機房內,機房凈高不宜小于2.8m,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 m2;

6空間無線耦合信號方式的引入信源設備中室外天線,宜設置在建筑物頂部無遮擋的場所,直放站設備宜設置在建筑物的弱電或電信間或通信專用機房內;

7無源或有源的室內分布系統設備,應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規模進行配置,其傳輸線纜宜選用射頻電纜或光纜;

8系統宜采用合路的方式,將多家移動通信業務經營者的頻段信號納入系統中;

9室內覆蓋系統的信號源輸出功率不宜高于+43dBm;基站接收端收到系統的上行噪聲電平應小于-120dBm;

10系統的信號場強應均勻分布到室內各個樓層及電梯轎廂中;無線覆蓋的接通率應滿足在覆蓋區域內95%的位置,并滿足在99%的時間內移動用戶能接入網絡;

11系統的室內無線信號覆蓋的邊緣場強不應小于--75dBm。在高層部位靠近窗邊時,室內信號宜高于室外無線信號8~10dB;在首層室外10m處部位,其室內信號輻射到室外的信號強度應低于-85dBm;

12室內無線信號覆蓋網的語音信道(TCH)呼損率宜小于或等于2%,控制信道(SDCCH)呼損率宜小于或等于0.1%;

13同頻干擾保護比不開跳頻時,不應小于12dB,開跳頻時,不應小于9dB;鄰頻干擾保護比200kHz時不應小于-6dB,400kHz時不應小于-38dB;

14建筑物內預測話務量的計算與基站載頻數的配置應符合有關移動通信標準;

15系統的布線器件應采用分布式無源寬帶器件,宜符合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在800~2500MHz頻段中信號的接入;為減少噪聲引入,系統應合理采用有源干線放大器;

16室內空間環境中視距可見路徑無線信號的損耗,可采用電磁波自由空間傳播損耗計算模式;

17系統中電梯井道內天線外,其他所有GSM網天線口輸出電平不宜大于10dBm;CDMA網天線口輸出電平不宜大于7dBm;所有室內天線的天線口輸出電平,應符合室內天線發射

功率小于15dBm/每載波的國家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

18系統中功分器、耦合器宜安裝在系統的金屬分接箱內或線槽內;

19系統中垂直主干布線部分宜采用直徑7/8in、50Ω阻燃饋線電纜,水平布線部分宜采用直徑1/2in、50Ω阻燃饋線電纜;

20當安置吸頂天線時,天線應水平固定在頂部樓板或吊平頂板下;當安置壁掛式天線時,天線應垂直固定在墻、柱的側壁上,安裝高度距地宜高于2.6m;

21當室內吊平頂板采用石膏板或木質板時,宜將天線固定在吊平頂板內,并可在天線附近吊平頂板上留有天線檢修口;

22電梯井道內宜采用八木天線或板狀天線,天線主瓣方向宜垂直朝下或水平朝向電梯并貼井壁安裝;

23當射頻電纜、光纜垂直敷設或水平敷設時,應符合有關移動通信的設計要求;

24當同一建筑群內采用兩套或兩套以上宏蜂窩基站進行覆蓋時,其相鄰小區間應做好鄰區關系和信號無縫越區切換;

25系統的供電、防雷和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基站設備機房的主電源不應低于本建筑物的供電等級;通信用的設備當有不間斷和無瞬變供電要求時,電源宜采用UPS不問斷電源供電方式;

2)系統的防雷和接地應符合本規范第11、12、23章的有關規定。

20.5.3VSAT衛星通信系統采用的信號與接口方式,應符合以下要求:

1點對點或點對多點的VSAT衛星通信系統,宜用于專用業務網。

2VSAT通信網絡宜按通信衛星轉發器、地面主站和地面端站設置。

3VSAT通信系統工作頻率的使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1)工作頻率在C頻段時:上行頻率應為5.850~6.425GHz;下行頻率應為3.625~4.200GHz;

2)工作頻率在Ku頻段時:上行頻率應為14.000~14.500GHz;下行頻率應為12.250~12.750GHz。

4VSAT通信網絡的結構和業務性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1)VSAT通信網絡的拓撲結構宜分為星形網、網狀網和混合網三種類型;

2)VSAT通信網絡宜按業務性質分為數據網、語音網和綜合業務網。

5VSAT網絡應根據用戶的業務類型、業務量、通信質量、響應時問等要求進行設計,應具有較好的靈活性和適應能力

和符合網絡的擴展性,并滿足現有業務量和新業務的增加需求。

6VSAT網絡接口應具有支持多種網絡接口和通信協議的能力,并能根據用戶具體要求進行協議轉換、操作和維護。

7VSAT系統地面端站站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端站站址選擇時,應避開天線近場區四周的建筑物、廣告牌、各種高塔和地形地物對電波的阻擋和反射引起的干擾,并應對附近現有雷達或潛在的雷達干擾進行評估,其干擾電平應滿足端站的要求;

2)端站站址應避免與附近其他電氣設備之間的干擾;

3)天線到前端機房接收機端口的同軸線纜長度,應滿足產品要求,但不宜大于20m;

4)當系統采用Ku頻段時,其端站站址處的接收天線口徑不宜大于1.2m;

5)端站站址應提供堅固的天線安裝基礎,以防地震、颶風等災害的侵襲。

8VSAT系統地面端站的供電、防雷和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地面端站機房主電源不應低于本建筑物的供電等級;通信設備電源應采用UPS不間斷電源供電;

2)系統地面端站機房的防雷和接地應符合本規范第11、12、23章中的有關規定。

9VSAT衛星通信系統地面端站和地面主站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通信行業標準《國內衛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統工程設計暫行規定》YD5028的有關規定。

20.6多媒體現代教學系統

20.6.1模擬化語言教學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模擬化語言教學系統,應包括教師授課設備和學生學習設備,并配置系統操作軟件:

1)教師授課設備宜包括教師電腦、教師語音編輯教學軟件、多媒體集中控制器、音頻主控制箱、音頻分

配器、VGA視頻分配器、教師對講式耳機、DVD影碟機、錄像機、實物投影儀、帶云臺變焦CCD彩

色攝像機、監視器、主控制臺與集中供電設備;

2)學生學習設備宜包括跟讀機、學生視頻選擇器、學生對講式耳機、學生終端桌。

’2模擬化語言教學系統,教師授課設備和學生學習設備,其功能應符合有關教學儀器設備的標準要求。

3模擬化語言教學系統宜采用星形或環形組網方式。

4語言教室平面設計和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語言教室的使用面積,應按標準的二座席學生終端桌規格和教師主控制臺座席規格進行建筑平面設置;

每套二座席學生終端桌平均占用面積不宜小于3m2,教師主控制臺占用面積不宜小于6m2;

2)語言教室內線纜,應采用地板電纜線槽或活動地板下金屬電纜線槽中暗敷設方式;

3)當需設置話筒和揚聲器箱時,應避免話筒播音時的嘯叫;揚聲器箱箱體安裝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4m;

4)當語言教室設置帶云臺變焦攝像機進行教學觀測和評估時,攝像機宜安裝在學生背后的后墻上,高度不宜小于2.4m;

5)語音教室宜設置由教師控制臺控制的電動窗簾;

6)教師主控制臺邊距教師后背墻凈距不宜小予2.0m,前排學生終端桌邊距主控制臺凈距不宜小于1.2m;

7)學生終端桌宜按面向教師主控臺水平三縱或四縱列排列,縱列之間的走道凈距不宜小于0.8m;橫列之間凈距不宜小于1.4m。

20.6.2數字化語言教學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數字化語言教學系統,應包括教師授課設備和學生學習設備,并配置系統操作軟件:

1)教師授課設備宜包括教師授課電腦、服務器、教師語言教學專用主錄放機、實時數字音頻編碼器、音頻節目源設備、網絡交換機、主控制臺等設備;

2)學生學習設備宜包括LCD機或臺式電腦等設備以及系統操作軟件。

2數字化語言教學系統教師授課設備和學生學習設備,其功能應符合有關各儀器設備的標準要求。

3數字化語言教學系統的組網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用標準的TCP/IP以太網組網方式,線路帶寬應支持100Mbit/s和(或)1000Mbit/s及以上的

應用;

2)數字化語言教室中的網絡應與校園網互通。

4教學系統用房平面和設備布置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20.6.1條的相關規定。

20.6.3多媒體交互式數字化語言教學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互式數字化語言教學系統,宜包括教師授課電腦、網絡音視頻編碼及網絡音頻點播服務器、教師語言教學專用主錄放機、實時數字音頻編碼器、音視頻節目源設備、網絡交換機、主控制臺、學生學習的電腦終端等設備及系統操作軟件。

2交互式數字化語言教學系統教師授課設備和學生機設備,其功能應符合各有關儀器設備的標準要求。

3交互式數字化語言教學系統的組網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用標準的TCP/IP以太網組網方式,線路帶寬應支持100Mbit/s和(或)/1000Mbit/s及以上的應用;2)交互式語言教室中網絡設備應與校園網互通及留有與Internet連接端口。

4交互式語言教室平面設計和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教室的使用面積應按標準的二座席學生終端桌規格位置和教師主控制臺座席規格位置進行建筑平面設置;

2)每套二座席學生終端桌平均占用面積不宜小于4.5m2,教師主控制臺占用面積不宜小于6m2。

21).6.4多媒體雙向CATV教學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雙向CATV教學網絡系統應包括控制中心機房的系統主控設備和各教室分控教學設備,并配置系統操作控制軟件。

1)控制中心機房CATV教學系統,宜包括主控計算機、主控制器、音視頻節目源設備、AV矩陣切換控制器、調制器、混合器、話筒、電視監視器幕墻、衛星接收機、多媒體播出電腦等設備及操作控制軟件;

2)教室分控設備宜包括教室智能控制器、多功能組合遙控器、彩色電視機、話筒等。

2控制中心機房CATV和教室分控教學系統所采用的設備,其功能應符合各有關儀器設備的行業標準要求。

3多媒體雙向CATV教學網絡系統組網方式應符合下列

要求:

1)系統宜采用總線分配型組網方式;

2)系統組網主干線纜宜采用鋁管型屏蔽或編織型四屏蔽同軸電纜,傳輸距離遙遠時宜采用光纜;

3)系統組網的分支線纜應采用編織型四屏蔽同軸電纜;

4)系統組網中用戶放大器應采用雙向用戶放大器。

4各教室彩色電視機規格不宜小于74cm,電視機機架安裝底部離地不宜低于2.1cm。

5各教室揚聲器組合音箱安裝底部離地不宜低于2.4m。

6教學系統用房平面設計和設備的布置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20.6.1條的相關規定。

20.6.5多媒體集中控制與教室分控教學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教學網絡系統應包括電教集中控制中心機房的系統主控設備和各多媒體教學分控教學設備:

1)校園電教集中控制中心機房主控設備宜包括控制計算機、服務器、共享音視頻節目源設備、音視頻切換器、主控制臺、UPS、教學監控顯示器、監控視頻矩陣、監控音視頻信號錄像機、嵌入式數碼硬盤錄像機、監控鍵盤等設備及操作控制軟件和網絡集中控制軟件;

2)多媒體教室分控設備宜包括分控計算機、音視頻節目源設備、音視頻切換器、合并式控制器、高

亮度大屏幕投影機、實物投影儀、筆記本微機、顯示器、多路調音臺、功率放大器、回聲抑制器、音箱、無線話筒接收機、話筒(包括無線話筒)、錄音機、一體化半球形彩色攝像機、教師電子講臺等設備及分控操作軟件。

2電教集中控制中心機房主控和各教室分控教學系統所采用的設備,其功能應符合各有關儀器設備的標準要求。

3系統的組網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宜采用標準的星形組網方式;

2)系統采用計算機網絡線纜和專用的音頻線、視頻線、控制線、電源線纜應安全可靠,不同物理鏈路的路由應保證暢通。

4教學系統用房平面設計和設備的布置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20.6.1條的相關規定。

20.6.6IP遠程教學網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IP遠程教學網絡系統宜分別按實時和非實時的應用方式,設置專門的遠程教學業務系統設備、承載網絡設備以及操作控制軟件等。

2IP遠程教學網絡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在IP網絡上構建系統的教學平臺;

2)宜建立一個虛擬的教學環境,向遠程各教學點的學生提供授課、答疑、討論、作業、虛擬實驗、考試等教學內容;

3)應根據教學業務需要,配置不同模式的網絡系統和硬件設備。

3IP遠程教學網絡系統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完成主要的教學活動;

2)應能對教學過程作的控制管理與監督;

3)應能提供系統運營的手段、計費、認證與安全。

4IP遠程教學網絡系統中,各業務應用模式的系統設置,

應符合下列規定:

1)實時教學視頻會議教學業務模式的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播教室教師授課設備宜按電子白板、實物投影儀、大屏幕投影機、多點控制單元MCU、編、遙控器、筆記本微機、攝像機、攝像機切換器、網絡接口及操作控制軟件等配置;

——遠程教學點設備宜按視音頻會議教學設備、計算機網絡設備、攝像機、網絡接口及操作控制軟件等配置;

——系統的設置應符合實時遠程教學授課和實時雙向課堂交流要求;

——主播教室的電子白板應與互聯網相連;

——授課教師應將電子白板上授課內容以JPEG或MPEG格式,上傳至Web服務器目錄上;

——遠程教學點宜設置在多媒體教室內。

2)按需點播流媒體教學業務模式的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系統宜按流媒體服務器、流媒體制作工具、流媒體管理工具、網絡交換設備編、遠程終端設備、網絡接口和操作管理軟件等配置;

——系統的設置宜將教師授課的視音頻錄像、電子白板、教案、課件、圖片等多媒體教學課源實時同步制作、存儲、播放;

——系統宜將已有教學錄像帶、VCD、DVD片源資料制作成流媒體教學課件;

——系統宜對網上遠程教學終端設備提供實時直播與點播的視音頻課件;

——系統應提供互聯網教學平臺;

——系統的VOD服務器應支持多種壓縮編碼格式的視音頻課件。

3)基于Web的網上教學業務模式的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系統宜按Web服務器、遠程學習電腦、網絡接口、操作軟件等配置;

——Web的網上教學系統應以Web教學課件為學習者主要的資源;

——Web教學課件應為以文本、圖片、動畫、音頻媒體編碼的電子教學課件;

——系統遠程網絡教學平臺應提供課程大綱、學習參考進度、難點分析、各類模擬試題、在線測試、全文資源檢索、書簽以及自動答題、作業系統的輔助教學;

——web的網上教學應滿足學習者非實時自由選擇時間和地點,通過電腦上IR連接至Web服務器上。

5IP遠程教學網絡系統的組網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1)遠程教學系統應根據教學業務和實際情況組網,并滿足教學業務對網絡帶寬的需求;

2)系統的組網宜滿足有多種拓撲結構、提供多種網絡承載和用戶接人方式;

3)系統選擇的網絡連接方式和協議,應能與公用網、教育專網等多種網絡實現互聯。

6教學系統用房平面設計和設備的布置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20.6.1條的相關規定。

20•6•7多媒體現代教學系統,供電、防雷、接地及電磁兼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媒體現代教學系統的主電源,不應低于本建筑物的供電等級;

2多媒體現代教學系統電源,宜采用不問斷電源設備;

3系統防雷、接地及電磁兼容,應符合本規范第11、12、22、23章的有關規定。

20.7通信配線與管道

20•7•1通信配線與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信配線與管道設計,應按照本地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已建或擬建通信管網的設計規劃,滿足建筑物和建筑群內語音業務及數據業務的需求;

2通信配線與管道設計,應按建筑物規模和各層面積,設置一個或多個通信線纜豎向通道,上升配管管徑或豎井內線槽規格以及配管根數的選用,應滿足上升線纜和樓層水平用戶線近期和遠期發展的需求;

3建筑物內豎向管道、豎井、電纜線槽(橋架)、樓層配線箱(分線箱)、過路箱(盒)等,應設置在建筑物內公共部位;

4建筑群地下通信配線管道設計時,宜將區域內其他弱電系統線纜,合理且有選擇地納入配線管道網內。

20.7.2建筑物內通信配管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層建筑物中豎向垂直主干管道,宜采用墻內暗管敷設方式,也可根據實際需求,采用通信線纜豎井敷設方式;

2高層建筑物宜采用通信線纜豎井與暗管敷設相結合的方式;

3建筑物內通信線纜與其他弱電設備共用豎井或弱電間時,其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23章的有關規定;

4公共建筑物內應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置通信線纜豎井、線纜橋架、樓板預留孔和線纜預埋金屬管群;

5當采用通信線纜豎井敷設方式時,電話、數據以及光纜等通信線纜不應與水管、燃氣管、熱力管等管道共用同一豎井;

6通信線纜豎井的各層樓板上,應預留孔洞或預埋外徑不小于76mm的金屬管群或套管;孔洞或金屬管群在通信線纜敷設完畢后,應采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作防火封堵;

7配線箱(分線箱)及通信線纜豎井,宜設置在建筑物內通信業務相對集中,且通信配管便于敷設的地方;配線箱(分線箱)不宜設置在樓梯踏步邊的側墻上;

8當采用有源通信配線箱(有源分線箱)時,宜在箱內右下角設置1只220V單相交流帶保護接地的電源插座;

9暗裝通信配線箱(分線箱),箱底距地宜為0.5~1.8m;

明裝通信配線箱(分線箱),箱底距地宜為1-3~2.0re;暗裝通信過路箱,箱底距地宜為0.3~0.5m;

10建筑物內通信配線電纜的保護導管,在地下層、首層和潮濕場所宜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屬導管,在其他樓層、墻內和干燥場所敷設時,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金屬導雷;

穿放電纜時直線管的管徑利用率宜為50%~60%,彎曲管的管徑利用率宜為40%~50%;

11建筑物內用戶電話線的保護導管宜采用管徑25mm及以下的管材,在地下室、底層和潮濕場所敷設時宜采用壁厚大于2mm金屬導管;在其他樓層、墻內和干燥場所敷設時,宜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薄壁鋼導管或中型難燃剛性聚乙烯導管;

穿放對絞用戶電話線的導管截面利用率宜為20%~25%,穿放多對用戶電話線或4對對絞電纜的導管截面利用率宜為25%~30%;

12建筑物內敷設的通信配線電纜或用戶電話線宜采用金屬線槽,線槽內不宜與其他線纜混合布放,其布放線纜的總截面利用率宜為30%~50%;

13建筑物內有嚴重腐蝕的場所,不宜采用金屬導管和金屬線槽;

14建筑物內暗管敷設不應穿越非通信類設備的基礎;

15建筑物內暗導管在必須穿越的建筑物變形縫處,應設補償裝置;

16建筑物內通信插座、過路盒,宜采用暗裝方式,其盒體安裝高度宜距地0.3m,衛生問內安裝高度宜距地1.0~1.3m;

電話亭中通信插座暗裝時,盒體安裝高度宜距地1.1~1.4m;當進行無障礙設計時,其通信插座盒體安裝高度宜距地0.4~0.5m;并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的有關要求;

17建筑物內通信線纜與電力電纜及其他干擾源的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21.8節的有關規定;

18在有電磁干擾的場合或有抗外界電磁干擾需求的場所,其通信配管必須全程采用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并應將線路中各金屬配線箱、過路箱、線槽、導管及插座出線盒的金屬外殼全程連續導通及接地,并應符合本規范第22章的有關規定。

20.7.3建筑物內通信配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內交接箱、總配線架(箱)、配線電纜、配線箱(分線箱)的容量配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本地電話網用戶線路設計規范》YD5006的有關要求;

2建筑物內通信配線電纜設計,宜采用直接配線方式;建筑物單層面積較大或為高層建筑物時,樓內宜采用交接配線方式,不宜采用復接配線方式;

3建筑物內通信光纜的規格、程式、型號,應符合產品標準并滿足設計要求;

4建筑物內配線電纜宜采用全塑、阻燃型等市內電話通信電纜,光纜宜采用阻燃型通信光纜;當通信配線采用綜合布線大對數銅芯電纜和多芯光纜時,應符合本規范第21章的有關規定;

5通信配線電纜不宜與用戶電話線合穿一根導管;電纜配線導管內不得合穿其他非通信線纜;

6用戶總配線架、配線箱(分線箱)設備容量宜按遠期用戶需求量一次考慮;其配線端子和配線電纜可分期實施,配線電纜的容量配置可按用戶數的1.2~1.5倍,并結合配線電纜對數系列選用;

7建筑物內通信光纜配線宜采用星形結構配線方式;光纜總配線架(箱)、樓層光纜分按箱設備容量宜按遠期用戶需求量一次配置到位;光纜應根據需求分期實施,同時結合光纜芯數系列選用;

8建筑物內用戶電話線,宜采用銅芯0.5mm或0.6mm線徑的室內一對或多對電話線;

9當建筑物內用戶電話線采用綜合布線4對(8芯)對絞電纜時,其通信線纜配置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21章的有關規定。

20.7.4建筑群內地下通信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群規劃紅線內的地下通信管道設計,應與紅線外公用通信管網、紅線內各建筑物及通信機房引入管道銜接。

2建筑群地下通信管道,宜有兩個方向與公用通信管網相連。

3建筑群內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選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綠化帶及車行道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和位置宜與高壓電力管、熱力管、燃氣管安排在不同路側,并宜選擇在建筑物多或通信業務需求量大的道路一側。

4各種材質的通信管道頂至路面最小埋深應符合表20.7.4-1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管道設計應考慮在道路改建,可能引起路面高程變動時,不致影響管道的最小埋深要求;

2)通信管道宜避免敷設在凍土層及可能發生翻漿的土層內;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區宜淺埋。

表20.7.4.1通信管道最小埋深(m)
管道類別 人行道下 車行道下
混凝土管、塑料管 0.5 0.7
鋼管 0.2 0.4

5地下通信管道應有一定的坡度,以利滲入管內的地下水流向人(手)孔。管道坡度宜為3‰~4‰,當室外道路已有坡度時,可利用其地勢獲得坡度。

6地下通信管道與其他各類管道及與建筑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20.7.4—2的規定。

表20.7.4-2    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管道及建筑物的最小凈距表
其他地下管道及建筑物名稱 平行凈距(m) 交叉凈距(m)
已有建筑物 2.00
規劃建筑物紅線 1.50
給水管 直徑為300mm以下 0.50
 直徑為300~500mm 1.00 0.15
 直徑為500mm以上 1.50
污水、排水管 1.00① 0.15②
熱力管 1.00 0.25
燃氣管 壓力≤300kPa(壓力≤3kgf/cm2) 1.0o 0.30③
 300kPa<壓力≤800kPa
(3kgf/cm2<壓力≤8kgf/cm2) 2.00
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 0.50 0.50④
其他通信電纜或通信管道 0.50 0.25
綠化 喬木 1.50 ----
 灌木 1.00 ----
地上桿柱 0.50~1.00 ----
馬路邊石 1.00 ----
溝渠(基礎底) ---- 0.50
涵洞(基礎底) ---- 0.25
注:①主干排水管后敷設時,其施工溝邊與通信管道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m;
②當通信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時,凈距不宜小于0.4m,通信管道應做包封,包封長度自排水管的兩側各加長2.0m;
③與燃氣管道交越處2.0m范圍內,燃氣管不應做接合裝置和附屬設備;如上述情況不能避免時,通信管道應做包封2.0m;
④如電力電纜加保護管時,凈距可減至0.15m。

7當受地形限制,塑料管道的路由無法取直或避讓地下障礙物時,可敷設彎管道,其彎醢的曲率半徑不得小于15m。

8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段,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塑料管等有防水性能的管材。

9通信配線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通信配線管道用管材,其規格型號、程式、斷面組合應符合產品標準并滿足設計要求;

2)地下通信配線管道的管孔數應按遠期線纜條數及備用孔數確定,其配線管道可采用水泥管塊、聚氯乙烯(PVC—U)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雙壁波紋管、硅芯管、柵格管和鋼管;各類通信配線管道所采用管孔斷面應符合管孔組合要求;

3)地下通信配線管孔利用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一個管孔中只穿放一條主干電纜時,主干電纜外徑不應大于管孔有效內徑的80%;

一一當一個鋼管或混凝土管孔中穿放外徑較細的多條配線電纜時,其多條電纜組合的外徑不應大于管孔有效內徑的40%;

——當一個塑料管孔中穿放外徑較細的多條配線電纜時,其多條電纜組合的外徑不應大于管孔有效內徑的70%;

4)地下通信管道中塑料管道應排列整齊,間隔均勻;穿越車行道時為防止管徑變形,管道下應做基礎層

和水泥鋼筋外包封固定;

5)地下通信管道穿越車行道、河道上橋梁下,以及有屏蔽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區域,應采用鋼管敷設,不

得采用不等管徑的鋼管接續。

10室外引入建筑物的通信和其他弱電系統的管道,宜采用外徑76~102mm的鋼管群,其根數及管徑應按引入電纜(光

纜)的容量、數量確定,并預留日后發展的余量。各根引入管道應采取防滲水措施。

11建筑物通信的引入管道應由建筑物內伸出外墻2.0m,并宜以3‰~4%0的坡度朝下向室外(人孔)傾斜做防水坡度處理。

12人(手)孔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手)孔位置應設置在地下通信管道的分叉點、引上線纜匯接點、引入各個建筑物通信的引入管道

處,以及道路的交叉路口、坡度較大的轉折處等;2)人(手)孔位置宜設置在人行道或人行道旁綠化帶上,不得設置在建筑物的主要進出口、貨物堆積、低洼積水等處;

3)人(手)孔位置應與燃氣管、熱力管、電力電纜等地下管線的檢查井相互錯開;

4)地下通信管道人(手)孔間距不宜超過120m,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彎;

5)宜在引入管道較長處或拐彎較多的引上管道處,以及在設有室外落地或架空交接箱的地方設置手孔;

6)人(手)孔應防止滲水,其建筑程式應根據地下水位的狀況而定;

7)人孔井底部宜為混凝土基礎;當遇到松軟土壤或地下水位較高時,應在人孔井底部基礎下增設砂石、碎石墊層,或采用鋼筋混凝土基礎;

8)人(手)孔內不應有無關的電力管線穿越;

9)人(手)孔內本期工程線纜敷設不使用的管孔應封堵。

20.7.5建筑群內通信電纜配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群內通信配線方式應采用交接配線方式,交接設備后的配線電纜宜采用直接配線方式,不宜采用復接配線方式。交接設備的容量應滿足遠期通信主干配線電纜和直接配線電纜使用總容量的需求,并結合交接(箱)設備容量系列確定。

2當建筑群內通信專用機房設有當地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遠端模塊設備或電話用戶交換機時,可在機房以外設置交接設備,其交接設備宜安裝在各個建筑物底層或地下一層建筑面積不小于6~10m2的交接問電信間內;在離機房距離0.5km范圍內的直接服務區的建筑物,可采用直接配線方式。

3建筑群內設置室外落地式交接箱時,應采用混凝土底座,底座與人(手)孔間應采用管道連通,但不得建成通道式。底座與管道、箱體間應有密封防潮措施。

4建筑群內設置室外掛墻式交接箱時,伸入箱內的鋼導管應與附近人(手)孔連通,箱體應有密封防潮措施。

5建筑群內各條通信主干電纜的容量,應根據各建筑物內遠期用戶數并按照電纜對數系列進行配置,并根據實際需求分期實施。

6地下管道內的通信主干電纜宜選用非填充型(充氣型)全塑電纜,不得采用金屬鎧裝通信電纜。電纜宜采用銅芯0.4~0.5mm線徑的電纜,當有特殊通信要求時可采用銅芯0.6mm線徑的電纜。

7通信電纜在地下通信管道內敷設時,每根應同管同位。

管道孔的使用順序應按先下后上,先兩側后中間的原則進行。

8一個管道內宜布放一根通信線纜;采用多孔高強度塑料管(梅花管、柵格管、蜂窩管)時,可在每個子管內敷設一根線纜。

9建筑群內通信電纜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設方式。在難以敷設地下通信管道的局部場所,可采用沿墻架設、立桿架設等方式。

10室外直埋式通信電纜宜采用銅芯全塑填充型鋼帶鎧裝護套通信電纜,在坡度大于30。或線纜可能承受張力的地段,宜采用鋼絲鎧裝電纜,并應采取加固措施。室外采用直埋式綜合布線大對數電纜時,其配置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21章的有關規定。

11室外直埋式通信線纜應避免在下列地段敷設:

1)土壤有腐蝕性介質的地區;2)預留發展用地和規劃未定的用地;3)堆場、貨場及廣場。

12室外直埋式通信電纜的埋深宜為0.7~0.9m,并應在電纜上方加設覆蓋物保護和設置電纜標志;直埋式電纜穿越溝渠、3建筑群內設置室外落地式交接箱時,應采用混凝土底座,底座與人(手)孔間應采用管道連通,但不得建成通道式。底座與管道、箱體間應有密封防潮措施。

4建筑群內設置室外掛墻式交接箱時,伸入箱內的鋼導管應與附近人(手)孔連通,箱體應有密封防潮措施。

5建筑群內各條通信主干電纜的容量,應根據各建筑物內遠期用戶數并按照電纜對數系列進行配置,并根據實際需求分期實施。

6地下管道內的通信主干電纜宜選用非填充型(充氣型)全塑電纜,不得采用金屬鎧裝通信電纜。電纜宜采用銅芯0.4~0.5mm線徑的電纜,當有特殊通信要求時可采用銅芯0.6mm線徑的電纜。

7通信電纜在地下通信管道內敷設時,每根應同管同位。

管道孔的使用順序應按先下后上,先兩側后中間的原則進行。

8一個管道內宜布放一根通信線纜;采用多孔高強度塑料管(梅花管、柵格管、蜂窩管)時,可在每個子管內敷設一根線纜。

9建筑群內通信電纜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設方式。在難以敷設地下通信管道的局部場所,可采用沿墻架設、立桿架設等方式。

10室外直埋式通信電纜宜采用銅芯全塑填充型鋼帶鎧裝護套通信電纜,在坡度大于30。或線纜可能承受張力的地段,宜采用鋼絲鎧裝電纜,并應采取加固措施。室外采用直埋式綜合布線大對數電纜時,其配置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21章的有關規定。

11室外直埋式通信線纜應避免在下列地段敷設:

1)土壤有腐蝕性介質的地區;2)預留發展用地和規劃未定的用地;3)堆場、貨場及廣場。

12室外直埋式通信電纜的埋深宜為0.7~0.9m,并應在電纜上方加設覆蓋物保護和設置電纜標志;直埋式電纜穿越溝渠小于1.0m;光纜接頭箱(盒)中的光纜宜預留長度不宜小于6~8m:

13人(手)孔中的光纜或接頭箱(盒)應有醒目的識別標志,并應采取密封防水、防腐、防損傷保護措施。


 
21 綜合布線系統

21.1一般規定

21.1.1綜合布線系統應根據各建筑物的性質、功能、環境條件和用戶近期的實際使用及中遠期發展的需求,確定系統的鏈路等級和進行系統配置。

2,1.1.2綜合布線系統應采用開放式星形拓撲結構,設計應滿足建筑群或建筑物內語音、數據、圖文和視頻等信號傳輸的要求。

2,1.1.3綜合布線系統鏈路中選用的纜線、連接器件、跳線等性能和類別必須全部滿足該鏈路等級傳輸性能的要求。

21.1.4綜合布線系統與公用通信網的連接,應滿足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提供業務的需求,并預留安裝接入設備的位置。

21.1.5綜合布線系統設計除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的規定。

21.2系統設計

21.2.1綜合布線系統設計宜包括下列部分:

1工作區;2配線子系統;3干線子系統;4建筑群子系統;5設備間;6進線間;7管理。

21.2.2綜合布線系統的組成,應符合圖21.2.2的要求。

21.2.3一個獨立的需要設置終端設備的區域,宜劃分為一個工作區。工作區應由配線子系統的信息插座到終端設備的連接纜線

 

圖21.2.2綜合布線系統組成

注:1配線子系統中可以設置集合點(CP點);

2建筑物BD之間、建筑物FD之間可以設置主干纜線互通;

3建筑物FD也可以經過主干纜線連至CD,TO也可以經過水平纜線連至BD;

4設置了設備間的建筑物,設備問所在樓層的FD可以和設備間中的BE)或CD及入口設施安裝在同一場地。

及適配器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作區面積的劃分,應根據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應用,

并作具體分析后確定。當終端設備需求不明確時,工作區面積宜符合表21.2.3-1的規定。

表21.2.3-1工作區面積
建筑物類型及功能 工作區面積(m2)
銀行、金融中心、證交中心、調度中心、計算中心、特種閱覽室等,終端設備較為密集的場地 3~5
辦公區 4~10
會議室 5~20
住宅 15~60
展覽區 15~100
商場 20~60
候機廳、體育場館 20~100
2 每一個工作區信息點數量的配置,應根據用戶的性質、網絡的構成及實際需求,并考慮冗余和發展等因素,具體配置宜符合表21.2.3—2的規定。

表21.2.3-2信息點數量配置
建筑物功能區 每一個工作區信息點數量(個) 備注
 語音 數據 光纖(雙工端口)
辦公區(一般) l 1 ---- ----
辦公區(重要) 2 2 1 ----
出租或大客戶區域 ≥2 ≥2 ≥1 ----
政務辦公區 2~5 ≥2 ≥1 分內、外網絡

21.2.4配線子系統宜由安裝在工作區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電信間配線設備(FD)的配線電纜或光纜及電信闖的配線設備和設備纜線和跳線等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線子系統宜采用4對對絞電纜;當需要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選用更高性能等級的電纜或光纜;

2配線子系統中對絞電纜、光纜從樓層配線設備(FD)宜直接連接到信息插座;

3樓層配線設備和信息插座之間可采用1個集合點(CP);

4配線設備連接的跳線宜選用專用插接軟跳線或光纖跳線,在電話應用時宜選用雙芯對絞電纜。

21.2.5干線子系統宜由設備間至電信間的干線電纜和光纜、安裝在設備間建筑物配線設備(BD)及設備纜線和跳線等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干線子系統所需的電纜總對數和光纖總芯數,應滿足工程的實際需求,并留余量;當使用對絞電纜作為數據干線電纜時,對絞電纜的長度不應大于90m;

2干線子系統應選擇干線纜線距離較短、安全和經濟的路由;干線電纜宜采用點對點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遞減端接;

3若計算機主機和電話交換機設置在建筑物內不同的設備間,宜在設計中采用不同的干線電纜分別滿足語音和數據的需要,必要時可采用光纜。

21.2.6建筑群子系統宜由連接多個建筑物之間的主干電纜和光纜、建筑群配線設備(CD)、設備纜線和跳線等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間的數據干線宜采用多模、單模光纜,語音干線可采用大對數對絞電纜;

2建筑群和建筑物間的干線電纜、光纜布線的交接不應多于兩次,從樓層配線架(FD)到建筑群配線架(CD)之間只應通過一個建筑物配線架(BD)。

21.2.7設備間是在每幢建筑物的適當地點設置通信設備、計算機網絡設備和建筑物配線設備,進行網絡管理和信息交換的場地。對于綜合布線系統,設備間主要安裝建筑物配線設備(BD)。

電話交換機、計算機主機可與建筑物配線設備安裝在同一設備間。

21.2.8進線間宜設置在建筑物首層或地下一層,便于纜線進、出的地方,是建筑物配線系統與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其他信息業務服務商的配線網絡互聯互通及交接的場地。小型工程的設備間可兼作進線間。

21.2.9管理應對進線間、設備間、電信間和工作區的配線設備、纜線、信息插座等設施,按一定的模式進行標識和記錄,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規模較大的綜合布線系統宜采用計算機進行文檔記錄與保存,規模較小的綜合布線系統宜按圖紙資料進行管理;應做到記錄準確,及時更新,便于查閱;

2綜合布線的電纜、光纜、配線設備、端接點、接地配置、敷設管線等組成部分均應給定的標識符,并設置標簽;標識符應采用相同數量的字母和數字等標明;

3電纜和光纜的兩端均應標明相同的編號;

4設備問、電信間、進線間的配線設備宜采用統一的色標區別各類業務與用途的配線區;

5所有標志宜打印,標志應保持清晰并滿足使用環境要求。

21.3系統配置

21.3.1綜合布線銅纜系統的分級與類別劃分,應符合表21.3.1的規定。

 
表21.3.1  銅纜布線系統的分級與類別
系統分級 支持寬帶(Hz) 應用器件
  電纜 連接器件
A 100K ---- ----
B 1M ---- ----
C 16M 3類 3類
D 100M 5/5e類 5/5e 類
E 250M 6類 6類
F 600M 7類 7類
注:3類、5/5e類、6類、7類器件能支持向下系統兼容的應用。


21.3.2光纖信道的分級和其支持的應用長度,應符合表21.3.2的規定。

表21.3.2光纖布線系統的信道分級與其支持的應用長度
分級 支持的應用長度(m)
OF-300 ≥300
OF-500 ≥500.
OF -2000 ≥2000

21.3.3綜合布線系統各段纜線的長度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l綜合布線系統水平纜線與建筑物主于纜線及建筑群主干纜線之和的總長度不應大于2000m;

2在建筑群配線設備(CD)和建筑物配線設備(BD)設置的跳線長度不應大于20m;

3配線設備CD和BD連到主機設備的纜線不應大于30m;

4當建筑物或建筑群配線設備之間(FD與BD、FD與CD、BD與BD、BD與CD之間)組成的信道出現4個連接點時,主干纜線的長度不應小于15m。

21.3.4配線子系統信道、鏈路、CP鏈路應按圖21.3.4構成,水平纜線部分的各纜線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圖21.3.4布線系統信道、鏈路、CP鏈路構成

注;1當CP不存在時,水平纜線連接FD與TO;

2FD中的跳線可以不存在,設備纜線直接連至FD水平側的配線設備。

1配線子系統信道的長度不應大于100m;

2工作區設備纜線、電信間配線設備的跳線和設備纜線之和不應大于10m,當大于10m時,水平纜線長度應減少;

3配線設備(FD)跳線、設備纜線及工作區設備纜線的長度均不應大于5m。

21.3.5工作區的信息插座應支持不同的終端設備接入,每一個RJ45(8位模塊式通用插座)應連接1根4對對絞電纜,每一個雙工光纖插座或兩個單工光纖插座應連接1根2芯光纜。光纖至工作區域滿足用戶群或大客戶使用時,水平光纜光纖芯數至少應有2芯備份,應按4芯水平光纜配置。

21.3.6連至電信間FD的每一根水平電纜或光纜應終接于相應的配線模塊,配線模塊的配置與纜線容量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線對端子配線模塊可選用4對或5對卡接模塊,每個卡接模塊應卡接1根4對對絞電纜;

225對端子配線模塊應卡接l根25對大對數電纜或6根q對對絞電纜;

3回線式配線模塊(8或10回線)應可卡接2根4對對絞電纜及8或10回線;

4對45配線模塊(24或48口)的每一個RJ45端口應卡接1根4對對絞電纜;

5光纖連接器每個單工端口應支持1芯光纖的連接,雙工端口應支持2芯光纖的連接。

21.3.7電信間FD主干側各類配線模塊,應按電話、計算機網絡的構成及主于電纜或光纜所需容量、模塊類型和規格進行配置。主干纜線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語音業務,大對數主干電纜的對數,應按每一個語音信息點(8位模塊)配置1對線。當語音信息點8位模塊通用插座連接ISDN用戶終端設備,并采用S接口(4線接口)時,相應的主干電纜應按2對線配置,并在總需求線對的基礎上至少預留10%的備用線對。

2對于數據業務,。主干纜線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小量配置,宜按集線器(HUB)或交換機(Sw)群(宜按4個HUB或SW組群)設置一個主干端日,每一個主干端口宜考慮一個備份端口;

2)量配置,按每個集線器(HUB)或交換機(SW)設置一個主干端口,每4個主干端口宜考慮一個備份端口。

當主干端口為電接口時,每個主于端口應按4對線容量配置。

當主干端口為光接口時,每個主干端[zI應按2芯光纖容量配置。

2l.3.8光纖布線系統設計中,主干與水平混合光纖信道的連接,應全程選用相同類型的光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樓層電信間不設置傳輸或網絡設備時,水平光纜和主干光纜宜在電信間光纖配線設備(FD)上,經光纖跳線連接;

2樓層電信問既不設置傳輸或網絡設備,也不設置配線設備(FD)時,水平光纜和主干光纜宜在樓層電信間經端接(熔接或機械連接),或經過電信間直接連至建筑物設備間光配線設備(BD)上。

21.3.9當工作區用戶終端設備,需直接與公用數據網進行互通時,宜將光纜從工作區直接布放至人口設施的光配線設備。

21.3.10建筑物的綜合布線系統,應根據不同對象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使用功能比較明確的專業性建筑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實際需要確定,辦公用房按普通辦公樓的要求布置。設備機房按近、遠期分別處理,近期機房可按實際需要布置;遠期機房的配線電纜可暫不布線,將需要的容量預留在FD內,待確定使用對象后再行布線。

2對于商用寫字樓、綜合樓等或大開間建筑物,由于其出售、租賃或使用對象的數量不確定和流動等因素,宜按開放辦公室綜合布線系統進行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多用戶信息插座時,多用戶插座宜安裝在墻面或柱子等固定結構上,每一多用戶插座包括適當的備用量在內,宜支持12個工作區所安裝的8位模塊通用插座;各段纜線長度應符合表21.3.10的規定。

表21.3.10 采用多用戶信息插座時各段纜線長度限值
電纜總長度(m) 配線電纜(m) 工作區電纜W(m) 電信問跳線和設備電纜D(m)
100 90 5 5
99 85 9 5
98 80 13 5
97 75 17 5
97 70 22 5


2)各段纜線長度可按下式計算:

C=(102-H)/1.2                     (21.3.10—1)

W=C-5                             (21.3.10—2)

式中C=W+D——工作區電纜、電信間跳線和設備電纜的長度之和;

W——工作區電纜的長度,應小于或等于22m;

H——配線電纜的長度。

3)采用集合點時,集合點配線設備宜安裝在離FD不小于15m的墻面或柱子等固定結構上,當離FD小于15m時,至FD電纜盤留長度不小于15m。集合點配線設備容量宜以滿足12個信息插座需求設置。

集合點是配線電纜的延伸點,不設跳線,也不接有源設備;同一配線電纜路由不允許超過一個集合點(CP);從集合點引出的水平電纜應終接于工作區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戶信息插座上。

21.3.1l住宅綜合布線系統宜符合下列規定:

1多層住宅樓宜采用按樓幢主干配線方式,在底層分界點處集中設置配線架。配線架至每戶信息插座的電纜、光纜總長度不應大于90m。若住宅規模較大,也可在每一單元的底層設置樓層配線架。

2高層住宅樓每層戶數較多時,可采用分層配線方式。當樓層配線架至信息插座的長度不超過90m時,多樓層可以公用一個樓層配線架。

21.4系統指標

21.4.1綜合布線系統選用的纜線,應考慮纜線結構、直徑、材料、承受拉力、彎曲半徑及阻燃等級等機械及防火性能。

21.4.2針對不同等級的布線系統信道及鏈路、CP鏈路,系統指標的具體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3類、5類布線系統應考慮的指標項目為衰減、近端串音(NEXT);

25e類、6類、7類布線系統應考慮的指標項目為插入損耗(IL)、近端串音、衰減串音比(ACR)、等電平遠端串音(ELFEXT)、近端串音功率和(PSNEXT)、衰減串音比功率和(PSACR)、等電平遠端串音功率和(PSELEFxT)、回波損耗(RL)、時延、時延偏差等;。

3屏蔽布線系統,應考慮非平衡衰減、傳輸阻抗和耦合衰減及屏蔽衰減。

21.4.3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中,系統信道及鏈路的各項指標值應符合本規范附錄L的規定。

21.4.4對于信道電纜導體的指標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信道每一線對中兩個導體之間的不平衡直流電阻對各等級布線系統不應超過3%;

2在各種溫度條件下,布線系統D、E、F級信道線對每一導體最小的傳送直流電流應為0.175A;

3在各種溫度條件下,布線系統D、E、F級信道的任何導體之間應支持72V直流工作電壓,每一線對的輸入功率應為10W。

21.4.5各等級的光纖信道的衰減值應符合表21.4.5的規定。


表21.4.5光纖信道衰減值(dB)
信道及波長 多模 單模
系統分級 850rim 1300rim 1310nm 1550nm
OF-300 2.55 1.95 1.80 1.80
OF-500 3.25 2.25 2.0O 2.00
OF-2000 8.50 4.50 3.50 3.50

21.4.6不同類型的光纜在標稱的波長每公里的衰減值應符

合表21.4.6的規定。

表21.4.6光纜衰減值(dB/km)
光纖類型
波長及衰減 OMl,OM2及OM3多模 OSl單模
波長 850nm 1300nm 1310nm 1550nm
衰減 3.5 1.5 1.0 1.0

21.4.7多模光纖的最小模式帶寬應符合表21.4.7的規定。

表21.4.7多模光纖最小模式帶寬(MHzkm)
帶寬及波長
多模光纖 過量發射帶寬 有效光發射帶寬
 850nm 1300nm 850nm
光纖類型 光纖直徑(um) ---- ---- ----
OMl 50或62.5 200 500 ----
OM2 50或62.5 500 500 ----
OM3 50 1500 500 2000

21.5設備間及電信間

21.5.1設備間宜設置在建筑物首層及以上或地下一層(當地下為多層時),并考慮主干纜線的傳輸距離與數量。

21.5.2設備間內應有足夠的設備安裝空間,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設備間的寬度不宜小于2..5m。設備問的面積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系統信息點少于6000個(語音、數據點各一半)時為10m2;

2當系統信息點大于6000個時,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每增加1000個信息點,宜增加2 m2;

3上列兩款中設備間面積均不包括程控用戶交換機、計算機網絡等設備所需的面積。

21.5.3電信問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m2,電信間的數目,應按所服務的樓層范圍來考慮。如果配線電纜長度都在90m范圍以內時,宜設置一個電信間。當超出這一范圍時,宜設兩個或多個電信間。當每層的信息數較少,配線電纜長度不大于90m的情況下,宜幾個樓層合設一個電信問。

21.5.4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架或機柜前面的凈空不應小于800mm,后面的凈空不應小于600mm;

2壁掛式配線設備底部離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m。

21.5.5設備間、電信間和進線間應進行等電位聯結。

21.5.6設備間及電信間的設計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23章的有關規定。

21.6工作區設備

21.6.1工作區信息插座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裝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應采用防水和抗壓的接線盒;

2安裝在墻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和多用戶信息插座盒體的底部離地面的高度宜為0.3m;

3安裝在墻面或柱子上的集合點配線箱體,底部離地面高度宜為1.0~1.5m。

21.6.2每一個工作區至少應配置1個220V、10A帶保護接地的單相交流電源插座。

21.7纜線選擇和敷設

21.7.1綜合布線系統應根據環境條件選用相應的纜線和配線設備,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電磁干擾場強低于3V/m時,宜采用非屏蔽纜線和非屏蔽配線設備;

2當綜合布線區域內存在的電磁干擾場強高于3V/m或用戶對電磁兼容性有較高要求時,宜采用光纖布線系統;

3當綜合布線路由上存在于擾源,且不能滿足最小凈距要求時,宜采用金屬導管或金屬線槽敷設纜線,也可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或光纖布線系統。

21.7.2當綜合布線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值,單獨設置接地體時,不應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網時,不應大于lΩ;

2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各個布線鏈路的屏蔽層應保持連續性;

3屏蔽布線系統中所選用的信息插座、對絞電纜、連接器

件、跳線等所組成的布線鏈路應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導通特性;

4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屏蔽層的配線設備(FD或BD)端必須良好接地。用戶(終端設備)端視具體情況宜接地,兩端的接地應連接至同一接地網。若接地系統中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地網時,其接地電位差不應大于1V。

21.7.3綜合布線工程選用的電纜、光纜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程度、系統設備的重要性和纜線的敷設方式,選用相應阻燃等級的纜線。

21.7.4配線子系統,宜采用預埋暗導管或線槽敷設方式。

21.7.5干線子系統垂直通道宜采用電纜豎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選擇線槽敷設方式。當電纜豎井附近有大的電磁干擾源時,應采用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

21.7.6建筑群子系統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設方式,并應預留備用管道。

21.7.7纜線敷設的最小彎曲半徑應符合表21.7.7的規定。

表21.7.7纜線敷設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
纜線類型 最小允許彎曲半徑
4對非屏蔽電纜 5d
2芯或4芯水平光纜 5d
4對屏蔽電纜 8d
大對數主干電纜、室外電纜 10d
光纜、室外光纜 10d
注:d為電纜外徑。

21.7.8地下管道、導管及線槽等布線方式的敷設要求和管徑與截面利用率,應符合本規范第20.7節的有關規定。

21.8電氣防護和接地

21.8.1綜合布線電纜與附近可能產生高電平電磁干擾的電動機、電力變壓器、射頻應用設備等電氣設備之間,應保持必要的間距,并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布線電纜與電力電纜的間距應符合表21.8.1的要求;
表21.8.1綜合布線電纜與電力電纜的間距
類別 與綜合布線接近狀況 最小凈距(mm)
380V電力電纜
<2kVA 與纜線平行敷設 13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屬線槽或鋼管中 70
 雙方都在接地的金屬線槽或鋼管中 10
380V電力電纜
2~5kVA 與纜線平行敷設 3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屬線槽或鋼管中 150
 雙方都在接地的金屬線槽或鋼管中 80
380V電力電纜
>5kVA 與纜線平行敷設 6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屬線槽或鋼管中 300
 雙方都在接地的金屬線槽或鋼管中 150
注:1當380V電力電纜≤2kVA,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且平行長度≤10m時,最小間距可以是10mm
2電話用戶存在振鈴電流時,不能與計算機網絡在同一根對絞電纜中一起使用;
3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系指兩根不同的線槽,也可在同一線槽中用金屬板隔開。

2綜合布線電纜、光纜及管線與其他管線的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20.7節的有關規定。

21.8.2當電纜從建筑物外面進入建筑物時,綜合布線系統線路的保護,應符合本規范第11.9節的規定。

21.8.3當纜線從建筑物外面進入建筑物時,電纜或光纜的金屬護套及保護鋼導管應接地。

21.8.4綜合布線的電纜采用金屬線槽或鋼導管敷設時,線槽或鋼導管應保持連續的電氣連接,鋼導管應接地,金屬線槽及其支架全長應不少于2處與接地干線相連。

21.8.5綜合布線系統的配線柜(架、箱)應采用適當截面的銅導線連接至就近的等電位接地裝置,也可采用豎井內接地銅排引至建筑物共用接地網。
 
 
22 電磁兼容與電磁環境衛生

22.1一般規定

22.1.1進行建筑群或居住區規劃設計時,應考慮已有架空輸電線路的無線電騷擾及電磁環境衛生。

22.1.2用戶專用無線通信設備所需頻段,應經無線電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占用。

22.1.3易受輻射騷擾的電子設備,不應與潛在的電磁騷擾源貼近布置。

22.2電磁環境衛生

22.2.1民用建筑物及居住小區與高壓、超高壓架空輸電線路等輻射源之間應保持足夠的距離。居住小區靠近高壓、超高壓架空輸電線路一側的住宅外墻處工頻電場和工頻磁場強度應符合表22.2.1的規定。

表22.2.1T頻電磁場強度限值
場強類別 頻率(Hz) 單位 容許場強值
電場強度 50 kV/m 4.0
磁場強度 50 mT 0.1

22•2•2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內不得設置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裝置、核輻射裝置或電磁輻射較嚴重的高頻電子設備。但醫技樓、專業實驗室等特殊建筑除外。

22.2.3醫技樓、專業實驗室等特殊建筑內必須設置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裝置、核輻射裝置或電磁輻射較嚴重的高頻電子設備時,應采取屏蔽措施,將其對外界的放射或輻射強度限制在許可范圍內。

22.2.4在醫技樓、專業實驗室等特殊建筑物內,為科研與醫療專用的核輻射設備和電磁輻射設備,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

22.2.5民用建筑物內的電磁環境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磁場強度限值應符合表22.2.5的規定;

表22.2.5電磁場強度限值
頻率 單位 容許場強值
  一級 二級
0.1~30MHz V/m 10 25
30~300MHz V/m 5 t2
300MHz~300GHz uW/cm2 10 40
混合波長 V/m 按主要波段的場強來確定。
若各波段場強分布較廣
則按復合場強加權值確定
注:1一級電磁環境:在該電磁環境F長期居住或工作,、人員的健康不會叟到損害;
2二級電磁環境:在該電磁環境下長期居住或工作,人員的健康可能受到損害。

2幼兒園、學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人員密集場所宜按一級電磁環境設計;當不符合規定時,應采取有效措施;

3公共建筑中的非人員密集場所宜按二級電磁環境設計;

當不符合規定時,應采取有效措施,但無人值守的各類機房、車庫除外。

22.3供配電系統的諧波防治

22.3.1公共電網的電能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連接點的全部用戶向該點注入的諧波電流分量(方均根值)不應超過表22.3。1—1的規定。當公共連接點處的最小短路容量與基準短路容量不同時,諧波電流允許值應進行換算。

表22.3.1-1公共連接點諧波電流允許值
標稱
電壓
(kV) 基準短路
容量(MVA) 諧波次數及諧波電流允許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11 12 9.7 18 8.6 16 7.8 8.5 7.1 14 6.1 12
6 100 43 34 21 34 14 24 11 11 8.5 16 7.1 13 6.1 6.8 5.3 10 4.7 9 4.3 4.9 3.9 7.4 3.6 6.8
10 100 26 20 13 20 8.5 15 6.4 6.8 5.1 9.3 4.3 7.9 3.7 4.1 3.2 6.0 2.8 5.4 2.6 2.9 2.3 4.5 2.1 4.1

2同一公共連接點的每個用戶,向電網注入的諧波電流允許值,宜按此用戶在該點的協議容量與其公共連接點的供電設備容量之比進行分配。

3公共連接點的諧波電壓(相電壓)限值不應超過表22.3.1—2的規定。

表22.3.1-2公共連接點的諧波電壓(相電壓)限值
電網標稱電壓
(kV) 電壓總諧波畸變率
(%) 各次諧波電壓含有率(%)
  奇次 偶次
0.38 5.0 4.0 2.0
6 4.0 3.2 1.6
10  

22.3.2供配電系統的諧波治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諧波源較多的供配電系統,應選用D,ynlI接線組別的配電變壓器,且該變壓器的負載率不宜高于70%;

2省級及以上政府辦公建筑,銀行總行、分行及金融機構的辦公大樓,三級甲等醫院的醫技樓,大型計算機中心等建鏑物,宜在敏感醫療設備、重要計算機網絡設備等專用配電干線上設置有源濾波裝置;

3諧波源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辦公設施、計算機網絡設備等配電干線上設置濾波裝置;當采用無源濾波裝置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發生系統諧振;

4建筑物諧波源較多的供配電系統,當設有有源濾波裝置時,相應回路的中性導體截面可不增大;

5建筑物諧波源較多的供配電系統,當設有無源濾波裝置時,相應回路的中性導體可與相導體等截面;

6有大功率諧波騷擾源的饋線上,宜設置濾波裝置;或在此類設備的電源輸入端設置隔離變壓器,且中性導體截面積應為相導體截面的兩倍;

7音樂廳及影劇院等建筑物中,舞臺調光裝置宜采取有效的諧波抑制措施;當未采取措施時,其供電線路的中性導體截面積,應為相導體截面積的兩倍;音響系統供電專線上宜設置隔離變壓器,有條件時宜設有源濾波裝置;

8為X光機、CT機、核磁共振機等諧波較嚴重的大功率設備供電的專線,應按低阻抗饋電線路的要求進行設計;

9功率因數補償電容器組宜配電抗器。

22.4電子信息系統的電磁兼容設計

22.4.1電子信息系統的設計應考慮建筑物內部的電磁環境、系統的電磁敏感度、系統的電磁騷擾與周邊其他系統的電磁敏感度等因素,以符合電磁兼容性要求。

22.4.2民用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危及人員健康的電磁輻射的電子信息系統設備,當必須設置這類設備時,應采取隔離或屏蔽措施。

22.4.3電子信息系統所處的建筑物防雷,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的規定。

22.5電源干擾的防護

22.5.1由配變電所引出的配電線路應采用TN—S或TN—C-S系

統。當采用TN-C-S系統時,自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電源進戶端起,中性導體(N)與保護導體(PE)應分開。

22.5.2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電源的進線處,應設置限壓型浪涌電壓保護器。保護器的殘壓與電抗電壓之和不應大于被保護設備耐壓水平的0.8倍,且應符合本規范第11.9.4條的規定。

22.5.3諧波較嚴重的大容量設備宜采用專線供電,且按低阻抗的要求進行設計。

22.6信號線路的過電壓保護

22.6.1戶外信號傳輸電纜的金屬外護層和戶外光纜的金屬增強線應在進戶處接地。

22.6.2戶外信號傳輸電纜的信號線,應在進戶配線架處設置適配的浪涌電壓保護器。

22.6.3用于信號線的浪涌電壓保護器,應根據線路的工作頻率、工作電壓、線纜類型、接El形式等要素,選用電壓駐波比和插入損耗小的適配的浪涌電壓保護器。

22.6.4電纜電視系統、微波通信系統、衛星通信系統、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等的室外天線饋線,應在進戶后接線裝置處,設置適配的浪涌電壓保護器。

22.7管線設計

22.7.1配電線路與電子信息系統傳輸線路應分開敷設,當受建條件限制而必須平行貼近敷設時,應采取屏蔽措施。

22.7.2配電線路與電子信息系統傳輸線路交叉時,應垂直相交;廣播線路與其他電子信息系統傳輸線路交叉時,宜垂直相交。

22.7.3電子信息系統傳輸線路,宜采用屏蔽效果良好的金屬導管或金屬線槽保護,但屏蔽線纜不受此限。

22.7.4用于電子信息系統傳輸線路保護的金屬導管和金屬線槽應接地,并作等電位聯結。

22.7.5移動通信室內中繼系統天線的泄漏型電纜,不得敷設在建筑物混凝土核心筒內,且不得與無保護措施的電子信息系統傳輸線路干線平行貼近敷設。

22.7.6當建筑物內的電磁環境復雜,且未采用屏蔽型保護管、槽時,監視電視系統和有線電視系統,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層的同軸電纜。

22.7.7涉及國家安全的計算機網絡等電子信息系統,應采用光纜或屏蔽型電纜。銀行、證券交易所的省級總部及其結算中心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宜采用光纜或屏蔽型電纜。

22.7.8當建筑物內的電磁環境復雜,且一旦計算機網絡系統發生運行故障將造成較嚴重后果時,相關系統宜采用光纜或屏蔽型電纜。

22.8接地與等電位聯結

22.8.1電子信息系統宜采用共用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相關各系統中電阻值的要求。當無相關資料時,可取值不大于1Ω。

22.8.2當同一電子信息系統涉及幾幢建筑物時,這些建筑物之間的接地網宜作等電位聯結,但由于地理原因難以聯結時除外。

22.8.3當幾幢建筑物的接地網之間難以互相連通時,應將這些建筑物之間的電子信息系統作有效隔離。

22.8.4保護接地導體、功能接地導體,宜分別接向總接地端子或接地極。

22.8.5建筑物每一層內的等電位聯結網絡宜呈封閉環形,其安裝位置應便于接線。

22.8.6根據建筑物及電子信息系統的特點,可采用星形網絡、多個網狀連接的星形網絡或公共網狀連接的星形網絡等接地形式。

22.8.7功能性等電位聯結導體,可采用金屬帶、扁平編織帶和圓形截面電纜等。高頻設備的功能性等電位聯結導體,宜采用銅箔或銅質扁平編織帶。

22.8.8當電子信息系統接地母線用于功能性目的時,建筑物的總接地端子可用接地母線延伸,使信息技術裝置可自建筑物內任一點以最短路徑與其相連接。當此接地母線用于具有大量信息技術設備的建筑物內等電位聯結網絡時,宜做成一封閉環路。

22.8.9UPS不間斷電源裝置輸出端的中性導體應重復接地。

22.8.10通信設備的專用接地導體與鄰近的防雷引下線之間宜設適配的浪涌電壓保護器。


 
23 電子信息設備機房

23.1一般規定

23.1.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設置的各類控制機房、通信機房、計算機機房及電信間的設計。

23.1.2民用建筑中的電子信息系統,宜分類合設設備機房,并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布線設備間宜與計算機網絡機房及電話交換機房靠近或合并;

2消防控制室可單獨設置,亦可與安防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合用控制室;

3公共廣播可與消防控制室合并設置,亦可與有前端的有線電視系統合設機房;

4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設置。

23.1.3高層建筑或電子信息系統較多的多層建筑,除設備機房外,應設置電信間。

23.1.4消防控制室應滿足本規范第13章的有關規定。

23.1.5各系統機房面積、電信間面積、布線通道應留有發展空間。

23.1.6地震基本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機房設備的安裝應采取抗震措施。

23.2機房的選址、設計與設備布置

23.2.1機房的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宜設在建筑物首層及以上層,當地下為多層時,也可設在地下一層;

2機房宜靠近電信間,方便各種線路進出;

3機房應遠離強電磁場干擾場所,不應設置在變壓器室、配電室的樓上、樓下或隔壁場所;

4機房宜遠離振動源和噪聲源的場所;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隔振、消聲和隔聲措施;

5設備(機柜、發電機、UPS、專用空調等)吊裝、運輸方便;

6機房應遠離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儲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7機房不應設置在廁所、浴室或其他潮濕、易積水場所的正下方或貼鄰。

23.2.2電信間的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信間是樓層電子信息系統管線敷設和設備安裝占用的建筑空間,宜設在進出線方便,便于安裝、維護的公共部位;

2電信間位置宜上下層對位;應設獨立的門,不宜與其他房間形成套間;

3電信間不應與水、暖、氣等管道共用井道;

4應避免靠近煙道、熱力管道及其他散熱量大或潮濕的23•2•3機房、電信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宜根據設備配置及工作運行要求,由主機房、輔助用房等組成。

2機房和輔助用房的面積應根據近期設備布置和操作、維護等因素確定,并應留有發展余地。使用面積宜符合下列規定:

1)主機房面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當系統設備已選型時,按下式計算:

A=K ΣS    (23.2.3—1)

式中A——主機房使用面積(m2);K——系數,可取5~7;S——系統設備的投影面積(m2)。

當系統設備未選型時,按下式計算:

A=KN    (23.2.3-2)

式中K——單臺設備占用面積,可取4.5~5.5m2/臺;N——機房內設備的總臺數。

2)輔助用房的面積不宜小于主機房面積的1.5倍。

3機房及電信間不允許與其無關的水管、風管、電纜等各種管線穿過;

4電信間面積宜符合下列規定:

1)設有綜合布線機柜時,電信間面積宜大于或等2)無綜合布線機柜時,可采用壁柜式電信問,面積宜大于或等于1.5m(寬)X0.8m(深)。

2,3.2.4機房及電信問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設備應根據系統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區布置。當幾個系統合用機房時,應按功能分區布置。

2電子信息設備宜遠離建筑物防雷引下線等主要的雷擊散3音響控制室等模擬信號較集中的機房,應遠離較強烈的輻射干擾源。對于小型會議室等難以分開布置的合用機房,設備之間應保證安全距離。

4設備的間距和通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柜正面相對排列時,其凈距離不應小于1•5m。

2)背后開門的設備,背面離墻邊凈距離不應小于0.8m。

3)機柜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機柜側面離其他設備凈距不應小于0.8m,當需要維修測試時,則距墻不應小于1.2m。

4)并排布置的設備總長度大于4m時,兩側均應設置通道;

5)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2m。

5墻掛式設備中心距地面高度宜為1.5m,側面距墻應大于0.5m。

6視頻監控系統和有線電視系統電視墻前面的距離,應滿足觀看視距的要求,電視墻與值班人員之間的距離,應大于主監視器畫面對角線長度的5倍。設備布置應防止在顯示屏上出現反射眩光。

7除采用CMP等級阻燃線纜外,活動地板下引至各設備的線纜,應敷設在封閉式金屬線槽中。

8電信間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信問與配電間應分開設置,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合設時,電氣、電子信息設備及線路應分設在電信問的兩側,并要求各種設備箱體前應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維護距離;

2)電信間內設備箱宜明裝,安裝高度宜為箱體中心距地1.2~1.3m。

23.3環境條件和對相關專業的要求

23•3.1機房的環境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環境要求較高的機房其空氣含塵濃度,在靜態條件下測試,每升空氣中灰塵顆粒直徑大于或等于0.5μm時的灰塵顆粒數,應小于1.8×104粒;

2機房內的噪聲,在系統停機狀況下,在操作員位置測量應小于68dB(A);

3機房的電磁環境應滿足本規范第22.2.5條中的一級標準;當機房的電磁環境不符合電子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標準和信息涉密管理規定時,應采取屏蔽措施。

23.3各類機房對土建專業的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類機房的室內凈高、荷載及地面、門窗等要求,應符合表23.3.2的規定;

2機房內敷設活動地板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要求;敷設高度應按實際需求確定,宜為200~350mm;

3在機房附近未設公共衛生間時,應單設衛生間;

4電信間預留樓板孔洞應上下對齊,樓板孔洞布線后應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5電信間地面應略高于走廊地面,或設防水門坎;

6當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防止漫溢和滲漏的措施。

表23.3.2各類機房對土建專業的要求
房間名稱 室內凈高(梁下或風管下)(m) 樓、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載(kN/m2) 地面材料 頂棚、墻面 門(及寬度) 窗
電話站 程控交換機室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不起灰、淺色、
無光涂料 外開雙扇防火門1.2~1.5m 良好防塵
 總配線架室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不起灰、淺色、
無光涂料 外開雙扇防火門1.2~1.5m 良好防塵
 話務室 ≥2.5 ≥3.0 防靜電地面 阻燃吸聲材料 隔聲門1.0m 良好防塵設紗窗
 免維護電池室 ≥2.5
 <200A•h時,4.5 注2 防塵、防滑地面 涂不起灰、無光涂料 外開雙扇防火門1.2~1.5m 良好防塵
   200~400A•h時,6.0    
   ≥500A•h時,10.0    
 電纜進線室 ≥2.2 >13.0 水泥地面 涂防潮涂料 外開雙扇防火門≥1.0m ----
計算機網絡機房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不起灰、淺色無光涂料 外開雙扇防火門≥1.2~1.5m 良好防塵
建筑設備監控機房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不起灰、淺色無光涂料 外開雙扇防火門1.2~1.5m 良好防塵
綜合布線設備間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不起灰、淺色無光涂料 外開雙扇防火門1.2~1.5m 良好防塵
廣播室 錄播室 ≥2.5 ≥2.0 防靜電地面 阻燃吸聲材料 隔聲門1.0m 隔聲窗
 設備室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淺色無光涂料 雙扇門1.2~1.5m 良好防塵
設紗窗
消防控制中心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淺色無光涂料 外開雙扇防火門1.5m或1.2m 良好防塵
設紗窗
安防監控中心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淺色無光涂料 外開雙扇防火門
1.5m或1.2m 良好防塵
設紗窗
有線電視前端機房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淺色無光涂料 外開雙扇隔聲門
1.2~1.5m 良好防塵
設紗窗
會議 電視會議室 ≥3.5 ≥3.0 防靜電地面 吸聲材料 雙扇門≥1.2~1.5 隔聲窗
 控制室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淺色無光涂料 外開單扇門≥1.0m 良好防塵
電視 傳輸室 ≥2.5 ≥4.5 防靜電地面 涂淺色無光涂料 外開單扇門≥1.0m 良好防塵

電信間 ≥2.5 ≥4.5 水泥地 涂防潮涂料 外開丙級防火門≥0.7m ----

23.3.3各類機房對電氣、暖通專業的要求應符合本規范表23.3.3的規定。

表23.3.3  各類機房對電氣、暖通專業的要求
房間名稱 空調、通風 電氣 備注
 溫度(℃) 相對濕度(%) 通風 照度(1x) 交流電源 應急照明
電話站 程控交換機室 18~28 30~75 ---- 500 可靠電源 設置 注2
 總配線架室 10~28 30~75 ---- 200 ---- 設置 注2
 話務室 18~28 30~75 ---- 300 ---- 設置 注2
 免維護電池室 18~28 30~75 注2 200 可靠電源 設置 ----
 電纜進線室   注1 200 ---- ---- ----
計算機網絡機房 18~28 40~70 ---- 500 可靠電源 設置 注2
建筑設備監控機房 18~28 40~70 ---- 500 可靠電源 設置 注2
綜合布線設備間 18~28 30~75 ---- 200 可靠電源 設置 注2
廣播室 錄播室 18~28 ---- ---- 300 ---- ---- ----
 設備室 18~28 ---- ---- 300 可靠電源 設置 ----
消防控制中心 18~28 30~80 ---- 300 消防電源 設置 注2
安防監控中心 18~28 30~80 ---- 300 可靠電源 設置 注2
有線電視前端機房 18~28 30~75 ---- 300 可靠電源 設置 注2
會議
電視 電視會議室 18~28 30~75 注3 一般區≥500
主席區≥750(注4) 可靠電源 設置 ----
 控制室 18~28 30~75 ---- ≥300 可靠電源 設置 ----
 傳輸室 18~28 30~75 ---- ≥300 可靠電源 設置 ----
電信間 有網絡設備 18~28 40~70 注1 ≥200 可靠電源 設置 注2
 無網絡設備 5~35 20~80    
注1地下電纜進線室、電信間一般采用軸流式通風機,排風按每小時不大于5次換風量計算并保持負壓。
2設有空調的機房贏保持微正壓。
3電話會議室新鮮空氣換氣量應按每人大于等于30m3/h。
4投影電視屏幕照度不高于75lx,電視會議室照度應均勻可調,會議室光源應采用色溫為3200K的三基色燈。

23.4機房供電、接地及防靜電

23.4.1機房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設備的供電電源的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3.2節的規定;

2供電電源的電能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3.4節的規定;

3機房應根據實際工程情況,預留電子信息系統工作電源和維修電源,電源宜從配電室(間)直接引來;

4電信問內應留有設備電源,其電源可靠性應滿足電子信息設備對電源可靠性的要求;

5照明電源不應引自電子信息設備配電盤。

23.4.2機房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l機房接地系統的設置應滿足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及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要求;

2機房交流功能接地、保護接地、直流功能接地、防雷接地等各種接地宜共用接地網,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

3機房內應做等電位聯結,并設置等電位聯結端子箱;對于工作頻率較低(小于30kHz)且設備數量較少的機房,可采用單點(S形)接地方式.;對于工作頻率較高(大于300kHz)

且設備臺數較多的機房,可采用多點(M形)接地方式;

4電信間應設接地干線和接地端子箱;

5當各系統共用接地網時,宜將各系統分別采用接地導體與接地網連接;

6防雷與接地應滿足本規范第11、12章中有關規定。

23.4.3機房防靜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靜電泄漏電阻,應符合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2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1kV;

3機房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采用導電膠與建筑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電阻率應為1.0×107~1.0×1010Ω•cm,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起塵;

4機房內采用的活動地板可由鋼、鋁或其他有足夠機械強度的難燃材料制成;活動地板表面應是導靜電的,嚴禁暴露金屬部分;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電阻應符合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23.5消防與安全

23.5.1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消防控制室應為一級。

23.5.2電信間墻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23.5.3機房的消防設施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有關規定。

23.5.4機房出口應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的門,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打開。

23.5.5設在首層的機房的外門、外窗應采取安全措施。

23.5.6根據機房的重要性,可設警衛室或保安設施。


 
24 鍋爐房熱工檢測與控制

24.1一般規定

24.1.1本章適用于下列范圍內,民用蒸汽鍋爐房和住宅小區集中供熱熱水鍋爐房的熱工檢測與控制:

1額定蒸發量為1~20t/h、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2.5MPa表壓、額定出口溫度小于或等于250℃的燃煤蒸汽鍋爐;

2額定出力為0.7~58MW、額定出口水壓為0.1~2.5MPa表壓、額定出口水溫小于或等于180℃的燃煤熱水鍋爐。

24.1.2鍋爐房儀表檢測項目應與報警、計算機監視或各種形式巡檢裝置的檢測項目綜合考慮。

24.1.3在滿足安全、經濟運行要求的前提下,檢測儀表宜精簡。

24.1.4指示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反映鍋爐及工藝管道系統,在正常工況下安全、經濟運行的主參數和需要經常監視的一般參數,應設指示儀表(包括就地儀表);

2已由計算機進行監視的一般參數,不再設置指示儀表;

3一般同類型參數(如煙道、風道壓力)當未采用計算機監測時,宜采用多點切換測量。

24.1.5記錄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反映鍋爐及管道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狀況并在事故時進行分析的主要參數;

2用以進行經濟分析或核算的重要參數;

3用于經濟核算的流量參數應設積算器,當用計算機對流量參數進行積算時,可不設置積算器。

24.1.6儀表精度等級選取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參數指示儀表1級、記錄儀表0.5級;

2經濟考核儀表0.5級;

3一般參數指示儀表1.5級、就地指示儀表1.5~2.5級。

24.2自動化儀表的選擇

24.2.1溫度儀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地式溫度儀表選用雙金屬溫度計,其刻度盤直徑宜大于或等于100mm。

2壓力式溫度計經常指示的工作溫度,應選在儀表量程范圍的1/3~3/4之間,溫度計量程上限值的選擇應大于被測介質可能達到的動態溫度值。

3測量爐膛溫度與煙氣溫度應選用熱電偶。

4測量蒸汽溫度與熱水溫度應選用熱電阻。

5測量元件的保護管,應按被測介質的工作溫度、壓力與管徑選擇,套管插入介質的有效深度(從管道內壁算起)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主蒸汽介質,當管道公稱通徑DN≤250mm時,有效深度為100mm;

2)對于管道外徑D0≤500mm的蒸汽、液體介質有效深度約為管道外徑的1/2;對于管道外徑Do500mm的蒸汽、液體介質,有效深度為300mm;

3)對于煙氣、風介質有效深度為煙風道(管道)外徑的1/3~1/2。

6儀表與計算機合用的測點,宜選用雙支測溫元件。

7顯示儀表上規定的外接電阻的選擇,應與儀表及感溫元件之間的線路電阻值相匹配。

8采用熱電阻測溫時,其顯示儀表與熱電阻的分度號應一致,相互連接的導線應采用銅導線。

9采用熱電偶測溫時,其顯示儀表、熱電偶及補償導線的分度號應一致,且補償導線的電阻值不應超過外接電阻值。

10當信號傳輸距離較遠,補償導線的電阻值超過外接電阻值或與調節系統配用時,應采用溫度變送器。

24.2.2壓力儀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地式壓力儀表及壓力變送器的量程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測量穩定壓力時,量程選擇在接近或大于正常壓力測量值的1.5倍;

2)測量脈動壓力時,量程選擇在接近或大于正常壓力測量值的2倍;

3)測量高壓壓力時,量程選擇應大于壓力測量值的1.7倍;

4)為保證壓力測量精度,最小壓力測量值應高于壓力測量量程的1/3。

2就地式壓力儀表的類型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壓力小于40kPa時,宜選用膜盒壓力表;

2)壓力大于40kPa時,宜選用波紋管或彈簧管壓力表;

3)壓力在-100~0~2400kPa時,宜選用壓力真空表;

4)壓力在-100~0kPa時,宜選用彈簧管真空表。

3彈簧管壓力表的表殼直徑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在儀表盤上安裝時,采用直徑150mm;

2)就地安裝時,采用直徑100mm;

3)安裝點較高,不易觀察時,采用直徑200~250mm。

4當需要遠傳或與調節系統配用時,應選用壓力變送器。

24.2.3流量儀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流量儀表的量程選擇,當采用方根刻度顯示時,正常流量宜為滿量程的70%~80%,流量不應大于滿量程的95%,最小流量不應小于滿量程的30%;當采用線形刻度顯示時,正常流量宜為滿量程的50%o~70%,流量不應大于滿量程的90%,最小流量不應小于滿量程的10Foo(對于方根特性經開方變成直線特性時為滿量程的20%);

2一般流體的流量測量,應選用標準節流裝置;標準節流裝置的選用,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流量測量節流裝置用孔板、噴嘴和文丘里管測量充滿圓管的流體流量》GB/T一2624的規定;

3節流裝置的取壓方式,應根據介質的性質及參數選擇角接取壓和法蘭取壓;

4差壓變送器的測量范圍,必須與節流裝置計算差壓值配套。

24.2.4液位儀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位儀表的量程選擇,液位或上限報警點應為滿量程的90%,正常液位應為滿量程的50%,最小液位應為滿量程的10%;

2用差壓式儀表測量鍋爐汽包水位或除氧器水箱水位時,應采用帶溫度補償的雙室平衡容器;用于凝結水箱水位測量的液位計宜選用浮子式儀表;

3用于汽包水位、除氧器水箱水位測量的差壓變送器,其差壓范圍必須與選定的平衡容器相配套。

24.2.5分析儀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析儀表取樣點應選擇在工藝介質流動比較平穩,被測介質變化較靈敏的部位;被測介質的分析儀器的發送器,宜靠近取樣點;

2煙氣含氧量的測量,應采用磁導式或氧化鋯氧量分析儀;

3用于水處理系統的工業電導儀,其接觸介質部分的材料應耐受介質的腐蝕,電極的引出線宜采用屏蔽線;

4分析儀表的精度,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

24.2.6熱工檢測與自動調節系統采用電動單元組合儀表時,顯示、記錄、調節儀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盤裝顯示儀表宜采用數字式或動圈式顯示儀表;顯示汽包水位的儀表宜采用色帶指示儀;

2盤裝記錄儀表宜采用小長圖自動記錄儀;當鍋爐容量較大時,重要參數的測量,也可采用大、中型長圖或圓圖記錄儀;

3鍋爐煙氣溫度、壓力的測量,宜采用多點切換開關進行切換顯示,并留有一定的切換端點;

4液位調節品質要求不高的簡單系統,可選用二位、三位式調節器;當液位調節允許有差時,宜采用比例式調節器;當液位調節要求無差時,宜采用比側、積分調節器;

5用于壓力、流量參數的調節器,宜采用比例或比例、積分調節規律;用于溫度參數的調節器,宜采用比例、積分、微分調節規律;

6用于汽包水位、除氧器壓力、除氧器水箱水位的調節器,直有手動/自動無擾切換功能和輸出限幅功能;

7用于各自動調節系統中的操作器,宜選擇有上、下限位功能的操作器。

24.2.7電動執行器及調節閥口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鼓風、引風風門調節,宜采用DKJ型角行程電動執行器,其輸出力矩,必須能使風擋全開或全關。

2自動調節系統中的執行器與拉桿之間及調節機構與拉桿之間宜采用球形鉸接。

3給水調節閥閥徑應按計算的流量系數Kv值選擇,當液體介質為非阻塞流△p小于FL2(p1-FFpv)時,調節閥的流量系故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WLmax——液體重量流量,(kg/h);

ρL——液體密度(kg/m3);

△p——調節閥前、閥后壓差(MPa);

p1、p2——閥入口、出口壓力()(MPa):

FL——壓力恢復系數;

FF——液體臨界壓力比系數;

Pv——閥入口溫度下流體的飽和蒸汽壓力()(MPa);

Pc——熱力學臨界壓力()(MPa)。

當液體介質為阻塞流Δp大于或等于FL2(p1-FFPv)時,調節閥的流量系數可按下式計算:

 

4當液體介質的雷諾數Rev小于或等于3500時,應作雷諾數修正;

5蒸汽調節閥閥徑應按計算的流量系數Kv值選擇,當蒸汽介質為非阻塞流X小于FKXT時,調節閥的流量系數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Wgmax——蒸汽重量流量(kg/h);Y——膨脹系數;XT——壓差比系數(臨界壓差比);FK——比熱容比系數;k——比熱容比(絕熱指數);X——壓差比;P1——閥入口蒸汽密度(kg/m3)。

當蒸汽介質為阻塞流X大于或等于FKXT時,調節閥的流量系數可按下式計算:

                     (24.2.7-8)

6當工藝管道直徑與選擇的調節閥直徑之比大于或等于2時,應作管件形狀修正。

7調節閥的口徑也可按實踐經驗法確定,但必須保證在工藝管道設計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1)液體介質的調節閥口徑比工藝管道的工程直徑小一級;

2)蒸汽介質的調節閥口徑比工藝管道的工程直徑小二級。

8調節閥的最小、控制流量及漏流量,必須滿足運行(包括啟、停和事故工況)要求。

9選用的調節閥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校驗:

1)閥門開度為85%~95%時,應滿足運行的需要量;開度為10%時,應滿足運行的最小需要量;

2)閥門壓差,當對泄漏量有嚴格要求時,宜取流量為零時的差壓;對泄漏量無特殊要求時,宜取最小流量下的差壓,其值應不大于該閥門的允許差壓;

3)調節閥的工作流量特性,應滿足工藝系統的調節要求。

24.3熱工檢測與控制

24.3.1蒸汽鍋爐機組必須裝設下列安全及經濟運行參數的指示儀表:1汽包蒸汽壓力;2汽包水位;3汽包進口給水壓力(鍋爐有省煤器時可不檢測);4省煤器進出口水溫和水壓。

額定蒸發量為20t/h的蒸汽鍋爐,其汽包壓力、水位尚應裝設記錄儀表。

24.3.2蒸汽鍋爐機組應根據工藝要求裝設燃煤量、蒸汽流量、給水流量及風、煙系統各段壓力和溫度參數的指示或積算儀表。

24.3.3熱水鍋爐機組應裝設檢測下列安全及經濟運行參數的指示儀表:

l鍋爐進、出口水溫和水壓;2鍋爐循環水流量;3鍋爐供熱量指示、積算;4風、煙系統各段壓力和溫度。

24.3.4額定出力大于或等于14MW的熱水鍋爐,應裝設檢測下列經濟運行參數的儀表:

1鍋爐進口水溫和水壓指示;2鍋爐出口水溫指示、記錄;3鍋爐循環水流量指示、記錄;

4鍋爐供熱量指示、積算;5風、煙系統的壓力、溫度指示。

24.3.5熱力除氧器應裝設檢測下列參數的儀表:

1除氧器工作壓力指示;2除氧水箱水位指示;3除氧水箱水溫就地指示;4除氧器迸水溫度就地指示;

5蒸汽壓力調節閥閥前、后的蒸汽壓力就地指示。

24.3.6真空除氧器應裝設檢測下列參數的儀表:

1除氧器進水溫度指示;2除氧器真空度指示;3除氧水箱水位指示; 4除氧水箱水溫就地指示;

5射水抽氣器進口水壓就地指示。

24.3.7鍋爐房應裝設供經濟核算所需的計量儀表:

1蒸汽流量指示、積算;2供熱量指示、積算;3燃煤、燃油的總耗量;4原水總耗量;5凝結水回收量;

6熱水系統補給水量;7總耗電量。

24.3.8蒸汽鍋爐應設置給水自動調節裝置。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4t/h的鍋爐,可設置位式給水自動調節裝置,等于或大于6t/h的鍋爐,宜設置連續給水自動調節裝置。

24.3.9蒸汽鍋爐應設置極限低水位保護裝置,當額定蒸發量等于或大于6t/h時,尚應設置蒸汽超壓保護裝置。

24.3.10當熱水鍋爐的壓力降低到熱水可能發生汽化、水溫升高超過規定值或循環水泵突然停止運行時,應設置自動切斷燃料供應和停止鼓風機、引風機運行的保護裝置。

24.3.11額定蒸發量為20t/h的燃煤鏈條爐,當熱負荷變化幅度在調節裝置的可調范圍內,且經濟上合理時、宜裝設燃燒自動調節裝置。

24.3.12熱力除氧器應設置水位自動調節裝置和蒸汽壓力自動調節裝置。

24.3.13真空除氧器應設置水位自動調節裝置和進水溫度自動調節裝置。

24.3.14當兩臺及以上熱力除氧器并列運行時,其中一臺除氧器的水位、壓力調節宜采用PI(比例積分)調節規律,其余可采用P(比例)調節規律。

24.3.15當兩臺及以上真空除氧器并列運行時,其中一臺除氧器的水溫調節宜采用PID(比例、積分、微分)調節規律,其余可采用P(比例)調節規律。

24.3.16鍋爐房熱工檢測與控制除符合本章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的規定。

24.4自動報警與連鎖控制

24.4.1鍋爐系統應裝設下列聲、光報警裝置:

1汽包水位過低和過高;2汽包出口蒸汽壓力過高;3省煤器出口水溫過高;

4熱水鍋爐出口水溫過高;5連續給水調節系統給水泵故障停運;6爐排故障停轉。

24.4.2各輔機系統應裝設下列聲、光報警裝置:

1熱水系統的循環水泵故障停運;

2除氧水箱水位過低和過高。

24.4.3燃煤鍋爐的弓l風機、鼓風機和爐排之間,應裝設電氣連鎖裝置,并能按順序啟動或停車。

24.4.4燃煤鍋爐應設置下列電氣連鎖裝置:

1引風機故障時,自動切斷鼓風機和燃料供應;

2鼓風機故障時,自動切斷引風機和燃料供應。

24.4.5連續機械化運煤、除渣系統中,各運煤設備之間、除渣設備之間,均應設置電氣連鎖裝置,并在正常工作時能按順序延時停車,且其延時時間應達到皮帶機空載停機。

24.5供電

24.5.1儀表電源的負荷等級應不低于工藝負荷的等級,電源應由低壓配電室以專用回路供電。

24.5.2在控制室內應設置為儀表盤(臺)供電的專用配電箱(柜),以放射式供電,電源電壓為交流220V。

24.5.3功能獨立的儀表和系統,宜分別由不同回路的電源供電,避免一個電源回路故障,影響多個功能獨立的儀表和系統。

24.5.4變送器宜由相應的調節系統或檢測儀表的電源回路供電。調節與檢測合用的變送器宜由調節系統的電源回路供電。

24.5.5每一調節系統中,在自動方式下工作的各個儀表,宜由同一電源回路供電。只在手動方式下工作的設備(如操作器)應由另外的電源回路供電。

24.5.6各儀表盤盤內宜設置檢修用交流220V電源插座。柜式儀表盤應設置盤內照明。

24.6儀表盤、臺

24.6.1鍋爐房儀表盤結構形式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地控制的鍋爐儀表盤應采用柜式;

2在控制室內安裝的鍋爐儀表盤宜采用框架式,也可采用柜式;

3各種風機、泵類的控制按鈕在儀表盤面難于布置時,宜采用盤、臺附接式儀表盤;

4控制室內儀表盤的高度與深度、控制臺的外形尺寸(寬度除外)及盤、臺顏色應一致;

5在現場安裝的儀表盤,應附照明燈罩。

24.6.2盤、臺內設備宜符合下列規定:

1裝在盤側壁的設備與裝在盤面的設備之間,應留有安裝維修距離;

2在同一盤壁上,伺服放大器、繼電器應裝在電源開關、熔斷器、插座的上方;

3盤內電源開關、熔斷器、插座的布置高度不宜超過1700mm;

4在同一盤內,交、直流電氣設備,宜分別布置在不同側壁上;

5檢測、調節、保護、控制、報警、電源設備等的端子排宜分類布置;

6儀表盤內的端子排,距地面不應小于250mm,兩排間距應大于250mm,端子排距盤邊緣距離不小于100mm;

7進出儀表盤的導線(除熱電偶的補償導線應直接與儀表連接外)均應通過端子排,盤內接線端子備用量宜為10%。

24.7儀表控制室

24.7.1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6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為大于或等于4.2MW的鍋爐房,應在運轉層設置儀表控制室。

24.7.2確定控制室位置及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室宜位于被控設備的適中位置;

2便于現場導管、電纜進入控制室;

3避開大型設備的振動或電磁干擾很強的變壓器室。

24.7.3鍋爐控制盤(臺)正面離墻距離宜不小于2.5m。

24.7.4大型控制室當有操作臺時,進深不宜小于7m。無操作臺時,不宜小于6m。中、小型控制室可減小。

24.7.5框架式儀表盤盤后離墻的距離宜為1000mm,最小尺寸不應小于800mm,盤側離墻宜為1200mm,最小尺寸不應小于1000mm。

24.7.6當儀表盤排列超過7m時,通往盤后的通道應設置兩個。

24.7.7儀表室對土建應提出下列要求:

1儀表室的凈空高度宜為3.2~3.6m;

2儀表室宜采用水磨石地面,地面荷載可取4kN/m2,儀表室長度大于7m時,應設兩個外開門的出口;

3儀表室朝鍋爐操作面方向宜采用大觀察窗,開窗面積宜為盤前地面面積的1/3~1/5,盤后可開小窗或固定窗。

24.8取源部件、導管及防護

24.8.1取源部件應設置在便于維護檢修的地方,變送器等設備應滿足其對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的要求。

24.8.2測溫元件不應裝設在管道或設備的死角處。壓力取源部件不應設置在有渦流的地方。當壓力取源部件和測溫元件在同一管段上鄰近裝設時,壓力取源部件應在測溫元件上游安裝(按介質流向)。

24.8.3在水平煙道或管道上測量含固體顆粒介質的壓力時,應將其取源部件設置在管道的上部。

24.8.4爐膛壓力取源部件,宜設置在燃燒室中心的上部(具體位置由鍋爐廠提供)。取源裝置應有固定的經常吹塵防堵設施。

24.8.5鍋爐送風壓力取源部件,應設置在直管段上。

24.8.6鍋爐總風量的取源部件,宜設置在風機進口再循環管前。當采用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時,宜設置在預熱器出口。

24.8.7測量蒸汽或液體流量時,差壓計或變送器宜設置在低于節流裝置的地方。測量氣體流量時,差壓計或變送器宜設置在高于節流裝置的地方,否則要采取放氣或排水措施。

24.8.8在直徑小于76mm的管道上裝設測溫元件時,宜采用擴徑管。

公稱壓力等于或小于1.6MPa時,允許在彎頭處沿管道中心線迎著介質流向插入測溫元件。

24.8.9節流裝置上、下游最小直管段長度應滿足D后5D(D為管道直徑)的測量要求。

24.8.10變送器宣布置在靠近取源部件和便于維修的地方,并適當集中。

24.8.11導壓管材質和規格的選擇,應符合表24.8.11的規定。

表24.8.11導壓管選擇表
序號 被測介質 工作壓力與溫度 材料 管徑(mm)
    ≤15m ≤30m ≤50m
1 空氣 <5kPa 鍍鋅焊接鋼管 15 15 15
2 凈煤氣 >2.5kPa 鍍鋅焊接鋼管 20 20 20
  <2.5kPa 鍍鋅焊接鋼管 20 20 25
3 臟煤氣 >2.5kPa500~600℃ 鍍鋅焊接鋼管 25 32 32
4 煙氣(測量) >1.0kPa 鍍鋅焊接鋼管 20 20 20
  <1.0kPa 鍍鋅焊接鋼管 20 20 25
5 煙氣(調節) 1.0kPa 鍍鋅焊接鋼管 25 32 ----
6 蒸汽 <4000kPa,<450℃ 無縫鋼管 14×2 14×2 14×2
7 鍋爐汽包水 16000Pa~500℃ 無縫鋼管 22×3 22×3 ----
8 水 <1000kPa 水煤氣管 15 15 15
  >1000kPa 無縫鋼管 14×2 14X2 16×2
9 壓縮空氣 6400kPa 無縫鋼管 14×2 14×2 16×2
10 氧 <15000kPa 紫銅管或不銹鋼管 12×1.5 12×1.5 12X1.5

24.8.12儀表盤內測量微壓氣體的配管,可采用乳膠管。24.8.13管路不應埋設在地坪、墻壁及其他構筑物內。當管路穿過混凝土或砌體的墻壁和樓板時應加保護套管。

24.8.14導壓管的長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氣體分析取樣管10m;2壓力在50Pa以內30m;3其他壓力導壓管路50m。

24.8.15差壓導壓管的最小允許長度不宜小于3m,最長不宜超過16m。

24.8.16測量和取樣管路有可能結凍時,應采用保溫或伴熱等防凍措施。

24.9纜線選擇與敷設

24.9.1測量、控制、電力回路用的電纜、電線的線芯材質應為銅芯。電纜、電線的絕緣及護套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環境溫度大于65℃的場所敷設的線路,應選用耐熱型(氟塑料絕緣和護套200℃)控制電纜、耐熱電線和耐熱補償導線;

2在環境有火災危險的場所敷設線路,而又未采用封閉槽盒時,宜選用礦物絕緣電纜或耐火型控制電纜、電線;

3在常溫場所可選用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的電纜、電線。

24.9.2有抗干擾要求的線路應采用屏蔽電纜或屏蔽電線。

24.9.3測量及控制回路的線芯截面,不應小于1.0 mm2。接至插件的線芯截面宜選用0.5 mm2的多股軟線。

24.9.4熱電偶補償導線的線芯截面,應按儀表允許的線路電阻選擇,宜選用1.5~2.5mm2。

24.9.5微弱信號及低電平信號,特別是要求抗干擾的信號(如計算機),不應與強電回路合用一根電纜或敷設在同一根保護導管內。但在同一安裝單位中,對測量精度影響小的DDZ~Ⅱ型蠻送器、遠方操作器、帶位置指示的電動門等弱電信號,可與其電源合用一根電纜。

24.9.6選用線芯截面為1.0~1.5mm2的普通控制電纜不宜超過30芯,鎧裝控制電纜不宜超過24芯。

24.9.7電纜橋架與熱管道平行敷設時,距熱管道保溫層外表面的凈距,不宜少于500mm;交叉敷設時,不宜少于300mm。

24.9.8保護導管與溫度檢測元件之間應用金屬軟管連接。

24.9.9鍋爐房電纜、電線敷設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8章有關規定。

24.10接地

24.10.1熱工檢測與控制系統設備、計算機柜的接地應與鍋爐房電氣設備共用接地網,接地電阻應符合本規范第12章的規定。

24.10.2計算機或組合儀表控制系統的接地,應集中一點引人接地網。

24.10.3屏蔽電纜、屏蔽導線、屏蔽補償導線的屏蔽層均應接地,并符合下列規定:

1總屏蔽層及對絞屏蔽層均應接地;

2全線路的屏蔽層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同一信號回路或同一線路的屏蔽層只允許有一個接地點;

3屏蔽層接地的位置,宜在儀表盤側。但信號源接地時,屏蔽層的接地點應靠近信號源的接地點。

24.11鍋爐房計算機監控系統

24.11.1 10t/h及以上蒸汽鍋爐機組和?MW熱水鍋爐機組應采用計算機監控。

24.11.2計算機監控系統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機系統的硬件、系統軟件及應用軟件應配套齊全;

2計算機選型宜立足國內,優先選用國家系列型譜中可靠,并在鍋爐房中有運行經驗的機型;

3計算機系統必須能長期穩定運行。

24.11.3計算機監控系統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計算機系統應連續、及時地采集和處理機組在不同工況下的,各種運行參數和設備運行狀態,并有良好的中斷響應;

2通過顯示器屏幕顯示和功能鍵盤,應為運行人員提供機組在正常和異常工況下的各種有用信息;

3通過打印機應完成打印制表、運行記錄、事故記錄及畫面圖形拷貝等功能;

4應在線進行各種計算和經濟分析。

24.11.4計算機的輸入參量應滿足應用功能要求,下列模擬量可輸入計算機系統:

1機組啟停、運行及事故處理過程中需要監視和記錄的參數;

2定時制表所需要的參數;

3二次參數計算、參數修正或補償所需要的相關參數;

4主要性能計算和經濟分析所需要的參數;

5送風機、引風機風門及擋板開度;

6主要電氣參數。

24.11.5計算機的模擬量輸出,應滿足各自動調節系統的控制要求。

24.11.6下列情況的模擬量,可不輸入計算機系統:

1配有專用顯示儀表的成分分析等參數;

2輔助設備的工藝參數。

24.11.7下列開關量宜輸入計算機系統:

1反映鍋爐工藝和主要輔助設備運行狀態的接點;

2主要保護動作輸出及重點參數越限報警接點;

3連鎖、保護及自動裝置切換狀態接點。

24.11.8進人計算機的開關量輸入接點,應考慮防止誤動作引起的高電壓進入計算機的措施。

24.11.9鍋爐房計算機監控系統的硬件配置,宜由下列幾部分組成:

1主機包括處理器CPU、內存、外存及選件;

2外部設備包括外存儲器、鍵盤、打印機顯示等設備;

3過程通道包括模擬量輸入、輸出及開關量輸入、輸出通道等。

24.11.10鍋爐房計算機監控系統軟件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機軟件應包括系統軟件和應用軟件;

2系統軟件應具有程序設計系統、操作系統及自診斷系統;

3應用軟件應具有過程監視程序、過程控制及計算程序和公用應用程序等。

24.11.1l計算機監控系統的電源應由不問斷電源供給,供電時問應保證交流電源斷電后可連續供電0.5h。

24.11.12纜線選擇及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機信號的分類及纜線選型應符合表24.11.12的規定;

2不同類別的信號回路不得合用一根電纜或電線導管敷設;

3計算機的輸入信號電纜應在封閉式金屬線槽中敷設,金屬線槽與蓋板應保證良好的接地;

4單根信號電纜可穿鋼導管敷設,鋼導管應良好接地;

表24.11.12微機信號分類及線路選型
信號分類 信號范圍 線路選型
低電平輸入 熱電偶 帶屏蔽補償電線(電纜)及對絞對屏計算機用電纜
 熱電阻±100mV~±1V 對絞對屏計算機用電纜
高電平輸入 >1V,0~50mA 對絞對屏計算機用電纜

5大于或等于60A或0.2A的儀表信號電纜及沒有噪聲吸收措施的開關量輸入、輸出信號電纜(如無消弧措施的繼電器的回路電纜等),不得與計算機線路共用金屬線槽敷設;

6計算機信號電纜與其他電纜走同一電纜通道時.計算機信號電纜槽道應排列在最下層;

7計算機信號電纜與控制電纜,允許在帶有金屬隔板的同一槽遭中敷設。

24.11.13計算機監控機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機監控機房直位于鍋爐運轉層.并臨近控制室;根據具體情況,計算機電可安裝于控制室內,但控制室應考慮防塵、防潮、防噪聲等措施;

2計算機房應由空調設施保證室內溫度在18~25℃、相對濕度在45%~65%的范圍內,任何情況下不允許結露;

3計算機房的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23章有關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l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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