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交通在道路上的執勤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交通參與者和交通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勤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證件和執勤裝備。
執勤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四條 各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道路執勤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遵守法紀、嚴格的交通,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省、市(地)、縣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違法違紀問題。
第七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勤應當配備下列裝備:
(一)交通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文書包、手持臺、警務通等裝備,必要時可以配備、、、警繩等和警械。
(二)執勤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攝像機)、酒精檢測儀、測速儀、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攔車等裝備;根據需要還應當配備、衣、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裝備。
(三)執勤摩托車應當配備統一制式頭盔、發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
(四)交通執勤裝備,省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第八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范,忠于職守,嚴格。
(二)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范用語。
(三)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
(四)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第九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穿著反光背心,執勤應當開啟警燈。
(二)駕駛執勤,應當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
(三)在公路上執勤時,不得少于2人。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四)保持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通在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閉的高等級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不得少于3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20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設點執勤的,應當將執勤點設在出入口、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第十一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等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采取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交通上路執勤前應當明確執勤的任務、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護措施,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執勤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勤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
(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打罵或者故意為難交通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八)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十四條 交通遇到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做好現場調查、調解工作和相關記錄,制作事故認定書,需要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應當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不需要進行處罰的,應當責成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五條 交通遇到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將無關人員疏散至道路以外,視情采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發新的交通事故。
(三)處理事故的交通到達現場后,做好先期處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結束后,協助勘查人員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六條 交通發現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上級報告。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施救工作。
(五)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不得進入警戒區域。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十七條 交通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并采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交通接到上級指令后,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并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志,積極指揮疏導車輛。
交通堵塞時,交通以指揮疏導交通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為主,一般不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交通發現違反規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妨礙通行的,應當及時制止,立即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二十條 交通發現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堵塞的,應當在距現場最近的出口提前實施分流;造成單向長時間堵塞且分流有困難的,應當在對向道路實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違法行為,控制。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疏散圍觀群眾。
(三)劃定警戒區域,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依法扣押違法證據。
(六)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七)做好向治安、刑偵等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交通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并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條 交通接受堵截任務后,應當迅速趕往地點,并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第二十四條 交通發現有被通緝的嫌疑車輛,應當扣留,并控制員,向上級報告,做好向有關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二)維護交通秩序,嚴密控制路面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交通違法行為。遇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特殊情況或者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并迅速向上級報告。
(三)警衛車隊到來時,應當按照任務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況,及時有效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四)警衛任務結束后,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二十七條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告知群眾,設置警示標志,提供車輛、行人繞行線路,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條 遇有突發事件或者霧、雨、雪等惡劣天氣或者自然災害性事故時,交通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機關根據工作預案決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遇到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等《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所列舉受理的群眾求助,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提供幫助,積極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 交通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求助。
第三十二條 交通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五章 道路基本規范
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交通在道路上執勤時發現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路邊停車,查驗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牌照、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合法證件以及交通違法信息。
第三十四條 交通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交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做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應立即發還駕駛證、行駛證等有關證件,放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