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業也發展為中國經濟的支柱產業,重卡在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的公路交通安全形勢卻面臨嚴峻的挑戰,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來一直居高不下,汽車事故率和汽車死亡率明顯落后于發達國家。中國迫切需要從人、車、路、管理等交通環節按照有關標準法規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訂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3]
2014年12月23日,國家標準計劃《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20141742-Q-312)下達,項目周期60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部組織起草 。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顯示,該計劃已完成網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工作。[1]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代替《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相比,除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汽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乘用車、客車的術語和定義,增加了旅居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專用客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載貨汽車的術語和定義;
刪除了危險貨物運輸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專項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兩用燃料汽車、雙燃料汽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中置軸掛車的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旅居掛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鉸接列車的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摩托車、兩輪普通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中置軸掛車的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旅居掛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鉸接列車的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摩托車、兩輪普通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車身前部外表面設置的商標或廠標的要求;
修改了產品標牌的標示要求;
修改了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要求及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00千克的封閉式貨車的打刻深度要求;
增加了打刻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的部件不應采用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處理、汽車和掛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能拍照、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總長度應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且字母和數字的字體和大小應相同、起止標記(如有)與字母數字的間距應緊密均勻、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可按GB 16735的規定重新標示或變更的要求;
修改了輪邊電機、輪轂電機的標識要求;
修改了電子控制單元(ECU)應能記載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的車型范圍和讀取等要求;
增加了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部分貨車和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0000千克的部分掛車應在貨箱(常壓罐體)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
增加了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罈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注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的要求;
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修理或改裝時不應破壞或未經修改電子控制單元(ECU)等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
修改了摩托車、發動機排量大于或等于800毫升或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于或等于40千瓦的兩輪普通摩托車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刪除了后懸要求;
刪除了汽車或汽車列車驅動軸的軸荷應大于或等于汽車或汽車列車總質量的25%的要求;
修改了乘客艙內部寬度、駕駛室(區)內部寬度的說明;
增加了座墊寬、座墊深的說明,以及旅居車和部分乘用車設置有后向座椅、側向座椅時的核載要求;
修改了旅居車核定乘員數要求;
增加了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核定乘員數應小于或等于56人的要求;
增加了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或等于9人、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或等于3人的要求;
修改了摩托車核定乘坐人數要求;
修改了設計和制造上具有行動不便乘客(如乘坐者)乘坐設施的載客汽車、裝備有的救護車等用于載運特定乘客的汽車的核載要求;
修改了純電動汽車的比功率要求;
修改了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消防車和前輪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側傾穩定性要求;
修改了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貨車、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冷藏車的噴涂要求;
修改了放大的號牌號碼的噴涂/粘貼/放置要求及載客汽車的外觀噴涂、行李艙可運載的行李總質量的標識要求;
增加了部分設計車速小于70千米/小時的汽車應在車身后部噴涂/懸掛表示設計車速的標記的要求;
刪除了機動車外觀應整潔的要求;
修改了機動車的漏水、漏油檢查要求;
修改了行駛軌跡要求;
修改了駕駛人耳旁噪聲要求;
修改了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增加了乘用車列車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專項作業車及其他裝備有專用儀器或設備的汽車,裝備的專用儀器和設備應固定可靠的要求;
刪除了機動車外觀應整潔的要求;
修改了機動車的漏水、漏油檢查要求;
修改了行駛軌跡要求;
修改了駕駛人耳旁噪聲要求;
修改了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增加了乘用車列車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專項作業車及其他裝備有專用儀器或設備的汽車,裝備的專用儀器和設備應固定可靠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客車應裝備車道保持輔助系統和自動緊急制動系統的要求;
增加了車高大于或等于37米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應裝備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的要求;
增加了車輛運輸車應符合GB/T 26744的要求;
增加了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
增加了新出廠的機動車的安全裝置配備、質量和尺寸參數偏差及在用的貨車、掛車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對采用了主被動安全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的機動車的特殊規定;
刪除了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榮油機的低速貨車除外)發動機應能由駕駛人在座位上起動的要求;
增加了純電動汽車的電機系統應運轉平穩的要求;
修改了允許使用方向盤轉向的摩托車類型;
刪除了裝有電動轉向助力裝置的汽車在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正常使用狀態下應保證轉向助力裝置的電能供應的要求;
刪除了汽車和汽車列車的通過性要求;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的要求;
增加了所有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總質量大于3500千克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半掛車(具有全輪驅動功能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除外)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要求;
增加了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的制動響應時間要求;
刪除了汽車列車行車制動系的設計和制造應保證掛車最后軸制動動作滯后于牽引車前軸制動動作的時間小于或等于0.2秒的要求;
增加了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行車制動系的匹配要求;
修改了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的機動車范圍;
增加了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電控制動系統的要求;
增加了防抱制動裝置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自學用車的行車倒動應裝備有副制動裝置的要求;
增加了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在設計和制造上應具有可用于測試制動管路壓力的連接器的要求;
刪除了應急制動可以是行車制動系統具有應急特性或是與行車制動分開的系統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汽車的剩余制動性能要求;
修改了輔助制動裝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
增加了裝備電渦流緩速器的汽車其電渦流緩速器的安裝部位應設置溫度報警系統或自動滅火裝置的要求;
修改了氣壓制動管路的密封性要求;
增加了車長大于9米的客車、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采用氣壓制動時儲氣筒的額定工作氣壓要求;
增加了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和具有儲氣筒的掛車應標示儲氣筒額定工作氣壓的要求;
增加了安裝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部分汽車的報警裝置要求;
修改了乘用車列車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車和汽車列車的試驗通道寬度要求;
刪除了應急制動性能檢驗要求;
修改了駐車制動性能的檢驗時間要求;
增加了掛車的臺試檢驗制動力要求;
修改了總質量小于或等于整備質量的12倍的專項作業車的空載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要求;
修改了允許閃爍的外部燈具的范圍;
修改了儀表燈的點亮要求;
修改了應裝備車身反光標識的車輛類型;
增加了后部車身反光標識的面積要求;
修改了應裝備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的車輛類型,修改了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式樣要求;
增加了安裝有自適應前照明系統的應符合GB/T 30036的規定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汽車應具有前照燈光束高度調整裝置/功能的要求;
修改了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增加了乘用車、專用校車喇叭在車鑰匙取下及車門鎖止時在車內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刪除了發電機技術性能應良好及蓄電池應能保持常態電壓的要求;
修改了電器導線的耐溫要求;
修改了機動車裝備的儀表內容顯示的要求;
修改了行駛記錄裝置的技術要求及應裝備行駛記錄裝置和車內外視顏監控錄像系統的車輛類型;
增加了車內外視頻監控錄像系統的攝像頭配備等相關要求;
增加了乘用車應配備事件數據記錄系統(EDR)或車載視頻行駛記錄裝置的要求;
增加了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貨車應裝備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的要求;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電路系統應符合GB 21668的規定的要求;
增加了車身外部設有廣告屏(箱)的汽車和掛車應保證廣告屏(箱)在車輛行駛狀態下處于關閉狀態的要求;
增加了旅居車和旅居掛車電氣系統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總質量大于3500千克的貨車、掛車(封閉式貨車、旅居掛車等特殊用途的掛車除外)裝用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小于或等于總質量的14倍的要求;
增加了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車不應使用輪胎名義寬度小于或等于155毫米規格的輪胎及設置了車內隨行物品存放區的公路客車的后輪輪胎特殊要求;
修改了摩托車輪胎胎冠花紋深度要求;
增加了客車、貨車的車輪及車輪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應安裝有礙于檢查其技術狀況的裝飾罩或裝飾帽,且車輪螺母、輪轂罩益和保護裝置不應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轉向輪應裝備輪胎爆胎應急防護裝置的要求;
刪除了部分乘用車的懸架特性要求;
增加了部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半掛車應裝備空氣懸架的要求;
修改了自動變速器的換擋動作要求;
增加了變速器出現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時對駕駛人應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
修改了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通過改變電機旋轉方向實現前進和倒車兩個行駛方向轉換的操作安全要求;
修改了車長大于或等于6米的客車的超速報警功能要求;
增加了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的要求;
修改了應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備限速裝置的載客汽車范圍;
修改了客車上部結構強度的要求;
增加了客車車底行李艙凈高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車車內隨行物品存放區的要求;
增加了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燃油箱數量和容積的要求;
增加了在設計和制造上不應設置有貨廂(貨箱)加高加長、加寬的結構、裝置的要求;
修改了中置軸車輛運輸列車的主車載貨部分的結構要求;
增加了罐體、貨廂(箱)和側簾式載貨車輞、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燃油箱數量和容積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前輪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三輪摩托車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旅居車的乘客門要求;
修改了乘客門開啟的要求和車長大于9米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乘客門數量要求;
修改了汽車車窗采用安全玻璃類型的表述;
修改了部分汽車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要求;
增加了客車、旅居車、專項作業車乘坐區的兩側應設置車窗的要求;
增加了電動天窗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使用遙控鑰匙的汽車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所有乘員座椅及其布置應能保證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間的要求;
修改了車長小于6米的乘用車、旅居車的座椅布置要求;
刪除了客車車組人員若為折疊座椅時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客車(乘坐人數小于20的專用客車除外)踏步區域不應設置座椅、乘客通道內不應設置供乘客使用的折疊座椅、應急門引道處座椅布置和測量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應安裝供站立乘客用的護欄、扶手等裝置的要求;
增加了客車座椅在車輛橫向上不應采用“2+3”布置(排座椅除外)的要求;
增加了兩輪普通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主車駕乘人員的座墊長度要求,以及裝有與后輪對稱分布的兩個前輪的正三輪摩托車的駕駛人座位和乘員座位(如有)的布置要求;
修改了發動機艙應使用的隔音、隔熱材料的阻燃性能應達到GB 8410規定的的要求的客車的類型;
增加了汽車(無駕駛室的汽車除外)應設置用于電子標識安裝的徽波窗口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掛車的防飛濺系統要求;
修改了應裝備汽車安全帶的座椅范圍;
修改了應裝備三點式(或全背帶式)汽車安全帶的座椅范圍;
增加了能折疊進入車輛的后部或行李艙的整體座椅或座墊或靠背的相關要求;
修改了應裝備駕駛人汽車安全帶佩藏提醒裝置的車輛類型和功能要求;
增加了部分載客汽車應裝備能有效固定、的安全帶或其他約束裝置的要求;
修改了間接視野要求;
增加了自學用車應安裝有符合規定的輔助后視鏡的要求;
增加了客車應設置與其乘坐人數相匹配數量的乘客門、應急窗的要求;
修改了撤離艙口的設置要求;
增加了客車不應安裝有其他固定、鎖止應急門的裝置的要求;
修改了應急窗的面積要求;
修改了應急窗的開啟方式要求;
修改了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應急窗的型式要求;
增加了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應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動破窗功能要求;
增加了應急出口字樣的字體高度要求;
增加了不準許用戶改動燃料種類的要求;
修改了車用氣瓶出氣(液)口端的過流保護功能要求;
增加了液化天然氣管路減壓閥不應設置在密封空間或其上部有相對密封氣穴的位置的要求;
增加了加氣量大于或等于375升的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的要求;
增加了安裝在汽車后軸之后的鋼瓶后方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要求;
增加了貨車列車、餃接列車牽引桿孔、牽引座牽引銷的規格應與其掛車總質量相匹配的要求;
增加了牽引連接件、牽引桿孔、牽引座牽引銷、連接鉤及環形孔等機被連接件的規定;
增加了貨車、專項作業車的前下部防護要求;
修改了應提供后下部防護的貨車、專項作業車范圍;
修改了客車滅火裝置的配置要求;
增加了車長大于或等于6米的純電動客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電池箱安全防護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公共汽車客艙固定滅火系統的性能要求;
修改了封閉式貨車的隔離裝置的要求;
增加了安裝有起重尾板的貨車和掛車的特殊安全防護要求;
修改了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排氣管布置和導靜電橡膠抱地帶要求;
修改了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頂部的傾覆保護裝置要求;
增加了裝有緊急切斷裝置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輜車輛的緊急切斷閥應能自動關閉或通過明顯的信號裝置提示駕駛人需要關閉緊急切斷閥的要求;
增加了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特殊安全防護要求;
增加了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裝備1件反光背心及車長大于或等于6米的客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千克的貨車應裝備至少2個停車梗的要求;
增加了旅居車應在前后部設置保險杠及在前風窗玻璃上裝有除霧除霜裝置的要求;
修改了機動車排氣管口的朝向要求;
增加了旅居車應裝備滅火器的要求;
增加了兩輪普通摩托車應配備1個乘員頭盔的要求;
刪除了典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示例要求。[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該標準適用于在中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是中國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注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機動車檢驗、機動車查驗等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車檢驗最基本的技術標準,同時也是中國機動車新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和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要求的適用范圍明顯大于《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2)的規定。從這次的修訂內容看,更加明確了該標準的適用范圍,加嚴了車輛安全技術管理的諸多環節等,進一步提高了標準的可操作性,重點強調車輛的安全性能要求、安全裝置配備要求和結構安全要求等,并重視道路運行車輛的整體安全技術性能以及各相關標準之間的協調等。對于重卡N3類汽車產品而言,《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的實施對總質量大于12噸的N3類公告車型需要整改公告檢測方案里新的 27、58、59、60、95、99項試驗報告內容。[3]
11.2.10 車長大于或等于6米的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以及車長大于9米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其駕駛區應有隔離設施,防止他人侵入駕駛區。隔離設施不應影響駕駛人的安全駕駛和乘員的應急撤離。[2]