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熱量的測定方法
2025年04月25日 09: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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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
GB213—87
代替GB213—79
國家標準局1987-03-30 批準1988-02-01 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煤的高位發熱量的測定方法和低位發熱量的計算方法,適用于泥炭、褐煤、煙煤、無煙煤和炭質頁巖的發熱量測定。
1 定義
1.1 熱量單位
熱量的單位為J〔焦(耳)〕。1J〔焦(耳)〕=1N•m(牛頓•米)=107erg(爾格)。我國過去慣用的熱量單位為20℃卡,以下簡稱卡(cal)。
1cal(20℃)=4.1816J。
1.2 發熱量的表示方法
發熱量測定結果以kJ/g(千焦/克)或MJ/kg(兆焦/千克)表示。
1.2.1 彈筒發熱量
在氧彈中,在有過剩的氧的情況下〔氧氣初始壓力2.6~3.0MPa(26~30atm)〕,燃燒單位質量的試樣所產生的熱量稱為彈筒發熱量。燃燒產物為二氧化碳、硫酸、硝酸、呈液態的水和固態的灰。
注:任何物質(包括煤)的燃燒熱,隨燃燒產物的最終溫度而改變,溫度越高,燃燒熱越低。因此,一個嚴密的發熱量定義,應對燒燒產物的溫度有所規定。但在實際測定發熱量時,由于具體條件的限制,把終點溫度限定在一個特定的溫度或一個很窄的范圍內都是不現實的。溫度每升高1K,煤和苯甲酸的燃燒熱約降低0.4~1.3J/g。當按規定在相近的溫度下標定熱容量和測定發熱量時,溫度對燃燒熱的影響可近于抵銷,而無需加以考慮。
1.2.2 恒容高位發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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